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粮糖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8年08月14日 15:46:38 中财网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18]第03号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八年八月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18)第03号
致: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糖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粮屯河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姜远
宏律师、刘作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8月13
日(星期一)14时30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
20楼2018会议室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7月2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
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
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
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13日(星期一)
下午14时30分在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
2018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
公司股东提供平台上进行,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星期一)
09:15至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股东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


东到会签到花名册签及股东委托代理手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1,059,176,372股,占公司总股本
2,051,876,155股的51.6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1人,持有贵公司股份28,298,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1%。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44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30,191,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4% 。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5人,代表股份数1,087,474,686股,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990%。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

由现场本次股东大会以逐项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及
网络平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
监票和计票。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议案;
2、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以上两个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对于议案1,中粮集
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相
关表决程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远宏
经办律师:姜远宏
刘作霞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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