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力永磁: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8年09月26日 17:15:47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748 证券简称:金力永磁 公告编号:2018-002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79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6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5.39元,
募集资金总额224,224,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185,703,517.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9月12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
师报字[2018]第ZC1047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根据此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甲方

开户银行
(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余额(人民
币:元)

募集资金用


江西金力
永磁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赣州开
发区支行

1510020129000080068

45,922,113.22

生产线自动
化升级改造
项目

江西金力
永磁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赣州分行

797900063710828

150,000,000.00

新建年产
1300吨高
性能磁钢项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195,922,113.22元与募集资
金净额人民币185,703,517.00元之间差额,为尚未划转的上市发行费用,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

甲方: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10020129000080068,截至2018年9月12日,专户余额为45,922,113.22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及除首次公开发行承销
与保荐费用外的各项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
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俊、石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7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甲方: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97900063710828,截至2018年09月12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新建年产1300吨高性能磁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
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配合调查、查询须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的前提下进行。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俊、石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约定为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11、若因有权机关要求、资金或被冻结或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
法按照指令进行相应操作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本协议一式7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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