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英搏尔: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增资的核查意见

时间:2018年08月14日 15:54:22 中财网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增资的
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珠海
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搏尔”、“公司”)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英搏尔增加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增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
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00号”文《关于核准珠海英
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1,89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7.46元。截止2017年7
月20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9,99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38,577,223.3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1,416,776.7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796号验资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 目

项目总投资

其中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备案文号




总额

1

新能源汽车控制系统建设项目

36,323.80

29,141.68

2015-440404-38-03-011194

合计

36,323.80

29,141.68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概述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主体并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新能源汽车控制系统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增加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
公司珠海鼎元新能源汽车电气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元研究院”),并以
2,100万元募集资金对鼎元研究院进行增资。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增加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名称:珠海鼎元新能源汽车电气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XCQK3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六路7号综合楼一楼A区

法定代表人:姜桂宾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4日

营业期限:2016年11月4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电动汽车电气部件及动力驱动系统的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服务、检测服务;电动汽车零部件的测控服务平台;电子元器件的批发与零售。


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鼎元研究院100%股权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控制系统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
公司增加为公司及鼎元研究院,将新能源汽车控制系统建设项目中的部分检测功
能及设备交由鼎元研究院进行实施,并以2,100万元募集资金对鼎元研究院进行
增资的事项,系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运营需要而做出的,增资的资金用
于采购检测设备及设施。


鼎元研究院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在获取CNAS认证后,既可以为英搏尔
提供国内整机厂认可的报告,也可以为其他公司进行相关测试并出具报告。一方
面可以提升英搏尔的研发测试水平,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进一步提升英搏
尔的高科技企业形象,又可以降低英搏尔的测试费用。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
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
实施。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
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募
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用2,100万元募集
资金进行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进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
金增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用2,100万元募
集资金进行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进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2,100万元募集资金增资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查阅了英搏尔本次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用
2,100万元募集资金进行增资事项的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资料及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用2,100万元募集资金进行
增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要求。


2、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用2,100万元募集资金进行
增资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增资事
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海通证券同意英搏尔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用2,100
万元募集资金进行增资。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
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增资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严 胜 龚思琪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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