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银华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银华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 集已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8 】 1403 号 文准予注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类别 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 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自《银华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 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月 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 历月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因发 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 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 基金自 2018 年 10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 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 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 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 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 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 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 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 .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 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 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 . 认购原则 (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 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4 )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需满足本 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9 .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 请,每个 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0.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 询而产生的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1.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2 .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在 《上海 证券报 》 上刊登的《银华中短期政策性金 融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及《银华中短 期政策性金融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 要》”)。《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银华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 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 3 .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 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如变 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 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 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 .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78 - 3333 或 010 - 85186558 或其他销售机 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 5 .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 调整并及时公告。 16 . 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 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 公司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 7 .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风险。一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 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交易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 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 基金而言,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或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 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银华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代码: 006415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 方式。 (四)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其中,月 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 历月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五)基 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 份。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 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购,认购申请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 自 20 18 年 10 月 8 日至 20 18 年 10 月 12 日 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一条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 机构”)。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 18 年 10 月 8 日 至 20 18 年 10 月 12 日 。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 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 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基金合同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 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 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2 . 认购原则: (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 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4 )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需满足本 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 . 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 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 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 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 .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一)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 - 58162950 传真 010 - 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 2 )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85186558 ,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址: www.yhfund.com.cn 。 2 . 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 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以 及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 M, 含认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直销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40% 0 .12 %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0.30% 0. 09 %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20% 0. 06 % M ≥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 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 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500,000 .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 费率为 0 . 4 0% ,假设这 500,000 . 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90 .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 500,000 .00 / ( 1 + 0 . 4 0% )= 49 8 , 007 . 96 元 认购费用= 500,000 .00 - 498,007.96 = 1 ,9 92 . 04 元 认购份额=( 498,007.96 + 90.00 ) /1.00 = 498,097.96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498,097.96 份。 (十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 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 24 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末日仅受理 15:00 之前提交的 申请。 2 、开户和认购程序 ( 1 )开立基金账户 1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联支付渠道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 )登录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 3 )选择客户类型。 4 )选择银行卡。 5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 )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 )填写《风险调查 问卷》。 8 )开户成功。 ( 2 )提出认购申请 1 )进入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登录网上交易。 2 )选择认购基金。 3 )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 T 日)后的第 2 个工 作日( T+2 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 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 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 为准。 特别提示: 如 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 / 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 《风险调查问卷》。 (二)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 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 . 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30 - 1 5 :0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3 .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 1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 提交的材料: 1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 开户证明复印件); 4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章); 5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 供正反两面的复印 件); 7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章); 8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者 权益须知》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章); 10 )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① 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 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② 本公司可 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③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 认 / 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 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 / 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 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 .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 支行 银行账号: 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 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 “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 . 注意事项 ( 1 )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 2 )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 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 3 )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 认结果可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 4 )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 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 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 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财产所有。 五、退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 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六、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 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八、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元人民币,公 司的股 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 26.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比例 0.90% )、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 )、杭州银华致信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0% )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 资比例 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 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 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 】 619 号 联系人:赵越 电话: 025 ‐ 58588112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二 )销售机构”。 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 - 58163000 传真 010 - 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 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 徐艳、马剑英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 8 年 9 月 27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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