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派思股份:关于新增及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时间:2018年08月16日 18:26:05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5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及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
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以下称“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用于鄂尔多斯一期110*104NM3/d天然气液化工厂
建设项目的,存放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大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募集资金本息余
额全部转存至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注销上述原有募集资金专户。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37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107,27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05元/股,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3,399,964.8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039,642.28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3,360,322.5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11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会验字[2017]5221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2017年度,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4,101.13万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前,截至2017年11月20日止,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
金项目累计已投入8,132.63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公司实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7,214.00万
元;(2)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14,495.63万元(3)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2,391.50万元。


2018年上半年度,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453.15万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为:(1)公司实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918.15万元;(2)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11,535.00万元。


截至2018年8月1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5,659.15万元;扣除累计
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12,379.99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
135.21万元(其中利息收入135.21万元,手续费支出0.86万元),自有资金垫付
发行费用及税金金额0万元,开立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工程款缴纳
保证金金额335万元,募集资金专户2018年8月10日余额合计为12,515.19万
元。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
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2017年11月6日,公司与子公司鄂尔多斯市派思能源有限公司、孙公司山
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


国富”)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连软件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上述7家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其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账号为9550880048955900375,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账号为75010078801800000372,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账号为41190252711066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连软件园支行账号为35760188000502890、35760188000524748,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账号为212060060018000017915,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账号为1186600000003103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
托克旗支行账号为05393101040009269。


截至2018年8月10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余额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9550880048955900375

5,038.8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75010078801800000372

3.5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

411902527110666

5,165.5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件园支行

35760188000502890

1.1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212060060018000017915

0.7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11866000000031036

0.6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

05393101040009269

1,838.5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件园支行

35760188000524748

466.16

合计



12,515.19





三、 本次新增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便于募集资金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决定将用于鄂尔多斯一期110*104NM3/d天然气
液化工厂建设项目的,存放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账号为


955088004895590037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账号为
7501007880180000037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账号为
41190252711066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账号为
212060060018000017915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账号为
11866000000031036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新设的募
集资金专户,同时注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同意公司与中天国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公司授权董事长或其代表办理上述具体事项,公司将在完成落实相关
具体事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同中天国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中天国富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天国富应当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天国富的调查与查询。中天国富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天国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东升、眭衍照及保荐机构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天国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
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第1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天
国富。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中天国富。


7、中天国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天国富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约定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天国富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天国富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天国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
天国富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中天国富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天国富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中天国富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
31日解除。


五、 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年8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
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议案》,同意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以下称“本次募集资金
专户开户银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用于鄂尔多斯一期110*104NM3/d
天然气液化工厂建设项目的,存放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


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注销上述原有募集资金专
户。同意公司与中天国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共同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董事长或其代表办理上述具体事项。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有利于统一募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目前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8年8月1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
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核查程序,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同时有利
于更好的管理募集资金,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派思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派思股份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中天国富对派思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宜无异议。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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