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兴业聚惠: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3号)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6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127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 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 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7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十、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八、风险揭示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0 一、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17日证监许可【2015】1274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8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聚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曾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副行长、行长,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等职。现任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明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远洋运 输(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中心、总裁事务部、资本运营部工作,历任中国远洋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总经理。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夕生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第三届副会长。 朱利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国家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副处 长、处长,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 局长、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任、兼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主任,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第十届、 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导、国际金 融研究所所长,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云南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 创系主任,兼任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西部促进会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主任,中央电视台财经 频道评论员,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顾问,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广州 市、西安市、哈尔滨市、厦门市、广安市和青岛市金融咨询决策专家委员,云南 省政府经济顾问。 2、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系副主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现任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 展部科长、发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发展部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 公司党校副校长,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骏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渣打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薏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信用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小企业 部总经理,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风险总监、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任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徐青先生,硕士学位。7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年7月至2014年1月,在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债券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工作;2014年2 月至2016年8月,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管理部从事债券投资研 究工作,期间担任债券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其中2015年5月至2016年8 月担任国联安德盛增利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5月至2015年12 月担任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3月至2016年8月担任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6年9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起担任兴业聚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9日起担任兴业18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8日起担任兴业嘉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6日起担任兴业3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27日起担任兴业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腊博,于2015年7月8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担任兴业聚惠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一部总监。 冯小波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徐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一部投资总监。 陈子越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兼海外投资部(筹)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1所示: 图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 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性,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 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21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年PE/VC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 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 目奖”。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称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 得《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2015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 奖。 2016年度,民生银行荣获2016胡润中国新金融50强和2016中国最具创新 模式新金融企业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 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68 人,平均年龄36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 6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181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于2007年 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 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 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 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 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张聆枫 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http://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2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电话:0371-67009698 传真:0371-67009097 联系人:焦明飞 客服电话:967585(河南地区) 4000-967585(全国地区) 公司网址:http://www.zzbank.cn/ (2)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场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999号上海环贸广场写字楼一期16-18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21-24126017 传真:021-24126350 联系人:傅轶 经办律师:傅轶、张明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5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274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进行募集。 本基金于2015年6月29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5年7月6日结束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07,655,310.1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53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并不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 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9月2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 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 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 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份,个人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 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 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0 50万元≤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 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N) A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 N<7日 1.5% 1.5% 7日≤N<30日 0.75% 0.5% 30日≤N<180日 0.5% 0 N≥180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7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96,875.29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5%=508.5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101,191.5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达到总规模限额(如适用)且基金管理人未调整基金规模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全部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 期平稳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银行 存款、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短期 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年期 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力争在混合型基金 的投资限定之下,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 而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较符合本基金的预期。因此,本基金采 用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追求的预 期收益水平相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严谨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个券精选策略充分控制下行风险。因 势利导运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1、资产配置策略 用全球化的视角分析中国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和阶段特征,通过宏观基本面定 性和定量研究,结合政策因素、市场情绪与估值因素等对比分析大类资产风险收 益比,合理分配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具体包括: (1)宏观因素:分析主要宏观经济数据、金融数据变化路径,主要包括GDP 增速、工业增速、投资增速、物价指数、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等,遵循客观的 经济发展规律和现实约束,据此合理推断对各大类资产的可能变化和影响。 (2)政策因素:紧密跟踪经济体制改革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区域规划发 展政策、货币财政政策等,尤其注意经济转型期的政策动向。 (3)市场情绪与估值因素:不仅要横向、纵向比较相对估值水平和绝对估 值水平高低,同时关注成交量、新开户数、基金仓位水平等情绪变化对估值的影 响,在大类资产配置间寻找相对的估值洼地。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灵活采用类属 配置、久期配置、信用配置、回购等投资策略,选择流动性好、风险溢价水平合 理、到期收益率和信用质量较高的品种,实现组合稳健增值。 (1)类属配置 从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环境和现实条件出发,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取向、流 动性供求关系和利率走势等,比较到期收益率、流动性、税收和信用风险等方面 的差异,在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地方债、 央票等债券品种间选择定价合理或低估的品种配置,其中也包括浮动利率债券和 固定利率债券间的比例分配等,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2)久期配置 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关键经济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化趋势,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如子弹型组合、哑 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在利率水平上升时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时拉 长久期,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配置 从ROE、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分析债券主体盈利能力和偿债 能力,结合担保条款与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独立、客观地评估主体违约风 险和债项违约风险,在承担适当风险的条件下积极参与有较高收益率的信用债投 资。同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建立信用评级预警制度,及时跟踪影响信用评级主 要因素的变化。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情况下,通过合理质押组合中持仓的债券进行正回购,用融 回的资金做加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适当时点和相 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融券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本基金将拆分可转换债券发行 条款,结合基础证券的估值与波动率水平,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 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重点投资那些正股盈利能力好、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可转换债券,同时充分利用转股价格或回售条款等产生的套利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 上,分析不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 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 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 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 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 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 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 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 产品的可替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构,并决 定行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 发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等阶段,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 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同的盈利能力与市场表现。本基金对于那些 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且预 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权重;而对于那些盈利能 力与投资吸引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或者当前经济景 气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 合基本面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 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 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 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 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 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理论上,不同交割时 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现实中,价差是不断波动的。本基金将动态的 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作 为管理现货流动性风险的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 风险。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规模赎回时,大规模的股票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会 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击成本,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 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 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 况,尽力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 证,或者本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