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合康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规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 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2016年12月修订)》等相关文 件的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 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 了相应审批程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贷款暨公司提供 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了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泰润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贷款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子公司对于此贷款 项将及时还本付息。公司为上述贷款业务提供全额担保。上述担保不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的 业务发展和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支出,且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经营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该 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全资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贷款 暨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宋进军 王震坡 王世海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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