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宏达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26 证券简称:宏达电子 公告编号:2018-066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19号文核准,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宏达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10 万股,发行价11.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7,516,000.00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人民币42,847,296.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04,668,704.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16日全部到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1月 16日出具了《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验资报告》(众会验字(2017) 第9030号)。 2018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公司原募投项目“高能 钽混合电容器生产线扩展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军 民电子创新产业基地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该项目实施主体为成都宏电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宏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18-045)、《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51)。 2018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注资实施募投项目及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存放 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将向成都宏电注资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同时由 成都宏电设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汇入的募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及注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 成都宏电、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开户主体 账号 存入金额 (万元) 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 成都宏电 733900394210802 0 军民电子创新产业基 地项目一期 合 计 0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成都宏电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通过成都宏电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公司负责确保成都宏电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成都宏电应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成都宏电与招商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成 都宏电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成都宏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成都宏电和招商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 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和 成都宏电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 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 账凭证等内容)。 5、公司和成都宏电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晋、王锋可以随时到 招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需注明授权办理业务范围)。 6、招商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 招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和成都宏电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 的,招商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同时在邮件 附件中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扫描件。 8、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开户 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招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成都宏电或者 广发证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和成都宏电应在终 止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成 都宏电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0、本协议自公司、成都宏电、招商银行、广发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 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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