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 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2,793,064,815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10,340,536 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不超过3,103,405,351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承诺: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华能资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 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华能资本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除非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 述相关承诺,否则,华能资本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 收益上缴发行人。”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中核财务、长虹集团、仪电控股、宝 新能源、湄洲湾控股、九华发展、兵团国资、华峰集团、华凯集团、南方传媒、阳 光照明、世纪昆仑、中铁二院、宁夏恒利通、新湖中宝、招商湘江、柏恩投资、鹏 润地产、北京信托、洋浦天清承诺: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上述股东应将违反股份锁 定承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发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7年 6月2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自公司上市后自 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股价 下跌之外,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 行调整,以下同),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以下同)应在十 五个交易日内协商确定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 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 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 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4(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 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 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 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 回购股份; ③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且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若 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 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 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 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 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 ②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5(4)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五个交易 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 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50%。 (4)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以不高于发行人最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持。 (5)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6)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回购/增持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发行人股份 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 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6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且同时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现金分 红,直至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 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招股意向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 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制定回购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本公司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决议实施 回购方案。”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承诺: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意向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且本公司存在过错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7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 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未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司 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自 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且暂停在发行 人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 止。”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华能集团承诺: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意向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且本公司存在过错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 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未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司 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暂 停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从长城证券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依法遵守有关承诺 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意向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除外。” (四)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8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就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 下承诺: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且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数量的10%;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 数量视需要而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本公司减持价格下限、减 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其他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能源就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及减 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且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数量的50%;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 数量视需要而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本公司减持价格下限、减 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新江南就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及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9 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或部分所持股 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届时最近一期合并报表口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报表 截止日后,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发行人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进行调整)。”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以上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 体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按照 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责任。同时,本公司将积极督促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其就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 公司将按照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 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0(三)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承诺: 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将按照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 束措施承担责任。 如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 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董监 高将按照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 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六、老股转让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老股转让的情形。 七、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计划及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1 公司股利分配的原则为: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 司将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 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结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条件为: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盈利、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综合考 虑公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确保 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除遵照上述股利分配政策外,公司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 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 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并得以实施,则公司截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 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2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证券市场波动风险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及收入利润情况与证券市场表现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而证券市场受到宏观经济表现、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发展程度、国际经济形势和境 外金融市场波动以及投资者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呈现一定的周期性,导致业绩 可能在短期内有一定波动。这将给本公司的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自营业务、信用 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经营和收益带来直接影响,并且这种影响 还可能产生叠加效应,从而放大本公司的业绩波动风险。 证券市场的波动,对本公司收入、利润造成直接影响。例如在股指上涨期间, 会带来二级市场成交量的提高,从而带动公司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资产管理 业务等收入的增长。同时,二级市场股票估值的提高,使公司自营业务产生的投资 收益相应增长。而在股指下跌期间,市场成交量的萎缩导致公司经纪等业务收入的 下降和自营业务投资收益的减少。 在证券市场周期性、波动性的影响下,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501,218.47万元、348,355.87万元、295,105.24万元和137,531.61万元,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2,827.60万元、97,329.26万元、88,983.49万元和31,233.93 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2,028.58万元、 101,370.04万元、85,220.56万元和30,056.99万元。与2017年同期相比,公司2018 年1-6月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降幅分别为8.57%、28.57%、28.49%。综合目前证券市场情况, 公司预计2018年1-9月及全年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存在较2017年同期下滑的风险。 (二)证券行业竞争风险 1、与国内证券公司和国外证券公司竞争的风险 截至2017年末,我国共有131家证券公司。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时间较短, 证券行业业务同质化严重,对传统经纪业务或通道业务依赖性较强。目前国内大型 券商分布地域相似,业务品种和目标客户群也比较类似,行业整体竞争日趋激烈, 各家券商都面临着诸如客户流失、市场占有份额下降等风险的挑战。目前,已有多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3 家证券公司通过兼并收购、增资扩股、发行上市等方式迅速扩大资本规模、提升竞 争实力;或通过特定地域优势或特定业务优势建立差异化特征,形成了比较竞争优 势。 此外,随着我国国内金融服务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外资券商对我国证券市场参 与程度将进一步加深,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也会逐渐扩大,而在公司治理结构、品 牌声誉、资本金与创新能力等方面,中资券商与外资券商尚存在一定差距,外资券 商在海外承销、跨市场运作方面也有着更丰富的经验。 因此,证券行业未来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若公司不能继续保持并强化已形成的 竞争优势,不能快速提高自身的资本实力,不能及时提高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不 能拓展盈利渠道,构建核心竞争优势,探索出差异化的发展道路,未来将可能面临 客户流失、业务规模萎缩、市场份额下降、盈利能力下滑的风险。 2、与其他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金融竞争的风险 随着监管层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在证券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领域的逐渐放开,上述机构通过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开 拓创新,向证券公司传统领域不断渗透,也将与公司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相比传 统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资产规模、品牌影响等诸多方面 比证券公司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凭借其灵活的运作机制、 广泛的业务范围,也将对证券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的挑战。 此外,在证券行业加快业务产品创新和经营模式转型的背景下,互联网在提高 证券市场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的同时,通过对证券销售、证券交易、融资渠道等方 面的渗透,以及其海量客户基础和互联网服务优势介入金融领域,逐渐打破证券行 业依靠牌照和通道盈利的固有模式,改变了行业竞争环境,导致证券经纪业务交易 佣金率下滑、理财客户迁移等影响。 若公司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及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不能找到差异化模式, 建立竞争优势,则会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盈利能力下滑的风险。 (三)证券行业创新风险 自2012年召开首届券商创新大会以来,监管层在券商创新大会上已明确提出 了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放宽业务范围 和投资方式限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支持跨境业务发展等十一大类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4 证券公司创新发展举措。针对这些创新举措,公司有序开展了互联网金融、股票收 益互换、基金服务等创新业务。 但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创新业务面临盈利状况不确定,业务的开展受公 司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监控措施、人才培养、产品开发、信息技术水平影响等风险。 由于创新业务开展时间较短,且不具备行业惯例可供参考,若公司未来在开展创新 业务过程中,未能有效控制上述风险,将可能导致创新业务失败或产生损失的风险, 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四)经营及业务风险 本公司主要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目前,本公司经营及业务风险主要包括经纪业 务风险、自营业务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证券信用业务风 险等。 1、经纪业务风险 经纪业务是公司的传统优势业务,是公司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经纪业务收入 与二级市场交易量和市场佣金水平密切相关。报告期内,公司经纪业务收入(分部 口径)分别为315,060.69万元、180,536.92万元、172,042.19万元和79,666.73万元,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86%、51.83%、58.30%和57.93%,2016年和2017年 同比增长率分别为-42.70%和-4.70%。受2015年下半年我国证券二级市场波动的持 续影响,2016年以来我国证券二级市场整体活跃度较2015年出现下降,导致公司 经纪业务收入相较2015年亦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经纪业务的收入波动主要由股票基金交易规模变动及佣金率变动组成。其中, 报告期内,公司股票基金交易额分别为45,765.46亿元、25,115.49亿元、21,115.71 亿元和9,670.59亿元,2016年、2017年同比变动分别为-45.12%、-15.93%。报告期 各期,公司股票基金交易份额分别为0.85%、0.91%、0.86%和0.84%,总体市场份 额相对稳定,报告期各期交易金额的波动主要与市场行情直接相关。同时,受到市 场竞争的影响,公司的平均佣金费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报告期各期,公司平均 佣金费率分别为0.0392%、0.0294%、0.0274%和0.0277%,行业平均佣金率分别为 0.0497%、0.0379%、0.0336%和0.0316%,公司佣金率趋势与行业保持一致。 若未来市场景气程度下降,同时公司不能阻止佣金费率的进一步下降,则公司 的经纪业务收入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52、自营业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不含权益工具投资)合计占自有资产(总资产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 和代理承销证券款后)的比例为43.09%、45.10%、49.72%和60.59%。公司证券投 资及交易业务收入(分部口径)分别为122,306.87万元、52,526.50万元、37,392.02 万元和29,975.3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40%、15.08%、12.67%和21.80%。 本公司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主要由债券、股票、基金等组成,易受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如果未来证券市 场行情走弱,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将可能对本公司经营业绩、偿债 能力带来不利影响。如国内经济环境出现极端不利情况,公司或公司管理的资产管 理产品认购的债券因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现集中违约时,公司 需计提大额的减值准备及确认减值损失,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债券、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是主要组成部分,以账面价值计算,报告期各期末上述三类金融产品合计占公司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62%、60.15%、70.81%和65.58%。报告期内,公 司通过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及信托计划间接投资于“庆汇1优”、“15华信债”,由 于“庆汇1优”、“15华信债”于2018年出现违约的情况,公司出于谨慎性的考 虑,综合债券偿付义务人的偿债能力、债券预计可收回金额等因素,参考该债券的 中债估值,分别计提减值准备1,325.33万元、5,157.90万元。上述债券的减值准备 计提是充分的,公司将密切关注违约债券的处置进展,根据上述债券的最新情况及 时调整减值准备。 3、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分部口径) 分别为24,317.86万元、30,281.40万元、22,379.80万元和10,599.91万元,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5%、8.69%、7.58%和7.71%。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主要受 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管理费率、管理业绩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各期,公司平均资 产管理规模分别为1,529.51亿元、2,407.28亿元、2,771.69亿元和2,528.38亿元,2016年、2017年公司平均资产管理规模同比增幅分别为57.39%、15.14%,资产管 理规模呈稳定增长趋势。 管理业绩是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重要影响因素。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公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6 司按照规定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产品发行各环节均严格审核,确保产品规范运作。 公司为客户设定的资产管理方案会因为投资决策失误、市场波动、债务人违约等原 因导致投资收益不理想,影响客户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认可度和忠诚度,从而影 响公司后续资产管理产品的设立和推广,也影响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收益。委 托人可能基于自身预期而向公司主张收益,而使公司面临仲裁及诉讼风险。此外, 随着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开展资产管理或类似业务,公司 的资产管理业务还面临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市场竞争。 2017年以来,证券、基金行业“降杠杆、去通道”的监管政策一直贯穿始终, 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推动了券商资产 管理业务向主动管理型产品转型,更加注重风险防控能力的建设。新形势下,有投 资能力、有客户影响能力的机构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因此,券商综合的投资能力、丰富的资产配置能力以及投资风险管理能力是其 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若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不能保持卓越的管理能 力和竞争力,则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会面临无法增长甚至下降的风险。 4、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近年来公司增长最快的业务。报告 期内,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分部口径)分别为86,139.50万元、106,637.90万元、 50,013.37万元和27,136.7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19%、30.61%、16.95% 和19.73%。 投资银行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保荐风险和承销风险。保荐风险是指公司在保荐其 他企业IPO上市、再融资等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项目组成员未能勤勉尽责,信 息披露不够真实、准确、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等原因,导致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赔偿投资者损失等情形,从而使得本公司承受财务损失、声誉受损乃至法律风险, 甚至存在被暂停乃至取消保荐业务资格的风险。 承销风险是指公司在承销证券的过程中,因承销方案的不合理或对市场判断出 现失误,使得发行人未能如期足额发行证券或者因此导致公司需承担包销义务,从 而为公司带来市场声誉或财务损失的风险。 在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结构中,债券承销业务是近年来推动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快 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各期,公司债券承销规模分别为233.60亿元、551.74 亿元、277.10亿元和97.72亿元,2015年、2016年,受金融市场流动性宽松、公司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7 债市场全面扩容等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的影响,公司债券承销规模分别同比增长 103.25%、136.19%。2017年起,受市场利率攀升等因素影响,公司债发行规模受 限,导致当年公司的债券承销业务规模同比下降49.78%,对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带 来一定影响。 与此同时,公司积极推动股权类业务的发展,报告期内,公司股权承销家数分 别为11家、15家、10家和4家,股权承销规模分别为57.41亿元、210.27亿元、 58.69亿元和21.69亿元。公司原有以债券承销为重点的投资银行业务正逐渐向股债 并举、股权债券均衡发展的模式转变,若结构调整不到位,将对投行业务收入产生 影响。 5、证券信用业务风险 公司目前开展的证券信用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等。报告期内,公司融资融券日均余额分别已达到106.16亿元、75.07亿元、82.32 亿元和84.42亿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期末待购回交易金额分别为119.56亿 元、164.46亿元、243.77亿元和206.71亿元。证券信用业务已成为公司的重要业务 之一。 公司开展证券信用业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在证券信用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面临担保物市值不断下跌 而客户未能追加担保物、不能按期支付利息、不能到期支付本金而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风险。 (2)利率风险。证券信用业务收入的来源主要为利息净收入。若未来利差逐 步收窄,将对公司证券信用业务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3)期限错配风险。公司证券信用业务的资金部分由外部筹集,如收益凭证 和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回购等,若公司证券信用业务融出资金与公司筹集资金的期 限出现重大不一致,将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 6、期货业务风险 本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宝城期货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 咨询和资产管理业务。报告期各期,宝城期货有效开户数分别为28,184户、32,882 户、33,376户和34,022户,呈稳定增长趋势。虽然有效开户数逐步上升,但受监管 要求、市场变动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各期成交金额分别为75,806.67亿元、21,473.67 亿元、17,175.90亿元和6,665.79亿元,波动性较大。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8 虽然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体系, 但仍然面临着期货市场波动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保证金交易的结算风险, 以及业务与产品创新导致的风险。 7、私募债券承销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私募债券承销额分别为192.80亿元、439.55亿元、199.17亿 元和49.35亿元,承销家数分别为33家、50家、22家和8家。截至2018年6月 30日,上述113只私募债券中,已兑付的债券为22只,虽然剩余存续债券中并无 公司需承担刚性兑付条款的私募债券,但作为私募债券的承销方,若债券的发行人 到期未能按时偿还本息,公司存在被债券投资者以对债券发行人尽职调查不够勤勉 尽责而要求代为偿付债券本息的法律风险以及公司市场声誉受损的风险。 (五)政策性风险 证券行业是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业务经营受到监管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严格规制。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正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并已 逐步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证券行业监督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证券行业的法制环境 将不断完善,监管体制也将持续变革。监管政策及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将从长远上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也将对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和竞争格局产 生影响,给公司的业务开展、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不确定性。若公司未能尽快 适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成本增加、盈利能力下降、 业务拓展受限。 此外,若相关的税收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利率政策、收费标准等 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和证券行业发展产生影响,进而对公司各 项业务的开展产生影响,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六)募集资金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资本金,发 展主营业务。受未来中国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周期性变化、证券行 业竞争环境变化、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以及本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影响,募 集资金运用产生的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有所增长。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的陆续投入,将显著提升公司营运资金,扩大业务规模,促进业务发展,对公司 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鉴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 集资金投入产生效益之前,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因 此,完成本次发行后,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并特别关注上述风险的描述。 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发展主营 业务。由于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募集资金投入产生效益 之前,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按照本次发行 31,034.0536万股计算,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 公司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将有 所下降,公司即期回报将被摊薄。公司为此制定以下填补措施: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牢牢抓住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好时机,各项业务全面发展,传统业务继续巩 固,创新业务不断开拓,盈利能力持续提升,多项业务超额完成规划目标。 针对公司自身特点,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影响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重大 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制定了以下风险应对措施,包括:(1)根据经营战略、 业务特点、客户特点和总体风险偏好,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相互影响与转换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可承受的信用风险水平。(2)研究建立公 司内部评级体系,制定业务准入指引,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资金供应能力和客户信 用风险水平高低,公司对客户统一核定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开展授信业务。 (3)建立健全各业务口的履约保障管理机制,在授信业务中采用单一或组合使用 合格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方式转移或降低授信业务信用风险。 (4)对公司信用风险进行监控、预警,基于公司各类风险敞口全面分析信用风险, 完善信用风险信息传递和汇报机制,保证各类信用风险信息能以可理解的方式及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0 时、合理、准确地在各部门及管理层流动、传递和汇总。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 业绩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 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管 理水平、提升公司运行效率,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 集资金,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 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 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 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 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 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 率和盈利能力。 2、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 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具体用于:(1) 加大资本中介业务的资金配置规模;(2)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扩大资本型 业务的投资规模;(3)增加和优化网点布局、建设非现场服务平台,提升经纪业 务整体实力;(4)增强投资银行承销能力;(5)加快互联网金融建设;(6)加 大对子公司布局,积极拓展境外业务;(7)培育其他创新型业务;(8)加强信息 系统建设,提升后台综合服务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公司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1 业务范围和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高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尽量降低本次发行对 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同时,公司将 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 理,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在严控各项费用的基础上,提升经营和管 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和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公司股 东的利润分配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努力提高股东整体回报水平。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 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 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支持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愿意在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2 大会审议该等事项的议案时投赞成票(若有投票权); 5、承诺若公司未来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将支持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愿意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等事项的议案 时投赞成票(若有投票权);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 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管理措施。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 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在经营模式、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8年,随着国内经济结构转型的深入,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推进,防范金融 系统性风险成为行业主基调。金融行业去杠杆化持续推进,证券公司将继续控制资 管通道业务规模;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二级市场出现波动,证券市场股票基金 交易量下滑,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率持续走低,信用业务利差及规模有所减少, 证券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业务收入下滑;受A股二级市场行情影响,投资业 务有一定波动。 面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将严控风险,加强合规管理,推动各项业务稳健发 展经营。公司预计2018年1-9月营业收入在224,697.60万元至236,410.99万元之间, 同比变动幅度为-1.45%至3.6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47,824.60万元至 54,011.77万元之间,同比变动幅度为-28.91%至-19.7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46,424.16万元至51,930.33万元之间,同比变动幅度为 -27.23%至-18.60%;预计2018年全年营业收入在302,590.22万元至323,421.86万元 之间,同比变动幅度为2.54%至9.6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62,700.87万 元至72,432.78万元之间,同比变动幅度为-29.54%至-18.6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61,300.43万元至69,601.34万元之间,同比变动幅度 为-28.07%至-18.33%。 与2017年同期相比,公司2018年1-9月及全年经营业绩预计出现一定程度下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3 滑,主要原因为:1、受佣金率下降及信用业务利差减少影响,预计公司2018年1-9 月及全年经纪业务收入将同比下滑;2、公司2017年完成了部分股权投资项目退出, 因股权投资项目结算期不固定,预计公司2018年1-9月及全年直接股权投资收入同 比减少。总体而言,公司经营状况变动情况与行业变化情况一致,发行人的经营业 务和业绩水准仍处于正常状态,公司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财务指标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及比例 本次发行仅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 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31,034.0536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发行人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数量为准)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市盈率 【】倍(每股收益按 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每股收益【】元(同发行市盈率口径)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5.18元(按照 2018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照 2018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 ”)和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市值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 “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设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承诺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华能资本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 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 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华 能资本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除非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华能资 本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收益上缴发 行人。 2、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中核财务、长虹集团、 仪电控股、宝新能源、湄洲湾控股、九华发展、兵团国资、华峰集团、 华凯集团、南方传媒、阳光照明、世纪昆仑、中铁二院、宁夏恒利通、 新湖中宝、招商湘江、柏恩投资、鹏润地产、北京信托、洋浦天清承 诺: 1-2-24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违反上述股 份锁定承诺,上述股东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对应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提交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 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 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 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 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增资扩股、股权变更获得证监会核准之 日或向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公开发行的费用总额预计为 99,913,326.98元,其中保荐费及承 销费 87,735,849.06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5,169,811.32元、律师费用 943,396.23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86,792.45元、发行 手续费用 1,177,477.92元,以上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 1-2-25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6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发行人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GREATWALLSECURITIESCO.,LTD. 注册资本2,793,064,815元 法定代表人丁益 成立日期1996年5月2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邮政编码518034 电话号码0755-83516072 传真号码0755-83516244 互联网址 发行人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GREATWALLSECURITIESCO.,LTD. 注册资本2,793,064,815元 法定代表人丁益 成立日期1996年5月2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邮政编码518034 电话号码0755-83516072 传真号码0755-83516244 互联网址www.cgws.com 电子邮箱cczqir@cgws.com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长城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5日, 长城有限召开2014年股东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长城有限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将长城有限整体 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日,长城有限全体股东签署《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 议》,一致同意以截至201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长城有限净资产6,507,701,452.66 元为基础,按1:0.3176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股份,共计折合股份数为2,067,000,000 股,将长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4日,沃克森(北京)出 具《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沃克森评报字[2014]第0347号),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对前述资产 评估结果予以备案。2015年2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以《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67号)原则同意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2015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 复》(深证局许可字[2015]32号),核准长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适用的公司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章程的重要条款。 2015年 3月 31日,天职国际对公司截至 2015年 3月 31日止注 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 [2015]5034号”《验资报告》,同日, 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 2015年 4月 17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了《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2015年 5月 27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深圳证监局关 于接收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备案文件的回执》(深证局机构字 [2015]44号)。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设立时共有包括华能资本、深圳能源等 23名发起人。公司设立时各发 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 1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103,904.00 50.27 2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000.00 13.06 3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 26,876.00 13.00 4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0,500.00 5.08 5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 2.42 6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4,300.00 2.08 7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 1.69 8福建湄洲湾控股有限公司 2,900.00 1.40 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200.00 1.06 10福建九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200.00 1.06 11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 0.97 12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 0.97 13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779.74 0.86 14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 0.82 15深圳市世纪昆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700.00 0.82 16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00.00 0.82 17宁夏恒利通经贸有限公司 1,578.00 0.76 18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1,492.00 0.72 19招商湘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230.00 0.60 20深圳市柏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00.00 0.53 21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 0.48 22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80.26 0.33 23海南洋浦天清实业有限公司 360.00 0.17 合计 206,700.00 100.00 1-2-27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设立时,长城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 2014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长城 有限净资产 6,507,701,452.66元按照 1:0.3176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股份,共计折 合股份数为 2,067,000,000股,将长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承 继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主要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证券业 务所必需的货币资金、房产、电子设备及交易席位、商标、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 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279,306.4815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 31,034.0536万股,且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假设本次发行股数为 31,034.0536 万股,则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项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 目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比例( %)股数(万股)比例(%) 华能资本( SS) 143,922.4420 51.53 143,922.4420 46.38 深圳能源 39,397.2330 14.11 39,397.2330 12.69 深圳新江南 38,343.7823 13.73 38,343.7823 12.36 中核财务( SS) 10,500.0000 3.76 10,500.0000 3.38 长虹集团( SS) 6,860.7421 2.46 6,860.7421 2.21 宝新能源 4,993.4230 1.79 4,993.4230 1.61 有 限 仪电控股( SS) 4,300.0000 1.54 4,300.0000 1.39 湄洲湾控股( SS) 3,979.2304 1.42 3,979.2304 1.28 售 条 件 九华发展 3,018.7265 1.08 3,018.7265 0.97 兵团国资( SS) 3,018.7265 1.08 3,018.7265 0.97 股 份 南方传媒( SS) 2,442.0674 0.87 2,442.0674 0.79 宁夏恒利通 2,165.2502 0.78 2,165.2502 0.70 华凯集团 2,119.0874 0.76 2,119.0874 0.68 华峰集团 2,000.0000 0.72 2,000.0000 0.64 招商湘江 1,749.3571 0.63 1,749.3571 0.56 世纪昆仑 1,716.0000 0.61 1,716.0000 0.55 阳光照明 1,700.0000 0.61 1,700.0000 0.55 中铁二院( SS) 1,700.0000 0.61 1,700.0000 0.55 1-2-28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9 新湖中宝1,492.00000.531,492.00000.48 鹏润地产1,372.14840.491,372.14840.44 柏恩投资1,342.03180.481,342.03180.43 北京信托680.26000.24680.26000.22 洋浦天清493.97340.18493.97340.16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31,034.053610.00 合计279,306.4815100.00310,340.5351100.00 注1:上表中,股东名称后SS(即State-ownedShareholder的缩写)标识的含义为国有股东。 注2:根据国务院于2017年11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 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的规定,自该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 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 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 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按照前述规定,在本次发行上 市时,发行人上述8家国有股东不再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 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转持发 行人的相关股份。发行人上述8家国有股东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 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的规定及后续颁布的相关配套规则的规定,依 法履行相关义务。 (二)前十名股东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本公司担任的职务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华能资本143,922.442051.532深圳能源39,397.233014.113深圳新江南38,343.782313.734中核财务10,500.00003.765长虹集团6,860.74212.466宝新能源4,993.42301.797仪电控股4,300.00001.548湄洲湾控股3,979.23041.429九华发展3,018.72651.0810兵团国资3,018.72651.08 新湖中宝1,492.00000.531,492.00000.48 鹏润地产1,372.14840.491,372.14840.44 柏恩投资1,342.03180.481,342.03180.43 北京信托680.26000.24680.26000.22 洋浦天清493.97340.18493.97340.16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31,034.053610.00 合计279,306.4815100.00310,340.5351100.00 注1:上表中,股东名称后SS(即State-ownedShareholder的缩写)标识的含义为国有股东。 注2:根据国务院于2017年11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 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的规定,自该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 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 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 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按照前述规定,在本次发行上 市时,发行人上述8家国有股东不再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 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转持发 行人的相关股份。发行人上述8家国有股东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 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的规定及后续颁布的相关配套规则的规定,依 法履行相关义务。 (二)前十名股东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本公司担任的职务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华能资本143,922.442051.532深圳能源39,397.233014.113深圳新江南38,343.782313.734中核财务10,500.00003.765长虹集团6,860.74212.466宝新能源4,993.42301.797仪电控股4,300.00001.548湄洲湾控股3,979.23041.429九华发展3,018.72651.0810兵团国资3,018.72651.08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0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华能集团。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股东深圳能源的第 二大股东是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能源25.02%股份,华能集团直接 和间接合计持有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47.16%股份;深圳能源的前十大股东之 一——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能源0.32%股份,广东电力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集团持有广东省粤电集团有 限公司24%股权。 湄洲湾控股与九华发展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均为邱金财;湄洲湾控股是九华发 展的第一大股东之一,持有九华发展21.88%的股份,其控制的福建省海峡置业有限 公司持有九华发展6.56%的股份;湄洲湾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莆田市城厢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九华发展2.19%、2.19%的股份。 深圳新江南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时系招商湘江的第一大、第 二大股东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和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招商 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招商湘江25.93%股权,且持有招商湘江的股东招商湘江 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招商湘江12.96%股 权。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详见本招股意向 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 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 产品。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城长富在报告期内主要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及私募投资基金 业务。从2017年起,根据公司过渡期间的规范方案,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将由长城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1 投资继续开展,长城长富的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投资基金业务;2018年1月,经中 国证监会机构部、基金业协会及证券业协会联合会商,长城长富整改方案已经联合 机制审查认可,可以办理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2018年3月,长城 长富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城投资主要从 事与另类投资相关的业务。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宝城期货从事期货业务。公司通过 联营公司景顺长城、长城基金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二)发行人所属行业的竞争情况 1、竞争形势 长期以来证券行业高度依赖零售经纪及投资银行等传统收入,价格成为主要竞 争手段,行业竞争异常激烈。目前证券行业正在酝酿转型与分化,未来可能通过创 新改变现有的竞争格局。当前,行业的竞争呈现以下特点: (1)传统业务竞争加剧,盈利模式逐渐多元化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实施以来,监管部门鼓励创新类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 和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但由于创新类业务 受限于市场成熟度以及政策环境,各证券公司的创新类业务开展比较有限,业务种 类相对单一,不同证券公司之间的盈利模式差异化程度较低,主要收入来源依旧为 经纪、自营、投行三大传统业务,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突出。经纪业务方面,证券 公司佣金率竞争加剧,经纪业务的竞争正从单纯的通道服务竞争转向专项理财和服 务能力的竞争;自营业务方面,其规模受到资本金的限制,业绩与市场走势息息相 关,自营业务的波动性较高;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大型证券公司业务优势明显,随 着中小板和创业板融资总量的不断扩大,各证券公司加大对中小型项目的储备和争 夺力度,竞争更加激烈。随着融资融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创新业务推出,以 及私募投资基金等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将逐渐多元化,创新业务 在未来盈利增长中的重要性不断显现。 (2)行业集中度提高、逐步分化,客观上有利于现存公司 经过近年来的市场淘汰和综合治理,数十家证券公司被关闭,部分优质证券公 司抓住机会通过收购兼并、托管、重组等方式实现了低成本扩张,扩大了市场份额, 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大型证券公司与在某些区域市场、细分市场具有竞争 优势的中型证券公司共存的行业格局日益显现。此外,由于证券行业在整个金融业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2 中处于重要地位,客观上要求进行严格监管,设置行业准入管制和资本进入壁垒, 结合金融创新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的提高等制约因素,导致证券行业集中度和进入 门槛不断提高,现有证券公司面临新进入者竞争的压力相对较小。 (3)行业开放加速,国际化和混业竞争迅速加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 决定性作用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金融业将与实体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共同 推进。一方面,证券行业国际化竞争不断加剧,目前我国已经有多家外资参股证券 公司,在机制、资本、技术、人才等多方面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对内资证券公司 构成冲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向证券业渗透, 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业务,混业竞争显著加剧。 2、行业集中度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统计数据,2017年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分别排名前5位的证券公司相应指标的累计数额占该指标行业总额的 比重分别为28.47%、29.05%、26.82%、34.13%和36.68%。2015-2017年度,上述 指标前5名的证券公司占行业相应指标比重如下: 项目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行业排名前五 资产规模 总资产28.47%29.89%29.97% 净资产29.05%29.87%31.12% 净资本26.82%27.96%30.59% 行业排名前五 经营业绩 营业收入34.13%32.45%25.08% 净利润36.68%30.84%27.46% 数据来源:资产规模、经营业绩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业协会; 注:2015年度统计口径为“单家公司”;2016年度和2017年度统计口径为“合并口径”或“专 项合并”。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目前公司经营资质较为齐全,具有较好的业务发展基础。公司经营风格稳健, 各项业务发展相对均衡,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居行业中上游水平。除传统经纪业务 之外,公司的其他业务,如证券自营业务、资本中介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及资产管 理业务发展较为均衡。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17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公司多项 财务和业务数据均排名靠前。截至2017年(末),公司总资产在行业内排名第37 项目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行业排名前五 资产规模 总资产28.47%29.89%29.97% 净资产29.05%29.87%31.12% 净资本26.82%27.96%30.59% 行业排名前五 经营业绩 营业收入34.13%32.45%25.08% 净利润36.68%30.84%27.46% 数据来源:资产规模、经营业绩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业协会; 注:2015年度统计口径为“单家公司”;2016年度和2017年度统计口径为“合并口径”或“专 项合并”。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目前公司经营资质较为齐全,具有较好的业务发展基础。公司经营风格稳健, 各项业务发展相对均衡,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居行业中上游水平。除传统经纪业务 之外,公司的其他业务,如证券自营业务、资本中介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及资产管 理业务发展较为均衡。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17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公司多项 财务和业务数据均排名靠前。截至2017年(末),公司总资产在行业内排名第37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名,净资产排名第 30名,净资本排名第 38名,营业收入排名第 35名,净利润排 名第 28名。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收入等指标排名较 2016 年均有上升。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排名数据, 2015年、 2016年、 2017年公司总资产、 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排名如下: 项目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金额(万元) 市场份 额 排 名 金额(万元) 市场 份额 排 名 金额(万元) 市场 份额 排 名 总资产 4,144,163 -37 4,112,850 -35 4,592,706 -33 净资产 1,422,449 -30 1,365,451 -31 1,375,194 -25 净资本 1,108,644 -38 1,114,116 -39 1,123,306 -28 营业收入 295,105 0.73% 35 348,356 0.87% 30 485,605 0.84% 29 净利润 86,287 0.79% 28 79,797 0.65% 38 188,864 0.77% 32 注: 2015年度统计口径为“单家公司”;2016和 2017年度统计口径为“合并口径”或“专项合 并”。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排名数据, 2015年、 2016年、 2017年公司主要业 务指标的市场份额及排名如下: 项目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金额 /家 数 市场 份额 排 名 金额 /家 数 市场 份额 排 名 金额 /家 数 市场 份额 排 名 客户资金余额(万元) 910,000 0.86% 30 1,394,499 0.97% 26 1,847,118 0.90% 30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 (含席位租赁) 1(万元) 57,934 0.71% 37 73,999 0.70% 37 179,569 0.67% 40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 入 2(万元) ---32,633 1.10% 26 28,859 1.05% 27 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 (万元) 62,303 0.88% 24 60,553 0.83% 27 90,045 0.76% 31 投资银行业务收入 3(万 元) 50,013 0.98% 29 106,638 1.56% 19 86,140 1.64% 18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收入 4(万元) 2,922 0.78% 21 2,710 0.70% 28 6,886 1.69% 15 股票主承销家数(个) 11 1.10% 27 14 1.54% 19 11 1.47% 23 债券主承销家数(个) 35 0.92% 30 66 1.75% 18 29.5 2.73% 9 注 1:2015年排名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含席位租赁)排名”; 注 2:2017年仅公布“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行业中位数以上排名; 注 3:2015年排名为“投资银行业务净收入排名”; 注 4:2015年排名为“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排名”。 1-2-33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 本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 6月 30日 2017年 12月 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房屋及建筑物 8,924.92 54.96% 9,240.66 54.22% 运输工具 824.61 5.08% 975.52 5.72% 电子设备 5,491.54 33.82% 5,721.20 33.57% 办公设备 997.10 6.14% 1,105.64 6.49%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16,238.16 100.00% 17,043.02 100.00% 项目 2016年 12月 31日 2015年 12月 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房屋及建筑物 9,872.15 56.88% 9,463.25 54.57% 运输工具 1,279.53 7.37% 1,671.45 9.64% 电子设备 5,199.61 29.96% 5,027.49 28.99% 办公设备 1,004.86 5.79% 1,180.77 6.81%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17,356.15 100.00% 17,342.96 100.00% 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公司拥有 111处房产;公司向第三方租赁 172处房产 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具体明细详见招股意向书。 (二)主要无形资产 本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交易席位、商标等。 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公司无形资产的价值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软件 16,469.55 10,277.59 -6,191.96 交易席位 1,053.55 1,024.38 -29.17 其他 198.00 198.00 -- 合计 17,721.10 11,499.97 -6,221.12 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公司拥有注册商标 23项,具体明细详见招股意向书。 1-2-34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5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42个、深圳证券交 易所席位29个以及1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席位。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宝城期货拥有的场内交易席位包括 大连商品交易所席位1个,上海期货交易所席位1个;宝城期货拥有的远程交易席 位包括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席位7个,郑州商品交易所席位8个,大连商品交易所 席位8个,上海期货交易所席位7个,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席位6个;宝城期货 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3个。 (三)主要业务资质 本公司所处的证券行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 司所从事的业务均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或资格证书。 公司拥有齐全的证券业务牌照,各主要单项业务资格如下: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发行人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9月5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 金融产品。 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已设立109家证券营业部和12家分公司。发 行人下属分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均持有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期 货业务许可证》。 2、经纪业务相关资格 (1)转融通业务资格 2012年11月8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申请参与转融通业 务的复函》(中证金函[2012]151号),核准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资格。 (2)中间介绍业务 2008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727号),核准公司为宝城期 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 (3)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2010年1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6 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84号),核准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2012年10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确认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 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通知》(上证会字[2012]205号),同意公司开通约定购回 式证券交易权限。 2013年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开通 的通知》(深证会[2013]15号),同意公司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5)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2013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确认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 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72号),确认公司的股票质押式 回购业务交易权限。 2013年7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开通的 通知》(深证会[2013]60号),同意公司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6)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2012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关于核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批复》(深证局发[2012]289号),核准公司的代销金 融产品业务资格。 (7)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200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24号),核准公司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8)交易所会员资格 2015年6月3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公司换领了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资格证书(会员编号:000023)。 2015年7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员名 称变更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函》(上证函[2015]1180号),同意公司进行会员 名称变更,原长城有限的交易席位、交易单元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业务转入 公司。 (9)深圳B股结算会员资格 2003年4月2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深圳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7B股结算会员资格确认书》,核准公司的深圳B股基本结算会员资格(会员编码: 0023)。 (10)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资格 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从事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方案的无异议函》(机构部部函[2012]584号), 对公司开展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无异议。 (11)向保险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 2012年9月7日,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出具《关于向保险机构投资 者提供综合服务的评估函》(资金部函[2012]16号),确认公司符合向保险机构投资 者提供交易单元的条件。 (12)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2012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经营外 汇业务的无异议函》(深证局函[2012]158号),同意公司继续经营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1月17日核发了编号为“汇资字第SC201302号” 《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批准公司的外汇业务范围为: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 务、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有效期自2012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2日。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4]2号)的规定,除因公司更名、外汇业务范围调整等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及时 申请换领《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外,自2014年2月10日起,证券公司无需 定期更换《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已领取《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经营 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一年度 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 (13)结算参与人资格 2006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的批复》(中国结算 函字[2006]89号),同意公司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 算参与人代码为100010。 (14)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二家证 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信息字[2001]8号),核准公司开展网 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8 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15)港股通业务 2014年10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开通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上证函[2014]636号),同意开通公司A股交易单 元的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2016年11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开通财富证券等会员单位 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深证会[2016]335号),同意开通公司相关 交易单元的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3、投资银行业务相关资格 (1)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长城有限先后于2013年3月21日、2014年6月20日获得股转公司《主办券 商业务备案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和做市业 务。2015年7月20日,公司换领了《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股转系统函[2015]4057 号)。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 2012年7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反馈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