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券:招募说明书
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8年 8月 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31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基金管理人运用流 动性管理工具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4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40%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5 六、基金的募集 ....................................................23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27 九、基金的投资 ....................................................3938 十、基金的财产 ....................................................45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645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51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756 十六、风险揭示 ....................................................63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68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70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9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8 二十三、备查文件 ....................................................99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鸿益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资管鸿益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2 招募说明书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 招募说明书 24、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招募说明书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 招募说明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8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 12月 1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婧 电话:(021)20568361 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177号) 批准,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亿元,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立先生,董事长,1973年 10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 联合证券研究所行业部经理,中信证券研究所总监、执行总经理,中信证券交 易与衍生产品部执行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 裴根财先生,董事,1966年 2月出生,中共党员,国际金融学硕士。历任 浙江证券营业总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证券上海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方正 证券机构管理部、营销中心总经理,华西证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7 招募说明书 官勇华先生,董事,1975年 9月生,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历任财通证 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总经理。 杨梅女士,董事,1974年 9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赵明先生,董事,1967年 9月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宝钢集团投资部首 席策略师,华宝证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汇利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资 产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投连投资部总经理,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志凡先生,职工监事,1983年 11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历 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人才绩效室总监,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监。现任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马晓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长的介绍)。 李红芸女士,副总经理,1971年 8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会计 师。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钱慧女士,副总经理,1978年 1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国际 注册内部审计师/会计师。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合规与风险管 理部高级主管;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 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 周志远先生,副总经理,1983年 9月出生,中国民主建国会党员,硕士研 究生。历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金融工程兼债券交易,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债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 8 招募说明书 理助理、基金经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现任财通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顾宇笛,基金经理,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2014年 6月至 2014年 12月担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债券研究员;2015年 1月至 2017年 8月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2017年 8月 29日起任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5月 29日起任财通资管瑞享 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5、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 李杰(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监) 宫志芳(基金经理) 周庆(高级产品经理) 6、权益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 王丝语(权益研究部副总监) 杨坤(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于洋(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9 招募说明书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0 招募说明书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 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1 招募说明书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2 招募说明书 (1)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 有部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结合 市场环境的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3)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 在人员、物理、账户等方面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对因 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4)有效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 管理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 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 衡机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 最终责任。 (2)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风险 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3)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 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 险管理流程和具体制度,并具体实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监 控和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5)权益公募投资部与固收公募投资部 13 招募说明书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 担直接责任,负责制定符合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部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 程;制定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报告 评估情况。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 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 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 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 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 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14 招募说明书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15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 04月 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贺碧波 电话:0574-89103198(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年 3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67人,平均年龄 29岁, 10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 16 招募说明书 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 截至 2018年 3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 63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规模 717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17 招募说明书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 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 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 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8 招募说明书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号四宜大院 B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8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 12月 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毛亚婕、何倩男 电话:(0571)89720021、(0571)89720022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吴琳晓 电话:(021)20568211、(021)20568225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182057122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20 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fund123.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段颖 电话:021-54509977-841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电话:18551604505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21 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 107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牛淑新 电话:010-59287859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四宜大院 B幢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电话:(0571)89720155 联系人:刘博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2 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23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8月 14日证监许可[2018]1318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24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适用下 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25 招募说明书 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0.12% 100万元 ≤ M<500万元 0.15% 0.06%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 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所对应 的认购费率为 0.3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1.00+50.50/1.00=99,751.40份 即:基金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认购 A类基金份额,假 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元,可得到 99,751.40份 A类基金份额。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26 招募说明书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金额。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销 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原销售机构打印交 易确认书。 (5)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限额 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元。本基金直销柜 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4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4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募集期资金的存放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7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招募说明书 29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0 招募说明书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该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 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不得低于 0.01份。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0.01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 于 0.0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31 招募说明书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2 招募说明书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 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基金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适用下 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0.16% 100万元 ≤ M<500万元 0.20% 0.08%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 33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 ≤ Y<30日 0.10% Y≥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的有效份额 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4 招募说明书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 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 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40%,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40%)=99,601.5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400=95,770.7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 95,770.76份 A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680×1.5%= 160.2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680-160.2= 10519.80元 35 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0519.80元。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680×0.10%= 10.68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680-10.68= 10669.3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69.32元。 4、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36 招募说明书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4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40%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37 招募说明书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8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39 招募说明书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40 招募说明书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41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中短债主题证券, 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 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 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 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 大类资产进行动态配置,综合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进行精 选,力争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 42 招募说明书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 场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本利率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收益率水 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投 资品种选择投资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 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 对组合的期限结构进行动态调整,以有效提高投资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3)市场比较:不同债券子市场的运行规律不同,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不同债 券子市场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 利操作),以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将在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 5)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将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 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2)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 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债券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债券 资产的超额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 性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流 动性等,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 可控、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 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43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交易市场和期 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 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 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