[上市]印度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18年07月26日 21:03:07 中财网

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

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8 年 8 月 1 日

公告时间:2018 年 7 月 27 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8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 18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9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2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2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
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8年5月3日《证券日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上的《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

(1)人民币份额:

1)基金代码:164824

2)基金简称:工银印度基金人民币

3)场内简称:印度基金

(2)美元份额:

1)基金代码:005801

2)基金简称:工银印度基金美元

2、基金类别:基金中基金(FOF)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8年7月25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54,044,647.03
份,其中人民币份额233,980,570.37份,美元份额20,064,076.66份。


6、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8年7月24日,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9
元,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483美元。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人民币份额)交易代码:164824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人民币份额)场内简称:印度基金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人民币份额)总额:33,112,071.00份(截至2018年7
月25日)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8月1日

12、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人民币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430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6月8日

5、发售面值: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发售面
值为1.00元人民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
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
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
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
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
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
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
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
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
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
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
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
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如有新增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2)场外发售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
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
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
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人民币份额净认购金额为233,829,869.99元人民币,折合233,829,869.99份基金份额,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50,700.38元人民币,折合150,700.38份基金份额;美元份
额净认购金额为3,133,934.53 美元,折合20,063,601.44份基金份额,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74.26 美元,折合475.22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人民份额和美元份额资金及其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54,044,647.03份,已折算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账户,人民币份额净认购金额233,829,869.99元人民币和美元份额净认购金额3,133,934.53美
元已于2018年6月1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
专户,人民份额和美元份额产生的利息已在季度结息日划入以上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2018年6月15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6月15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254,044,647.03份,其中人民币份额233,980,570.37
份,美元份额20,064,076.66份。


(二)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33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8月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场内简称:印度基金

5、交易代码:164824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3,112,071.00份(截至2018年7月25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最新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进行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
即可上市流通。


(五)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申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人民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8年8月1日起可以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不开通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8年7月2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1,801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为21,527.38份。其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1,55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20,254.55份;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53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
场内基金份额为62,240.7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8年7月25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为7,132,346.00份,占比21.54%;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为25,979,725.00份,占比78.46%。


(三)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2018年7月25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340.00

21.14%

2

曾小平

1,660,032.00

5.01%

3

吴健康

1,390,027.00

4.20%

4

蒋双荣

1,300,025.00

3.93%

5

朱福源

1,148,033.00

3.47%

6

吕晨微

1,000,204.00

3.02%

7

杨锦秀

1,000,058.00

3.02%

8

李光正

600,029.00

1.81%

9

袁文华

500,160.00

1.51%

10

王建新

500,131.00

1.51%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总经理: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公司设立了三个专门机构: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
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公司下设二十一个部门和三个分公司,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指数


投资中心、FOF投资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营销管理部、战略客户部、养老金投资中
心、互联网金融部、销售服务部、产品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战略发展部、法律合
规部、内控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信息科技部、运作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


权益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权益投资组合日常理工作。固定收益部在
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日常管理工作。专户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
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旗下除共同基金外其余资产组合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养老金投资
中心是公司养老金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投资、销售和服务工作。指数投
资中心是公司被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被动业务的投资、销售、产品开发和服务工作。

FOF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FOF类产品日常投资管理工作。研究部
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以及公司投资服务工作。中
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执行工作。营销管理部负责公司渠道代销和券商直销业务的管
理,以及品牌管理和媒体关系维护。战略客户部负责公司机构业务(除券商直销业务外)的
管理。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分支机构的机构销售业务(除战略客户
部所负责客户及券商外)的系统管理。销售服务部负责销售支持和客户服务工作。产品管理
部负责产品创新、开发与管理。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
源招聘、薪酬、考核、培训等工作。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研究、经营分析及行政管
理。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法律合规工作。内控稽核部负责公司内控稽核工作。风险管理部负
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投资合规性监控、组合绩效评估和分析等工作。信息科技部负责公司
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运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清算、核算和会计工作。北京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
维护和服务等工作。上海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
和服务等工作。深圳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
务等工作。


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我公司共有员工640人,其中72%以上人员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博士;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
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指数投资中心研究负责人、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100指数分级基金(自2018年4月17日起变更为工
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
至今,担任工银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中证500
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7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
月15日至2018年5月4日,担任工银瑞信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8年6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7
年12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62,976.38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48%,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2.6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76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
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
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
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进一步扩大我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银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
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
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
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35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威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贺耀

联系电话:(010)58154079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贺耀



六、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成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收取任何费用。


本基金成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截至2018年7月24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

期末数

负债:

期末数

银行存款

255,300,543.87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卖出回购金融资

-




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68,526.06

基金投资

-

应付托管费

33,565.76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817,405.46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8,000.00

其他资产

-

负债合计

310,091.8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54,044,647.03





未分配利润

1,763,210.48





所有者权益合计

255,807,857.51

资产合计

256,117,949.33

负债与持有人权
益总计

256,117,949.33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2018年7月24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5,300,543.87

99.68

8

其他资产

817,405.46

0.32

9

合计

256,117,949.33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截至2018年7月2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三)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7月2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四)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明细

截至2018年7月2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五)截至2018年7月24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7月2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截至 2018年7月24日,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18年7月2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截至2018年7月24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7月24日,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7月24日,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截至2018年7月24日,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2018年7月24日,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17,405.4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7,405.4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8年7月24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8年7月2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成立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六)《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七)《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确保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8)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
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

(2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
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3)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尽力督促


相关机构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34)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3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除第(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


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
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
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
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并保存基金的资
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
应当不少于20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
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
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对某一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
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
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
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不能低于其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
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
能;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基金份
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基金份额,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




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账户维护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托管行及境外托管行垫付资
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及有关手续费、
汇款费等);

11、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
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4、基金的上市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聘请的税收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境外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ETF),
力争实现对印度股票市场走势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
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为对
冲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利率期权、期货等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