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广发鑫和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8月)

时间:2018年08月28日 03:37:30 中财网

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八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7

4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60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7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6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1
第八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十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4

第二十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06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指《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2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根据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
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8

5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
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
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尔施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
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
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
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
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
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
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基金经理


谢军先生,金融学硕士,持
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6

9

12
日至
2010

4

29
日)、广发聚祥保本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3

15
日至
2014

3

20
日)、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1

10
日至
2018

1

6
日)、广发汇瑞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2

2
日至
2018

6

12
日)。现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8

3

27

起任职)、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5

8
日起任职)、广发
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2

22
日起任职)、广发安悦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1

7
日起任职)、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1

9
日起任职)、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1

9
日起任职)、广发集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1

18
日起任职)、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1

18
日起任职)、广发景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1

28
日起任职)、广发
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1

10
日起任职)、广发景源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2

17
日起任职)、广发景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3

2
日起任职)、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7

5
日起任职)、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10

31

起任职)、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10

31
日起任职)、
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10

31
日起任职)、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10

31
日起任职)、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10

31
日起任职)、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1

16
日起任职)、广发汇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8

3

2
日起任职)、广发汇元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3

30
日起任职)、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6

13
日起任职)。



傅友兴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委会秘书,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3

2

5
日至
2016

2

23
日)、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2

4
日至
2
017

8

4
日)、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12

30
日至
2018

1

9
日)、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7

3

1
日至
2018

3

14
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广发稳健增
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4

12

8
日起任职)、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8

4
日起任职)、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1

29
日起)。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权益
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
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
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
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
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
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
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
合规风控部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合规风控部门
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成立时间:
1992

10

14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银复(
1992

391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5



联系电话:
010
-
85238419


联系人:郑鹏


传真:
010
-
85238667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577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和运营室
4
个职能处
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34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2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
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
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
本着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



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
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15

12
月末,托管规模
13065.25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审计部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
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
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
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
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
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
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
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
10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1101
单元(电梯楼层
12

1201
单元)


电话:
010
-
68083113


传真:
010
-
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905
-
10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销售机构



1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
010

85238982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徐昊光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
-
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
-
87555888


传真:
020
-
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
www.gf.com.cn


3、其他
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49848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
020
-
89188970


传真:
020
-
89899175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
29
层、
10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
020
-
37181333


传真:
020
-
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林晓纯


联系人:刘智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法人代表:
曾顺福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

1

16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销售机构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
销售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
含申购费
)
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
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销售机构
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
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
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
超过
1.2%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
M



申购
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8%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级差和费率不同,赎回费计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同,具体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1

≤N

7



1.50%


7

≤N

30



0.75%


30

≤N

180



0.50%


180

≤N

365



0.10%


365

≤N

730



0.05%


N≥730



0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1

≤N

7



1.50%


7

≤N

30



0.5%


N≥30



0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
限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
3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对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1.2%

=49,407.11



申购费用
=50,000

49,407.11=592.89



申购份额
=49,407.11/1.016

48,629.05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629.05

A
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16=49212.60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C
类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
1.213=121,300.00



赎回费用
=121,300.00
×
0.5%=606.50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
0.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
93.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
1.100

110,000.00



赎回费用
=110,000.00
×
0.50%

550.00



净赎回金额
=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者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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