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蠡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时间:2018年09月26日 11:57:24 中财网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 5,383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9.89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 9月 27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1,531.6977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年 9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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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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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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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
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如果本
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
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
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
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如果本
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
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
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
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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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本人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如果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
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刘静华、吴昌明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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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本人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如果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
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刘静华、吴昌明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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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 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陈懿、王悍、陈国祥、邹毅林、朱美娟、王利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1-1-6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 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陈懿、王悍、陈国祥、邹毅林、朱美娟、王利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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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季梦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 6个月。

3、本人近亲属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近亲属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本人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无锡金茂、江阴安益、扬州经信、英飞尼迪、苏州国发、东方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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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季梦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 6个月。

3、本人近亲属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近亲属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本人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无锡金茂、江阴安益、扬州经信、英飞尼迪、苏州国发、东方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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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瑞建、苏州融联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
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控股股东其他股东的承诺
蠡湖至真的其他股东就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承诺如
下: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蠡湖至真的股权,也不由蠡湖至真
回购该部分股权;
2、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内出售所持有的蠡湖至真的股权,本人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因实施该种行为所得到的收益将全部归蠡湖至真所有。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
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
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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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瑞建、苏州融联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
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控股股东其他股东的承诺
蠡湖至真的其他股东就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承诺如
下: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蠡湖至真的股权,也不由蠡湖至真
回购该部分股权;
2、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内出售所持有的蠡湖至真的股权,本人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因实施该种行为所得到的收益将全部归蠡湖至真所有。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
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
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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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
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
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
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所直接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发
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
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
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
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
责任。

(三)无锡金茂、扬州经信、江阴安益、芜湖瑞建、苏州国发、东方汇富
1、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
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2、本企业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
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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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
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
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
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所直接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发
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
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
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
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
责任。

(三)无锡金茂、扬州经信、江阴安益、芜湖瑞建、苏州国发、东方汇富
1、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
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2、本企业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
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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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
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
法律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
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方案。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
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
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
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
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如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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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
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
法律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
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方案。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
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
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
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
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如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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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 1个
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
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
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
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
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
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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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 1个
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
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
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
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
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
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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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个
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
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
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
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
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关于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12
预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个
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
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
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
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
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三)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关于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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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
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
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
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 =当
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
用利息等。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蠡湖至真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并保证:
1、如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蠡湖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
促蠡湖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也将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
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蠡湖股份
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 =
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13
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
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
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
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 =当
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
用利息等。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蠡湖至真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并保证:
1、如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蠡湖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
促蠡湖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也将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
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蠡湖股份
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 =
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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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对蠡湖股份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
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蠡湖股份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如有),并停止在蠡湖股份
处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蠡湖股份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照
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承诺
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并保证:
1、如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蠡湖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
蠡湖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如有)。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
份回购措施,本人承诺回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蠡湖股份
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 =
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蠡湖股份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
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蠡湖股份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如有),停止在蠡湖股份处领薪
(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蠡湖股份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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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对蠡湖股份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
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蠡湖股份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如有),并停止在蠡湖股份
处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蠡湖股份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照
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承诺
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并保证:
1、如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蠡湖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
蠡湖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如有)。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
份回购措施,本人承诺回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蠡湖股份
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 =
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蠡湖股份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
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蠡湖股份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如有),停止在蠡湖股份处领薪
(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蠡湖股份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蠡湖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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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蠡
湖股份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蠡湖股份股东
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蠡湖股份处领薪(如有)
及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蠡湖股份股份(如
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中介机构承诺
1、东吴证券的承诺
东吴证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
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的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
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2、天健会计师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
3、广发律师的承诺
广发律师承诺:“1、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2、如本所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履行了职责,但因发行人或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提供虚
假材料或陈述,提供的材料或信息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或
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在依法履行上述对投资者赔偿
责任后,保留向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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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蠡
湖股份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蠡湖股份股东
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蠡湖股份处领薪(如有)
及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蠡湖股份股份(如
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中介机构承诺
1、东吴证券的承诺
东吴证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
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的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
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2、天健会计师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
3、广发律师的承诺
广发律师承诺:“1、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2、如本所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履行了职责,但因发行人或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提供虚
假材料或陈述,提供的材料或信息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或
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在依法履行上述对投资者赔偿
责任后,保留向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6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蠡湖至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就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不利用本企业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
位与便利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促使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情况下,确保现金分红水
平符合《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要
求,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事宜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7年 3月 20日,公司召开 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
1-1-16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蠡湖至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就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不利用本企业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
位与便利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促使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情况下,确保现金分红水
平符合《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要
求,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事宜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7年 3月 20日,公司召开 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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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所有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全体
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2017年 3月 20日,公司召开 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锡蠡湖增
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规
定: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
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
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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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所有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全体
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2017年 3月 20日,公司召开 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锡蠡湖增
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规
定: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
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
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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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3)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固定比率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应当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
分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四)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
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1-18
(3)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固定比率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应当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
分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四)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
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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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5、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1-1-19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5、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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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
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九、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因素及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
力的核查意见
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出口业务相
关的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受限资产规模较高的风险等,详情参见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较好;公司自设立以来,始
终坚持自主创新,保持核心技术和产品不断领先;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持续增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主营业务展开,
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生产销售规模,稳定和提升行业地位;综上,公司具备较
强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

十、公司销售收入对霍尼韦尔及其关联方存在依赖风险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1-6月,公司向霍尼韦尔及其控制的企
业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6.03%、55.33%、50.60%、53.06%,占比
超过 50%,但占比总体呈现下降趋势。报告期内,霍尼韦尔为公司第一大客户,
公司亦为霍尼韦尔第一大压气机壳供应商,公司与霍尼韦尔之间的稳定合作对双
方均有重要影响,尽管如此,若霍尼韦尔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与公司的合作
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存在销售收入
对霍尼韦尔及其关联方依赖的风险。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8年 6月 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
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
1-1-20
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
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九、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因素及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
力的核查意见
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出口业务相
关的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受限资产规模较高的风险等,详情参见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较好;公司自设立以来,始
终坚持自主创新,保持核心技术和产品不断领先;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持续增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主营业务展开,
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生产销售规模,稳定和提升行业地位;综上,公司具备较
强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

十、公司销售收入对霍尼韦尔及其关联方存在依赖风险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1-6月,公司向霍尼韦尔及其控制的企
业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6.03%、55.33%、50.60%、53.06%,占比
超过 50%,但占比总体呈现下降趋势。报告期内,霍尼韦尔为公司第一大客户,
公司亦为霍尼韦尔第一大压气机壳供应商,公司与霍尼韦尔之间的稳定合作对双
方均有重要影响,尽管如此,若霍尼韦尔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与公司的合作
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存在销售收入
对霍尼韦尔及其关联方依赖的风险。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8年 6月 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
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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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1-1-21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2
目录
发行概况.......................................................................................................................2
发行人声明...................................................................................................................3
重大事项提示...............................................................................................................4
目录.........................................................................................................................22
第一节释义.............................................................................................................26
第二节概览...........................................................................................................32
一、发行人简介........................................................................................................................32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34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36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37
五、募集资金的运用................................................................................................................37
六、新能源汽车发展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38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42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42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43
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45
四、本次发行预计时间表........................................................................................................45
第四节风险因素...................................................................................................46
一、市场风险............................................................................................................................46
二、经营风险............................................................................................................................47
三、出口业务相关的风险........................................................................................................49
四、财务风险............................................................................................................................49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50
六、管理风险............................................................................................................................50
七、受限资产规模较高的风险.................................................................................................51
八、技术更新及新品开发的风险.............................................................................................51
九、募集资金运用风险............................................................................................................52
十、产能不足风险和产销率下降风险.....................................................................................53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5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55
1-1-22
目录
发行概况.......................................................................................................................2
发行人声明...................................................................................................................3
重大事项提示...............................................................................................................4
目录.........................................................................................................................22
第一节释义.............................................................................................................26
第二节概览...........................................................................................................32
一、发行人简介........................................................................................................................32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34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36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37
五、募集资金的运用................................................................................................................37
六、新能源汽车发展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38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42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42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43
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45
四、本次发行预计时间表........................................................................................................45
第四节风险因素...................................................................................................46
一、市场风险............................................................................................................................46
二、经营风险............................................................................................................................47
三、出口业务相关的风险........................................................................................................49
四、财务风险............................................................................................................................49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50
六、管理风险............................................................................................................................50
七、受限资产规模较高的风险.................................................................................................51
八、技术更新及新品开发的风险.............................................................................................51
九、募集资金运用风险............................................................................................................52
十、产能不足风险和产销率下降风险.....................................................................................53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5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55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3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55
三、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重大资产重组情况.....................................................................58
四、发行人的股权结构............................................................................................................58
五、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情况.........................................................................59
六、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60
七、发行人股本情况................................................................................................................72
八、发行人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及执行情况.........................................................................83
九、发行人员工情况................................................................................................................83
十、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
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承诺.....................................................................................................86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89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情况.....................................................................................89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基本情况...............................................................................................101
三、发行人竞争地位..............................................................................................................127
四、发行人产销情况..............................................................................................................132
五、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138
六、发行人主要资产情况......................................................................................................142
七、发行人特许经营权情况及经营资质情况.......................................................................156
八、发行人技术与研发情况...................................................................................................157
九、发行人境外生产经营情况...............................................................................................160
十、发行人未来发展规划......................................................................................................160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164
一、发行人独立运行情况......................................................................................................164
二、同业竞争..........................................................................................................................165
三、关联方及关联关系..........................................................................................................167
四、关联交易情况..................................................................................................................169
五、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178
六、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178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178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治理.............................................181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简介.......................................................181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对外投资情况.......................................190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192
1-1-23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55
三、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重大资产重组情况.....................................................................58
四、发行人的股权结构............................................................................................................58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