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 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産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 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57)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 茲載列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網站刊登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公司債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僅供參閱。 特此公告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中國北京 2018 年 8 月 13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王宜林先生擔任董事長,由章建華先生擔任副董事長及執行董事,由 劉躍珍先生、劉宏斌先生、段良偉先生及覃偉中先生擔任非執行董事,由侯啟軍先生擔任執行董事, 由林伯強先生、張必貽先生、梁愛詩女士、德地立人先生及西蒙.亨利先生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编号 临2018-026 债券代码 143255 债券简称 17中油0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 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8 月 17 日。 .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7 年8月18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8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17 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 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中油01(143255)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 亿元 5 、债券期限: 三 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 许可 [201 6 ] 1931 号 ” 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4.30% 9、计息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8月18日为上一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7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2 、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 )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 方案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第 一 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 . 3 0% 。本次 付息每手 “ 17 中油 0 1 ” ( 14325 )面值 1,0 元,派发利息为 43.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逾期未 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8月17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8年8月20日 四 、 付息 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 “ 17 中油 01 ” 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 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 企业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 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 征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4 、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 兑付机构 领取利息时由 兑付机构 一 次性扣除 5 、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 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本次付息每手 “ 17 中油 01 ” ( 14325 )面值 1,0 元,派发利 息为 43.0 元( 含税)。 ( 三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 17 中油 0 1 ”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下简称 “QFI” 、 “RQFI” )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9]3 号)以及 2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209]47 号)等 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 得税,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 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 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010-59986652 传真:010-62094620 邮政编码:100007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徐晨涵、赵维、韩冰 联系电话:010-60836701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7中油01”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 2017 年 8 月 15 日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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