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长江乐鑫定开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18年07月27日 23:33:18 中财网
长江乐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长江乐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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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乐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目录

【重要提示】
......................................................................................................1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3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5
三、本公司直销柜台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7
四、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1
五、清算与交割
................................................................................................11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1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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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乐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长江乐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8年
6月
15日证监许可[2018] 989号文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名称:长江乐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江乐鑫定开债
基金代码:006135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
2018年
8月
1日至
2018年
10月
31日面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
售。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
个人投资者销售。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

8.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
销中心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
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
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
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
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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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
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本基金的认购限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元,不设级
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10.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低于一千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承诺不受影响。

11.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8年
7月
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
时报》的《长江乐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本公告将同时发布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以及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
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6-866进行咨询。

15.本公告中的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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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及其它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长江乐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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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
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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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八)销售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不包括网
上交易系统等其他途径)。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万份,不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十)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18年
8月
1日至
2018年
10月
31日。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
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
购金额合计不少于
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认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
≤M<
200万
0.30%
200万
≤M<
500万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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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3、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50%,假设这
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50%)=99,502.4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00)/1.00=99,552.49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募集期结束时,假设这
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本基金基金份额


99,552.49份。

4、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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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日(包括该日)后及
时在原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
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5、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
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三、本公司直销柜台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8年
8月
1日至
2018年
10月
31日,上午
9:00至
下午
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予受理)。


(一)开户


1、机构投资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署的
《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版)》;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署的
《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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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印鉴卡》;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6)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署的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版)》(普通投资者提供);
(7)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署的
《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如需);
(8)①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
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
料(加盖公章);
②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提供基金会
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③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最新年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最新年检组织
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
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9)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银行信息
确认函》(加盖公章);
(10)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柜台的规定为准,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
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机构
投资者如需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基金,请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或从本
公司网站(www.cjzcgl.com)下载开户、认购申请表单及相关资料。直销中心
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格式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产品投资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署的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产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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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署的
《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印鉴卡》;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6)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署的
《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如需);
(7)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金融机构负责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产品成
立及备案证明文件、理财产品合同、托管协议等资料(加盖公章);
(8)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银行信息
确认函》(加盖公章);
(9)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柜台的规定为准,产品投资者开户资料的
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产品
投资者如需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基金,请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或从本
公司网站(www.cjzcgl.com)下载开户、认购申请表单及相关资料。直销中心与
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格式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认购资金的缴付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在提出
认购申请当日
15: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任一直销专户,账户信息
如下:

直销专户一: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世纪大道支行
账号
12191393031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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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专户二: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江汉支行
账号
421869232018800007653
直销专户三: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
310066661018800167964

机构投资者在填写银行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当日认购失败的,本公司及直
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银行划款单据;
4、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人开户后可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5: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账至本公司指定
基金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四)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5: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账至指定直销专户的;


5、《基金合同》规定及本公司确认的的其它无效资金或确认为无效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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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
本金退回至投资者进款银行账户,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
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五)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3、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
结算账户,投资者后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
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四、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2、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如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对本基金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需在验
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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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世纪汇一座
27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号世纪汇一座
27层
设立日期:2014年
9月
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蒋媛媛
联系电话:021-80301221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的股权。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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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
4月
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9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59,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三)销售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世纪汇一座
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号世纪汇一座
25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蒋媛媛
电话:021-80301221
传真:021-803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网址:www.cjzcgl.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
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世纪汇一座
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号世纪汇一座
27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谌钰君
电话:021-8030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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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乐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传真:021-803013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罗明国
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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