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招商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8年10月08日 00:02:25 中财网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2018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保障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到境外上市公
司章程必備條款》、《商業銀行監事會工作指引》以及《招商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本行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
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監事會是本行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以保護本行、股東、
職工、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為目標。


第二章監事會組成和職權

第三條本行設監事會。監事會由
5至9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由全體
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長應當由專職人員擔任,且至少應當具
有財務、審計、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監事
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
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本行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的提名及選舉程序參照本章程關於董事和
獨立董事的提名及選舉程序。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
舉、罷免和更換;職工監事由監事會、本行工會提名,由本行職工
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民主程序選舉、罷免和更換。


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提名的監事原則上不應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
三分之一,原則上同一股東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監事候選人,不應既
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又提名外部監事候選人。上述規定因特殊股權
結構需要豁免的,應當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


監事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外部監事的任期累計不應超過六
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監事會應當由股東監事、職
工監事和外部監事組成,且職工監事和外部監事的比例均不低於三
分之一,外部監事與本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得存在影響其獨立判
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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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四條監事會是本行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以保護本行、股東、
職工、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為目標,行使下列職
權:

(一)監督、檢查本行的財務活動,對本行的發展戰略、經營決
策、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進行重點監督,並指導本行內
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二)監督董事會確立穩健的經營理念、價值準則和制定符合本
行實際的發展戰略;

(三)對董事的選聘程序進行監督;對本行董事、行長和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的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並對本行董事、監
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向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報告最終評價結果並通報股東大會。當本行董
事、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有違反法律、法規、
規章及本行章程規定等情形時,要求其限期整改,並建議
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四)對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的科
學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五)根據需要,對本行董事、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書面
或口頭方式提出建議、進行提示、約談、質詢並要求回
覆;發現本行董事、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重要財務
決策和執行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令糾正,必要時可
以向監管機構報告;

(六)對董事會編製的本行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對報告的真實
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核對董事會擬
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和營業報告等財務資料,發現
疑問的,可以本行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業會計師幫助
復審;審議本行利潤分配方案,並對利潤分配方案的合規
性、合理性發表意見;

(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行章程規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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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

(九)代表本行與董事、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交涉,依
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
起訴訟;

(十)本行重大決策事項應當事前告知監事會,並根據監事會要
求提供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
件、審計事項、重大人事變動事項等信息;監事會發現本
行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十一)根據需要,對董事、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
計;

(十二)定期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溝通本行情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以及本行章程和股東大會
授予的其它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高級管理層會
議,並有權對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
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第五條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可以採用非現場監測、檢查、列席會議、訪
談、審閱報告、調研、問卷調查、離任審計和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
提供協助等多種方式,並有權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信息披
露、審計等方面的必要信息。監事會擁有獨立的財務預算,有權根
據工作需要,獨立支配預算費用。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由本行承
擔。


監事應當積極參加監事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活動,有權依法進行獨立
調查、取證,實事求是提出問題和監督意見。


第六條本行內部審計部門對本行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及全資子公司的審
計結果應當及時、全面報送監事會。監事會對內部審計部門報送的
審計結果如有疑問,有權要求董事會或內部審計部門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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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監事會專門委員會

第七條監事會下設監督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主
任委員應當由外部監事擔任。

第八條監事會監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擬定監事會行使監督職權的具體方案;
(二)擬定對本行財務活動的監督方案並實施相關檢查;
(三)監督董事會確立穩健的經營理念、價值準則和制定符合本
行實際的發展戰略;

(四)組織實施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重要財務決策和執行情
況、內部控制治理結構的建立和完善情況、全面風險管理
治理架構的建立和完善情況以及相關各方的職責劃分及履
職情況的監督和評價工作;

(五)根據需要,在監事會授權下擬定對本行經營決策、內部控
制、風險管理等進行審計的具體方案;
(六)根據需要,擬定對董事、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
任審計的方案;
(七)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監事會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監事會的規模和構成向監事會提出建議;
(二)研究監事的選擇標準和程序,並向監事會提出建議;
(三)廣泛搜尋合格的監事的人選;
(四)對由股東提名的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
核,並提出建議;
(五)對董事的選聘程序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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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組織實施對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
評價工作,並向監事會報告;
(七)對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的科
學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八)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本行承
擔。

第四章監事會會議的召開
第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季度至少應當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可以提
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當全部外部監事書面提議時,監事會應當
召開監事會會議。當全部外部監事認為監事會會議議案材料不充分
或論證不明確時,可以聯名書面提出延期召開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
議有關議案,監事會應當予以採納。

第十二條監事會會議通知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送達全體監事。臨時監事會會
議通知應在會議召開前合理時間送達。

第十三條監事會會議通知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提交會議審議的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條監事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五條監事在收到會議通知後應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監事因故不能親自
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理出席,但一名監事不應當在一
次監事會會議上接受超過兩名監事的委託。外部監事可以委託其他
外部監事代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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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監事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範圍和有效期
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
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其他監事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
的投票權。

第十六條監事應當每年親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會會議。監事連續
兩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不委託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會
議,或每年未能親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
行職責,監事會應當提請股東大會或建議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每年為本行工作的時間不應少於十五個工作
日。監事會應當每年對監事會工作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對監事履職
情況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股東大會報告。

職工監事享有參與制定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權利,並應
當積極參與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至少報告一次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對本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情況以及本行
的財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監督情況;
(二)監事會工作開展情況;
(三)對有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
(四)監事會認為應當向股東大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監事會決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監事會會議對審議的事項採取逐項表決的原則,即提案審議完畢
後,開始表決,一項提案未表決完畢,不得表決下項提案。每位監
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監事會會議在保障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訊表決方
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監事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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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以舉手、記名投票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根據表決的結
果,宣佈決議及報告通過情況,並應將表決結果記錄在會議記錄中。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有關決議和報告,應當由監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同意表決通過。


監事對決議或報告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決議或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三條監事應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
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
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
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本行檔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會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監事會的監事(代理
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
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自股東大會決議批准後,本行章程生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議事規則的解釋權屬於本行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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