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环保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8月)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八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6 年 7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509 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 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跟踪标的指数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 金份额, 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 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 申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 ,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 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 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107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中证环 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上交所《业务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17 、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 、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 销售机构 29 、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 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1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 销售机构 的代销网点 34 、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5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 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1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55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 、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57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2 、转托 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6 、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 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6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楼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 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 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 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尔施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 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 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 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 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 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恒江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基 金经理 刘杰先生,工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系统开发专员、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7 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任职)、广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 014 年 4 月 1 日起任职)、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起任职)、广发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广发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军 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军工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5 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25 日起任职)、广发量化稳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QDII - 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权益 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 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 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 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内控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合规内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 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 66594942 客服服务中心电话 : 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 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7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38 只, QDII 基金 3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发售协调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 - 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 18 、 19 、 36 、 38 、 41 、 42 、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 -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2、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北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 010 - 68083368 传真: 010 - 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 - 10 室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3、 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4、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可通过上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 - 50938888 传真: 010 - 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 29 层、 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 020 — 37181333 传真: 020 — 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林晓纯 联系人:刘智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曾顺福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 : 洪锐明、江丽雅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 、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 、 3 、 4 、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I OPV ),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 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若上海证券交易 所调 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 规定。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 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 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 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 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 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为 600000 份。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赎回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 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 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T 日预 估现金部分、 T - 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 1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 替代(标志为 “ 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 允许 ”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 必须 ” )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 “ 退补 ”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 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 2 )可以现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 中证环保产业 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② 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 该证券参考价格 × ( 1 +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 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 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N +2 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N + 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N +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 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后至 N +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 +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 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 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现金替代 比例 (%)= Σ第 i只 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 证券参考价格 ×100%.... .1 申购 基金份额 ×参考 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 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目前为 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 3 )必须现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 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 “ 固定替代金额 ”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 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 4 )退补现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 中证环保产业 指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 ② 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 ( 1+ 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 ( 1 - 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 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 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 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 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 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 “ 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 的原则依次 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 “ 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 的原 则依 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 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N +2 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 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 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 “ 时间优先 ” 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 “ 时间优先 ” 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N +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N +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 +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 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N +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