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派思股份: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之核查意见

时间:2018年08月16日 18:26:08 中财网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之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思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派思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有关
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37号)核准,派思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
40,107,277股,每股发行价格13.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2,399,964.8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226,912.4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3,360,322.5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华普天健”)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7]5221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
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


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设了6个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17
年11月6日与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
件园支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大连派思燃气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中天国富
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分别开设
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17年11月27日与公司、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大连
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派思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件园支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银行名称

账户

余额

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9550880048955900375

5,038.83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分行

75010078801800000372

3.56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
区支行

411902527110666

5,165.58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
软件园支行

35760188000502890

1.17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
技术开发区分行

212060060018000017915

0.73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11866000000031036

0.63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
克旗支行

05393101040009269

1,838.53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
软件园支行

35760188000524748

466.16



合计

12,515.19



三、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便于募集资金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良好的银企
合作关系,经派思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决定将用于鄂尔
多斯一期110×104N m3/d天然气液化工厂建设项目的,存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大连分行账号为955088004895590037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
分行账号为7501007880180000037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账
号为41190252711066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账号为
21206006001800001791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账号为
11866000000031036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全部募集资金共计10,209.33万元转存至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注销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与保荐机构、盛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四、 公司履行的内部决议程序


派思股份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
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的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核查程序,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同时有利
于更好的管理募集资金,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

五、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派思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派思股份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中天国富对派思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宜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之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东升 眭衍照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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