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泰证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8-04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15号)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088,731,2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207,942,16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74,736,488.7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133,205,671.21元。 2018年7月31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 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800286号《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联席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 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截至2018年7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 号 开户行 账户号 存放募集资金 余额(元) 存放募集资金 净额(元)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 125903648510435 7,207,942,160.00 7,133,205,671.21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大行 宫支行 32050159413600001116 4,000,000,000.00 4,000,000,000.00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苏省分行 320006669018010240000 3,000,000,000.00 3,000,000,000.00 合计 14,207,942,160.00 14,133,205,671.21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联席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 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开户行营业时间随时 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 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向公司出具纸质对账单,并将对账单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 联席保荐机构。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 公司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无故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联席保荐 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或者联席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开户行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 (九)联席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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