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银双息回报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18年08月25日 00:22:51 中财网
中银双息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中银双息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中银双息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139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6.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018年
9月
3日起至
2018年
9月
21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7.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
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
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

8.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
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
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1.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
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
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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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双息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
认购。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8年
8月
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
报》上的《中银双息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
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
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4.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
司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
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
为准。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就本基金而言,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
风险,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
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详见本部分第
17条)、
管理风险、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的股票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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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
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139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
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bocim.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元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
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
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7.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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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
(十)条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
定。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部获
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
响。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
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
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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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
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第(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
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
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
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
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
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
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
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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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双息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006243

基金简称:中银双息回报混合

基金英文简称:BOC Dividend and Coupon Return Balanced Fund

(三)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分红能力和长期增长潜力的股票进行投资,同时投资债券资产以获得
稳健收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六)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
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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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两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销售机构

本基金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网点发售。



1.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办理认购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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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见本公告第六部分,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
销售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二)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8年
9月
3日至
2018年
9月
21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电子直销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二)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
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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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四)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时,可在上述认购费率基础上享
受一定幅度的费率优惠,详情可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4年
3月
21日刊登的《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基金网上直销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年
5月
26日刊登的《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电子直销赎回转认购业务的公告》及相关更新。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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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886.42份基金份额。


(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
申请日(T日)后的第
2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
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
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

5.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
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三、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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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
.预留印鉴;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个人投资者》;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
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机构投资者


.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预留印鉴;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机构投资者》;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
-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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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5)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4.注意事项
.本直销中心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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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
前提;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
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
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
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投资者
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
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查询确
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二)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使用及联系方式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1)开户时间:电子直销平台
24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
个人投资者开户业务,发售期间基金交易日
16:00之后提交的开户申请于下一交
易日受理。

2)认购时间:电子直销平台在基金发售时段内
24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
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交易日
16:00之后提交的认
购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可通过中银基金网站
http://www.bocim.com点击网上交易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具体
网上直销开户及认购程序可参见网站相关说明。微信端点击“开户/绑定”、APP端登陆主页
面点击“开户”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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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双息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告第六部分所列的联系方式向相关销售机构咨询具体开户和认购
程序。


四、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3.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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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双息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
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日期:
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日期:
1987年
4月
8日
电话:(0755)83199084
联系人:张燕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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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陈洪源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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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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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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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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