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富国金融债债券:招募说明书
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 一 八 年 九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4 重要提示 富国金融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已于 201 8 年 6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 8 】 984 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 等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 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既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 富 国金融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富国金融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金融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 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 ) 20361818 传真:( 021 ) 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 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8 年 8 月 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 业务部、营销管理 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 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 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 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 ; 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 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 QFII 、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 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 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 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 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 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 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 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 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 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 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 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 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 供资产管 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8 年 7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434 人,其中 69% 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 特许 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 t. Margaret ’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首席风险官、 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 深圳市中心支行 )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 up )。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 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 作);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 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 (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 (CFO) 及财务 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 , 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 ,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 , 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 ,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侍旭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等。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 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 ,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 , 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 , 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 , 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运营总 监。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 、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 ( 上海 ) 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3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 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 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 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 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 BARRA ) 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 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 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 、本 基金基金经理 黄纪亮, 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 2012 年 11 月 至 2013 年 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13 年 2 月起任富国强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起任富国汇利回报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和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起任富国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起任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起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睿利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任富国祥 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起任富国兴利增 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4 月起任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策略研究 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6 、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 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 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 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 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 1 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 体系 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 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 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 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 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 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 66 .79 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 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先生 ,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 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张金良先生 ,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 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 8 年 3 月 3 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 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98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 产规模 2733.95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 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 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 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 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105686 、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1 - 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2 、 其他 销 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 ) 20361818 传真:( 021 ) 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 ( 021 ) 31358666 传真: ( 021 ) 313586 00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15日证监许可 【2018】984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在发售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三、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四、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认购原则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3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七 、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 特定客户与普通客户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 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特定 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普通客户 指除 特定 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的 特定 客户) 认购费率( 普通客户 ) M < 100 万元 0. 18 % 0.60 %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 12 % 0. 4 0 %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 、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 普通 客户) 投资 100 , 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 0.6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 0 ,000/ ( 1 + 0.6 0 % )= 9 9 , 403 . 58 元 认购费用= 10 0 ,000 - 9 9 , 403 . 58 = 596 . 42 元 认购份额=( 9 9 , 403 . 58 + 55.00 ) /1.00 = 9 9 , 458 . 58 份 即:该投资者 ( 普通 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9 9 , 458 . 58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 特定 客户)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 0. 12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2,000,000/ ( 1 + 0. 12 % )= 1, 99 7 , 602 . 88 元 认购费用= 2,000,000 - 1, 99 7 , 602 . 88 = 2 , 397 . 12 元 认购份额=( 1, 99 7 , 602 . 88 + 1,100.00 ) /1.00 = 1, 99 8 , 702 . 88 份 即:该投资者(特定客户)投资2,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1,100.00元,可得到1,998,702.88份基金份额。 十、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 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 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 基金管理人 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