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南华丰和混合:招募说明书
南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华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八 年 八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17 年 7 月 13 日证监 许可【 20 17 】 1223 号文 、 2018 年 3 月 6 日 《 关于南华 丰和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 (机构部 函 【 20 18 】 510 号 )进行 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 : 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 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除外。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7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70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71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85 第一部分 绪言 《南华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 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华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南华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华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南华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华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南华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华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 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 、基金 份额类别:指根据 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 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 南华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4 、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55 、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 7 、流通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三层 邮政编码:100007 法定代表人:路秀妍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7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谢超 联系电话:4008105599 股权结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柯先生:董事长,博士。1992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中国证监 会稽查二局、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二部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2月加入南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路秀妍女士:董事,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士学位。1992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建行信 托投资公司、浙江钱塘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信达期货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易升先生:董事,博士。2010年参加工作,任职于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担任企业 运营分析部部长。 陈松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78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马里兰大学、台湾政治大 学,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历任马里兰大学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兼系主任、上海 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王艳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1998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历任 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律师、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主任律师。 朱国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1983年参加工作,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曾兼任 上海金鹏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执行监事,执行监事由职 工代表崔楠担任。 崔楠先生,执行监事,经济学学士。2005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二 部、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2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叶柯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路秀妍女士:总经理、代行督察长,简历同上。 王明德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至2000年任职于北 京中怡康经济咨询公司,担任研究员。2000年至2002年任职于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担 任研究员。2002年至2011年任职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所副所长、所长。2011 年至2015年任职于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所所长。2015年至2017年任职于泓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兼投研总监。2017年4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5日起任 职)。 陈琨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至2006年任平安集团 渠道发展事业部团队主管;2006年至2018年历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区域总监、机构业 务总监、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营销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职务。 2018年5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周昱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量化 投资与产品负责人。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高级经理。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方正富邦创融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蔡峰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年至2016年任 职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2016年至2018年任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 构投资二部。2018年7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刘斐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08年至2009年, 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9年至2012年,任职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研究员。2012年至2013年,任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3 年至2015年,任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5年至2017年,任职于泓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瑞 盈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16日起任职)、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起任职)、南华丰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26日起任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 王明德先 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 成员: 刘斐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曹进前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08 年至2010年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师。2010年至2015年任职于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年金投资部投资助理。2015年至2017年任职于泓德基金交易 部,担任中央交易员、债券交易主管。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 丰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起任职)、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起任职)、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5日起任职)。 尹粒宇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9年至2012年任职于成 都银行新都支行。2012年至2013年任马来西亚丰隆银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外币及衍生品交易 员。2013年至2017年任成都银行资金部本币市场交易员。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起任职)、南华 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5日起任职)。 李瑞伟先生:学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5年债券市场经验,具 有较为丰富的交易经验,曾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经纪人,英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员。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进行运作,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审查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对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经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1)董事会下属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2) 公司经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 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 673 号 联系人: 马强 联系电话: 010 - 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 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 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 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 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 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2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 90% 员 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 托管资格。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0只。至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 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1789.0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名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 路秀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599 传真: 010 - 58965908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10 - 58965 891 公司网站 : www.nanhuafunds.com 个人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https://trade.nanhuafunds.com/etrading/ 。 2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 机构 名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 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商务楼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 路秀妍 全国统一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105599 传 真 : 010 - 58965908 联系人: 王磊 三、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 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11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8楼、11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 话:0571 - 87901111 传 真:0571-87901501 经办律师:俞晓瑜、刘森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根据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 证监 许可 【 2017 】 1223 号 文 、 2018 年 3 月 6 日《关于南华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 2018 】 510 号) 进行 募集 。 二、 基金 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 A 、 C 两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均 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 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八、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 18 年 9 月 5 日 至 20 18 年 9 月 28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 本招募说明书第七 部分 第 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 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十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 、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等 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 1 )本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 2 )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4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 的 销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 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元 人民币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元 人民币 , 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 基金 销售网点 具体 规定为准。 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元人民币,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 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 万元人 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 (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 / 追加最低金额 为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 可 由 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 5 )基金募集期间 , 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 占 所有投资者累计认购总规模 的比例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 0% , 也不得有变相规避 50 % 集中度的情形。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 、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支付认 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 认购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6% 0% 100 万≤ M < 300 万 0.4% 300 万≤ M < 500 万 0.2% M ≥ 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注:M为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 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0.6%)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940.36 = 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 + 5 ) /1.00 = 99 45.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 10,000 + 5 ) /1.00=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10,005.00 份基金份额。 6 、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 2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 本公司 的直销中心 、 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 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 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如果 接受某笔或某些 认 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占所有投资者累 计认购总规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存在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7 、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内 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 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 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赎回,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总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也不 得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 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8% 0% 100 万≤ M < 300 万 0.6% 300 万≤ M < 500 万 0.4% M ≥ 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注:M为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 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于持有 A 、 C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A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A 类份额 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A 类 份额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上述 “ 月 ” 是指 30 个 自然日。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 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7天≤Y<30天 0.50% 30天≤Y<180天 0.50% 180天≤Y<1年 0.10% Y≥30天 0%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3 、 赎回费用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 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 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1 )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 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0/ ( 1 + 0.8% )=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 50,000 - 49,603.17 = 396.83 元 申购份额= 49,603.17/1.0500 = 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 2 ) 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