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安井食品: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 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子公司辽宁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安井”)、无锡华顺民生食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民生”)、无锡安井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井营销”)和泰州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安井”)因业务发展需要, 向银行申请贷款等综合授信业务以保证资金周转。本次公司拟为子公司担保情况 如下: 担保公司 被担保公司 债权人 担保类型 合同期限 担保金额 福建安井 辽宁安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鞍山分行 保证担保 12个月 5,000万元 福建安井 无锡民生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分行 保证担保 12个月 5,000万元 福建安井 无锡民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惠山支行 保证担保 12个月 3,000万元 福建安井 安井营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惠山支行 保证担保 12个月 2,000万元 福建安井 辽宁安井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行 保证担保 12个月 2,000万元 福建安井 泰州安井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行 保证担保 12个月 2,500万元 由于以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同意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互保的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额度内;且 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担保风险较小,我们对该议案的 内容表示同意。 二、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外报出的《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 翁君奕 林东云 陈友梅 2018年8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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