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平安大华合颖定开债: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 合颖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 8 年 4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关 于 准予 平安大华 合颖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1 8 ] 621 号 )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 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6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 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7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 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 销售。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 请具体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的内容。 12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 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 部分 。 目录 【重要提示】 ................................ ....................... 1 目录 ................................ ........................... 3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5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88 第一部分 绪言 《 平安大华 合颖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平安大华 合颖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平安大华 合颖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大华 合颖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平安大华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大华合颖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指《平安大华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3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 作方式 48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含)至 3 个月(含)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49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5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4 、元: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000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吴小红 联系电话: 0755 - 2262 3179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 重大行政 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 400 - 800 - 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 , 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 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 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老金咨询分析 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国)精算师、 Deloitte Actuari 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 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 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 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 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 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 生,董事,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 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运营规 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 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 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 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 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 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1965 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气船务公司 远洋三副、二副、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任总公司办公室法律室主任、总公司办公室 主任助理、高级法律顾问、兼任中国平 安保险 ( 集团 )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总公 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 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 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粤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 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部门 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 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 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 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 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深圳市龙岗 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柜员、副主任、支行 会计部 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 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 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 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富敦资产管 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 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 事,硕士, 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 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 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 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 , 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 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 培训 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9 年生。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长、申银万 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 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 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海赛宁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销售经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经理、渣打银行产品主 管、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审计 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 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支 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 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 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基金经理 周琛女士,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学士,拉夫堡大学硕士。先后担任五矿证券有限公 司助理研究员、交易员。 20 12 年 8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交易 岗、现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2017/12/1 至今) 、平 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 2017/12/1 至今)、 平安大华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 2018/6/27 至今) 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肖宇鹏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李 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 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 生。 肖宇鹏先生,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研究所分析 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大华基金权益投资中心投 资董事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博士后。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 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花旗集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瑞 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化服务负责人。 2014 年 10 月加入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助理。 2017 年 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 2010 年 7 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 2016 年 5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平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 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 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 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 洁自律,勤勉尽责; (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有效 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8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 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 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 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 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 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浙商银行 )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 0571 - 88269636 传真: 0571 - 88268688 联系人:林彬 成立时间: 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 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批复》证监许可【 2013 】 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 、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江省 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 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 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 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 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 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浙江省杭 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业,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2016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浙商银行已 设立了 213 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 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17 年 4 月 21 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 2018 年 4 月 10 日,首家境外分 行 — 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迈出实质性一步。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 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浙商银行总资产 1.54 万亿元,客户存 款余额 8,606 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6,729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13.43% 、 16.89% 、 46.44% ; 不良贷款率 1.15% 。在英国《银行家》 (Th e Banker) 杂志“ 2017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 (Top 1000 World Banks 2017) ”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131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按总资产位列 第 109 位,较上年上升 8 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 用评级。 2017 年,浙商银行坚持“两最”总目标,加快推进业务转型,资产规模持续增长,经营 效率稳步提升,资产质量保持较优水平。 2017 年实现净利润 109.73 亿元,增长 8.07% ,平 均总资产收益率 0.76% ,平均权益回报率 14.64% 。营业收入 342.64 亿元,增长 1.81% ,其 中:利息净收入 243.91 亿元,降幅 3.32% ;非利息净收入 98.73 亿元,增长 17.19% 。营业 费用 111.83 亿元,增长 12.01% ,成本收入比 31.96% 。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93.74 亿元,降幅 8.79% 。所得税费用 27.34 亿元,降幅 15.58% 。 三、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市 场一部、市场二部、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资产托管部从业人 员共 39 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 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 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 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批 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3]1519 号。 五、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 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 201 8 年 4 月 9 日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621号文准予 募集 注册 。 一、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 合颖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 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募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 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 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 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 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认购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 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累计认购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 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 、基金 份额 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认购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区间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2位;认购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举例如下: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 + 3)/1.00=9,943.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基金份额9,943.36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 + 150)/1.00=4,999,1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1,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基金份额4,999,150.00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包括当天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中转入以及转出的未确认份额),基 金合同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至3个月(含)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