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山东路桥: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18-67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8月13日,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贵所《关于对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 司部关注函〔2018〕第 16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公司就 《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注函》问题1:《公告》显示,标的资产所在土地被查封面 积9,810平方米,地下产权车位被查封51个,标的资产地上11-27层 共计56套房产已设置在建工程抵押,地上1-14层房产及地下1-3层产 权车位已销售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请说明:(1)标的资产被查封的事 由,标的资产部分房产和车位已销售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后拟予以解除 的主要原因,解除标的资产被查封、抵押及销售等权利限制情形的具体 方式、利益保障措施、主要责任和费用承担方;(2)标的资产权利限制 情形是否可能构成本次交易的障碍,如是,请进行充分风险提示;(3) 你公司是否会因该交易承担额外的成本、债务及担保事项,如是,说明 具体情况,以及相关利益保障措施,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标的资产查封事由、解除权利限制原因及解除方式 1.标的资产查封事由 (1)标的资产所在土地被查封面积9,810平方米,查封事由为广 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达公司”)诉润阳置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9月中海达公司就与润阳置业房屋买卖合同争议向济南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申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 下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5年11月,历下法院作出(2015)历 民协保字第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标的资产土地使用权,查封 期限至2018年11月4日。2016年6月2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 济仲裁字第1142号《裁决书》,确认中海达公司与润阳置业签订的《济 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润阳置业向中海达公司返还购房款、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用共计2,956,819.74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 上述裁决尚未履行。 (2)地下产权车位被查封51个,查封事由分别如下: ①前述中海达公司诉润阳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裁决生 效后,中海达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地下16 个产权车位(2-209至2-224),案号为(2016)鲁01执字第739号; ②山东东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银公司”)与润阳置业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地下18个产权车位(2-105至2-109、2-120至2-125,2-231、2-232、 2-236、2-277至2-280),案号为(2016)鲁0103民初7513号; ③东银公司与润阳置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历下法院采取诉 讼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地下17个产权车位(2-281至2-291、2-301至 2-306),案号为(2017)鲁0102民初2902号、2901号。 2.标的资产部分房产和车位已销售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后拟予以 解除的主要原因 路桥集团拟整体购买标的资产,包括晶石中心A栋整栋(地上1-27 层、地面及地下全部可用车位及人防配套设施),作为路桥集团办公楼 使用和统一管理。但标的资产部分房产和车位已销售并办理网签备案手 续,故出售方润阳置业需解除与原购房人之间的购买合同并撤销网签备 案手续,以便能够将标的资产整体出售予路桥集团。 3.解除标的资产被查封、抵押及销售等权利限制情形的具体方式、 利益保障措施、主要责任和费用承担方 (1)关于标的资产查封与已销售部分 解除方式。标的资产查封涉及中海达公司诉润阳置业仲裁案与东银 公司诉润阳置业系列诉讼案件,润阳置业将负责偿还该两公司债务并申 请法院解除查封。标的资产已销售部分,润阳置业负责与原购房人协商 解除原购买合同,并撤销网签备案手续。 利益保障措施、主要责任和费用承担方。出售方润阳置业负责解除 标的资产查封与已销售部分,并承担全部费用。根据路桥集团与润阳置 业拟签订的《买卖框架协议》,相关安排如下:路桥集团将首批购房款 的80%存入监管专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润阳置业保证办理完成以下 手续:①解除标的资产所在土地使用权的司法查封;②撤销地上1-14 层商品房及地下1-3层103个产权车位的原有销售及网签备案手续,解 除全部司法查封;③与路桥集团分套签署地上1-14层商品房买卖合同、 地下1-3层103个产权车位的买卖合同,并办理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网签备案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④签署地下1-3层其余全部车位、地面 全部车位的买卖合同或使用权转让合同。润阳置业应于各项手续办理当 日,向路桥集团提供完成相关手续的书面材料。润阳置业在约定时间内 完成上述①-④事项的,路桥集团于该等事项全部办理完成后2个工作 日内,协同其他监管方共同向监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指示监管行 分别向相关方划款。如润阳置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述①-④事项 的,路桥集团有权决定取消本次交易,润阳置业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部分标的资产抵押的解决 路桥集团拟受让原债权人东银公司4,000万元委托贷款债权及其从 权利11-27层在建工程抵押权,具体详见本回复第二部分“(三)4,000 万元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做出委托贷款转让安排的原因及其合法合规 性”。 (二)标的资产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可能构成本次交易的障碍,如是, 请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标的资产权利限制情形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障碍。 路桥集团整体购买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是,润阳置业需清理解除标 的资产已存在的查封、部分房产已出售的交易,使之能够合法出售予路 桥集团。截至目前,润阳置业已取得三家原购房人同意解除原购房合同 的书面文件,尚未取得东银公司同意转让债权及其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书 面文件,尚未取得相关查封申请人明确同意解除查封的书面意见,该等 限制情形均尚未解除,本次交易能否完成存在重大不确定风险。 根据拟签订的《买卖框架协议》约定,如标的资产权利限制未能及 时解除,路桥集团有权取消本次交易,并追究润阳置业违约责任。 山东路桥是否会因该交易承担额外的成本、债务及担保事项,如是, 说明具体情况,以及相关利益保障措施,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买卖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标的资产权利限制的解除、与 标的资产有关的债权债务均由润阳置业负责清理和承担,除在14-27层 房产具备出售条件前,路桥集团拟受让东银公司4,000万元委托贷款债 权及其从权利11-27层房产抵押权外,不会因该交易承担额外的成本、 债务及担保事项。 有关拟受让4,000万元委托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11-27层房产抵押 权,具体详见本回复第二部分“(三)4,000万元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 做出委托贷款转让安排的原因及其合法合规性”。该债权的受让旨在保 障后续房产交易的实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关于 对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 见》。 二、《关注函》问题2:《公告》显示,本次收购将分为两个阶段进 行,第一阶段所购房产为地上1-14层全部可预售房产及地下1-3层、 地面全部可使用车位,第二阶段所购房产为11-14层其余房产及15-27 层全部房产。同时,你公司将分多期支付购房款,首期购房款通过监管 账户支付。请说明:(1)两个阶段所购房产对应价值、各期支付收购款 的金额;(2)标的资产是否均已达到可销售和网签备案条件,如否,请 说明未满足条件的楼层、面积、对应价值,预计可售时间;(3)4,000 万元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做出委托贷款转让安排的原因及其合法合规 性;(4)首期购房款监管账户的运行机制,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不受损害,第二、三阶段未通过监管账户支付的原因、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相关保障措施;(5)明确交易对方未如期履行的违约责任。请你公 司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两个阶段所购房产对应价值、各期支付收购款的金额 双方商定办公楼整体出售价格即标的资产总价款为57,000万元, 其中各部分面积及单价如下: 楼层 用途 面积(平方米)/ 数量(个) 单价(元/平方 米)/(元/个) 小计(万元) 第一阶段所购房产及对应价款 1-2层 办公 4,018.1 20,516.56 8,243.76 3-14层可预 售部分 办公 15,014.72 14,840 22,281.84 地下1-3层 产权车位 103 234,000 2,410.20 地下1-3层 机械车位 106 144,000 1,526.40 地面 车位 45 78,000 351.00 地下1-3层 人防车位 66 195,000 1,287.00 小计 36,100.20 第二阶段所购房产及对应价款 11-14层剩 余部分 办公 2,253.3 14,840 3,343.90 15-27层 办公 11,830.12 14,840 17,555.90 小计 20,899.80 总计 57,000.00 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8年6月16日为价值时 点,对标的资产进行估值并出具《估价报告》,确定评估价值总计为 58,056万元。路桥集团本次购买价格约为评估价格的98折。 根据《买卖框架协议》的约定,各期支付收购款条件、比例与金额 如下: 购房款 期次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 金额 (万元) 备注 第一期 购房款 汇付至监管账户,第一阶 段所购房产出售予路桥集 团并办理完毕网签备案与 预告登记后放款 第一阶段所 购房产价款 的80% 28,880.16 扣回意向金 100万元,同时 支付4,000万 债权受让款 第二期 购房款 第二阶段所购房产出售予 路桥集团并办理完毕网签 备案与预告登记后放款 第二阶段所 购房产价款 的80% 16,719.84 扣回受让的 4,000万债权 本息 第三期 购房款 标的房产产权初始登记、 向路桥集团开具购买房产 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将标 的房产实际交付路桥集团 总房款的 10% 5,700 第四期 购房款 路桥集团取得标的房产全 部产权证书 总房款的 7% 3,990 第五期 购房款 路桥集团取得标的房产全 部产权证书届满一年,且 标的房产无工程质量缺陷 责任及其他遗留事项 总房款的 1.5% 855 第六期 购房款 路桥集团取得标的房产全 部产权证书届满两年,且 标的房产无工程质量缺陷 责任及其他遗留事项 总房款的 1.5% 855 (二)标的资产是否均已达到可销售和网签备案条件,如否,请说 明未满足条件的楼层、面积、对应价值,预计可售时间 润阳置业已取得济建预许2014618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标的 资产中的1-14层约1.9万平方米房产、103个产权车位已达到可销售和 网签备案条件,但存在前述权利限制情形。解除权利限制后,即具备出 售予路桥集团的网签备案条件。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资产尚有部分未达到可销售和网签备案条 件,具体包括:11-14层共计2,253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房号3-1103、 3-1104、3-1203、3-1204、3-1301、3-1303、3-1304、3-1401、3-1403、 3-1404),对应转让价款3,343.90万元;15-27层共计11,830.12平方 米的办公用房,对应转让价款17,555.90万元。该部分标的资产尚未取 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润阳置业拟于《买卖框架协议》签订后210日内 建设完成标的资产并通过综合验收备案,具备现房销售条件。 (三)4,000万元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做出委托贷款转让安排的 原因及其合法合规性 1.委托贷款债权概况。2015年11月,东银公司、润阳置业与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大路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了编 号2015年招济25委字71151101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东银公司依 据该合同通过招商银行向润阳置业提供委托贷款本金4000万元,借款 期限一年,年利率15%。就上述委托贷款,润阳置业以标的资产11-27 层共计56套房产提供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其中46套房产的抵 押登记。现该委贷本金及部分利息尚未偿还。 2.路桥集团拟受让委托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原因。路桥集团拟整 体购买标的资产,由于部分房产不具备出售条件,故本次整体收购分为 两阶段,而第二阶段房产主要为东银公司委托贷款债权的抵押物。委托 贷款债权转让安排是为了保障标的资产整体收购方案的实施。路桥集团 受让4,000万元债权,从而取得11-27层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有利于消 除东银公司申请拍卖抵押物还债的风险,有利于防范润阳置业将11-27 层转让出售予其他方的风险。 3.路桥集团受让委托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合法合规性。润阳置 业拟协调招商银行、东银公司与路桥集团共同签订有关4,000万元委托 贷款债权的转让手续,该债权附带的11-27层共计56套房产抵押担保 从权利一并转让。润阳置业自行与招商银行东银公司结清该债权转让日 之前的利息;路桥集团按4,000万元本金受让该债权,并相应享有自转 让日起的利息收益。路桥集团于债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满足后2个工作日 内支付债权转让款4,000万元,债权转让日为路桥集团实际支付债权转 让款之日。路桥集团在支付第二期购房款时,相应扣除该4,000万元债 权及自债权转让日起至扣回日为止该债权的利息,本笔债权即告抵销结 清。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 转让给第三人”;《物权法》第192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 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贷款及在建工程抵押权均不属于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路桥 集团依法受让该债权及其从权利在建工程抵押权合法合规。 鉴于抵押物11-27层在建工程价值远高于债权额,该债权风险小, 路桥集团不会因该交易承担额外的成本、债务及担保事项。 但需注意的是,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尚未获得东银公司同意转让 本笔债权的书面文件。 (四)首期购房款监管账户的运行机制,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司利 益不受损害,第二、三阶段未通过监管账户支付的原因、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首期购房款采用监管账户支付,是兼顾路桥集团、原购房人利益的 安排。一方面,原购房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希望收回购房款再解除原购 房合同;另一方面,路桥集团为保障资金安全,希望办理完成购房手续 并进行预告登记后再支付购房款。为解除双方的顾虑,首期购房款采用 监管账户支付的方式,即:路桥集团先将购房款汇付至相关方共同委托 银行监管的专用账户,原购房人配合办理解除原购房的手续,撤销原网 签备案;润阳置业与路桥集团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并进行房屋预告登记; 然后相关方共同出具划款指令,将监管账户内购房款划付给原购房人用 于偿还相应款项。如第一批所购房产不能如期网签出售予路桥集团,监 管账户内资金退还路桥集团。首期购房款监管账户运行机制的核心是标 的资产解除查封、抵押并办理完成路桥集团作为买受人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手续后,方予放款,能够有效的保障上市公司利 益不受损害。 除首期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五期购房款的支付不涉及第三方利益,路 桥集团无需事先将款项存放于监管账户,待相应付款条件具备后直接支 付给润阳置业,故无需采用监管账户,对路桥集团不存在风险。 路桥集团分期支付购房款的安排,主要为防范出售方润阳置业的违 约风险,有利于保障路桥集团权益。 (五)明确交易对方未如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根据《买卖框架协议》约定,交易对方未如期履行的主要违约责任 如下: 1.首期购房条件未能如期完成的违约责任 如润阳置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解除第一阶段所出售房产的限 制并将其网签出售予路桥集团的,路桥集团有权决定取消本次交易。如 路桥集团决定取消本次交易的,润阳置业应协助将监管专户内资金本息 及100万元意向金全部返还给路桥集团,同时,润阳置业还需向路桥集 团支付路桥集团汇付至监管专户内资金总额10%的违约金;如路桥集团 未取消本次交易的,双方继续履行,同时,润阳置业应按逾期天数向路 桥集团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路桥集团已汇付至监管专户资金 总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2.未完整出售标的资产的违约责任 双方办理首批房产网签手续后,如润阳置业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 要求将剩余11-14层及15-27层房产网签出售予路桥集团的,路桥集团 有权选择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1)取消本次交易,要求润阳置业退还全部已付款(包括首期购 房款与4,000万元债权受让款),并按已付款年率20%(自路桥集团实际 付款之日至润阳置业还款之日)支付违约金; (2)保留并继续履行已网签房产、购买全部车位的交易,润阳置 业向路桥集团支付违约金7,000万元,路桥集团可从应付购房款中抵扣; 同时,润阳置业应立即偿还路桥集团受让的4,000万元委托贷款债权本 息; (3)延长90日,润阳置业应在延期期限内将全部标的资产网签出 售予路桥集团,且延期期间润阳置业需承担逾期违约金,路桥集团有权 从房产总价款中扣减。如延期期限届满润阳置业仍未能将全部标的资产 网签出售予路桥集团的,路桥集团可再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3.未及时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润阳置业应在标的资产交付使用后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 润阳置业提供的资料送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确保标的资产网签后 360日内/交付后180日内(以先到时间为准)取得路桥集团或路桥集团 指定网签主体为唯一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如因润阳置业的责任, 路桥集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每逾期一日,润阳 置业应向路桥集团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80日的, 路桥集团有权解除购房协议,润阳置业除应退还路桥集团全部已付全部 价款外,还需按已付款总额年率20%向路桥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关于 对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 见》。 三、《关注函》问题3:《公告》显示,润阳置业关联方山东润嘉实 业有限公司、韩红军,润阳置业法定代表人于国荣、总经理吕宏冰为本 次交易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请说明山东润嘉实业有限公司、韩红 军、于国荣、吕宏冰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方担保能力,并结合润 阳置业已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分析相关方履约意愿,是否足以保护 上市公司利益。 回复: 根据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new_index.html)查询全国 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拟提供担保的山东润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润嘉实业”)、韩红军、于国荣、吕宏冰均非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润嘉实业提供的《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润嘉 实业资产净资产为1.87亿元,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的担保能力。 担保人有效签署担保文件为《买卖框架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担 保人将根据其签署的担保文件为润阳置业在《买卖框架协议》项下的义 务与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润阳置业作为标的资产开发商,近年来因标的资产处置受限,现金 流枯竭,造成债务逾期无力偿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标的资产地处 济南市核心商务区,区域位置优势显著,交通便利,估值较高。润阳置 业向路桥集团整体出售标的资产,回流现金5.7亿元,不仅可解决债务 问题,也能获得一定的收益,故润阳置业履约愿望较强。担保人润嘉实 业净资产值达1.86亿元,具有一定担保能力;韩红军、于国荣、吕宏 冰作为自然人提供担保,如因此被拖累成失信人员,将会严重影响个人 生活,故履约意愿亦较强。总体而言,润阳置业虽为失信被执行人,但 其拥有的标的资产价值较高,不会因外部债务影响而完全丧失出售资产 的履约能力;担保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督促、保障润阳置业履约有 积极作用;且本次交易的前提是润阳置业清理标的资产权利限制并办理 出售予路桥集团的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该等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上市 公司利益。 四、《关注函》问题4:本次交易对价为5.7亿元。请说明标的资产 各部分面积、单价及对应价值,结合所在地区可比资产、可比交易情况, 说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是否公允、合理。 回复: 标的资产包括晶石中心A栋办公楼地上1-2层房产,建筑面积 4018.1平方米,单价20,516.56元/平方米,对应价值8,243.76万元; 3-27层房产29,098.14平方米,单价14,840元/平方米,对应价值 43,181.64万元;地下1-3层产权车位103个,单价23.4万元/个,对 应价值2,410.20万元;机械车位106个,单价14.4万元/个,对应价 值1,526.40万元;地面车位45个,单价7.8万元/个,对应价值351 万元;人防车位66个,单价19.5万元/个,对应价值1,287万元。 根据《估价报告》,2018年1-5月,济南市写字楼市场均价为13,862 元/平方米,5月写字楼市场整体成交均价13,732元/平方米,同比增加 12.1%,环比增加15.4%。2018年6月,同类项目售价如下: 项目名称 座落 售价(元/平方米) 1 海尔时代大厦 历下区经十路14380号 16000 2 鼎峰中心 历下区解放路8-2号 16000 3 中润世纪财富中 心 经十路与二环东路交叉口东 南角 16900 4 晶石中心 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15530 标的资产周边商务密集度较好,地理位置优越,以2018年6月16 日为价值时点,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58,468万元,本次交易价格约为 评估价值的98折,价格公允、合理。 五、《关注函》问题5:请说明你公司董事会表决同意进行本次交易 的背景和目的,董事们在表决前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查、论证并考虑相 关风险,是否勤勉尽责,董事会是否分析了本次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及审议程序 公司证券管理部于2018年7月25日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关于子公 司拟购置房产的议案》及公司就本次交易前期调查论证的《关于润阳科 技技术大楼(晶石中心项目)A栋收购方案之法律咨询报告》,并与各位 董事进行了电话沟通。在全面了解了本次交易的交易背景、交易方案及 风险控制措施后,各位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2018年7月30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独立董事就 购买办公楼事项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表决同意进行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公司总部现办公楼位于经五路330号,建筑面积10293.72平方米, 公司与路桥集团及其子公司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桥梁建 设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使用。公司其 他主要权属单位在济南各地分散办公。 近年来,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人员不断增加,现有的办公 面积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现办公楼周边道路多为单行线,交通不便; 现办公院内停车位仅有24个,远远不能满足办公停车实际需要。 标的房产位于燕山立交桥桥西500米、东临二环东路及南延长线, 为经十路东西线衔接位置,规划中M3地铁线设燕山立交桥西站点,地 处济南市核心商务区域,交通便利,标的房产为整体独栋且停车位置充 裕。本次收购有利于公司提高办公效率、提升公司形象、整合现有物业 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董事们在表决前进行的调查、论证 1.公司前期聘请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8年6 月16日为价值时点对标的资产进行了估价。根据世联估字 QD2018H(2)060001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东首北侧(原济王公 路175号)(润阳科技技术大楼A座)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报告》,标的 资产评估价值总计58,056万元。目前双方商定的购买价格约为评估价 格的98折,较为优惠。 为便于使用和管理,路桥集团拟整体购买标的资产,但公司委托律 师对该项目进行法律调查后,发现部分房产尚不具备网签备案条件。路 桥集团基于项目实际,拟订了分两期购买的整体交易方案。 2.董事会认为,标的资产主要风险如下: (1)标的资产土地使用权、部分房产、部分车位存在查封、已出 售、抵押等权利限制问题; (2)二期规划11-14层部分房产和15-27层尚未取得销售证; (3)标的资产尚未完成建设和综合验收备案; (4)出让方润阳置业资信状况较差,外部债务较多。 3.根据目前双方商谈的交易方案,路桥集团采取了以下风险控制措 施: (1)路桥集团购买房产支付购房款的前提条件是,与标的资产有 关的原有买卖交易均已解除,所有查封、抵押(转让给路桥集团的除外) 等权利限制均已解除,并办理完成路桥集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预告登记手续。房产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后,路桥集团对所购房产的权 益具有法律保障,能够有效控制润阳置业债权人对房产强制执行损害购 房人利益的风险。 (2)分期支付购房款。路桥集团分六期支付购房款,第一、二期 付款条件为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付至购房款总额80%; 标的房产产权初始登记完成、向路桥集团开具购买房产的全额增值税发 票、标的房产实际交付路桥集团后,支付第三期购房款,计总购房款的 10%;路桥集团取得标的房产全部产权证书后,支付第四期购房款,计 总购房款的7%;剩余3%作为质保金,分别于取得产权证书届满一年、 两年后各支付1.5%。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敦促出让方及时履行相关义 务。 (3)设置较重的违约责任,如:出让方未能按期清理权利限制并 将首批房产网签至路桥集团名下的,路桥集团有权取消交易,出让方需 支付路桥集团已付至监管账户内资金10%的违约金;出让方未能向路桥 集团完整出售标的资产的,路桥集团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全部交易,如继 续履行首批购房交易的,出让方需向路桥集团支付7,000万元违约金, 等等。通过设置较重的违约责任,一来敦促出让方积极履约,二来在发 生出让方违约情况下,使路桥集团获得较为充分的经济赔偿。 (4)要求出让方的关联法人与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担保 《买卖框架协议》项下润阳置业义务与责任的履行,润阳置业关联方山 东润嘉实业有限公司、韩红军以及润阳置业法定代表人于国荣、总经理 吕宏冰向路桥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交易能够提高公司的 资产质量、定价公允、交易方案能够较好的控制交易风险,不会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详见《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还需说明的是,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路桥集团尚未与润阳置业签 订《买卖框架协议》;润阳置业已取得三家原购房人同意解除原购房合 同并配合办理撤销网签备案的书面文件;尚未取得东银公司同意转让债 权及其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书面文件;尚未取得相关查封申请人明确同意 解除查封的书面意见,该等权利限制情形均尚未解除,构成本次交易的 实质障碍,故本次交易能否实施、能否完成存在重大不确定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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