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ST东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专项回复

时间:2018年09月17日 18:40:54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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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专项回复









二○一八年九月






释 义

在本回复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大东南、上市公司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王延和、王梓冰、白昌龙、王彦顺等147名自然人

标的公司、金玛硼业



大连金玛硼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王延和、王梓冰等147名自然人合计持有大连金玛硼业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7.34%的股份

王延和及其一致行动人



王延和、王梓冰、白昌龙、王彦顺、王延传、白云、王
洪涛、王红颖

金玛硼矿



金玛(宽甸)硼矿有限公司,金玛硼业的控股子公司

金玛商城



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东南集团



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



大东南发行股份购买金玛硼业97.34%的股份

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之专项回复





致: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受大东南聘请,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2018年8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
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
本所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本回复。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
法》、《证券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回复仅供大东南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一、问题1: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称截至2018年3月31日,金玛(宽
甸)硼矿有限公司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的账面价值为2,248,056元,占
大连金玛硼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玛硼业”)净资产的0.09%,
根据上述比例计算,本次交易中矿业权投资价值为2,443,722元,未超过一千万
元,你公司无需委托律师对矿业权投资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而根据你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以下简称“《预案》”),栾家沟矿采矿权为金玛硼业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连分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为119,014,700元
的抵押担保,杨木杆矿采矿权为金玛硼业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
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为985,300元的抵押担保。请
说明以下事项:

(1)请说明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账面价值与抵押价值存在较大差
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说明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抵押价值的确认依据。请独立财
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7.3.3条规定事项逐一进行核实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所涉矿业权相关事项之核查意见详见《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所涉矿业权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问题2:根据《回复公告》,本次交易对手方王延和与其一致行动人之
外的139名自然人交易对方中,王延和与苗茂田、苗胜田、苗钢田、苗志田、
刘玉湖、江世春、许月清、于寿鹏、王克俭、梁举、罗贵杰、刘云峰、闫晓勇、
孙国民、王彦强、杨春华、罗贵臣、曲亚军除共同投资金玛硼业之外,还共同
持股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玛商城”)。但你公司以苗
茂田等18名自然人在金玛商城持股比例较低且无法单独对金玛商城股东会表决
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方与其他公司股东不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差异等作为《收
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六款的相反证据,认为其与王延和等之间不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请说明相关股东表决结果不产生重大影响、股东权利义务不存在
差异等因素与一致行动人认定之间所存在的关系,通过上述证据论证双方之间
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充分。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说明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在上市公司的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
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六)投资者之间
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上述规定所指“经济利益关系”应为合伙、合作、联营等紧密型的经济联系
关系,投资者之间通过紧密型的联合追求一致利益,达成行动上的合意。


二、王延和与上述18名自然人共同持有金玛商城股权的行为不构成《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王延和与上述18名自然人虽然共同持有金玛商城股权,但该等自然人之间
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并非合伙、合作、联营等紧密型的经济利益关系,仅为基于
各自独立意志的投资行为。原因如下:

1、王延和拥有金玛商城的实际控制权,上述18名自然人不影响金玛商城的
重大决策

王延和持有金玛商城58.91%的股权,为金玛商城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决策
及经营管理起决定性作用。上述18名自然人股东在金玛商城的各自持股比例较
低,均不高于5%,非金玛商城主要股东,仅为金玛商城的少数权益持有人,无
法对金玛商城股东会表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金玛商城的重大事项决策。


基于王延和在金玛商城的控股地位,在金玛商城的公司治理层面王延和没有
与其他18名自然人形成紧密联合的动机及必要性。


2、王延和与上述18名自然人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王延和与上述18名自然人持有金玛商城股权均为其依照自主投资决策而进
行投资的结果,并非同为金玛商城设立时的出资人,仅以其本人独立意志先后成
为金玛商城的股东。上述18名自然人股东均依照金玛商城的公司章程及各自持
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与其他公司股东不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差异。

该等人员独立持股、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分别代表各自的利益,不存在特别投票
权、一票否决权、一致行动等特殊安排。


该等人员已出具声明,确认:(1)其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在金玛商城股东
会上按个人意愿投票表决,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征求决策意见或其他可能
导致一致行动的情形;(2)其在金玛商城独立行使表决权和决策权,自始不存在
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



3、王延和与上述18名自然人已出具声明,确认该等人员之间不存在口头或
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拟谋求共同扩大未来在大东南
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互相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的协议。


综上所述,王延和作为金玛商城的控股股东,在金玛商城股东会层面并未与
上述18名自然人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合意。上述18名自然人股东与金玛商
城其他股东也并无与王延和达成一致行动关系之必要,其对于金玛商城的投资仅
为个人独立投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王延和与上述18名自然人在金玛商城的共同持股关系,并
非合伙、合作、联营等紧密型的经济利益关系,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上述论证充分。


三、即使认定上述18名自然人股东与王延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
也不会导致大东南控股权发生变更

如将上述18名自然人认定为王延和的一致行动人,王延和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交易完成后所持股份将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20%,而大东南集团持股比例
为20.09%,大东南集团仍然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大东南
的控股权发生变更。




三、问题3:根据你公司公告披露,你公司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为527,501,692股,占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8%。大东南集团因融资纠纷
累计司法冻结你公司股份数358,370,000股,占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8%。请详
细说明大东南集团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原因、诉讼人、立案受理时间、诉讼
金额、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时间、大东南集团拟采取的相关补救措施,以及大东
南集团持有你公司的股份是否存在被司法裁定划转的风险。如果大东南集团股
份被司法裁定过户,你公司控股权是否存在变更的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大东南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24,158,02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91%,累计被司法冻结股数为407,266,328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21.68%,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77.70%。具体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持有人
名称

冻结股数

冻结时间

冻结原因

诉讼人

立案受理
时间

诉讼标的
额(元)

冻结执
行人

大东南
集团

17,250,000

2017-01-16

大东南集团为浙江锦子纺织集
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因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
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引
起纠纷,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
院申请对大东南集团的财产进
行查封冻结。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
团有限公司、王培火、
蔡惠东、大东南集团。


2016-12-
27

49,699,199.28

杭州市
上城区
人民法


大东南
集团

100,000,000

2017-06-28

李爱娟与大东南集团存在合同
纠纷,终审法院判决大东南集团
支付李爱娟补偿款及利息,李爱
娟后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对大东南集团的财产进行查
封冻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爱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大东南集团;
原审第三人:华宝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


2012-12-
29

70,444,671.00

绍兴市
中级人
民法院

大东南
集团

33,000,000

2018-04-09

大东南集团为浙江太子龙服饰
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因浙江太子龙服饰股
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利息
引发纠纷,华夏银行有限公司绍
兴诸暨支行向绍兴市越城区人
民法院申请对大东南集团的财
产进行查封冻结。


原告:华夏银行有限公
司绍兴诸暨支行;
被告:浙江太子龙服饰
股份有限公司、大东南
集团、浙江锦子纺织集
团有限公司、浙江太子
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逸乐城置业有限
公司、王培火、蔡惠东。


2018-03-
15

32,987,138.70

绍兴市
越城区
人民法


大东南
集团

115,210,000

2018-05-21

大东南集团为浙江德科实业有
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
1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因浙
江德科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还
本付息引起纠纷,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向绍兴市越
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大东南集
团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浙江德科实业有
限公司、大东南集团、
浙江国远纱线有限公
司、边忠德、周益玲、

2015-05-
07

20,259,530.28

绍兴市
越城区
人民法


大东南
集团

92,910,000

2018-07-26

大东南集团与陈黎明产生借款
合同纠纷,陈黎明向珠海市香洲
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大东南集团
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原告:陈黎明;
被告:大东南集团

2018-07-
10

-

珠海市
香洲区
人民法


大东南
集团

48,896,328

2018-08-29

李爱娟与大东南集团存在合同
纠纷,终审法院判决大东南集团

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爱娟;

2012-12-
29

70,444,671.00

绍兴市
中级人




支付李爱娟补偿款及利息,恢复
执行后,其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对大东南集团的财产追
加查封冻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大东南集团;
原审第三人:华宝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


民法院



对于上述大东南集团与李爱娟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年6月28日冻结大东南集团持有的大东南100,000,000股股份,于2018年
8月29日冻结大东南集团持有的大东南52,240,000股股份,合计冻结152,240,000
股股份。2018年9月6日大东南集团持有的大东南3,343,672股股份出现平仓被
动减持,上述减持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计冻结大东南集团持有的大东
南148,896,328股股票。根据《执行裁定书》((2018)浙06执恢21号之一),浙
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强制变现该等被冻结股份。


二、针对上述司法冻结,大东南集团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根据大东南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大东南集团已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具
体如下:

针对因对外担保而导致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形,大东南集团拟
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协调与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与债权人、债务人、
其他担保人进行沟通,协商制定还款方案等;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以其
他担保方式替代股权司法冻结。


针对与李爱娟合同纠纷导致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强制执行,大东
南集团正在与李爱娟进行积极沟通,寻求达成执行和解。针对与陈黎明借款纠纷
而导致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大东南集团已与陈黎明积极协商,寻求达
成和解。


三、大东南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被司法拍卖、
划转的风险

上述司法冻结系因对外担保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等导致,大东南集团
虽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若其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存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被司法拍卖、划转的风险。


四、关于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大东南集团持有大东南524,158,020股股份,王延和及其
一致行动人持有大东南242,357,798股股份。如果大东南集团持有的股份中有
281,800,222股以上被强制执行,会导致大东南集团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存在


大东南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本回复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组问询函>之专项回复》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王 萌





_______________

连 莲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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