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平安:海外监管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318)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而作出。 茲載列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的「中國平安保 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分紅派息實施公告」,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姚軍 公司秘書 中國深圳,2018年8月29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馬明哲、孫建一、任匯川、姚波、李源祥及蔡方方; 非執行董事為謝吉人、楊小平、劉崇及王勇健;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葉迪奇、黃世雄、孫 東東、葛明及歐陽輝。 证券代码:601318证券简称:中国平安公告编号:临2018-040 6013182018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 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2元(含税) 证券简称: 相关日期 中国平安 公告编号:临 股 2018-04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8年半年度分红派息 实施方案经本公司2018年8月2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 分配方案 年 发放年度: 半年度 年半年度 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 8月2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280,241,41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333,749,674.20元。 三、 日期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分配实施办法 A股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018/9/5 - 2018/9/6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2元。 2018/9/6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 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 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8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 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 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由 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8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 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 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还。 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2元。 10% 有关咨询办法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联系电话:(0755)8867 4686/ 22621998 联系传真:(0755)8243 1029 联系电邮: 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 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还。 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 报备文件: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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