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景顺泰恒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时间:2018年09月08日 01:31:20 中财网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8年第
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10月
31日证监许可【
2017】194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
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投资
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
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
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
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八)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九)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十)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7月
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6月
30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3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6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81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一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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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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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自
2013年
6月
1日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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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
投资额度,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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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类别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其中
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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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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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指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
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
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
逆回购、银行存款,
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在内的有关资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座
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
6月
12日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座
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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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江西省
审计厅办公室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6年
7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
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
1996年
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至
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
席。1997至
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至
2001年间担
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
9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2005年
5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
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
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
1972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
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
CPA)、加拿大
公认管理会计师(
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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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
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Co.从事律师工作,
1993年
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
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翔先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历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
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
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
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
高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年
4月
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

2003年
3月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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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
KMV公司研究员,美
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
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量化总监。

2012

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
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
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

2016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
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
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
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
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总监助理。2008年
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基金经理如下:

万梦女士,工学硕士。曾任职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

2011年
9月加入本
公司,历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5年
7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具有
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徐喻军先生,理学硕士。曾担任安信证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专员。

2012年
3月加入本公司,担任量化及
ETF投资部
ETF专员;自
2014年
4月起担任量化
及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
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经理万梦女士曾于
2016年
2月至
2017年
2月管理景顺长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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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基金经理徐喻军先生曾于
2014年
4月至
2018年
5月管理景顺长城沪

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
4月至
2018年
7月管理
景顺长城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6、本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基金经理万梦女士兼任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安享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顺益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徐喻军先生兼任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领先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化平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
城中证
TMT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中证
TMT1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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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兼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投资总监;
余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陈文鹏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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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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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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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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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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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
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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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
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
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
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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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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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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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939)。

2017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亿
元,增幅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
洲货币》“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
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
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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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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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
QFII”等奖
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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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
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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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座
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座
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76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
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注: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

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
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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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座
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座
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82370388-1902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曹竞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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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10月
31日证监许可[2017]1947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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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A类为
005325、C类为
005326。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
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
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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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
M)
A类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08%
100万≤M<200万
0.06%
200万≤M<500万
0.04%
M≥500万按笔收取,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
A类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200万
0.6%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按笔收取,
1000元/笔

六、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公司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
体以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
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
认购金额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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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
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
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元通过某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0.8%)
= 9,920.63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20.63 = 79.37元
认购份额
=(9,920.63 + 10)/ 1.00 = 9,930.63份
即: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
10,000元通过某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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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得到
9,930.63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通过某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
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00+10)
/1.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通过某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
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10,010.00份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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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但未出现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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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8年
1月
25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泰恒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已于
2018年
2月
5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日常赎回业务以及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
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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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

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转换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或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
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
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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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限额为
1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本公司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申请时,应遵循本
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设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
不产生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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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种。A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6个月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
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
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1%
100万≤M<200万
0.08%
200万≤M<500万
0.04%
M≥500万按笔收取,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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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万

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投资者如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
0。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
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
-30日
0.75%
30日(含)
-6个月
0.5%
6个月(含)以上
0

注:1个月指
30日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
-30日
0.5%
30日(含)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其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
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
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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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元通过某银行网点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0%)=4,950.50元
申购费用=5,000-4,950.50=49.50元
申购份额=4,950.50/1.1280=4,388.74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元通过某银行网点申购本基金
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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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可得到
4,388.74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定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00/1.0160=98,425.20份
即: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设当日
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元,可得到
98,425.20份
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
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5个月,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0 = 11,480.00元
赎回费用
= 11,480.00×0.5% = 57.40元
赎回金额
= 11,480.00-57.40= 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
5个月的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元。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40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景顺长城内
需增长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3个月,对应赎回费为
0.5%,申购费为


1.0%,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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