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石油: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时间:2018年08月14日 15:52:24 中财网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编号 临2018-026

债券代码 143255

债券简称 17中油0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17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20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7
年8月18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8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17
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
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中油01(143255)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三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6]1931号”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4.30%

9、计息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8月18日为上一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7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30%。本次
付息每手“17中油01”(14325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3.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逾期未
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8月17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8年8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8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7中油01”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
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7中油01”(143255)面值1,000元,派发利
息为43.0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中油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
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
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
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
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
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010-59986652

传真:010-62094620

邮政编码:100007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徐晨涵、赵维、韩冰

联系电话:010-60836701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7中油01”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
2017年8月15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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