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上投安泽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8月)
上投摩根 安泽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注册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 6]2936 号文 注册 日期: [ 201 6 年 12 月 1 日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 6 年 12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 6 ] 2936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非上市企 业,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企业经营风险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 点。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 中等 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8 年 7 月 17 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截 止日为 201 8 年 6 月 3 0 日。 二零一 八 年 八 月 上投摩根 安泽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 ..... 1 二、释义 ................................ ................................ ..... 1 三、基金管理人 ................................ ............................... 5 四、基金托管人 ................................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17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 1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 19 八、基金的投资 ................................ .............................. 27 九、基金的业绩 ................................ .............................. 39 十、基金的财产 ................................ .............................. 4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4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4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4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48 十六、风险揭示 ................................ .............................. 5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5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5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4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9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 ...................... 9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95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上投摩根 安泽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 安泽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金 ”)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 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安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安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安泽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安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安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认购:指在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5 、元:指人民币元 4 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 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1 、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 2 、 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 3 、 C 类份额:指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5 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 6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兵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 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56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 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 %和 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 %变更为目前的 5 1% 和 49% 。 2006 年 6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 “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变更为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万 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 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金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 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 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 Michael I. Falcon 金融学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退休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队成员、 集团资产管理亚太区营运委员会主席。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机构分销业务总监、机构业务拓展总监、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 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武汉分行副行 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总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董事:丁蔚 硕士研究生。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 总部银行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名摩根大通证券)、摩根富林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 ( 主修财务 ) 、企管硕士、经济硕士等学位。 现任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金融与治理中心主任。曾经在加里 伯利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旦大学金融系等单位任教。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 赵峥嵘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行长及杭州分行行长等职务。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绩 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尚 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名摩根大通证券)、摩根富林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张军 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徐汇支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 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研究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 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 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杨红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技术经济与管理博士 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稽核监督部业务副经理、营业部副经理兼工会主席、零售银行部 副总经理、消费信贷中心总经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信贷部总经理、个人 银行发展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施虓文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2012年7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在研究部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主要承担量化支持方面的工作,自2017年1月 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上投摩根安泽回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2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2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隆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 投摩根安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富时发达 市场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唐瑭女士,英国爱丁堡大学硕士,2008年2月至2010年4月任JPMorgan(EMEA) 分析师,2011年3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 自2015年5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岁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 12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轮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6年6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上投摩根纯债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岁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及上投摩根安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2月起同时担任上 投摩根安隆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安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杜猛,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孙芳,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朱晓龙,研究总监;孟晨 波,总经理助理兼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聂曙光,债 券投资部总监;张军,投资董事;黄栋, 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 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0 )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 、风险管理体系: ( 1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 2 )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 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 3 )经营管理层下设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 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 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 措施。 ( 4 )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 修改建议。 ( 5 )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 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 6 )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 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 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亿元,增幅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 长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 “2016 亚太区最佳 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 中国最 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及 中国银行业协会 “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 “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 国《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 “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 “ 最佳托管专家 ——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 最佳托管银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 “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 代销机构: (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 :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国际互联网网址 : www.swhysc.com (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 :830002 )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00 - 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 - 5115 0298 传真: 021 - 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936号文《关于准予 上投摩根安 泽 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自 2017年1月9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7年1月11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550,207,719.19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份额 550,004,819.19 元人民币、 C 类份额 202,900.00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550,207,719.19 份(其中 A 类份额 550,004,819.19 份、 C 类份 额 202,900.00 份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1,008.80 元人民 币(其中 A 类份额 11,000.21 元人民币、 C 类份额 8.59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1 1,00 8.80 份(其中 A 类份额 11,000. 21 份、 C 类份额 8.59 份 )。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 式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 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 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0 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如 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 ( 1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1. 0 %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0.6 %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以上(含), 30 日以内 0.75% 30 日以上(含),一年以内 0.50% 一年以上 ( 含 ) ,两年以内 0.35% 两年以上 ( 含 ) ,三年以内 0.2 % 三年以上 ( 含 ) 0 %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 期限 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以上(含), 30 日以内 0.5% 30 日以上(含) 0% 3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 A 类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 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 C 类份额,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追求稳健收益作为基金的投资目标,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 3 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 分析和预测,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运行趋势,结合对资金供求状况、股票债券市 场的估值水平以及市场情绪的分析,评估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加以分析比较,形 成对不同类别资产表现的预测,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 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 配置比例。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市场风险的变化以及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的相对变化趋势, 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之间的比例,在严格控制基金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提高基金收益。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 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市场规模等情况, 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债策略、可转债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 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 动态 调整。 ( 1 )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对未来市 场的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 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 险。 (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 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影响外,还将 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 利率等,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的预期,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 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 主要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 平和债券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将分别采用以下的 分析策 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信用债市场容量、市场结构、流动性、信用利差的历史(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