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价值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08月21日 14:11:31 中财网

华宝
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
8

3

30
日证监许可【
201
8

582
号文
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
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
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出于跟踪标的指数的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言
................................
................................
.....
1
二、释义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
19
七、基金的备案
................................
..............................
2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25
九、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7
十、基金的投资
................................
..............................
3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4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
45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
5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2
十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
5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6
十七、风险揭示
................................
..............................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10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其他有
关规定及《
华宝
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宝
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宝
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华宝
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F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宝
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宝
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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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华宝
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
3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
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9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及交易
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
华宝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
9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开放式

金账户

/
或上海证券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31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32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本系统


34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
6
、开放式
基金账户: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交易等业务导致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8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
9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47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4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4
9

《业务规则》: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5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
4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5
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
6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



5
7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
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0

元:指人民币元


6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
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
6
、标的指数:指
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


6
7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6
8


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法定代表人:
孔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成立日期:
2003

3

7



注册资本:
1
.5
亿元
人民币


电话:
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构:
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

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
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宝
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宝都鼎(上海)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女士,董事
,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分
析师,
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2003

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ichael Martin
先生,董事,博士。曾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师助理;第一
波士顿银行董事总经理;瑞银证券董事总经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现任美国华平投资
集团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全球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事、
加拿大
DBRS
董事、美国
Mariner Finance
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
,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
,
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
、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董事。



杨莹女士,监
事,本科。曾在三九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亨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工作,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风控合规部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监兼
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
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部任职。

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
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
,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欧江洪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宝
钢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
/
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华宝投资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等职务。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




长助理
/
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
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工
作。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拟任基金经理


周晶先生,经济学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在美国德州奥斯丁市德亚资本、泛太平洋证券
(美国)和汇丰证券(美国)从事数量分析、另类投资分析和证券投资研究工作。

2005
年至
2007
年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内控审计
风险管理部主管,
2011
年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策略部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2013

6
月至
2015

11
月任华宝
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9
月起兼任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5

9
月至
2017

8
月任华宝中国
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3
月任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6

6
月兼任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7

4
月任

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
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8

3
月兼任华宝港
股通恒生香港
3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5

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自强先生,投资总监、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高端制造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投资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宝智慧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品质生活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目荣先生,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资
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
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
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
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
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
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离
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
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
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
工,不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
完善。




2
)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
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
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
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
)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
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
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
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
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



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
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
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
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
查在内的各项内部
审计事务等。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
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09

1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
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9
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
.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


世界银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
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
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
部、信贷经
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
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
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
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
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
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最佳次托管
银行




最佳托管专家
——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
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
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
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法定代表人:
孔祥清


直销柜台电话:
021
-
38505731

38505732

021
-
38505888
-
301

302


直销柜台传真:
021
-
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章希


网址:
www.
fsfund
.com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
申购、赎

、转换
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
fsfund
.com





2

其他
场外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
.ccb.com


2

其它
场外


机构情况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
、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
、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经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

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




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
销售
资格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
010
-
58598
839


传真:
010
-
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延
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准予注册
文件: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
8

582



准予注册
日期:
201
8

3

30



(一)
基金


别、运作方式
与存续期



1

基金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上市
开放式

LOF



3
、基金
存续


: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或以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基金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
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
认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三)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基金

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

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民币
1.00





2

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3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投资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场内认购费率与场外认购费率相同




认购金额
(元)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00
%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0.
50
%


200
万(含)以上


按笔收取,
1000

/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




1
)场外认
购份额
和利息折算份额
的计算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利息转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
金资产。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外
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

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1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
%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
00
,
000/

1+
1.00
%


9
9
,
009
.
90



认购费用=
1
00
,
000

9
9
,
009
.
90

990.10




利息转份额
=
10
/
1.00=10.00



认购份额=
9
9
,
009
.
90
/1.0
0

9
9
,
009
.
90



认购份额总额=
9
9,
009
.
90

10.00=
9
9,
019
.
90



即:
投资者
投资
1
0
0,000

通过场外
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购资金

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10
元,

可得到
9
9,
019
.
90
份基金份额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
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

/
份。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
折算的份额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
基金资产。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
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剩余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

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内
认购本基金
,如果
募集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
认购费率为
1.00
%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
00
,
000/

1+
1.00
%

=
9
9,
019
.
90



认购费用=
1
00
,
000

9
9,
019
.
90
=
990.10



认购份额=
9
9,
019
.
90
/1.0
0
=
9
9,
019
.
90

=
99,
019



利息转份额
=
10
/
1.00=10




认购份额总额=
99,
019

10=
9
9,
029



退款金额=0.90×
1.00=0.90元

即:
投资者
投资
1
0
0
,000

通过
场内
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购资金

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10
元,

可得到
99,
019

基金
份额
,
退款金额为0.90元。






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


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
机构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
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机构
查询最终成交确认
情况和认购份额。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
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分
的认购
资金(本金)退还投资者,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
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投资者
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
管理人

其他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
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
投资者
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
约束。



4

认购限制



1

本基金场外认购
、场内认购均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

投资者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和直销
e
网金
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

(含认购费)

投资者
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
每笔
1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
投资者
,不受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场外

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场外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

额为
1
,000

,且认购
金额必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5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




6

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累计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及机构的确认为准。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
转份额
的数额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
书。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九)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港股
通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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