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昂利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 昂利康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 0571 8790 1111 传真: 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 m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4 第二部分 正文 ....................................................... 9 第一章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9 第二章 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0 第三章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12 第四章 发行人的设立 ................................ ............ 16 第五章 发行人的独立性 ................................ .......... 16 第六章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7 第七章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 21 第八章 发行人的业务 ................................ ............ 22 第九章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22 第十章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38 第十一章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51 第十二章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2 第十三章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53 第十四章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3 第十五章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4 第十六章 发行人的税务 ................................ ............ 54 第十七章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55 第十八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56 第十九章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 56 第二十章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57 第二十一章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8 第二十二章 结论 ................................ .................... 5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 / 昂利康 / 发行人 浙江昂利 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昂利康有限 浙江昂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元 人民币元 《公司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物权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 年修订)》 《发售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发行人章程》 现行有效的《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章程(草案)》 经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公司 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的《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本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昂利康胶囊 浙江昂利康胶囊有限公司 昂利泰 浙江昂利泰制药有限公司 昂博生物 浙江昂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悦新 江苏悦新药业有 限公司 康云华鹏 浙江康云华鹏制药有限公司 昂利东方 嵊州昂利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海昶生物 浙江海昶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中富康泓 厦门中富康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康医药 浙江广康医药有限公司 君泰化工 新昌县君泰化工有限公司 新昌君泰 新昌县君泰投资有限公司 嵊州君泰 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 金基医药 嵊州市金基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恒晋同盛 浙江恒晋同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医药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爱大 杭州爱大制药有限公司 天衡制药 宁波市天衡制药有限公 司 金瓯集团 杭州金瓯集团有限公司 开原亨泰 开原亨泰化工有限公司 恒丰小贷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瑞丰村镇银行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之普通股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方花旗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天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招股说明书》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 TCLG2017H0 590 】号”《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审计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 2017 〕 6168 号”《审计 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 2017 〕 6169 号”《关于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税务鉴证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 2017 〕 6172 号”《关于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 鉴证报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 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编 号: 【 TCYJS2017H0670 】 号 致: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浙江 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 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律 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 现将本所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完成的工作及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成立于1986年4月,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11楼,负责人:章靖忠。邮政编码:310007,电话号码:0571- 8790 1111(总机), 传真:0571-87901500。 本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证券、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 公司购并、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事务。2000年 本所被司法部命名为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8年度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全国 优秀律师事务所,并被《亚洲法律杂志》( Asian Legal Business )连续评为浙江省 或长三角地区年度最佳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 为刘斌律师、俞晓瑜律师和吴婧律师,其主要经历、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和联系 方式如下: 刘斌律师,于199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 斌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法律服务,具有 多年的证券法律业务从业经历,从业以来无违法违纪记录。 俞晓瑜律师,于200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俞晓瑜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等法律服务,从业以来无 违法违纪记录。 吴婧律师,于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吴婧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企业改制、债券发行等法律服务,从业以来无违 法违纪记录。 二、制作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关于证券发行上市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本所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受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制作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如下: (一) 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1、2015年1月正式进场工作后,本所在初步听取发行人有关人员就其设立、历 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介绍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发行人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 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本所文件清单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副本或复印件,该 等文件和资料构成本所制作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本所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 上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 2、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本所编制了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了需要核查 和验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起人和 股东;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 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本次发行的实质条 件等事项。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本所随时对核查和验证计划作出适当的调整。 3、本所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 即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 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二) 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采取了面谈、实地调查、查询、比较、互联网检 索等多种方法,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这些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 1、实地走访和访谈 本所律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发行人现场,查验了有关房产、设备等资产 状况;了解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走访并听取了发行人管理层、相关部门的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士的口头陈述,或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各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与发行 人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就本所认为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问题向发行人及 有关人士进行了访谈。 在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过程中,本所制作访谈笔录,形成工作底稿;发行人及 有关人士提供的书面答复、说明,经本所核查和验证后为本所所信赖,构成本所制 作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资料。 2、查档、查询和询问 本所从发行人处抄录、复制了有关的材料,并就发行人及相关关联企业的工商 登记信息向相关的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了必要的查档,就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属状况 及纠纷情况前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查询并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局官方网站进行了检索;就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属状态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 进行查询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进行了检索。此外,本所律师还不时通过 互联网了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 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或经政府主管机 关盖章确认,或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均构成本所制作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依据。 (三) 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1、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 会议,及时地与发行人及东方花旗、天健等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 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2、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本所还进行内部业务讨论,对这些问题的 法律事实、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据以得出结论意见。 (四) 文件制作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 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 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 合理核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 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 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评估 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 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二部分 正文 第一章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一)根据《公司法》与《发行人章程》,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到董事及其代理人 7 人。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并上市 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的议案 》、 《关于公司股票 发行 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承诺并提出有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 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总数为 6 , 75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并上市 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运用可行性的议案 》、 《关于公司股票 发行 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事项出具承诺并提出有关约束措施的议案》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2017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事宜,授权期限为该议 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 三、查验及结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得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根据《公司法》、《发 行人章程》、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出席会议人员、 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查验了会议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及通过的决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符合法定 程序。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授权范围及程 序合法有效。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取得以下核准: (1)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核准;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上市的核准。 第二章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昂利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 昂利康有限 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30 日, 成立时名称为“嵊州市昂利康制 药有限 公司”, 住所为嵊州大道 1000 号 , 法定代表人 为 方南平 , 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750 万元 ,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为 : 生产、销售:片剂、硬胶囊剂(凡 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2002 年 11 月,嵊州市昂利康制药有 限公司更名为 “ 浙江昂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二) 2014 年 12 月 18 日,浙江昂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 “ 浙江昂利康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并取得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683000017575 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600146342118G 的 《营业执照》,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6,7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方南平,营业期限为长期,住所为嵊州市嵊 州大道北 1000 号, 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片剂(含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 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头孢菌素类)、冻干粉针剂(青霉素类)、原料药(谷维素、 糠甾醇、多索茶碱、头孢拉定、托西酸舒他西林、盐酸班布特罗、维生素 E 烟酸酯、 左氧氟沙星、头孢氨苄、头孢羟氨苄、碘海醇、头孢泊肟酯、替米沙坦、甘草酸二 铵、氨甲环酸、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头孢克洛、头孢克肟、头孢呋辛钠、硫酸头 孢匹罗、西沙必利、兰索拉唑、尼扎替丁、精氨酸、 头孢拉定 /L - 精氨酸、酮亮氨酸 钙、消旋酮异亮氨酸钙、酮苯丙氨酸钙、消旋羟蛋氨酸钙、酮缬氨酸钙);销售:四 甲基胍盐酸盐水溶液、氢氧化纳水溶液;回收特戊酸(水溶液)、回收氨水、回收硫 酸铵、回收硫酸铵 - 氯化铵、回收氯化钠、回收氯化钠 - 氯化钾;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查验及结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验并调取了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全套工 商资料,并查验了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由昂利康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自昂利康有限设立至今持续经营在三年以上,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止,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 形,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第三章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一)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 董事(含 独立董 事 ) 、 监事(含 职工 代表 监事 ) ,聘请了 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公司组织机构。 (二)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 41,506,013.55 元, 2015 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 58,097,811.49 元, 2016 年度净利润 为人民币 80,931,970.78 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 状况良好。 (三)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查验 ,发 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 为 6,750 万元,高于 3,000 万元。 (五)发行人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2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 采取 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不安排老股转让。根据该等安排,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比例 达到 25% 以上。 二、 发行人符合 《管理办法》 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一)主体资格 1 、如本 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 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 、发行人是由昂利康有限按 2014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昂 利康有限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30 日,据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 间从昂利康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在 3 年以上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 根据天健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出具的“天健验【 2014 】 267 号 ” 《验资报告 》,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 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原有资产已由发行 人合法承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及许可, 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昂利康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化学原 料药及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 (二)规范运行 1 、发行人已按照《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 选举了 董事(含 独立董事 ) 、 监事(含 职工 代表 监事 ),聘任了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了各项议事规则,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及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 、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与股票 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和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已知悉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 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4 、根据《 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 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的情形。 6 、《发行人章程》、《发行人章程(草案)》和《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已明确公 司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 金管 理制度,目前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 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1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 构合理,持续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2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天健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 结论的《内控 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天健已就发行人 的会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 4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已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 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 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及《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 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 6 、发行人 2014 年、 2015 年和 2016 年持续盈利。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 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 (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均为 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 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6,750 万元,不少于人民 币 3,000 万元;最近一期末(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权后)为 3,933,836.27 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最近一期末(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 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 重要信息 ,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及操 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 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10 、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1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查验与结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一) 逐条对照《证券法》、《管理办法》 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 上市的条 件 ; (二) 结合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等文件披露的相应内容, 分别针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方面,单独或综合运用了必 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查验方式进行了查验。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第四章 发行人的设立 就发行 人的设立和历史沿革,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本所律师查验了浙江昂利康制药厂、发行人及其前身昂利康有限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的全套工商资料;重点查验了昂利康有限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的昂 利康有限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审计及评估报告、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创立大会决 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就昂利康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审核。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潜在纠纷。 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评估、审计及验资等已履行了必要程序。 4、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 发行人的独立性 就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本所律师进行了如 下查验: (一)对于业务独立性,本所律师关注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的主要流 程、主要客户或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间的商业交易模式、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 方各自实际从事的业务范围及关联交易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其主要客户 或主要供应商的近期部分合同,向该等主要客户或主要供应商进行了相应 函证,并 就发行人各关联方的对外投资和经营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等 事宜进行了问卷调查; (二)对于资产独立性,本所律师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场所和主要 有形资产,关注了发行人资产的独立完整性及其对发行人业务发挥的作用。本所律 师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中须经权属登记资产的权属证书,向有关的权属登记机关 作了查证,抽查审阅了发行人部分主要机器设备的购买合同及发票凭证,并就发行 人 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情况、 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的状况,与 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面谈; (三)对于人员独立性,本 所律师关注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管理层、劳动用 工及薪酬制度等人事方面的情况,关注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的管理层任职情况。本所律师向工商登记机关查询调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管理层任职登记备案情况, 走访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当地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机构,就其相应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纳等情况进行了查证,并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人事管理情况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面谈; (四)对于机构独立性,本所律师关注并现场考察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管理 机构设置和经营场所,查阅了其内部管理制度,并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情况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面谈; (五)对于财务独立性,本所律师关注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在财务内控制度、财 务人员配置、资金与资产管理、纳税申报、银行账户管理、银行融资及对外担保等 方面的情况。本所律师结合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和《税务 鉴 证报告 》等文件,对发行人的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对外担保等事项向其往来银行 进行了函证,并与发行人的财务总监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面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 经营的能力。 2、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均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 方。 第六章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发起人协议》以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时,共有 21 位发起人。各发起人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占股本总额比例 ( % ) 1 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 3400.00 50.3704 2 嵊州市金基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331.207 4.90 68 3 浙江恒晋同盛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96.4285 1.4286 4 方南平 530.00 7.8520 5 吕慧浩 345.00 5.1111 6 赵成建 314.466 4.6588 7 吴伟华 285.357 4.2275 8 叶树祥 245.00 3.6296 9 杨国栋 245.00 3.6296 10 安荣昌 222.50 3.2963 11 汪作良 183.22 2.7144 12 王仁民 157.1785 2.3286 13 王晓瑛 50.00 0.74 07 14 潘小云 50.00 0.7407 15 吕燕玲 50.00 0.7407 16 徐爱放 50.00 0.7407 17 严立勇 50.00 0.7407 18 叶崴涛 48.2145 0.7143 19 王浩 38.5715 0.5714 20 陈利军 33.75 0.5000 21 楼挺华 24.107 0.3571 合 计 6750.00 100.00 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验【 2014 】 267 号 ” 《验资报告》,各发起人以昂利康 有 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价入股,已足额缴纳出 资。 二、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情况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来,发生过一次股权转让。发行人现有股 东及 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占股本总额比例( % ) 1 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 3400.00 50.3704 2 嵊州市金基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331.207 4.9068 3 浙江恒晋同盛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96.4285 1.4286 4 方南平 530.00 7.8520 5 吕慧浩 345.00 5.1111 6 赵成建 314.466 4.658 8 7 吴伟华 285.357 4.2275 8 叶树祥 245.00 3.6296 9 杨国栋 245.00 3.6296 10 汪作良 183.22 2.7144 11 张翠 144.625 2.1426 12 王仁民 157.1785 2.3286 13 安荣昌 77.875 1.1537 14 王晓瑛 50.00 0.7407 15 潘小云 50.00 0.7407 16 吕燕玲 50.00 0.7407 17 徐爱放 50.00 0.7407 18 严立勇 50.00 0. 7407 19 叶崴涛 48.2145 0.7143 20 王浩 38.5715 0.5714 21 陈利军 33.75 0.5000 22 楼挺华 24.107 0.3571 合 计 6750.00 100.00 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 , 嵊州君泰 持有 发行人 50.3704% 的 股份, 系发行人 控股股东。 嵊州君泰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21 日,目前持有嵊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6836716160332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嵊州市三江街道 兴 旺街 281 号嵊州茶叶城 5 幢 412 室 ,法定代表人为方南平,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销售:服饰、领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嵊州君泰目前持有发行人 34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0.3704%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嵊州君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 比例 ( % ) 1 方南平 249 . 00 36.62 2 吕慧浩 161 . 00 23.68 3 尹若菲 144 . 00 21.17 4 叶树祥 116 . 00 17.06 5 杨国栋 10 . 00 1.47 合计 680 . 00 100 (二)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 、 方南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 江滨西路 70 弄 1 号,身份证号 3301031967****169X ,目前持有发行人 530.00 万股 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7.8520% 。 吕慧浩,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杭州市上城区春江花月流 云苑 2 幢 602 室 ,身份证号 3302111970****071X ,目前持有发行人 345.00 万股股 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1111% 。 2 、 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方南平及吕慧浩合计持有控股股东嵊州君泰 60.30% 的股权 且该比例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除通过嵊州君泰间接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外,方南平直接持有发行人 7.8520% 股 权;吕慧浩直接持有发行人 5.1111% 股 权。 2014 年 12 月 20 日 ,方南平与吕慧浩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就在发行人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上保持一致行动的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行动协议。 综上,方南平和吕慧浩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12.9631% 股权,并通过 嵊州君泰 控 制发行人 50.3704% 股权 。方南平与吕慧浩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 63.3335% 股权,系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四、 查验及结论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一)查验了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全套工商资料,《发行人章程》 及《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 (二)查验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嵊州君泰在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资料及 其他股东的工商基本信息档案、公司章程 / 合伙协议 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 (三)对持有公司 5% 以上 股份股东嵊州君泰的法定代表人方南平进行了访谈; 对公司实 际控制人方南平和吕慧浩进行了访谈; (四)就发起人主体资格、住所、出资资产及其交付等事宜进行了核查查验。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 企业或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起人资格。 2、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为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或自然人。 3、 发行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4、 各发起人以昂利康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价入股,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计及评估手续。 5、 各 发起人投入 发行 人 的资产已足额到位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 。 6、 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 情形。 第七章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一) 查验了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股东会决议、《发起人协议》、《验资报告》、 发行人创立大会决议及发行人变更设立的工商登记资料; (二) 发行人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三) 就发行人股份的现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进行 查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2 、发行人历次股 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 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 不 存在 质押的情形。 第八章 发行人的业务 就发行人的业务及经营范围的变更,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一) 查验了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工商全套资料、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并查阅了《审计报告》; (二) 查验了发行人取得的业务资格许可证书及资质证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已就其生产经营取得了必要的业务资格,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 碍。 第九章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查验,近三年发行人存在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一) 控股股东及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嵊州君泰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0.3704% 股份。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序号 关联方 持股比例 1 方南平 直接持有发行人 7.852 0 % 股权;持有嵊州君泰 36.62% 股权 2 吕慧浩 直接持有发行人 5.1111% 股权;持有嵊州君泰 23.68% 股权 (三)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在控股股东嵊州君泰担任的职务 1 方南平 男 发行人董事长 董事长 2 杨晓白 女 无(方南平配偶) 董事、总经理 3 吕慧浩 男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 4 叶树祥 男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 5 吴哲华 男 发行人董事 董事 6 张子昊 男 人力资源部经理 嵊州君泰监事 (四)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单位 序号 姓名 性 别 在公司担任的 职务 担任职务的其他公司或单位 在其他公司或单 位担任的职务 1 方南平 男 董事长、总经 理 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江苏悦新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 浙江昂利泰制药有限公司 董事长 浙江广康医药有限公司 董事 2 吕慧浩 男 董事 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浙江昂利康胶囊有限公司 董事长 江苏悦新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 浙江昂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 3 吴哲华 男 董事 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东方生物系统有限公司(香港) 董事长 浙江昂利泰制药有限公司 董事 浙江广康医药有限公司 董事 4 叶树祥 男 董事、副总经 理 嵊州市君 泰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5 杨国栋 男 副总经理 浙江昂利泰制药有限公司 董事 浙江海昶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 浙江康云华鹏制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浙江昂利康胶囊有限公司 董事 6 孙黎明 男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无 无 7 杨晓慧 女 财务总监 无 无 8 项振华 男 独立董事 北京北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9 姚元杰 男 独立董事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杭州信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杭州信为玺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 杭州信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杭州信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10 童本立 男 独立董事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杭州长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杭州解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11 潘小云 男 监事会主席 无 无 12 严立勇 男 监事 无 无 13 马玲玲 女 职工监事 无 无 (五) 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重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1 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南平持有嵊州君泰 36.62 % 的股权;吕慧浩持有嵊州君泰 23.68% 股权 2 东方生物系统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吴哲华持有 49999 股 (占比 9 9.99% ) 并担任董事长 3 深圳美嘉天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吴哲华儿子吴嘉奇控股并担任其董事 4 杭 州信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独立董事姚元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 杭州信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信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的企业 6 杭州锦诚玺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独立董事姚元杰配偶陆靖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 人 1、 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嵊州君泰的具体情况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第六章“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第三节(一 )。 2、 东方生物系统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东方生物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3 月 9 日,系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公 司编号 749834 ,已发行股数为 50000 股,其中吴哲 华持有 49999 股。 3、 深圳美嘉天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深圳美嘉天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目前持有深圳市场 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9906822X1 的《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为黄翠华,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60 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 B 栋 2001 ,经营范围为:生物试剂及抗体、 生物学产品、新型生物、纳米材料的技术开发;生物产品的技术开发、相关技术咨 询及 以上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 涉及国营 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申请)。 深圳美嘉天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1 深圳市美嘉贸易有限公司 15 . 00 25 . 00 2 吴嘉奇 45 . 00 75 . 00 合计 60 . 00 100 . 00 4、 杭州信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 杭州信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目前持有杭州 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2MA280 W8R7H 的《营业 执照》 ,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 姚元杰 ,经营场所为上城区白云路 24 号 240 室 - 4 ,经营 范围为: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 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课理财等金融服务。) 杭州信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 比例 ( % ) 1 姚元杰 5.10 1. 00 2 俞礼玢 61.20 12. 00 3 李琦 122.40 24. 00 4 陈礼祝 321.30 63. 00 合计 510. 00 100. 00 5、 杭州信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信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目前持有杭州市上城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2MA27W0QC5 的《营业执照》,法 定代表人为姚元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为上城区白云路 24 号 240 室,经营范围为: 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实业投资, 投资管理,非证券业务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 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杭州信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1 杭州信初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510 . 00 51 . 00 2 浙江顺道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390 . 00 39 . 00 3 王迅 100 . 00 10 . 00 合计 1000 . 00 100 . 00 6、 杭州锦诚玺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锦诚玺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 ,目前持有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10MA280KE87K 的 《营业执照》 ,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陆靖,经营场所为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 1 号 3 幢 203 - 8 ,经营范围为:服务: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 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杭州锦诚玺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 比例 ( % ) 1 陆靖 101.97 2.00 2 陈思远 203.94 4.00 3 袁琼 203.94 4.00 4 陈礼祝 1529.55 30.00 5 朱世伟 3059.1 0 60.00 合 计 5098.50 100 . 00 (六)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主要企业 : 序号 任职企业名称 关联自然人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在前述企业担 任职务 1 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 方南平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长 2 浙江广康医药有限公司 董事 3 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 吕慧浩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 4 浙江海昶生物医药技术有 限公司 杨国栋 副总经理 董事 1、 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嵊州君泰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六章“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