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长荣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长荣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学孔 联系电话: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季李华 联系电话:568393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是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培训总结报告、2017年度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涉及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项 目 工作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年1月1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熟悉信息披露的相关规章制度,了解信息披露当前 的监管形势,深刻理解在新规下董监高股票交易行 为的规范,提高公司主要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 养,避免内幕交易行为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无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无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人: 李莉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事项: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是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 所持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人: 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裴美英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事项: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李莉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5%,李莉离职后半年内,本公 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是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人: 李莉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事项: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李莉女士作出了如下承诺:"本人作为天 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津长荣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本 人在此郑重承诺:在日后的生产经营、投资业务 活动中,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开展任何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 任何业务,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 失,本人承诺向公司进行充分赔偿。 是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人: 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事项: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名轩投资作出了如下承诺:"本公司作 为贵公司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未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贵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为避免未来 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在此郑重承诺:在 日后的生产经营、投资业务活动中,不利用股东 地位开展任何损害贵公司及贵公司股东利益的 活动;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贵公司相 竞争的任何业务;不向业务与贵公司所从事的业 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是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或个人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贵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本公 司承诺将向贵公司进行充分赔偿。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人: 李莉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事项: 由于公司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情况,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莉承诺:"如果税务主管部 门因天津长荣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存在的公司在天 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内注册、而在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外经营并 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而对天津长荣 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补缴税款,本人自愿 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主动代天津长荣印刷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和承担全部应补缴税款"。 是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人: 李莉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莉出具承诺:如果 存在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而未缴 纳的员工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实际 控制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代公司 补缴;如果公司因未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 会保险或公积金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 济损失,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全部代公司承担。 是 不适用 资产重组承诺人: 王建军、谢良玉、朱华山 资产重组承诺事项: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 定和交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本次向王 建军、谢良玉、朱华山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 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长荣股份2016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日前不得转让。 是 不适用 资产重组承诺人: 王建军、谢良玉、朱华山 资产重组承诺事项: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王建军、谢良玉和朱华山均出具了《关于避 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及控制或参股5%以上的其他企业(不包括 长荣股份)不得从事与长荣股份业务相同或相近 是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的业务,本承诺有效期至本人不再持有长荣股份 5%以上股份且不再担任力群股份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为止。 资产重组承诺人: 王建军、谢良玉、朱华山 资产重组承诺事项: 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王建军、谢良玉、朱 华山等各方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1)本人与长荣 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未来将尽量减少交易;在进 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 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人承诺不利用上市 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子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3)本人将杜绝一切 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资金、资 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及上 市公司子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它 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是 不适用 资产重组承诺人: 王建军、谢良玉 资产重组承诺事项: 针对标的公司知识产权,力群股份及作为其核心 人员的王建军、谢良玉针对未申请专利的主要技 术"不存在使用他人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情况"出具 了《关于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的承诺》。 同时,王建军、谢良玉还承诺了如下内容:"如 力群股份自其前身深圳市力群印务有限公司 2005年成立起至王建军、谢良玉均不再担任力群 股份任何职务期间,其使用的主要技术存在使用 他人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者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 权的情况,并因此使力群股份遭受损失的,王建 军与谢良玉愿意就力群股份实际遭受的经济损 失,按照王建军承担62.00%、谢良玉承担38.00% 的比例向力群股份承担赔偿责任,以使力群股份 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无论该损失实际发生时, 王建军、谢良玉是否仍然担任力群股份任何职务 或持有力群股份任何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此而失 效。如王建军、谢良玉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王建军、谢良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资产重组承诺人: 王建军、谢良玉、严志兵、金英瑜、肖子建、黄 革委、方超、廖声锋、叶兵 资产重组承诺事项: 综合考虑交易完成后力群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稳定性,2014年1月17日,力群股 份与王建军、谢良玉、严志兵、金英瑜、肖子 建、黄革委、方超、廖声锋、叶兵签署了《保密 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对竞业限制的内容、地域、 补偿方式、乙方承诺、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了明 确。 是 不适用 资产重组承诺人: 王建军、谢良玉、朱华山 资产重组承诺事项: 针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王建军、谢良 玉、朱华山承诺:1、已经依法对力群股份履行 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 逃出资、出资不实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 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力群股份 合法存续的情况。2、根据《公司法》142条第二 款规定: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鉴于交易对方中包括力群股份的董事长王 建军、董事兼总经理谢良玉、董事朱华山为遵守 《公司法》第142条的相关限制性规定,推动本 次重组合法顺利进行,本次交易对方王建军、谢 良玉、朱华山承诺:在本次重组获得证监会审核 通过后,力群股份85%股权实施过户之前,将先 行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力群股份的组织形式 为有限公司,再实施股权过户事宜。同时,交易 双方在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是 不适用 非公开发行承诺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惠泽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多 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福盛定增定 是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 实基金-浦发银行-嘉实睿思5号资产管理计 划、嘉实基金-广发银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全国社保基金五零四组合、鹏华资产- 浦发银行-云南国际信托-云信智兴2017-237 号单一资金信托、财通基金-工商银行-杨一 平、财通基金-工商银行-锦绣定增分级11号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华骏 9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粤乐 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 优选财富VIP尊享定增6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 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1175号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1186号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恒增鑫享13 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古木投 资瑞潇芃鑫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工商银行-增益2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工商银行-恒增鑫享14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 基金-工商银行-财智定增15号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工商银行-财通定增18号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禧享6号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东洋定增3号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钱塘定增 1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深圳 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工商银行-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工商银行- 富春定增1227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 商银行-定增驱动10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1177号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1251号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深圳市朗润通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 增1095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 -财智定增16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 商银行-锦和定增分级5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 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1231号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北方国际信托-北方 信托北信盈实663组合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财通 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1176号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1289号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锦和定增分 级41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锦和定增分级19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工商银行-东洋定增4号资产管理计划、嘉实基 金-工商银行-主题精选系列之嘉实睿思七号 资产管理计划、嘉实基金-兴业银行-上海兴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光大银行-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光大银行-财通 基金-富春定增享利2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光大银行-紫金8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光大银行-北京华睿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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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孙祥林、沈智海、王玉信、朱达平、随群、 毕明、董浩、邱丞、崔艳丽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总裁 李莉女士,副总裁孙祥林先生、沈智海先生、王 玉信先生、朱达平先生以及核心管理人员随群先 生、毕明先生、董浩先生、邱丞先生、崔艳丽女 士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 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积极维护公司股 价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计划在提示性公告发布日 起三个月内(自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8月 1日之间)增持公司股票。(1)李莉女士计划自 提示性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择机通过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增持500-1,000万元人民币金额的公司股份,并 承诺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次所增持的公司股份;(2)孙祥林先生、沈智 海先生、王玉信先生、朱达平先生、随群先生、 毕明先生、董浩先生、邱丞先生、崔艳丽女士各 自计划自提示性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择机 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增持100-200万元人民币金额的公司股 份,并承诺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次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承诺人: 朱辉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朱辉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 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维护公司和 是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广大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计划在提示性公 告发布日起三个月内(自2018年5月29日至 2018年8月28日之间)增持公司股票。朱辉女 士计划自提示性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择机 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增持100-200万元人民币金额的公司股 份,并承诺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次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涉及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不涉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8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学孔 季李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8年9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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