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08月30日 00:18:13 中财网

中银中债
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中银中债
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8年
7月
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120号文募集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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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债
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九、基金的投资
40
十、基金的财产
4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六、风险揭示
6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2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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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债
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中债
3-5年期农
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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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中债
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中债
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中债
3-5年期农发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中债
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中债
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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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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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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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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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
场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
10月至
2012年
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WANG Chao)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
主管,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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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首席产品经理。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
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
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副
总经理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
2015年
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
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
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
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
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
电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
商会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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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

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

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
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
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WANG 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
理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拟任基金经理

郑涛(ZHENG Tao)先生,金融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2015年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专户投资经理。2016年
6月至今任中银美元债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
6月至今任中银丰实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至今任中银丰和基金基金经
理。中级经济师,2017年
12月至今任中银丰禧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月至今任中银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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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9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黄

金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

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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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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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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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
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
公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
经营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
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
项。

(3)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
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
和章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
稽核报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
漏洞。

(4)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审计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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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
制的作业流程。


(5)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
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

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
制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
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
方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
介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
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
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
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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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禁披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
告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审计控制:包括制定审计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
程控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
度、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
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
估体系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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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年
10月
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
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
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
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
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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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
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
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海外高
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
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
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员、副主任
科员,国际业务部、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
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年
6月
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762.81亿元,
比去年末减少
1.95%。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三十二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
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个月基金(LOF)、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
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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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
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
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
回报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
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
置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国泰添益混合基金、鑫元得利债
券型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元鑫灵
活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
君信混合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
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
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广发汇瑞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
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
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
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
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瑞盈半
年定开债券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
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
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民生加银鑫
顺债券型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金、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博时鑫禧灵活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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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混合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国联安安
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
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
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
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
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
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
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
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
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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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
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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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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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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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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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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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8年
7月
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120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
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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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

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

日(T日)后的第
2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客户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1000元/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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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 945.36份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6、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
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募集期间有权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如本基
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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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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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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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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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客户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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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10%
Y≥30日
0

注:上表中,
1年按
365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履行
相关程序后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
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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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
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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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之一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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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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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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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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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
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化跟踪
误差不超过
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农发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
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
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将年化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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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策略
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划分债券层级、筛选目标组合成份券和逐步调整
建仓。


①划分债券层级
本基金根据债券的剩余期限将标的指数成份券划分层级,按照分层抽样的原
理,确定各层级成份券及其权重。

②筛选目标组合成份券
分层完成后,本基金在各层级成份券内利用动态最优化或随机抽样等方法筛选出与各
层级总体风险收益特征(例如久期、凸性等)相近的且流动性较好(主要考虑发行规模、
日均成交金额、期间成交天数等指标)的个券组合,或部分投资于非成份券,以更好的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③逐步建仓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的市场流动性情况和市场投资机会逐步建仓。

(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策略
①定期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每月评估投资组合整体以及各层级债券与标的指数的偏离情况,定期对
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确保组合总体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并缩小跟踪误差。


②不定期调整
当发生较大的申购赎回、组合中债券派息、债券到期以及市场波动剧烈等情况,导致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出现偏离,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交易成本、偏离程度等因
素,对投资组合进行不定期的动态调整以缩小跟踪误差。



2、其他投资策略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其他
投资策略。例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或债券一、二级市场间
的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还可以使用事件驱动策略,即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对投资
标的定价的影响而进行套利;也可以使用公允价值策略,即通过对债券市场价格与模型价
格偏离度的研究,采取相应的增/减仓操作;或运用杠杆原理进行回购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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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债
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分管投资领导
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报告,负责制定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季度资产配置
调整计划和转持股份产品的投资方案;参考投资报告,审定核心投资对象和范围,并定期
调整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参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建议、
行业投资比例和整体组合的绝对和相对风险控制水平,关注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
增值性、稳定性、分散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确定具体
的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间,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进行日常分析和管理。为有效控
制组合风险,基金经理只有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才可以超越权限超配个别证券。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定期提出宏观分析、
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
策的依据。


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运用组合业绩评估系统,定期对投资
组合中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风格轮动、个股选择、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对整体业
绩的贡献进行归因分析。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分析、监控和报告。根据反
馈结果,基金经理及时对组合进行必要的调整。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研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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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债
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行业、个券、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数量小组利
用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定期(月)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
小组的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制定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个股
投资策略,在严格贯彻投资流程和投资纪律的基础上,严格控制风险构建投资组合,进行
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组合优化。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直接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确认。交易执
行结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经基金经理确认后交给基金行政人员存档。


(5)业绩评估
数量小组和风险控制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业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
投资组合、个股选择、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该评估结
果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组合维护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结合行业、个股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
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
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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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债
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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