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东方环宇:2018年半年度报告

时间:2018年08月30日 21:56:43 中财网


公司代码:603706 公司简称:东方环宇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报告



二零一八年八月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李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应杰声明:
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所涉及公司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九、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
析”中“二、其他披露事项”的“(二)、可能面对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5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 8
第四节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 11
第五节 重要事项 ........................................................................................................................... 17
第六节 普通股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0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31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32
第九节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 32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33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 121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本公司、公司、东方环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环宇安装



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环宇集团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明德燃气



昌吉高新明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环宇热力



昌吉东方环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环宇新能源



新疆东方环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环宇新能源



新疆环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东热源公司



昌吉市东热源热力有限公司

城西热源公司



昌吉市城西热源热力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中石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的下属单位

国家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门站



亦称储配站,接收上游来气并进行计量、调压、过滤、加臭、
检测的场站,是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的进气口,主要功能是调
压、配输、调峰等,属于城市民用燃气供气系统

天然气



在不同地质条件下形成、运移并以一定压力储集在地下构造中
的可燃性混合气体,其化学组成以甲烷为主

燃气



供城镇民用(包括家用及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的气体燃料。

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煤气、石油气等

CNG



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 Natural Gas)

CNG 运输(槽)车



配套普通加气站、母站,移动的储气设施

西二线



“西气东输二线”是西气东输系列中的第二个工程,主气源为
中亚进口天然气,调剂气源为塔里木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的国
产天然气。


东西热源



公司孙公司东热源公司与城西热源公司,分别负责承建昌吉市
区的东外环路东侧、西外环路的西侧天然气集中热源,即东热
源和城西热源。


母站



母站是建在方便从天然气输气管线取气的地方,从天然气管线
直接取气,经过脱水等工艺,进入压缩机压缩,然后对CNG运
输槽车进行充装。


价差收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
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文件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天然气销售
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16号)文件及昌吉
州相关文件的要求,因实行新的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天然气出厂价格上涨幅度,
由此形成的车用销售价提价与购进价提价之间的价差。根据昌
吉州发改委与昌吉州财政局发布的《昌吉州回族自治州车用天
然气价差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昌州发改价格〔2013〕
358号)文件规定,“价差收入”实行企业代收,将“价差收入”

做“专项应付款”核算。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东方环宇

公司的外文名称

XINJIANG EAST UNIVERSE (GROUP) GAS CO., 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李明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李伟伟

周静

联系地址

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23层
董事会办公室

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23层
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

0994-2266212

0994-2266212

传真

0994-2266135

0994-2266135

电子信箱

Liweiwei@dfhyrq.com

Zhoujing@dfhyrq.com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24层

公司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831100

公司办公地址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24层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831100

公司网址

www.dfhyrq.com

电子信箱

xj_dfhyrq@dfhyrq.com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的网址

http://www.sse.com.cn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东方环宇

603706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境内)

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定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3层

签字会计师
姓名

杨雄、惠增强

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
荐机构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






签字保荐代
表人姓名

李永柱、李良

持续督导的
时间

2018年7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本报告期

(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197,666,652.45

241,194,656.04

-18.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9,472,866.11

50,080,859.72

-1.2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42,111,472.68

45,509,106.4

-7.4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640,856.28

5,009,897.58

不适用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
年度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83,418,247.41

533,558,919.74

9.34

总资产

799,200,741.15

790,223,542.09

1.14






(二)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

(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

0.42

-2.3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1

0.42

-2.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0.35

0.38

-7.8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86

9.94

减少1.08个百分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7.54

9.03

减少1.49个百分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8 年上半年,昌吉市人民政府收购昌吉市东热源热力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城西热源热力有限
公司的热源资产作为昌吉市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公司热能销售业务下降,导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附注(如适用)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8,152,706.33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
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
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
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984,318.20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
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
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
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
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
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
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
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4,022.38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435,444.15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所得税影响额

-2,255,097.63



合计

7,361,393.43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经营模式及行业情况说明

(一)公司主营业务

本公司是以城市燃气供应为主,包括CNG汽车加气、居民生活用气、工商业客户用气,覆盖
燃气供应管网建设和供热业务,以及围绕燃气市场开发的设备安装等业务,并为客户量身订制燃
气供应解决方案的燃气综合服务商。公司目前经营区域为昌吉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主城区、各
乡镇、园区)。




(二)公司经营模式情况说明

1、天然气销售业务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通常每年与供气方中石油下属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对采购天然气价格、
供气量或供气量确定方式、计量方式、质量要求、结算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采购价格由合同双
方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指导文件经协商后确定。


公司与供气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年度具体购气量,或者约定每月或每季度由公司向供气方
提交用气计划,再由供气方根据实际供需平衡情况确定下月或下季度向公司的供气计划。


天然气使用计量方式是由合同双方每天定时在天然气管道交接点按流量计显示气量共同确认。

就天然气质量,按国家标准GB17820-2012中规定的二类气标准执行,不低于二类气或三类气标准。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用预付款的方式按月或按旬与供气方进行天然气价款结算。


(2)天然气输配模式

公司天然气以管道方式为主、车载方式为辅进行运输配送。公司天然气自上游供气方交接点
接入公司天然气门站,进行调压、过滤、计量、加臭处理,经处理后进入城市管网,进入城市管
网的天然气向各类用户及部分CNG汽车加气站供气。


管网未覆盖的各乡镇采用车载方式由CNG运输车辆运至供气站,经减压后,部分供给CNG汽
车加气子站,部分进入中、低压燃气管网向各类用户供气。


(3)销售模式

①居民用天然气

公司对于居民用户全部采取预收款的结算方式。用户向IC燃气卡充值,在用户使用天然气过
程中,流量计自动扣款。公司根据上年度入户核查的居民月平均使用气量与用户数计算每月的销
售数量,然后按销售数量与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收入。


②工商业用天然气

公司每月根据安装在客户端的流量计按实际抄表数量及合同约定单价确认销售收入。


③车用天然气

公司根据汽车加气时流量计显示的加气量与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收入。


(4)销售价格定价机制

根据《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天然气价格的指导文件,我国天然气价
格实行两级管理的定价机制。出厂基准价和管道运输价(对公司而言指门站价格、对中国石油的
上游采购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终端销售价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公司天然气销售业务具体定价机制情况如下:


天然气销售类别

定价机制

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

居民用户基本为固定价格,以当地政府核准价为准

工商业用天然气销售

市场销售价格最高价由当地政府确定,公司可在政府限定的最高
价范围内调整。


车用天然气销售



2、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经营模式

公司根据不同类型用户的用气申请,进行现场勘查,然后进行安装方案设计、评审、工程预
算编制及送达、第三方(业主)审核、商务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竣工验收、通气点火、制卡售
气。


3、天然气供热业务经营模式

公司以采购的天然气为燃料,通过燃气热水锅炉系统对水加热,通过城市供热管网向城市热
力供应商销售热能或采用分布式能源供热系统向用户终端直接供热。2018年2月,公司将东西热
源相关资产出售,出售后公司不再从事热能趸售业务,仅保留少量直接供热业务。天然气供热业
务居民及工商业用户参照政府的定价机制。




(三)行业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本公司归属“D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及“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 行业发展情况


(1)城市燃气行业发展迅速

城市燃气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趋势息息相关,并呈现
出与经济发展正相关的周期性特点,近十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带
动城市燃气行业快速发展。


城市管网建设方面,近年来城镇燃气管网建设发展迅速。根据《2016年城乡建设统计公报》,2016年我国城市供气管道长度已经达到55.1万公里,较2012年增长了60.76%,2012年至2016
年的年复合增长率达12.60%;2016年我国的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了95.75%;城市天然气供应量
大幅提升,2016年我国城市燃气供应量达到1,171.7亿立方米,较2012年增长了47.4%,2012
年至2016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0.18%。


(2)天然气消费量逐年提升

从能源消费结构来看,天然气消费量占一次能源的比重逐年上升,但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

2011年至2016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由4.50%稳步增长至6.20%。同期,
世界天然气消费量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始终处于20%至25%之间,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近年
来,我国的天然气消费量呈逐年增长的态势2011年至2016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由1,509亿立
方米增长至2,103亿立方米,年均复合增长率为8.65%。根据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2017年天然
气消费数据表明,2017年全国天然气消费量2,373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5.3%。


(3)加大清洁能源的利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制定的十三五规划建议精神,我国未来发展必须坚持节
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中国能源消费呈现出清洁化、环保化的趋势。大力发展天然气已
经成为改善环境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相关政策,指导天
然气行业的改革与发展,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2017年9月6日,国家能源局


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部署北方采
暖区的清洁供暖工作,加快“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取暖工程设施的改造进度。


2、公司所处行业地位

公司以城市燃气供应为主,拥有昌吉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在昌吉市处于优势竞争地位。

公司的气源来自新疆油田的克乌线;2016年,公司开通了西二线三工镇接收站作为第二气源。多
气源的供应大幅提升了公司的供气保障度,以满足下游用户的持续供气需求。


公司具备较为全面的燃气设施设备安装施工资质,具备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其施工资质包
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贰级资质、GB1级、GB2(2)级、GC2级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资质以及一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
修等施工资质,且拥有中国石油管道工程、西部管道工程的施工资格等。



二、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7年12月15日,昌吉市人民政府向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收购环宇东、西
天然气热源的批复》,决定收购东、城西天然气热源作为昌吉市应急调峰备用热源。2018年2月
14日,东热源公司、城西热源公司分别与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资产收购协议》,协议
约定,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东热源公司、城西热源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房产和机器设
备)、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收购,双方确认东热源公司资产2,831.12万元,城西热源公
司资产5,065.30万元。




其中:境外资产0(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0%。





三、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区位优势

本公司位处新疆经济发展核心区,区域市场的繁荣将带动公司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从而使
得本公司具有显著的区位优势。


随着中央“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全国14个重点开发区
之一的天山北坡经济带率先发展城市和新疆17个城市群之一的乌昌石城市群重点建设城市,昌吉
市已成为西部地区重点培育的新的增长极和重要能源战略基地之一。昌吉市地处乌昌地区(乌鲁
木齐市-昌吉市)“半小时经济圈”、“乌昌石城市群”(乌鲁木齐市、昌吉市、石河子市城市群)
核心区,东距乌鲁木齐市30公里、国际机场18公里,乌昌大道、乌奎高速公路和联通第二座亚
欧大陆桥的北疆铁路穿城而过。随着乌昌轨道交通项目启动、乌鲁木齐机场的扩建,昌吉市将处
于集空运、铁路、高速公路等现代交通方式于一体的大交通、大流通格局之中,区位优势将更为
突出。


公司的业务发展与昌吉市经济发展、燃气普及程度、人口数量等因素密切相关。昌吉市经济
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将会吸引更多的人口,人口数量的增长将会带动城市
天然气行业的发展。


2、多气源优势

公司的气源来自新疆油田的克乌线;2016年,公司开通了西二线三工镇接收站作为第二气源。

多气源的供应大幅提升了公司的供气保障度,以满足下游用户的持续供气需求。



3、市场占有优势

本公司已经从事城市燃气的投资与运营多年,拥有城市燃气长期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范围
为新疆昌吉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主城区、各乡镇、园区),为昌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主要天
然气运营商。该范围内,仅有公司与明德燃气两家公司经营天然气销售业务,明德燃气的供气范
围为昌吉市国家高新区,供气范围较小,且销气量较小。因此,公司具有明显的市场占有优势。


长期经营过程中,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已形成较大的管网规模,在昌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覆盖区域较广,具有规模优势。


4、技术及专业化运营管理优势

本公司为昌吉市从事城市燃气业务的企业,经过十多年的经验积累,本公司具有突出的技术
和专业化运营管理优势。


公司自2001年开始城市燃气运营,是昌吉地区最早涉及天然气供应,安装和服务的运营商。

公司将人才技术优势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基础,公司每年定期进行人员的培训,通过内部培养与
外送培训的方式,积累了大量生产、经营、技术的人才。同时,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的《先进
性标准化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安全制度,上述制度的建立,使得公司能够规范性、
标准性、科学性、高效性地进行内部管理。公司拥有一支业务素质好、对公司忠诚度高的专业技
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在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天然气安全供应、客户服务等各个经营环节上均具
备专业化运营优势。公司具备较为全面的燃气设施设备安装施工资质,具备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
其施工资质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防水防腐保温
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GB1级、GB2(2)级、GC2级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资质以及一级压力容
器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资质,且拥有中国石油管道工程、西部管道工程的施工资格等。







第四节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8年上半年,公司一如既往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运行,继续深度开发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天然
气客户。报告期内公司民用户销气量、CNG销气量、工商业销气量相较上年同期均有稳定增长。

因东西热源资产出售,热能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


公司在上半年新增《室外燃气管网分级管理办法》及《燃气设施停用或废弃拆除安全管理制
度》,内部管理取得了新成效,服务能力实现了新提升,经营态势平稳向好,安全管理成效显著,
整体水平稳步提升。


半年来,CNG市场开展针对性的营销,提升气量销售;CNG母站点供市场拓宽服务地域;公司
借助“煤改气”政策,加大了分部式采暖市场的开发。公司继续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维稳安保
力度持续加强;坚持“人才池”储备,完成两次人才招聘,引进岗位所需人员20余人,逐步实施
内部“人才梯队”建设,实行轮岗计划;公司场站开展薪酬改革,按劳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新
一轮制度修编、优化,并推行日计划、周计划、月计划,进一步细化进度安排。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天然气销售收入145,376,468.03元,同比增长30.53%,其中居民用天
然气销售收入23,949,416.24元,同比增长15.76%;CNG车辆用天然气销售收入72,551,548.55
元,同比增长12.19%;工商业户用天然气销售收入48,875,503.24元,同比增长87.87%。天然气
设施设备安装工程业务收入44,540,445.26元,同比增长33.94%。热力热能销售收入5,626,856.54
元,同比下降94.03%。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197,666,652.45

241,194,656.04

-18.05

营业成本

118,810,458.30

161,115,159.60

-26.26

销售费用

18,577,901.58

16,545,844.06

12.28

管理费用

6,241,793.70

5,317,385.73

17.38

财务费用

-57,673.15

-47,804.00

-20.6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640,856.28

5,009,897.58

不适用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1,740,302.37

36,320,960.41

不适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283,456.34

-100.00

研发支出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内公司出售东西热源资产,导致热能销售收入减少。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内公司热能销售业务减少,天然气采购量减少,导致营业成本下
降。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内公司调整CNG加气站员工薪酬,导致销售费用增加。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内折旧及中介机构费用增加,导致管理费用增长。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收入增加,导致财务费用减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下降,支付政府价差收入,
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内公司未支付普通股股利所致。


研发支出变动原因说明:无



2 其他

(1) 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项目名称

本期期末数

本期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上期期末数

上期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本期期末
金额较上
期期末变
动比例
(%)

情况说明

货币资金

64,415,786.12

8.06

119,796,944.77

15.16

-46.23

购买理财产
品所致

应收票据

4,160,000.00



200,000.00



1,980.00

用户采用银
行承兑汇票
结算增加所


应收账款

80,567,817.18

10.08

56,955,649.92

7.21

41.46

货款未能及
时回收所致

预付账款

5,293,501.27

0.66

2,703,220.90

0.34

95.82

上市中介机
构费用

其他应收款

87,984,508.29

11.01

13,107,170.30

1.66

571.27

东西热源资
产出售分期
收款

应付职工薪酬

2,649,888.70

0.33

10,910,422.88

4.25

-75.71

因期初计提
2017年度奖
金于本报告
期内支付所


应交税费

6,306,215.83

0.79

12,570,326.76

4.9

-50.2

公司支付
2017年第四
季度企业所
得税所致

其他应付款

2,203,875.59

0.28

831,090.53

0.32

165.18

应付房租押
金及工会会
费等增加所


专项应付款

22,368,442.16

2.8

36,216,894.66

14.11

-38.24

公司支付价
差收入所致





其他说明




2.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不适用


3. 其他说明

□适用√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不适用



(2) 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不适用



(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不适用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不适用

2017年12月15日,昌吉市人民政府向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收购环宇东、西
天然气热源的批复》,决定收购东、城西天然气热源作为昌吉市应急调峰备用热源。2018年2月
14日,东热源公司、城西热源公司分别与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资产收购协议》,协议
约定,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东热源公司、城西热源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房产和机器设
备)、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收购,双方确认东热源公司资产2,831.12万元,城西热源公
司资产5,065.30万元。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公司

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
例%

主营业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


净利润

环宇安


20,000,000.00

100

天然气
设施设
备安装

162,881,706.99

124,216,739.96

44,569,069.57

19,373,865.24

东方环
宇新能


80,000,000.00

100

煤矿瓦
斯综合
治理

40,668,696.73

29,561,631.78



-732,420.68

环宇热


60,000,000.00

100

城市供


64,216,766.86

54,216,766.86

5,652,063.08

-182,036.04

环宇新
能源

100,000,000.00

100

煤矿瓦
斯综合
治理

2,179,760.96

2,178,764.72



-342.58

东热源
公司

15,000,000.00

100

热力生
产和供


28,595,297.64

10,973,466.20



555,906.42

城西热
源公司

25,000,000.00

100

热力生
产和供


65,757,082.29

12,484,869.02



932,416.12





新疆东方环宇工
业设备安装有限

本期金额(元)

去年同期(元)

变动率(%)

变动原因




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收入

44,540,445.26

33,254,484.86

33.94

同期相比,工商业
安装户数增加

主营业务利润

24,202,530.78

20,734,017.88

16.73





昌吉东方环宇热
力有限责任公司

本期金额(元)

去年同期(元)

变动率(%)

变动原因

主营业务收入

5,626,856.54

3,636,936.14

54.71

同期相比,新增固
定资产折旧及人
力成本增加

主营业务利润

802,731.28

808,410.90

-0.7





昌吉市东热源热
力有限公司

本期金额(元)

去年同期(元)

变动率(%)

变动原因

主营业务收入

0

8,474,919.69

不适用

热源资产出售

主营业务利润

-242,202.60

737,444.38





昌吉市城西热源
热力有限公司

本期金额(元)

去年同期(元)

变动率(%)

变动原因

主营业务收入

0

82,147,498.77

不适用

热源资产出售

主营业务利润

-419,935.19

13,458,896.28





报告期内,东方环宇新能源与环宇新能源未实现营业收入。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二、其他披露事项

(一)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
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一)行业定价机制变化带来的业绩波动风险

根据我国目前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上游天然气的门站环节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
改委发布,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公司天然气采购价均按
上述原则与上游供气单位协商确定。公司对下游各类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公司在地方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限价内确定。因此,公司天然气采购和销售价格均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公
司向下游转移成本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如果未来公司上游天然气采购价格因国家发改委调整门
站环节指导价等原因而提高,而各地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调整下游销售价格,或下游销
售价格提高幅度小于上游采购价格提高幅度,则将导致公司毛利空间缩小,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区域高度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天然气销售业务、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以及天然气供热业务。公司全部
营业收入均在新疆昌吉市获得,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空间与昌吉市的城市化进程、区域经济发


展速度、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密切相关,一旦昌吉市的经济和社会增长放缓,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
带来直接的影响。


(三)天然气采购渠道单一的风险

公司与中国石油签署天然气购销合同、公司天然气采购全部来自于中国石油。根据国家发改
委《天然气利用政策》等文件,尽管城市燃气处于天然气利用顺序的优先地位,如果该区域天然
气的生产和供给规模不能有效满足昌吉市城市燃气的需求,将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四)其他可替代能源竞争的风险

目前公司天然气的竞争产品包括煤炭取暖、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及其他生物能源等,车用
气的竞争产品还包括汽柴油及其他新能源动力。由于公司的终端消费者范围较广,其一般会根据
成本、方便程度、安全及环境等因素做出选择,因此不能保证天然气始终是现时及未来终端用户
的必然选择。若未来出现能够替代天然气、具有环保和成本优势的新型能源,本公司将面临一定
的经营风险。


(五)特许经营权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城市燃气的输配、销售及供热供暖均属于公用事业,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
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
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取得业务经营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公司的业务经营主要集中于新疆昌吉市,特许经营权协议
均对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管理、供气安全、供气及供热品质和服务质量等各方面有明确的
要求,如果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协议,使公
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


(六)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发布《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12号)的规定,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
公司之子公司环宇安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发
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如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七)安全生产风险

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一旦燃气设施发生泄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因此安
全生产管理历来是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工作重点。尽管公司在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
的经验,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存在由于人为操作失误、
用户使用不当或管网及燃气用具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可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
响。


(八)募投资金投向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分别投资于昌吉市城镇天然气改扩建工程、工业设备安
装项目(高新密度聚乙烯聚氨酯发泡保温钢管、3PE防腐钢管、非标钢制设备、压力容器生产项
目)。该等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扩大公司的供气能力和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实际经
营状况做出,尽管本公司己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且对行业及市场
前景具有较为乐观的预判,但若本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环境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市场需求未达
预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善影响项目进程、或本公司未能有效地拓展市场,市场预期受其他
因素影响可能发生变化,将导致募投项目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存在偏差甚至初期亏损的风险;亦
或募投项目的实施可能影响公司现有的经营模式,进而对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不确定性的风
险。



(三)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决议刊登的指定网站的
查询索引

决议刊登的披露日期

2017年度股东大会

2018年3月1日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2018年4月15日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在此之前无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是否分配或转增







三、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
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诺背景

承诺

类型

承诺方

承诺

内容

承诺时
间及期


是否有
履行期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如未能及
时履行应
说明未完
成履行的
具体原因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股份
限售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李
明;实际控制
人李伟伟

注1

2018年
7月9日
起36个






不适用

不适用

股份

股东环宇集团

注2

2018年





不适用

不适用




限售

7月9日
起36个


股份
限售

股东王根义、
杨东红、李春
丽、张海豹

注3

2018年
7月9日
起36个






不适用

不适用

股份
限售

股东刘新福

注4

2018年
7月9日
起12个






不适用

不适用

股份
限售

其他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注5

2018年
7月9日
起12个






不适用

不适用

股份
限售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李
明、实际控制
人李伟伟

注6

锁定期
满后长
期有效





不适用

不适用

股份
限售

股东环宇集团

注7

锁定期
满后长
期有效





不适用

不适用

股份
限售

股东刘新福

注8

锁定期
满后长
期有效





不适用

不适用

股份
限售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注9

锁定期
满后长
期有效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李
明;实际控制
人李伟伟;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

注10

2018年
7月9日
起36个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李
明、实际控制
人李伟伟

注11

长期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注12

长期





不适用

不适用

解决
同业
竞争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李
明;实际控制
人李伟伟

注13

长期





不适用

不适用

解决
同业
竞争

明德燃气

注14

长期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李
明;实际控制

注15

长期





不适用

不适用




人李伟伟

其他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李
明;实际控制
人李伟伟

注16

长期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李
明;实际控制
人李伟伟

注17

长期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李
明;实际控制
人李伟伟

注18

长期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环宇
集团

注19

长期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李
明;实际控制
人李伟伟

注20

长期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李
明;实际控制
人李伟伟

注21

长期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公司

注22

长期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李
明;实际控制
人李伟伟

注23

长期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注24

长期





不适用

不适用



注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明与实际控制人李伟伟承诺:(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公司或环宇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注2:股东环宇集团承诺:(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注3:股东王根义、杨东红、李春丽、张海豹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该部分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注4:股东刘新福承诺:(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注5:其他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上述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注6: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明与实际控制人李伟伟承诺:(1)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注7:股东环宇集团承诺:(1)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环宇集团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2)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注8:股东刘新福承诺:(1)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
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3)本
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注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注10: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明;实际控制人李伟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票的预案。回购预案包
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内容。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
回购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
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公司已回购公司股份总数3%的股份,则可终止
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将无法满
足上市条件;

(2)公司实施完毕股票回购后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
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
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公司之日起3个月内
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增持了公司股份总数3%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
该次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并且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则启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措施。


如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能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公司履行完毕其
增持义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然存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
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的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公
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其他董事的平均税后薪酬的50%为限);但
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注1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明;实际控制人李伟伟承诺: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
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新疆东
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利益。



注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
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注1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明;实际控制人李伟伟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且不从事任何与东方环宇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
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方环宇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
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东
方环宇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人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东方环宇
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东方环宇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
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5、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东方环宇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
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
业秘密;

6、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果未来本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东方环宇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
竞争,将本着东方环宇及其子公司优先的原则与东方环宇协商解决;

7、不利用东方环宇的股东的地位直接或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东方环宇资金;若因东方环宇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致使东
方环宇遭受任何责任或处罚,或因此给东方环宇造成任何损失的,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8、在本人作为东方环宇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
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东方环宇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14:明德燃气承诺:东方环宇拥有新疆昌吉市行政区域范围(含主城区、各乡镇、园区)
(“东方环宇特许经营区域”,含东方环宇未来取得的其他特许经营区域)城市燃气的特许经营
权。明德燃气拥有昌吉市国家高新区(“明德燃气特许经营区域”)城市燃气的特许经营权,不
得在除昌吉市高新区以外的昌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城市燃气业务,实际业务中明德燃气也仅


在昌吉国家高新区范围内从事天然气销售与供应业务。明德燃气进一步承诺,于东方环宇为明德
燃气持股5%以上(含本数)股东期间,在前述明德燃气特许经营区域之外,本公司不谋求东方环
宇特许经营区域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不从事与东方环宇相竞争的业务。


注15: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明;实际控制人李伟伟承诺:

1、承诺本人、本人亲属、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今后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违规占用、使
用或实际支配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任何资产。2、如承诺人违反上
述承诺给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造成任何损害的,承诺人同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
任何损失。


2、严格限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与东方环宇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东方环宇
资金,不要求东方环宇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

3、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要求东方环宇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注16: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明;实际控制人李伟伟承诺:若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前未规
范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而产生任何补偿、第三方索赔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补缴员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或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本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补
偿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注17: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明;实际控制人李伟伟承诺:如煤矿瓦斯治理项目将来收益
未达预期、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需要计提减值、该项目的相关投入不能收回、该项
目的相关政府批准无法办理或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该项目出现权属纠纷等情况,本人或本人
控制的除东方环宇外的其他企业将收购该项目或收购东方环宇新能源的100%股权,或本人保证促
成其他第三方收购该项目或收购东方环宇新能源的100%股权。若收购项目,收购价格不低于该项
目经审计的投资额;若收购东方环宇新能源100%股权,收购价格且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和评
估值。本人愿意承担东方环宇因该项目而承担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注18: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明;实际控制人李伟伟承诺:如东天然气热源建设项目、城
西天然气热源建设项目需要计提减值、项目相关投入不能收回、该项目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等
情况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足额补偿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公司
支付任何对价。如政府最终未向公司收购东西热源项目,本人或本人控制的除环宇燃气外的其他
企业将收购该项目(收购方式包括收购东热源公司、城西热源公司股权)。若收购项目,收购价
格不低于该项目经审计的投资额;若收购相关公司股权,收购价格且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和
评估值。本人愿意承担环宇燃气因该项目而承担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注19: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环宇集团承诺:如果收购方(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
行《资产收购协议》的付款义务、经东方环宇或其他下属子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环宇集团将
承担东方环宇或其他下属子公司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注20: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明;实际控制人李伟伟承诺:如公司未来因与股东的股权纠
纷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足额补偿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公司支付任何对
价。


注2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明;实际控制人李伟伟承诺:如果本公司位于72区2丘1
栋1层三工镇中沟村二组的防腐厂库房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本人将承担东方环宇及其子公
司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注22:公司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
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一)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
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计划,并按照发行价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本公司将于股份回购义务产
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回购。


(二)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
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计划,并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本公司将于股份回购义务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第二点所述之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
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四、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
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
或金额确定。


注2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明;实际控制人李伟伟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
《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计划,按照发行价并
加算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本人将于股份回购义务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


三、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第二点所述之情形,则本人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
实施原限售股份购回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
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注2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二、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二)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
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三、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
改变或导致无效。


四、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五、 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六、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处罚及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八、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履行的法院生效判决,不存
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




九、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十、 重大关联交易

(一)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
类型

关联交易
内容

关联交易
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的比例
(%)

关联交易
结算方式

新疆东方
环宇建筑
安装工程
有限责任
公司

股东的子
公司

接受劳务

土建工程、
地坪工程

市场定价

315,315.32

14.97

按季结算

昌吉东方
广场物业
服务有限
责任公司

股东的子
公司

水电汽等
其他公用
事业费用
(购买)

水电及物
业服务

政府定价

282,815.06

5.92

按月结算

新疆新港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股东的子
公司

水电汽等
其他公用
事业费用

电费

政府定价

79,291.28

1.7

按月结算




(购买)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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