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央企改革:招募说明书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 国证监会 2018年 6月 12日证监许可【 2018】949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此外,本基 金作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 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 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 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 同时,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跟踪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其风 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证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每日可设定申购份额、赎回份额上限,对于超出设 定份额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 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 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 T+2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 投资人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人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1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20 七、基金备案.................................................................................................................................2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十、基金的投资..............................................................................................................................45 十一、基金的财产..........................................................................................................................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9 十七、风险揭示..............................................................................................................................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73 二十三、备查文件..........................................................................................................................7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7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96 3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 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 4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5、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 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5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6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45、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8、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49、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 介。 58、《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设立日期:1998年 4月 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8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证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 级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 总经理。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 财务负责人,兼任 CLSA B.V.董事、CLSA Americas Holdings, Inc.董事、北京中赫国安足球 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和高级经理、 A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交易与衍生品业务部、计划 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负责 人。葛先生于 2007年荣获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 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 产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 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张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兼任民生通惠资产 管理公司及香港中航工业国际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宏观研究室副主任、 经济增长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博天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及金融证券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吉隆坡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等。 9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张礼卿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导)、国际金融 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保利地产、国美金融科技及瑞丰银行独立董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 会长,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金融学会理事,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常务理事及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国际金融论 坛学术委员等。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在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 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B角(主持工作)。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B角。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等。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财政部科研所 助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执行总经理、信息披露负 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 稽核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 会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 师等。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国 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 会(华盛顿总部)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 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 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10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 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荣膺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学硕士。2010年 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研究发展部高级产品经理,数量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现 任数量投资部高级副总裁,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1月 6日起任职)、MSCI中国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0月 20日起任职)、MSCI中国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经理(2016年 10月 20日起任职)、华夏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 10月 20日起任职)、华夏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 20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 27日起任职)、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3月 6日起任职)。 庞亚平先生:统计学硕士,CFA。曾任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市场部主管 等。2016年 1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现任数量投资部高 级副总裁、投资经理。 3、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成员: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徐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宋洋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1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12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 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 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号》) 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 13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 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 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 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 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 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 组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 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 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 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 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 14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 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 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 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15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16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 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 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 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 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 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年 6月 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425只。 17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8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发售协调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 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4、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19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2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6月 12日证监许可 【2018】949号文注册。 20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 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 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办理机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 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 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8年 8月 27日至 2018年 9月 1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 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 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21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新增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八)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不高于 0.80%,, 具体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0% 50万(含)-100万元 0.40% 100万元以上(含)每笔5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九)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上海证券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 要使用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 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央企结构调 整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 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 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 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 22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8年9月17日、2018年9月18日、2018年9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 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一: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 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1.00×0.80%=80.00元 认购金额=10,000×1.00×(1+0.80%)=10,080.0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4、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 请。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 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 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 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3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单笔认购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 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二:某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认购资金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即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加上 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2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 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 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 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 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 24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 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 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应以A股账户认购。用以认 购的股票必须是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 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 因股票认购导致的份额减持所涉信息披露等义务。 5、特殊情形 (1)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 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 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基金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般不超过10只。 (2)临时拒绝个券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6、清算交收: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 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 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 票进行冻结,并将投资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划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的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 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 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股票认购申请数据,将 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 25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7、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i(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 数量)/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 则 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 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交易日的均价作为 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 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 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 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 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数量。其中,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qmax . (Cash ..(n) pjqj ) .105% . w / p j.1 qmax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股票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 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pjqj 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 26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为 该股票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基金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 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发布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及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标的指数构成权重,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 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 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从小到大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 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 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 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 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 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为14.94元和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 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 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份 认购佣金=1.00×239,400×0.8%=1,915.2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9,4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915.20元的认购佣金。 例四:续例三,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 得的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27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认购佣金=1.00×239,400/(1+0.8%)×0.8%=1,900.00元 净认购份额=239,400–1,900.00/1.00=237,500.00份。 8、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 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 户日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 的专门账户,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不少于2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8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未来,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跟踪同一指数基金进行合并运作等交易安排,本基金有可 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与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跟踪本基金标的指数的其他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并运作或合并交易,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29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 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 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 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 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30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 31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 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 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 的方式,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涉 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 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 用净额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 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 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 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人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 收与现金替代的清算以及基金份额的注销;在 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 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32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 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暂不设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 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 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 33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与赎回份 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位“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 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的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34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中,“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 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 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 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 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在 T日至 T+2日内任意时刻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 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 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注,含交易等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 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 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 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 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 管理人也可以将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清算交收。 35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现金替代比例(%)= i.1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100%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方法或参数设置,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通知规定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以及处于停牌的股票,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 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 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 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 36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 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 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 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 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 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 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 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