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加颐合纯债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08月24日 00:16:22 中财网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25日证监许可[2018]1037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
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纯债部分。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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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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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九、基金的投资...........................................................39
十、基金的财产...........................................................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6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7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6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7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75
二十三、备查文件.........................................................7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7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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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颐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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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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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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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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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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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号
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
2013年
3月
27日

电话:
400-00-95526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247号文批准,由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2017年
12月
28日更名为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集团”)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
3亿元人
民币。目前的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加拿大丰业银行
33%、有研集团
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
金融业工作经验。2013年
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2013年
3月加入公司董事会。自
1985年始,
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
银行资金计划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零售业务总监。


刘素勤女士,董事,2018年
1月加入公司董事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助
理经济师,于
1998年
7月加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
2017年
1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
营中心总经理,2015年
2月至
2017年
1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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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至
2015年
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年
7月至
2008年
12月担
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桥支行、总行计划财
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Peter Slan先生,董事,2017年
3月加入公司董事会。现任职丰业国际财富管理高级
副总裁,负责丰业银行在加拿大境外所有财富管理,保险,养老金及资产管理业务。Peter
Slan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
19年,在金融,财富管理,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场
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社会工作包括
Baycrest基金会董事,卑街联合犹
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Peter Slan先生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多伦多大学罗
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


周美思女士,董事,2013年
9月加入公司董事会。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
财务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
院士。周女士拥有
25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
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
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
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
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
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2013年
3月加入公司董事会。自
1984年始,张先生
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208室、复合材料研究中心、开发经营处、投资经营部等部
门担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主任等职务,2001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副院长,2006年
起担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年起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院长,2013年起任有
研总院院长(改制后任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至今。


杨运杰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2013年
3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自
1986年始,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
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北京
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小英女士,研究生,2013年
3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自
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
在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部
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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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戈先生,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
3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自
1993年始,杨先生
先后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

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投
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北
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职务,现任琨玉资本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高女士

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
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
验。2008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
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 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Dalhousie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拥有
CIM、CIPM等专业资格证书,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
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年
4月

2013年
7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

2013年
7月至
2013年
12月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年
12月至今任中
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边宏伟先生,职工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金融学硕
士,掌握扎实的金融及财务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及跨境金融管理工作
经验。边宏伟先生自
1993年至
1999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1999年至
2003年任职于世界
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年至
2013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
经理;2013年
3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
2013年
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
金融业工作经验。2013年
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


宗喆先生,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具有
14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具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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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从业资格。曾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总行,银华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6月
30日起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工作。

2018年
7月
20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John Zhong 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经
理(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多伦多,加拿
大),大明基金(Dynamic 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
加拿大);自
2014年
3月
19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向途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组负责人、
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
IPO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北京银行证券事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行公司治理工作,此前,曾任
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2013年
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
监(负责人)。自
2016年
5月
17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闫沛贤先生,英国帝国理工大学金融学硕士、伯明翰大学计算机硕士学位。2008年至
2013年曾任职于平安银行资金交易部、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担任债券交易员。2013年加
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
19日至
2018年
6月
22日),现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加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10月
21日至今)、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
3月
24日至今)、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2月
17日至今)、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2月
28日
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英先生,总经理宗喆先生,副总经理魏忠先生,
督察长刘向途先生,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张旭先生、杨宇
俊先生、廉晓婵女士,投资研究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继民先生,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王雯
雯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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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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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
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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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
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
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
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
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
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
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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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
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
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
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监督公
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
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
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
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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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
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
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
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
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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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
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
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海外高
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
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
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
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2817.65亿元,比去
年末增长53.08%。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二十九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
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
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基金、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
(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年、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
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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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
纯债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
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
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
华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
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
国联安鑫悦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
金、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鑫灵
活配置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
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国泰添益混合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
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
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鹏华兴锐定期开放
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
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
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
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
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
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工银瑞信
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
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
货币基金、兴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
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万家现金
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
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金、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
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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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金
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浦发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监管规则和浦发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浦发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
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
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浦发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
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
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
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
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
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
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
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
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
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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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基金法》;
(3)《运作办法》;
(4)《销售办法》
(5)《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
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
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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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中心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号
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号
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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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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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6月
25日证监许可[2018]1037号文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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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
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及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4)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如下表: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认购费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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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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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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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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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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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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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笔最
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
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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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0.80%
100万
≤M<
300万
0.50%
300万
≤M<
500万
0.3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T赎回费率
赎回费
T<7日
1.50%
7日
≤T<
30日
0.05%
T≥30日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且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注:1个月为
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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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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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30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
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况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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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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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首先对于当
日全部的赎回申请,进行第一次比例确认,即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计算当日拟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上述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赎回申请应在当日拟受理的赎回份额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次比例确认,
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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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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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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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纯债部分。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
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
在信用债与利率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
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
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
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
益率目的。



2、期限结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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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
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
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
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
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
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
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
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
后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
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
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
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
的实际信用状况,而进行投资。

5、息差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融资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赚取一定的息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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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
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7、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
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
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审慎原则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为主,以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投资目的,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
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
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
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研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根
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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