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钢研高纳: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8年08月30日 16:42:32 中财网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17)第182-2号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25日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融资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2018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
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性反馈意见通知书》(18078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就钢研高纳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出具反馈意见。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接受钢研高纳的委托,作为钢研高纳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等现行
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反馈意见》所
涉法律事项,以及本次交易所涉更新变更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做声明及说明如下:

本所此前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
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内的声明、说明、承诺、释义、简称,仍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第一部 反馈问题答复
一、 反馈问题1


经查询已披露公告,你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公告更换独立财务顾问,并
于当日披露重组报告书草案。5月29日,你公司向我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报
文件。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财务资料已经采用2017年1-12月数据,业绩承
诺期为2017年至2019年。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更换独立财务顾问的具体原
因以及是否已经全面履行程序。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独立财务顾问的陈述意见。3)结合本次交易财务资料
采用2017年1-12月数据、申报时间为2018年5月29日的情况,补充披露本次
交易业绩承诺期为2017-2019年的合理性和严谨性。4)补充披露独立财务顾问
更换后是否有充分时间开展尽职调查,新独立财务顾问对财务、评估等相关申报
材料履行核查的具体程序,是否已结合实际情况勤勉尽责履职,内核程序是否完
善。5)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
及第六条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自查,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答复:

大成律师对上述第1)、2)、3)、5)做补充核查及答复如下:

(一) 本次交易更换独立财务顾问的原因


2017年8月14日,上市公司公布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公告》。

2017年11月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议案,其中包括《关于公司
聘请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议案》,同意聘请国信证券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


2018年1月31日,国信证券公布了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经上市公司说明,由于国信证券被立案调查,为了不影响本次重组项目的申报及
后续推进工作,上市公司决定更换独立财务顾问。


(二) 上市公司已经就更换独立财务顾问全面履行程序



2018年4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更换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议案》,同意更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此后,钢研高纳与国信证券签署协议解除了委托关系。


2018年4月23日,钢研高纳与东吴证券签署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财务顾问协议》和《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股票发行承销协议》,对提供财务顾
问服务和股票发行承销服务事项进行了约定。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经就本次交易更换独立财务顾问全面履
行程序。


(三) 独立财务顾问的陈述意见补充披露情况


本次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更换独立财务顾问的事宜,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
非因正当事由不得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确有正当事由需要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的,
应当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

上市公司已在《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进行如
下补充披露:

“十六、东吴证券关于更换独立财务顾问的陈述意见

东吴证券于2018年3月与钢研高纳接洽本次重组的项目方案等相关事宜,
并与钢研高纳、前任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就本次重组更换独立财务顾问的可行
性进行论证。


2018年3月,东吴证券开始对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工作。

东吴证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要求,并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独立、审慎的对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进行尽
职调查工作,全面评估了相关业务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经过初步尽职调查、对关注的问题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进行了讨论及充分
沟通后,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东吴证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
公正、积极地准备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相关核查意见等工作。


2018年4月15日项目组在总结对本次交易的重组目的、重组方案、交易定
价的公允性、资产权属的清晰性、资产的完整性、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
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经营独立性、重组方是否存在利用资产重组侵害
上市公司利益、拟发行股份的定价模式、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等事项的重点关注问题后,向本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质
量控制部提出现场检查申请,并配合本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组从2018年4月16
日起的现场检查工作。


项目进入现场检查程序后,首先由现场检查工作组对项目在核查和验证中形
成的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同时对项目方案、重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和检查并形成检查意见,并由项目组根据现场检查工作组的检查意见对工作底
稿、重组相关申请材料等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然后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
对项目组提交的整改后的工作底稿和重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


2018年4月20日,项目组经现场检查并整改后,向本公司承销保荐及财务
顾问业务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提出内核申请。项目进入内核程序
后,首先由内核小组审核委员对上市公司重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然后由内核小
组召开内核会议对本次重组项目进行讨论并正式出具内核意见,项目组根据内核
小组提出的内核会议问题对上市公司重组申请材料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018年4月23日,东吴证券内核工作小组在认真审阅钢研高纳董事会编制
的重组报告书(草案)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基础上,出具内核意见如下:

“1、钢研高纳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重组办法》、《重组规定》及《准则第2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中相关的基本条件,申报文件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定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
求依法进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
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完成上述工作时,东吴证券项目组严格、完整地保存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和相关核查意见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包括电子版、纸质版)以及在工
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并且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
的材料,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综上,钢研高纳就本次重组更换独立财务顾问已履行了内部审批和信息披露
程序;东吴证券对本次重组的申请材料进行了独立核查和充分复核,同时履行了
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内核程序;东吴证券为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材料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交易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事项,独立财务顾问
已经发表了陈述意见,钢研高纳已经在《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陈述意见。


(四)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的合理性及严谨性


1.为增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标的公司业绩增长的信心,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期增加至五年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兴雷与其一致行动人李卫侠、王柏雯于
2018年7月22日签署了《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函》,同意对股份锁定期进行调
整,由原方案的三年增加至五年,具体承诺如下:“本人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事宜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得转
让。”

2.业绩补偿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
答修订汇编》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购买资产,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实际控制
人变更的,关于业绩补偿的安排,可以基于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自主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
联人,本次交易亦不构成重组上市。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与交易对方自
主协商是否进行业绩补偿,以及业绩补偿的方式和相关具体安排。本次交易的业
绩补偿安排及承诺期不再顺延均系交易双方商业谈判的结果,有助于交易意向的
顺利达成,且符合《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
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履行了截至目前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由交易各方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谈判确定,已经上市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为2017-2019年均系交易双方商
业谈判的结果,已履行了截至目前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
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具备合理性及严谨性。


(五)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第六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管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
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管人员、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平度新力通及其
合伙人、为本次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声明、承诺、
说明、披露信息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有关各方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
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
服务机构和人员已经做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上述承诺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 反馈问题3


申请材料显示,1)你公司于2009年12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现金对价及交易税费和中介费。2)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的股份锁定期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规定
以及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安排。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前次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一条相关要求。2)结合上市公司现有货币资金用途、未来支出安排、可利用的
融资渠道、授信额度,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3)进一步明确本
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本所律师就上述1)、2)、3)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答复: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本所律师就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了以下资料:钢研高纳自
200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历年度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出具的相应鉴证报告、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出具的相应专项核
查报告、钢研高纳公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钢研高纳2018
年半年度报告、钢研高纳的授信合同等。根据《重组报告书》的相关披露:

“1.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311号)核准,公司于2009年12
月21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19.5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8,5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2,600万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5,99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京审字[2009]1945-10号)。


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


截至期末累计
投入金额

投资

进度

项目达预定
可使用状态
日期

承诺投资项目

航空航天用粉末及变形高温金属材
料制品项目

9,995

9,995

9,053.39

90.58%

2012年12月
31日

航空航天用钛铝金属材料制品项目

6,588

6,588

3,836.74

58.24%

2012年12月
31日

新型高温固体自润滑复合材料及制
品项目(目前已终止)

6,447

6,447

5,323.77

82.58%

2013年12月
31日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23,030

23,030

18,213.9

-

-

超募资金投向

铸造高温合金高品质精铸件项目

15,303

13,695

14,015.87

102.34%

2014年6月
30日

真空水平连铸高温合金母合金项目

16,682.72

18,290.72

16,812.66

91.92%

2014年6月




30日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31,985.72

31,985.72

30,828.53

-

-

合计

55,015.72

55,015.72

49,042.43

89.14%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9,042.43万元用于航空
航天用粉末及变形高温金属材料制品项目、航空航天用钛铝金属材料制品项目、
新型高温固体自润滑复合材料及制品项目、铸造高温合金高品质精铸件项目、真
空水平连铸高温合金母合金项目等募集资金项目。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根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募集资金
专户的节余资金全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从专户中转出)。


新型高温固体自润滑复合材料及制品项目终止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5月27日,公司公布《关于募投项目“新型高温固体自润滑复合材
料及制品项目”终止的公告》,由于当时我国工业增长速度放缓,以及冶金行业
产能过剩等问题,基于以冶金行业为背景的“新型高温固体自润滑复合材料及制
品项目”产品市场需求短期内难见实效,该项目当时已处于亏损状态,公司为了
更好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决定终止新型高温固体自润滑复
合材料及制品项目。该项目终止事项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前次募投项目达产以来的实施效果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最近三个年度募集
资金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实际投资项目

截止日
投资项
目累计
承诺效


承诺收益

最近三年实际收益

截止日
累计实
现效益




项目名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1

航空航
天用粉
末及变
形高温
金属材
料制品
项目

8,582.80

1,996.00

1,996.00

1,996.00

5,280.35

6,939.64

4,629.18

18,577.02

2

航空航
天用钛
铝金属

4,581.50

981.75

1,309.00

1,309.00

551.45

610.14

549.16

2,336.34




材料制
品项目

3

新型高
温固体
自润滑
复合材
料及制
品项目
(目前
已终止)

4,062.30

984.80

1,231.00

1,231.00

-271.42

-

-

-133.17

4

铸造高
温合金
高品质
精铸件
项目

10,023.40

2,179.00

3,486.40

4,358.00

5,198.27

2,898.04

2,274.85

11,013.29

5

真空水
平连铸
高温合
金母合
金项目

11,470.20

2,184.80

3,823.40

5,462.00

2,939.19

1,853.16

593.11

5,802.88

合计

38,720.20

8,326.35

11,845.80

14,356.00

13,697.84

12,300.98

8,046.30

37,596.36



从整体来看,前次募投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因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的
变化,会出现部分募投项目效益实现远超预期、部分募投项目稍低于预期的情况,
但从整体效益来看,所有募投项目累计实现效益37,596.36万元,占承诺收益的
97.10%,效益实现情况良好。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良好,有效促进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及盈利
能力提升。公司于2009年12月上市,上市当年2009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9,120.05
万元,净利润为3,806.71万元,上市后2010年至2017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为
54,603.63万元,年平均净利润为8,072.84万元,上市公司发行后年平均营业收
入高于发行前的收入规模,且净利润有明显增长。”

综上所述,钢研高纳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均根据
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其使用进度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与披露情况一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
以及相关税费,不存在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的规定。


4.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
以及相关税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
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要求。


(二)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根据上市公司在《报告书》中的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
性分析如下:

“上市公司现有账面资金均已有明确用途,与未来支出安排之间存在缺口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5,472.70万元,剔除缴纳
的保证金等受限资金外,可用货币资金余额为11,800.08万元(含可随时调动的
理财资金)。该等可用资金均有明确用途,现有账面资金缺口为1,199.92万元,
无法满足未来支出安排的需要。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可用资金

上市公司现有账面货币资金,剔除缴纳的保证金等受
限资金外,可用资金余额(含可随时调动的理财资金)
(截至2018年6月末)

11,800.08

未来支出安排

2018年7月-12月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现有生产线
及研发检测设备投入、更新等)

约1,000.00

2018年7月-12月日常营运资金需求(购买材料、支
付员工工资等)

约12,000.00

合计

约13,000.00




资金缺口(可用货币资金—未来支出安排)

约-1,199.92



由上表可知,上市公司现有账面资金均已有明确用途,与未来支出安排之间
存在缺口,无法满足未来支出安排的需要。”

“上市公司可利用的融资渠道主要为银行借款,目前可用授信额度均为流动性
借款授信,无法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除股权融资外,上市公司可利用的融资渠道主要为银行借款。截至2018年6
月30日,上市公司取得的银行授信额度及尚可使用额度、用途情况具体如下:

授信银行

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

已用额度

剩余额度

用途限制

北京银行中轴路
支行

20,000.00

2017.07.10-2020.07.09

7,532.75

12,467.25

仅可用于:人民币汇
票贴现、进出口押
汇、汇票承兑业务

华夏银行北京分


20,000.00

2018.03.16-2019.03.16

29.59

19,970.41

仅可用于:贸易融
资、保函、银行承兑
汇票

浙商银行北京分


40,000.00

2017.11.06-2018.11.06

-

40,000.00

仅可用于:日常经营
周转

民生银行北京分


20,000.00

2017.01.18-2019.01.18

4,758.41

15,241.59

仅可用于:人民币汇
票贴现、汇票承兑、
保函、贸易融资业务

合计

100,000.00

-

12,320.76

87,679.24

-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已获得银行授信额度10亿元,其中已使用
额度为1.23亿元,未使用额度8.77亿元。虽然上市公司尚有部分银行授信额度,
但是该类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的用途方面存在限制,仅可用于办理承兑汇票、保证
金业务或贸易融资业务等日常经营周转事项,不适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等用
途,无法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


综上,综合考虑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用途及未来支出安排、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等情况,本次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
进行外部融资以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与公司的总体资金安排相匹配,有利
于推进本次交易的顺利完成,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必要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配套融资具有必要性。



(三) 本次交易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
议案,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方案: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募集配套资金的不超过5名
特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股份根据上述规定解禁后,减持股份还应按中国证监会及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进一步
明确为十二个月,该锁定期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 反馈问题4


申请文件显示,王柏雯及盛文兰2011年1月8日共同出资设立青岛新力通,
双方出资比例各占50%。2012年9月21日,盛文兰和王柏雯以1元/股的价格
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王兴雷等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前述股权转让价格
的确定依据。2)标的资产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如是,补充披露股
权代持形成的原因、解除代持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风险。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 标的公司首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依据


1.2012年9月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2012年9月21日,盛文兰分别与贾成涛、古朝雄、刘向华、姚年善、于长
华、王平生、包日龙、杨伟杰签署了青岛新力通《股权转让协议》;同日,王柏
雯分别与王兴雷、李卫侠签署了青岛新力通《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比
例及价格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转让价格

总价

定价方式

1

盛文兰

贾成涛

4%

202.24万元

1元/每1元注
册资本

2

盛文兰

古朝雄

4%

202.24万元

3

盛文兰

刘向华

4%

202.24万元




4

盛文兰

姚年善

4%

202.24万元

5

盛文兰

于长华

4%

202.24万元

6

盛文兰

王平生

6%

303.36万元

7

盛文兰

包日龙

5%

252.80万元

8

盛文兰

杨伟杰

2%

101.12万元

9

王柏雯

王兴雷

30%

1,516.80万元

10

王柏雯

李卫侠

10%

505.60万元

合计

——

——

73%

3,690.88万元



2012年9月21日,青岛新力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2012年12月13日,平度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


2.转让价格定价依据

青岛新力通成立于2011年1月,但2011年处于建设期,未正式投产,2012
年1-8月,青岛新力通进行试生产,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30.71万元,净利润
-176.34万元。截至2012年8月末,青岛新力通净资产为4,879.66万元,低于转
让时的注册资本5,056.00万元,经各方协商,本次股权转让按1元/每1元注册
资本定价。


经核查,此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所转让股权对应的出资金额,不存在
增值溢价或折价。


(二) 标的公司股权代持情况核查


根据新力通工商档案、两次增资的增资凭证,新力通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当
事人出具的相关声明、本所律师对转让股东的访谈等,青岛新力通历史上发生过
一次股权转让(即2012年9月21日股权转让)、两次增资(2013年6月20日、
2016年4月18日),上述股权转让已签署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上述增资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


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律师取得了青岛新力通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当事人
出具的不存在受托或委托持股、出资确认函,上述股权转让、受让及增资均系当
事人真实表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股权清晰,历史上及目前不存在股权代
持的情况,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 反馈问题5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青岛新力通就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与被许可方
签署《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前述技术对标的资产的重
要程度以及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独立性的影响。2)目前是否存在《技术实施许
可合同》到期后对被许可技术的安排以及对标的资产盈利能力的影响。3)报告
书“第四节、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一九、交易标的涉及的其他事项—(二)资产许
可使用情况”相关内容是否存在错误。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肯定明
确意见。


答复:

(一)《技术许可协议》对标的资产的重要性及对标的资产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报告书》补充披露内容,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是在常规炉管中加入
带有扭曲片的管段以达到强化传热效果的技术。标的公司的产品均为定制化生产,
其核心技术为高温合金离心铸造工艺,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仅是在乙烯裂解炉
现场使用炉管上的一种工艺改进,并非生产常规裂解炉炉管的必要技术,主要根
据石化行业客户需求应用在裂解炉炉管中。


1、技术实施许可的基本情况

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以下
简称“中石化北化院”)和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金属研究所”)
共同提出。为了推广上述技术,中石化、中石化北化院、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共同
许可标的公司实施该项技术。


2014年4月,中石化北化院、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及中国石油化工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合称“许可方”)与青岛新力通(“被许可方”)签署《技术实施许可合同》,
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使用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被许可方使用该技术生产产品
时,应向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许可期限五年。


上述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性质为框架合同,若被许可方的客户有意向在订购的
乙烯裂解炉炉管中应用该项技术,则各方将在上述技术实施许可框架合同范围内


另行签署具体技术许可合同。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该技术许可框
架合同项下已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的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镇海炼化BA101裂解炉扭曲片
管强化传热技术应用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镇海炼化BA103裂解炉扭曲片
管强化传热技术应用

3

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中沙(天津)BA104裂解炉扭曲片管强化传热
技术应用

4

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中沙(天津)BA107裂解炉扭曲片管强化传热
技术应用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化工一厂燕山石化BA105裂解
炉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应用



由上表可知,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该项技术应用于为中石化、
中石化控股或参股企业客户生产的乙烯裂解炉炉管中。


此外,2014年7月,青岛新力通(“甲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化工研究院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以上合称“乙方”)、北京圣光环保工程
有限公司(“丙方”)签署《技术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授权甲方在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一台年乙烯产量8万吨裂解炉项目上实
施其拥有的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专利权、技术秘密;乙方授权丙方负责扭曲片
管强化传热技术在上述项目的推广和应用服务。合同有效期5年,专利、技术秘
密使用费和技术推广费144万元,技术服务费3万元。该项目亦是前述《技术实
施许可框架合同》下的具体项目,但已在2015年完成交付,报告期内未确认相
关项目的收入,故上述表格未列示该项目。


2、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①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并非标的公司生产裂解炉炉管的必要技术

标的公司生产的乙烯裂解炉炉管系通过高温合金离心铸造而成的常规炉管,
其生产不依赖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指在常规炉管中加
入带有扭曲片的管段以达到强化传热效果的技术。目前该管段因内部构造原因只
能通过静态铸造技术生产,然后与离心铸造的常规管段焊接,因铸造技术不同,


静态铸造管使用寿命常低于离心铸造管。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仅是在乙烯裂解
炉现场使用炉管上的一种工艺改进,并非生产常规裂解炉炉管的必要技术。


②应用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的乙烯裂解炉炉管收入占比较小

标的公司根据客户要求以及其提供图纸,生产带有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的
的裂解炉炉管,标的公司客户中需要应用该技术的主要为中石化、中石化控股或
参股企业客户。报告期内,在该《技术实施许可合同》项下具体应用扭曲片管强
化传热技术的项目,合计形成营业收入2,885.02万元,占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累计
营业收入的4.59%,占比较低。


③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体现在客户图纸中,未体现在标的公司产品的核心
价值中

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具体应用时,客户需根据不同乙烯裂解炉的产能、构
造专门设计加工图纸,标的公司依据客户提供的图纸生产带扭曲片管的裂解炉炉
管。客户委托标的公司生产裂解炉管,主要是对标的公司装备水平和核心技术、
生产和服务经验、产品质量的认可,而非由于标的公司持有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
术。


标的公司的产品均为定制化生产,其核心技术为高温合金离心铸造工艺,扭
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并非标的公司生产裂解炉炉管的必要技术,标的公司客户产
品应用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的主要为中石化体系企业、中石化参股或控股企业,
报告期内形成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低,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不构
成重大影响。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许可的技术对标的资
产的重要程度较低,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独立性的影响较小。


(二)《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到期后安排以及对标的资产盈利能力的影响

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于2014年4月1日签署的《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5
年,即将于2019年3月31日到期。因距到期尚有时日,双方暂未就到期后续签
事宜作出书面安排。



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为高温合金离心铸造工艺,扭曲片管强化传热技术根据客
户提供的图纸予以使用,且主要应用于中石化体系企业、中石化参股或控股企业,
相关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低,对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因距到期尚有时日,双方暂未就《技术实施许可协
议》到期后续签事宜作出书面安排;《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对标的资产盈利能
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三)《报告书》相关内容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报告书》“第四节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九、交易标的涉及
的其他事项”之“(二)资产许可使用情况”部分技术许可事项表述进行了修改并
补充披露如下:

“(二)资产许可使用情况

青岛新力通及烟台中拓不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作为被许可方
使用他人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之本节之“主要资产、负债与对外担保等
情况”之“(一)主要资产情况”之“4、技术许可”部分相关内容。”



五、 反馈问题17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平度新力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平度新力通)的穿透披露情况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是否曾发生变动。2)平度
新力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

3)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平度新力通最终出资的自然人持
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 平度新力通穿透核查事项更新核查结果


根据平度新力通最新的工商登记档案,以及平度新力通的书面说明,根据
2018年7月对平度新力通穿透核查事项的更新核查,平度新力通的合伙人(出
资人)及追溯至自然人的最终出资人情况,较重组报告书及原《法律意见书》首
次披露情况,不存在变更情况。



(二) 平度新力通的设立目的


1.平度新力通的设立时间

经核查,平度新力通成立于2015年8月4日,而《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
备忘录》中记载的本次交易前期筹划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前后相距近两年
的时间。


2.平度新力通的合伙目的及合伙人构成

平度新力通成立于2015年8月,现合伙人均为青岛新力通或烟台中拓员工。

根据《合伙协议》第七条约定,“合伙目的:参与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改革,以增强公司凝聚力,使公司骨干员工能够持续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收
益”。另平度新力通已于2018年7月出具说明,确认其系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的
持股平台,且不存在其他投资。


3.平度新力通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平度新力通2018年7月出具的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书面声明,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未见平度新力通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平度新力通系青岛新力通的持股平台,并非为与本
次交易设立,除新力通股权外不持有任何其他企业股权/产权/其他出资人权益。


(三) 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平度新力通最终出资的
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


基于前述情况,平度新力通并非为本次交易设立。




六、 反馈问题18


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中,钢研高纳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青岛新力通65%的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未收购标的资产100%股权的原因以
及目前是否存在后续收购剩余股权的计划或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 钢研高纳未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在修订后的《报告书》的披露,其未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
的原因为:

“上市公司未购买标的公司100%股权,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保留标的公司股东或技术骨干的部分股权,有利于保持标的公司经营的
持续性和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有利于标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经营管理
上保持积极性,从而保证标的公司完成未来业绩承诺;

2、上市公司通过较小的资本投入取得标的公司的控股权,有利于节约资本。”

(二) 后续收购计划


根据《报告书》,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剩余35%股权目前无后续收购计划。




七、 反馈问题19


申请文件显示,青岛新力通报告期内存在一起未决诉讼。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前述诉讼的进展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根据新力通提供的诉讼相关材料及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了进行公开信息核查,标的公司现有未决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2017年9月12日,因被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货款逾期未
支付,新力通向榆林市神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94
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94,168元。2017年11月7日,本案开庭审理,被告当庭
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2018年3月,榆林市神木县人民法院主持选定国家工
业构建筑物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为本案司法鉴定机构,目前仍在鉴
定中。


综上,新力通未决诉讼尚处于法院审理过程中,具体为一审司法鉴定阶段,
且鉴定结论尚未作出。


第二部 补充更新事项


本所律师对新力通及其相关方自《法律意见书》审定时点至今发生的重大法
律变更、更新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其中重要的变更、更新情况如下:


一、 交易方案


(一)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锁定期限进一步明确

根据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本次交易方案
的议案,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方案,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自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募集配套资金的不超过5
名特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股份根据上述规定解禁后,减持股份还应按中国证监会
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王兴雷、李卫侠、王柏雯三人的股份锁定期进一步延长

2018年7月22日,新力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兴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
卫侠、王柏雯签署《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
行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人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
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3、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本人转让股份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4、若上述限售前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据监管机
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限售期承诺函。”



二、 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交易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新力通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合计持有新力通65%股权转让
予钢研高纳。


2.平度新力通召开合伙人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所持有新力通股权的
65%(即所持新力通11.47%的股权)转让予钢研高纳;

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出具了《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
运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17)1356号】,同意本次交易。



4.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预案>》及相关议案。


5.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兴雷、平度新力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
合伙)、盛文兰、李卫侠、王柏雯、王平生、包日龙、古朝雄、贾成涛、刘向华、
姚年善、于长华、杨伟杰关于收购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65%股权之业绩
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钢研高
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
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7.本次交易评估报告备案情况

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经钢研集团备案确认评估结果(备案编
号1033ZGGY2018002)。


8.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

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国资产权【2018】264号《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A股股份方案。


9.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批

上市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10.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方案调整的审批

根据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本次交易方案
的议案,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对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做了进一步的明
确,并确认王兴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卫侠、王柏雯将其锁定期由原定36个月延
长至60个月。


(二)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三、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新力通存在一项已经披露的未决诉讼(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反馈问题
19)。


根据新力通及烟台中拓取得的工商、税务、土地、房管、劳动人事、安全生
产、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青岛海关等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
(www.court.gov.cn/zgcpwsw)、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全
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中国海关
(http://www.customs.gov.cn/)、青岛市环保局网站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截
至2018年8月1日(查询日)新力通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且可能影
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


(二)主要资产

1.新力通新增一家对外投资,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


2.新力通2018年新增一个在建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3#车间

建设位置:富臣路北侧、泽河三路西

平度市发展和改革局就本项目核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平度市城乡规划局就本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
3702832018026)

建设规模:10373.99㎡

项目用地址土地许可证:编号平国用(2013)第0027号(新力通现有厂房
所在地)

根据中天运会计出具的以201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新力通《审计报告》,
截至2018年6月30日,该在建工程总计审计值为8,058,244.7元。


需要说明的是,该项目目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尚未获得环保行政管理机构的批
准,新力通目前正在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报批事项。该项目存在环保事项未获批准
即先行建设的情形,新力通因此存在受到环保机构处罚的风险。



3.专利变动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力通及其子公司新增部分专利,新增专利
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类别

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他项
权利

1

烟台中拓

实用新型

一种无石棉辊
无石棉片预压


ZL200720907744.0

2007.7.25

(2018.2.2
授权公告)



2

烟台中拓

实用新型

一种铸造砂箱
定位及锁紧装


ZL2007209077436.6

2007.7.25

(2018.2.23
授权公告)





原披露38项专利无变动情况。


4.土地及房屋建筑

新力通及其子公司共有两宗土地及四处房屋建筑,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变更。

上述土地房产全部用于为新力通及烟台中拓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其中,截至
2018年6月30日,青岛新力通房产(青房地权平房自字第16686号)抵押给中
国建行银行平度支行,烟台中拓房产(烟房权证高字第000016号、000017号、
000018号、000019号)抵押给了中国工商银行平度支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下文“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部分)。


(三)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根据新力通提供的最新的《企业信用报告》及新增贷款合同,截至2018年
7月5日(信用报告出具日),新力通及其子公司的贷款合同及担保情况如下: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银





借款起止日期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
方式

担保人

固贷
2014050401

新力通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平度支


5000

2014.6.12-2019.06.12

保证2014050401
《最高额保证合
同(自然人版)》

连带
责任
保证

王兴雷、
李卫侠、
王柏雯

抵押
20140050401《最
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
担保

新力通

QD2210120170030

新力通

华夏银
行平度
支行

1000

2017.12.25-2018.12.25

QD22(高保)
20170018

连带
责任
保证

烟台中拓

QD22(高保)
20170019

王兴雷

0380300020-2018平度第00031


新力通

工商银
行平度

1500

2018.5.23-2019.5.20(信用报告显示)

0380300020-2018
平度(抵)字0023


抵押
担保、

烟台中拓




支行

0380300020-2018
平度(保)字009


最高
额保
证担


113-2018032301

新力通

建设银
行平度
支行

1200

2018.3.30-2019.3.30

(信用报告显示)

——

——

——

113-2018040101

新力通

建设银
行平度
支行

1200

2018.4.3-2019.4.3

(信用报告显示)

——

——

——



(四)业务情况

新力通业务资质证书更新情况如下:

新力通取得的山东省环保厅2018年6月14日颁发的有效期至2023年6月
13日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鲁环辐证[02164])。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查,新力通的关联方变动情况如下:

(一)新力通新增子公司

新力通新增子公司“青岛新力通热工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3MA3N50510Q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同和街道办事处通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王兴雷

注册资本

五百万元

成立日期

2018年5月17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工业炉用燃烧器的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业炉的炉用耐热、耐
蚀合金新材料的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业炉燃烧器、耐热合金
及其配件的批发、零售;普通货运(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
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王兴雷

经理:贾成涛

监事:王振华

股权结构

新力通持股100%

经营状况

在营,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不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
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二)新力通高管兼股东所投资企业“上海沪派艺术包装有限公司”被吊销营
业执照

新力通现任副总经理古朝雄(2011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并持有青岛
新力通3.29%股权)持股30%的公司上海沪派艺术包装有限公司,目前在网上披
露显示的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朝海。


(三) 烟台惠普耐热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烟台惠普耐热材料有限公司系新力通股东盛文兰之子王治焘控制的公司,该
公司目前公示信息显示经营范围由“耐火材料、耐热合金制品开发、生产、销售。”

变更为“耐火材料生产、销售。”

(四)烟台百思特经营范围变更

新力通股东盛文兰的丈夫曾在烟台百思特任高管至2015年底。该公司经营
范围已经由“耐热铸件、高温离心铸管、工业炉配件的制造、开发,劳保服装加
工,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变更为“耐热铸件、高温离心铸管、工业炉配件的制造、开发,劳保服
装加工,货物、技术进出口,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上述关联方变动情况,对本次交易无重大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杰 钟安慧







刘晓燕







陈 阳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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