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招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保障董 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 指导意见》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行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公司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至1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名,副董事长1至2名。 第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 任,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及重大资产处置方 案; (四) 制订本行的发展战略、资本管理战略,并重点关注人 才战略和信息科技战略等配套战略,监督战略实施; (五) 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 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九) 在本行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本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购 置与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 责; (十二) 决定本行行长奖励基金按利润总额的提取比例; (十三) 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负责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 规范与价值准则; (十六) 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八) 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九) 定期评估和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状况; (二十) 制订本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总体战略方针,审批和监 督并表管理具体实施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包括内部 交易审查)和评价机制; (二十一) 承担本行资本管理和杠杆率管理的首要责任,设 定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审批资本 计量高级方法实施事项,履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本 管理职责; (二十二) 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 变更进行审批; (二十三) 建立和完善本行重大损失问责机制; (二十四) 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 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五) 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六)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与本行发行优先股 及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购、转换、 派息(但部分或全部取消派息事项不得授权董事会决定)等; (二十七) 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八)、(十 一)、(十四)、(二十六)项以及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列明的其他 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表 决同意。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的 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本行董事会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本行董事长 是处理本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 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本行董事会成员在履职过程中未就股权 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的,最近一次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 职。 本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 情况、落实章程情况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 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本行资产所作出的投资和资产 处置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和资产处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单笔股权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和单笔购置与处置的固定资产或 其他资产金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含10%)的, 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超过上述限额的,须由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 层的投资和资产处置权限,由董事会进行授权。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 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 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 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包括转让资产权益的行为,但 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行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 而受影响。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 签署本行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 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如本行有两位副董事长,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定期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 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行长提议时; (五)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普通股股东和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提议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前合理时间送达各董事和监事。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当董事反对票与赞成票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 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包括视频、电话)和 通讯表决两种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 应当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采取 通讯表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并有充分条件详细了 解会议事由及议题相关信息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 级管理层成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 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 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并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本行经营和风险状况,提出意见和建 议。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提名委员 会的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 益保护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风险与资本 管理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且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 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本行经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评估战略 风险; (二) 审议重大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 检查监督贯彻董事会决议情况; (五) 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 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 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 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审查本行内控制度,提出完善本行内部控制的建议; (六) 审查监督本行员工举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其他不 正当行为的机制,确保本行公平且独立地处理举报事宜,并采取适当 的行动; (七) 检查本行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认本行的关联方; (二) 检查、监督、审核重大关联交易和持续关联交易,控 制关联交易风险; (三) 审核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监督本行关联交易管 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 审核本行关联交易的公告; (五) 审议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 (六) 定期听取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及 相关议案,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 性、有效性,高级管理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相关履职情况,以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信息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战略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国别风险等方面的风 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 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状 况进行定期评估; (三)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相 关职责; (四) 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建议; (五)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视本行实际情 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三) 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每年 至少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和组成(包括从技能、知识和经验 等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行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 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本行章程生效之 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行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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