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创业黑马: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8年08月28日 23:51:21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688 证券简称:创业黑马 公告编号:2018-047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1312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700 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75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182,7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31,018,4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1,731,6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8月4
日全部到账,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职
业字[2017]15378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支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9月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


2017年9月1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会议决定将“黑马众创空间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北京
黑马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
子公司,包括北京黑马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西安创业未来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武汉光谷黑马创业路演有限公司、苏州创业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经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创业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黑马创业
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创业未来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9
月1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2018年7月3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具体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北京黑马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业未来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
甲方)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
额(元)

募集资
金用途

1

北京黑马创投
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10252000001558268

0

黑马众
创空间
项目

2

北京创业未来
传媒技术有限
公司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10252000001568221

0

黑马众
创空间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为:北京黑马创投科技
有限公司、北京创业未来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
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承、吴虹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
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
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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