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广发鑫瑞: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8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场外) 广发鑫瑞混合(LOF) 基金简称(场内) 广发鑫瑞 基金代码 162718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3月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广发鑫 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申购起始日 2018年9月4日 赎回起始日 2018年9月4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8年9月4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8年9月4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8年9月4日 注:本基金转换业务(转换转入、转换转出)及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 仅适用于场外份额,场内份额暂不适用。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时,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 售机构网点公告。 2、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 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 购费)人民币。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 义务。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 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赎回。场外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 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 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2、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具体费率如下: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费率 N<7天 1.5% N≥7天 0.50%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75% 30天≤N<18个月 0.50% N≥18个月 0 对于场内赎回,对持续持有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对于场外赎回,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规则如下:对持续持有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30日(含) 但少于18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或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 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 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 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具体转换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费率 N<7天 1.5% N≥7天 0.50%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75% 30天≤N<18个月 0.50% N≥18个月 0 2)本基金场外份额转出到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 例1、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鑫瑞混合(LOF)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 为六个月(少于1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聚利 债券(LOF)基金,假设N日广发鑫瑞混合(LOF)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 发聚利债券(LOF)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鑫瑞混合(LOF)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10,000×1.150×0.50%=57.5元 (2)对应转换金额广发鑫瑞混合(LOF)基金的申购费率1.5%高于广发聚 利债券(LOF)基金的申购费率0.8%,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7.5+0=57.5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聚利债券(LOF)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 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57.5)÷1.050=10897.62份 3)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场外份额: 例2、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聚利债券(LOF)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 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鑫瑞混 合(LOF)基金,假设N日广发聚利债券(LOF)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广发 鑫瑞混合(LOF)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聚利债券(LOF)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10,000×1.050×0.10%=10.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 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 鑫瑞混合(LOF)基金的申购费率1.5%—广发聚利债券(LOF)的申购费率 0.8%=0.7%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 费金额=10000×1.050×(1-0.10%)×0.7%÷(1+0.7%)=72.92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0.50+72.92=83.42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鑫瑞混合(LOF)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 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83.42)÷1.150=9057.90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本基金场内份额不支持转 换;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 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5.3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分为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6.基金申购赎回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 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 诉等。 2、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会员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场外申购赎回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宁波银行、上海农商行、徽商银行、东莞农商行、江南农商行、 上海挖财、民商基金、广发基金、深圳众禄、佳泓基金、凤凰金信、基煜基金、 伯嘉基金、金石基金、懒猫金服、中民财富、金斧子、华夏财富、中信期货、国 泰君安、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 万宏源、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西南证券、万联证券、渤海证券、华 泰证券、山西证券、中信山东、东兴证券、东吴证券、信达证券、长城证券、光 大证券、广州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上海证券、新时代证券、大同证券、 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财富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 国都证券、东海证券、恒泰证券、国盛证券、申万宏源西部、中泰证券、第一创 业证券、金元证券、中航证券、德邦证券、华福证券、华龙证券、中金公司、华 鑫证券、中投证券、中山证券、联讯证券、江海证券、国金证券、华宝证券、长 城国瑞证券、爱建证券、华融证券、中天证券、太平洋证券、开源证券、金惠家 保代、泉州银行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顺序)。 7.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仅办理场外份额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1、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类: 7.1.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 (按月/按周)和固定的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 式。 7.1.2、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赢定投”):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月/按周)、按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 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7.2、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 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上海银联的借记卡或者通联支付、天天盈账户在本 公司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开户和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7.3、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请参阅本公司网 上交易的交易细则。本公告有关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其他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业务 规则》。 7.4、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电子 渠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 机构名单、定期定额投资的起点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请关注本公 司或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9.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9.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 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9.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5、本公告仅对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 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9.6、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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