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宇信科技: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时间:2018年10月16日 00:51:03 中财网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3-1-1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京安股字2017第023-13号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中
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安股字2017第023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称“《法律意见书》”)、京安股字2017第023-1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安股字2017第023-5号《北京安新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安股字2017
第023-9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京安股字2017第023-10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京安股字2017第023-11号《北京安新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京安股字2017第023-13号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中
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安股字2017第023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称“《法律意见书》”)、京安股字2017第023-1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安股字2017第023-5号《北京安新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安股字2017
第023-9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京安股字2017第023-10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京安股字2017第023-11号《北京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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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京安股字
2017第023-12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合称为“原律师文件”)、并已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
一起上报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鉴于立信于2018年3月2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0221号《审计
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0213号《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同时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
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有关规
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补
充核查和验证,并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应作出补充披露。另外,根据中国证
监会于2018年1月24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发审
会暂缓表决的意见》(以下称“《发审会暂缓表决意见》”)的要求,本所对需
要本所补充说明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和修正,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
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书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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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对发行人相关情况变化的核查和更新事项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
资格。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重新进行了逐一核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下
列实质性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
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
何单位或个人所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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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立信于 2018年 3月 26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年度、
2016年度及 2017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7,404.93万元、14,033.61万元和 14,558.10万元。发
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书面承诺,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
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本
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6,000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发行 4,001万股,发行后股本总
额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本
次发行前股本总数为 36,000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发行 4,001万股,本次发行上市
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计算,已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2016年、2017年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 14,033.61万元和 14,558.10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额不少于 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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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净资产(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18,015.74万元,不少于 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
损,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6,000万元,本次拟发行 4,001万股,
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之规定。

2、根据立信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250394号),发行人
系由宇信易诚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
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关于经营范围的记载及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包括咨询、软件产品开发及
实施、运营维护、系统集成等在内的信息化服务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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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7、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建立健全
股东投票及计票制度,并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
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
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立信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9、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立信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0、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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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 最近三年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最近三年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
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
审核同意。

三、 发起人和股东
(一)宇琴广源
根据宇琴广源 2018年 2月 6日的变更决定书,宇琴广源新增加合伙人郑雅
辉、张莉、俞力、沈波、丁燕、于新民。王燕梅将其持有的宇琴广源的部分合伙
份额转让给该等新增加的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比例
郑雅辉 7.55 1.562%
张莉 5.03 1.041%
俞力 5.03 1.041%
沈波 5.03 1.041%
丁燕 5.03 1.041%
王燕梅
于新民 2.52 0.521%
合计 30.19 6.25%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比例
郑雅辉 7.55 1.562%
张莉 5.03 1.041%
俞力 5.03 1.041%
沈波 5.03 1.041%
丁燕 5.03 1.041%
王燕梅
于新民 2.52 0.521%
合计 30.19 6.25%

根据宇琴广源各合伙人于
2018年
2月
6日签署的《合伙协议》,宇琴广源
变更后的权益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权益比例* 在公司任职
1王燕梅普通合伙人
20.44 4.30% 董事
2陈峰有限合伙人
40.95 7.73% 副总经理
3鲁军有限合伙人
40.95 7.73% 副总经理
4郑春有限合伙人
40.95 7.73% 副总经理
5梁强有限合伙人
36.86 6.95% 副总经理
6任利京有限合伙人
27.30 5.15% 监事会主席
7杜江有限合伙人
19.66 4.33% 部门总监
8谷文奇有限合伙人
19.04 4.19% 业务专家
9翟汉斌有限合伙人
18.96 4.17% 部门经理
10戴京有限合伙人
14.59 3.22% 部门经理
11范广有限合伙人
12.17 2.67% 部门经理
12夏玉刚有限合伙人
11.20 2.47% 部门经理
13孙延来有限合伙人
9.75 2.14% 部门经理
14陈阳有限合伙人
9.40 2.06% 部门经理
15李超有限合伙人
9.40 2.06% 业务专家
16李世欣有限合伙人
9.29 2.04% 部门总监
17朱守民有限合伙人
9.15 2.01% 部门经理
18管汉有限合伙人
9.13 2.01% 部门总监
19孙学明有限合伙人
9.13 2.01% 部门经理
20余文欣有限合伙人
9.05 1.99% 业务专家
21弓旭华有限合伙人
8.91 1.96% 部门总监
22龚颖有限合伙人
8.44 1.85% 业务专家
23刘中兴有限合伙人
8.34 1.84% 部门经理
24郝风华有限合伙人
8.21 1.80% 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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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权益比例* 在公司任职
25郝毅有限合伙人
8.21 1.80% 业务专家
26吴凯有限合伙人
8.09 1.79% 部门经理
27盛宏亮有限合伙人
8.07 1.77% 部门经理
28唐伟有限合伙人
7.73 1.70% 部门经理
29郑雅辉有限合伙人
7.55 1.59% 副总裁
30刘卫宾有限合伙人
5.63 1.24% 部门经理
31张莉有限合伙人
5.03 1.06% 销售总监
32俞力有限合伙人
5.03 1.06% 部门经理
33沈波有限合伙人
5.03 1.06% 部门经理
34丁燕有限合伙人
5.03 1.06% 部门总监
35王占敏有限合伙人
4.22 0.93% 部门经理
36于新民有限合伙人
2.52 0.53% 监事
合计
483.41 100%

*权益比例即合伙人分享合伙企业利润或承担合伙企业亏损的比例,下同。

(二)宇琴鸿程

根据宇琴鸿程
2018年
2月
6日的变更决定书,陈劲松将其持有的宇琴鸿程

1.11%的合伙份额转让给李世欣,并退出宇琴鸿程。


根据宇琴鸿程各合伙人于
2018年
2月
6日签署的《合伙协议》,宇琴鸿程
变更后的权益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在公司任职
1李世欣普通合伙人 2,112 21.12%部门总监
2李海楼有限合伙人 2,435 24.35%前副总裁
3马杰有限合伙人 1,622 16.22%
珠海数通天下总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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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在公司任职
4何建军有限合伙人 492 4.92%销售总监
翟汉斌有限合伙人 357 3.57%部门经理
6杜江有限合伙人 352 3.52%部门总监
7史亚夫有限合伙人 237 2.37%部门经理
8井家斌有限合伙人 216 2.16%
湖南宇信鸿泰董
事长
9梁强有限合伙人 195 1.95%副总经理
韩明卿有限合伙人 189 1.89%部门经理
11谷文奇有限合伙人 189 1.89%业务专家
12万忠强有限合伙人 157 1.57%销售总监
13周旺民有限合伙人 136 1.36%业务专家
14孙延来有限合伙人 133 1.33%部门经理
陈峰有限合伙人 130 1.30%副总经理
16张雷有限合伙人 119 1.19%部门经理
17朱龙勇有限合伙人 108 1.08%部门经理
18付进有限合伙人 97 0.97%业务专家
19何轼有限合伙人 97 0.97%技术专家
温德华有限合伙人 89 0.89%业务专家
21戴京有限合伙人 81 0.81%部门经理
22范庆骅有限合伙人 81 0.81%副总经理
23李文彧有限合伙人 76 0.76%部门经理
24汪斌有限合伙人 73 0.73%业务专家
刘明有限合伙人 73 0.73%发行人员工
26王龙祥有限合伙人 68 0.68%部门经理
27刘锐有限合伙人 54 0.54%部门经理
28张德富有限合伙人 32 0.32%部门经理
合计
1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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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1(三)宇琴通诚
根据宇琴通诚2018年2月6日的变更决定书,宇琴通诚的名称变更为“珠
海宇琴通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谭宇、韩明卿、杨珣、温
德华、王军、洪凌郁、苏文彬及何轼因离职退伙等原因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
伙份额转让给王燕梅;新增加合伙人王国栋、杨超、张锦、朱龙勇、刘明、张德
富、牛晶晶和邓承志。

宇琴通诚的合伙人谭宇、韩明卿、杨珣、温德华、王军、洪凌郁、苏文彬及
何轼将其持有的宇琴通诚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王燕梅,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出资额占总出资额比例
谭宇 12.17 2.628%
韩明卿 5.79 1.251%
杨珣 2.89 0.624%
温德华 2.39 0.516%
王军 2.06 0.445%
洪凌郁 1.61 0.348%
苏文彬 1.61 0.348%
何轼
王燕梅
1.53 0.331%
合计 30.05 6.49%
王燕梅将其持有的宇琴通诚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该等新增加的合伙人,具体
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出资额占总出资额比例
王国栋 3.44 0.743%
杨超 3.44 0.743%
王燕梅
张锦 3.44 0.743%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出资额占总出资额比例
谭宇 12.17 2.628%
韩明卿 5.79 1.251%
杨珣 2.89 0.624%
温德华 2.39 0.516%
王军 2.06 0.445%
洪凌郁 1.61 0.348%
苏文彬 1.61 0.348%
何轼
王燕梅
1.53 0.331%
合计 30.05 6.49%
王燕梅将其持有的宇琴通诚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该等新增加的合伙人,具体
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出资额占总出资额比例
王国栋 3.44 0.743%
杨超 3.44 0.743%
王燕梅
张锦 3.44 0.743%

朱龙勇 3.44 0.743%
刘明 3.44 0.743%
张德富 3.44 0.743%
牛晶晶 3.44 0.743%
邓承志 3.44 0.743%
合计 27.52 5.94%

根据宇琴通诚各合伙人于
2018年
2月
6日签署的《合伙协议》,宇琴通诚
变更后的权益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权益比例在公司任职
1王燕梅普通合伙人 45.16 9.94%董事
2欧阳忠诚有限合伙人 45.05 8.67%副总经理
3范庆骅有限合伙人 36.86 7.10%副总经理
4杨珣有限合伙人 29.42 5.89%业务专家
5史亚夫有限合伙人 19.80 4.45%部门经理
6王野有限合伙人 19.80 4.45%部门总监
7卢建国有限合伙人 19.19 4.31%部门经理
8钱国兵有限合伙人 18.13 4.07%部门总监
9洪伟华有限合伙人 17.83 4%销售总监
10张大用有限合伙人 16.14 3.63%部门总监
11蓝颖有限合伙人 12.17 2.72%部门经理
12韩明卿有限合伙人 11.58 2.60%部门经理
13王军有限合伙人 10.30 2.31%部门经理
14王龙祥有限合伙人 10.06 2.26%部门经理
15汪晶有限合伙人 9.82 1.89%部门经理
16李文彧有限合伙人 9.75 2.19%部门经理
17王智伟有限合伙人 9.75 2.19%部门经理
18郭洪生有限合伙人 9.59 2.15%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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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权益比例在公司任职
19张文静有限合伙人 9.59 2.15%发行人员工
20陈京蓉有限合伙人 9.29 2.08%监事
21任茂焕有限合伙人 9.29 2.08%部门经理
22付进有限合伙人 8.91 2%业务专家
23叶灿明有限合伙人 8.60 1.93%部门经理
24李涛有限合伙人 8.51 1.91%业务专家
25洪凌郁有限合伙人 8.07 1.81%部门经理
26苏文彬有限合伙人 8.07 1.81%部门经理
27何轼有限合伙人 7.68 1.72%业务专家
28温德华有限合伙人 7.20 1.61%业务专家
29王国栋有限合伙人 3.44 0.76%业务专家
30杨超有限合伙人 3.44 0.76%业务专家
31张锦有限合伙人 3.44 0.76%部门经理
32朱龙勇有限合伙人 3.44 0.76%部门经理
33刘明有限合伙人 3.44 0.76%发行人员工
34张德富有限合伙人 3.44 0.76%部门经理
35牛晶晶有限合伙人 3.44 0.76%部门经理
36邓承志有限合伙人 3.44 0.76%业务专家
合计
463.13 100%

(四)华侨星城

根据华侨星城
2017年
12月
20日的变更决定书,华侨星城的合伙人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将其持有的华侨星城
1,500万美元的
出资额转让给珠海德擎永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华侨星城各合伙人于
2017年
12月
20日签署的《合伙协议》,华侨星
城变更后的权益结构如下:

3-3-1-13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OCBC Capital Investment (Asia) Limited 普通合伙人
0.1 0.001%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有限合伙人
8,499.9 84.999%
珠海德擎永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
1,500.0 15.000%
合计
10,000 100%

(五)尚远有限

尚远有限目前持有发行人
22,021,92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6.1172%。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提供的资料,尚远有限经追溯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合伙人名称持股比例(
%)说明
1 Leadyond Captial Fund II, L.P. 100 -
1-1 Leadyond Assets Inc. 0 GP
1-1-1 赵清洁 100 -
1-2 Morgan Creek Partners Asia 22.67
该基金于
2009年设立于美
国,投资人为美国各州养
老金等机构投资人,专注
于私募股权投资,以大中
华区市场为主要目标。

1-3 Morgan Creek Partners V 4.00
该基金于
2009年设立于美
国,投资人为美国各州养
老金等机构投资人,专注
于私募股权投资,以大中
华区市场为主要目标。

1-4 Asian Rising Tigers L.P. 13.34
该基金于
2009年设立于开
曼群岛,投资人为一家美
国公司,专注于私募股权
投资,以大中华区市场为
主要目标。

1-5
Auda Asian Growth Fund
GmbH&Co.KG
4.00
该基金于
2011年设立于德
国,投资人为一家美国公
司,专注于私募股权投资,
以大中华区市场为主要目
标。

1-6 Dietrich Foundation 6.67

2013年设立于美国宾夕
法利亚州的一家慈善基

3-3-1-14



序号股东/合伙人名称持股比例(
%)说明
金,主要目的在于用其资
金向位于匹兹堡
(Pittsburgh)和西宾夕法
尼亚地区(
Western
Pennsylvania)的
15家大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慈善机
构提供资金赞助。

1-7 Cheng Yu Investment Limited 2.67 -
1-7-1
Grandsu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
20 -
1-7-1-1 叶志如 100 -
1-7-2 Simply Elite Limited 40 -
1-7-2-1 龚国兴 100 -
1-7-3 Anssence Investments Limited 38 -
1-7-3-1 柳林 100 -
1-7-4 Newmay Limited 2 -
1-7-4-1 赵文 100 -
1-8
Golden Summer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
24.00 -
1-8-1 William Binglou Chang 100 -
1-9 Sagamore China Partners III 9.33
该基金于 2006 年设立于
开曼群岛,投资人为曹光
彪家族办公室,专注于私
募股权投资,以大中华区
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为主要
目标。

1-10 Wilshire BVV U.S.,L.P.(Series II)
7.32
该基金于
2012年成立于美
国,投资人为欧洲养老金
计划私募股权组合基金,
专注于并购和风险投资,
以美国市场为主要目标。

1-11
Wilshire MNCPPC
Employees’Retirement System
Global
4.67
该基金于
2013年成立于美
国,投资人为美国养老金
计划私募股权组合基金,
专注于并购和风险投资,
以美国,加拿大,欧洲,
亚洲市场为主要目标。

1-12 Wilshire Private Markets Family 1.33该基金于
2013年成立于美
国,投资人为一家私募股

3-3-1-15



3-3-1-16
序号股东/合伙人名称持股比例( %)说明
Office Fund I权组合基金,专注于并购
和风险投资,以美国市场
为主要目标。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尚远有限合法存续。

(二)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股东均
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 关联交易
经核查并参考《审计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与关联方新增一笔单笔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关联
交易(不包括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即 2017年 6月 21日,发
行人与北京双元合信签署《软件外包合作协议》(合同编号:WB2017-002),
约定北京双元合信向发行人提供软件开发、软件测试、软件服务,协议有效期自
2017年 6月 21日至 2020年 6月 20日。

2018年 3月 13日,发行人独立董事雷家骕、封竞和毛志宏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1)发行人 2017年发生的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
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拆借是为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而进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2)
关于 2017年发生的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独立董事封竞认为此项关联交易,是
为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而进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独立董事雷家骕和毛志宏为关联
序号股东/合伙人名称持股比例( %)说明
Office Fund I权组合基金,专注于并购
和风险投资,以美国市场
为主要目标。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尚远有限合法存续。

(二)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股东均
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 关联交易
经核查并参考《审计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与关联方新增一笔单笔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关联
交易(不包括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即 2017年 6月 21日,发
行人与北京双元合信签署《软件外包合作协议》(合同编号:WB2017-002),
约定北京双元合信向发行人提供软件开发、软件测试、软件服务,协议有效期自
2017年 6月 21日至 2020年 6月 20日。

2018年 3月 13日,发行人独立董事雷家骕、封竞和毛志宏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1)发行人 2017年发生的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
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拆借是为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而进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2)
关于 2017年发生的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独立董事封竞认为此项关联交易,是
为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而进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独立董事雷家骕和毛志宏为关联

3-3-1-17
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回避发表独立意见。此项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已提交发行人将于 2018年 3月 29日召开的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部分控股子公司、联营企
业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有所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子公司
(1)长沙宇信鸿泰股权变更
2017年 12月 28日,长沙宇信鸿泰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宇信科技将其持
有的长沙宇信鸿泰 45万元的出资额,即 3%的股权转让给彭峥、张毅、申奇天和
徐永恒 4名自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股权比例
彭峥 21.75 1.45%
张毅 9.75 0.65%
申奇天 9.75 0.65%
发行人
徐永恒 3.75 0.25%
合计 45.00 3.00%
2017年 12月 28日,宇信科技与彭峥、张毅、申奇天和徐永恒就上述股权
变更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股权比例
彭峥 21.75 1.45%
张毅 9.75 0.65%
申奇天 9.75 0.65%
发行人
徐永恒 3.75 0.25%
合计 45.00 3.00%
2017年 12月 28日,宇信科技与彭峥、张毅、申奇天和徐永恒就上述股权
变更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3-3-1-18
2017年12月29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就上述变更向长沙宇
信鸿泰出具了《备案通知书》((芙蓉)登记内备核字[2017]第23689号)。

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长沙宇信鸿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宇信科技 1,005.00 67.00%
2 王颂东 322.5 21.50%
3 彭峥 44.25 2.95%
4 张毅 39.75 2.65%
5 申奇天 39.75 2.65%
6 徐永恒 33.75 2.25%
7 彭华 15.00 1.00%
合计1,500 100%
(2)宇信金服股权、经营范围及住所变更
2017年12月20日,宇信金服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上海北溟数据科技有
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宇信金服1,5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即30%的股权转让给厦门
润云互信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宇信金服的经营范围由“科技中介服务;软件开发;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
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咨询(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
流程外包及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信用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
含网吧);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变更为“科技中介
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信用
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宇信科技 1,005.00 67.00%
2 王颂东 322.5 21.50%
3 彭峥 44.25 2.95%
4 张毅 39.75 2.65%
5 申奇天 39.75 2.65%
6 徐永恒 33.75 2.25%
7 彭华 15.00 1.00%
合计1,500 100%
(2)宇信金服股权、经营范围及住所变更
2017年12月20日,宇信金服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上海北溟数据科技有
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宇信金服1,5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即30%的股权转让给厦门
润云互信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宇信金服的经营范围由“科技中介服务;软件开发;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
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咨询(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
流程外包及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信用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
含网吧);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变更为“科技中介
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信用
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

3-3-1-19
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其他互联网服务(不
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2017年12月20日,上海北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润云互信科技有限
公司就上述股权变更签署了《宇信金服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12月20日,宇信金服就上述变更事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9日向宇信金服换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350200MA2Y8RA37P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福建),宇信金服的住所由厦门市集美区兑山西路114号159室变更
为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51号1303单元。

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宇信金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宇信科技 3,000 60%
2 厦门润云互信科技有限公司 1,500 30%
3 上海北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500 10%
合计5,000 100%
(3)珠海宇信鸿泰变更住所
2017年12月20日,珠海宇信鸿泰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住所由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兴路118号1栋219-148室变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
-42071(集中办公区)。

2017年12月25日,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上述变更向珠海宇
信鸿泰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303949301K的《营业执照》。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宇信科技 3,000 60%
2 厦门润云互信科技有限公司 1,500 30%
3 上海北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500 10%
合计5,000 100%
(3)珠海宇信鸿泰变更住所
2017年12月20日,珠海宇信鸿泰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住所由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兴路118号1栋219-148室变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
-42071(集中办公区)。

2017年12月25日,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上述变更向珠海宇
信鸿泰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303949301K的《营业执照》。


3-3-1-20(4)珠海宇信易诚变更住所
2017年12月20日,珠海宇信易诚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住所由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兴路118号1栋219-147室变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
-42070(集中办公区)。

2017年12月26日,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上述变更向珠海宇
信易诚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303949117U的《营业执照》。

(5)湖南宇信鸿泰变更住所
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于2017年12月13日向湖南宇信鸿泰
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23205391791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湖南宇信鸿泰的住所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
艺路街道韭菜园16号融都公寓第1幢A单元13层1301房变更为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区文艺路街道芙蓉中路267号东成大厦1003房。

(6)厦门宇信鸿泰变更住所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6日向厦门宇信鸿泰换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MA2Y2KTP6A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厦门宇信鸿泰的住所由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66
号0092单元变更为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51号1302单元。

(7)宇信恒升股权变更
根据宇信恒升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任波将其持有的宇信恒升280万股股份
转让给宇信科技。


3-3-1-21
2017年9月18日,宇信科技与任波就上述股份变更签署了转让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述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上述股份变更完成后,宇信恒升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 宇信科技 1,300 65%
2 信源翔宇 380 19%
3 朱东兵 280 14%
4 李文华 40 2%
合计2,000 100%
2、参股公司
(1)易诚互动软件股权变更
2017年7月20日,易诚互动软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宇信科技、梁强、
史为益、徐立峰和陈彩霞将其持有的易诚互动软件的股权转让给曾硕,具体情况
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万元)股权比例
宇信科技 525 30%
梁强 15 0.86%
史为益 15 0.86%
徐立峰 15 0.86%
陈彩霞
曾硕
10 0.57%
合计580 33.15%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 宇信科技 1,300 65%
2 信源翔宇 380 19%
3 朱东兵 280 14%
4 李文华 40 2%
合计2,000 100%
2、参股公司
(1)易诚互动软件股权变更
2017年7月20日,易诚互动软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宇信科技、梁强、
史为益、徐立峰和陈彩霞将其持有的易诚互动软件的股权转让给曾硕,具体情况
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万元)股权比例
宇信科技 525 30%
梁强 15 0.86%
史为益 15 0.86%
徐立峰 15 0.86%
陈彩霞
曾硕
10 0.57%
合计580 33.15%

3-3-1-22
2017年8月2日,宇信科技与曾硕就上述股权变更事宜签署了《出资转让
协议书》。

2017年9月3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就上述变更向易诚互动
软件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556814472W的《营业执照》。

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发行人不再持有易诚互动软件的任何股权。

(2)丝路华创变更住所
2017年11月27日,丝路华创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住所由北京市海淀
区北四环西路58号9层903室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八层808。

2017年12月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上述变更向丝路华创换发了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MA0057BA53的《营业执照》。

(3)湖北消费金融变更住所
2017年11月13日,湖北消费金融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住所由湖北
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100号变更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
T1写字楼第37层。

2017年11月21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上述变更向湖北消费金融换
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00331825605Y的《营业执照》。

(4)铜根源变更股权、住所及经营范围
2018年1月10日,铜根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宇信科技将其持有的铜根
源20万元的出资转让给袁宽学,将其持有的铜根源8万元的出资转让给梁国巍,

3-3-1-23
同意将住所由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1层东区1103变更为北京市石景
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6号楼十一层1124号,经营范围由“经济贸易咨询;技术
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变更为“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
件服务;企业策划。(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2018年1月10日,宇信科技分别与袁宽学、梁国巍就上述股权变更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8年1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就上述变更向铜根源
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074199518J的《营业执照》。

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铜根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袁晨轩 196 49%
2 宇信科技 172 43%
3 袁宽学 24 6%
4 梁国巍 8 2%
合计400 100%
(5)乙丙融股权变更
2017年11月22日,乙丙融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北京巳燊科技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的乙丙融90%的股权转让给长兴阳子生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袁晨轩 196 49%
2 宇信科技 172 43%
3 袁宽学 24 6%
4 梁国巍 8 2%
合计400 100%
(5)乙丙融股权变更
2017年11月22日,乙丙融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北京巳燊科技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的乙丙融90%的股权转让给长兴阳子生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3-3-1-24
2017年11月22日,北京巳燊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兴阳子生科技发展中心(有
限合伙)就上述股权变更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2018年1月1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就上述变更向乙丙融换
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MA0052MU52的《营业执照》。

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乙丙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长兴阳子生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9,000 90%
2 天津宇信易诚 1,000 10%
合计10,000 100%
(二)新增租赁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房屋租赁情况见附件一。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租赁使用的62处房产中,第6-9项和第62
项共5项房屋租赁存在出租方未取得相关房产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本所律师
认为,因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可能无法正常使
用租赁房屋的风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上述房产存在潜在的产权纠纷或合同
纠纷,但由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面积相对
较小,且能够比较容易租赁到合适的替代性生产经营或居住场所,上述租赁事项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也不会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租赁的房屋中第2-62项共61项租赁未办理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上述房屋租赁未经相关房地产管理
部门备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长兴阳子生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9,000 90%
2 天津宇信易诚 1,000 10%
合计10,000 100%
(二)新增租赁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房屋租赁情况见附件一。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租赁使用的62处房产中,第6-9项和第62
项共5项房屋租赁存在出租方未取得相关房产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本所律师
认为,因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可能无法正常使
用租赁房屋的风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上述房产存在潜在的产权纠纷或合同
纠纷,但由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面积相对
较小,且能够比较容易租赁到合适的替代性生产经营或居住场所,上述租赁事项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也不会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租赁的房屋中第2-62项共61项租赁未办理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上述房屋租赁未经相关房地产管理
部门备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
理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发行人有权按照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
赁房屋。


(三)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新增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
13项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号
首次发表
时间
著作权人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宇信科技电子印章系统
V1.0
2017SR576342未发表发行人
原始
取得

2
宇信科技账户及核算平台
V1.0
2017SR584592未发表发行人
原始
取得

3
宇信科技通用测试模拟器
管理平台
V2.1
2017SR592652 2017. 5.25发行人
原始
取得

4 统一支付平台软件
V1.0 2017SR714516未发表发行人
原始
取得

5
宇信科技信贷核算系统
V3.0
2018SR004443未发表发行人
原始
取得

6
宇信科技大数据智能风控
平台
V1.0
2018SR016666未发表发行人
原始
取得

7
宇信科技信贷业务电子合
同封闭式打印盖章系统
2018SR050881未发表发行人
原始
取得


3-3-1-25



序首次发表取得他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
号时间方式权利
V1.0
宇信科技自助存单系统
原始
8 2018SR080489未发表发行人无
V1.0 取得
宇信科技智能投顾软件
原始
9 2018SR080490未发表发行人无
V1.0 取得
无锡宇信易诚
Liana网上无锡宇信原始
10 2017SR580011未发表无
营业厅系统
V1.0 易诚取得
无锡宇信易诚财富管理系无锡宇信原始
112017SR574246未发表无

V1.0 易诚取得
无锡宇信易诚贵金属交易无锡宇信原始
12 2017SR632726未发表无
系统
V1.0 易诚取得
无锡宇信易诚现金管理系无锡宇信原始
13 2017SR632747未发表无

V1.0 易诚取得

(2)撤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于
2018年
2月
28日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
权局撤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通知书》(软著自撤字第
20180085号、软著自
撤字第
20180086号、软著自撤字第
20180087号),经天津宇信易诚申请,中国
版权保护中心核准撤销天津宇信易诚持有的以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
1 服务管理平台软件
V1.2 2011SR014888天津宇信易诚
2 天津宇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
V1.0 2016SR401061 天津宇信易诚
3 天津宇诚个人信贷管理系统
V1.0 2016SR400395 天津宇信易诚


2、域名

3-3-1-26


3-3-1-27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持有的 4项
到期的域名进行了续期登记注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注册人域名到期时间
1 发行人 smloan.net 2019.04.30
2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chengshangka.com 2019.04.06
3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yuchengpay.com 2019.03.18
4 宇信数据 yuxindata.com 2023.01.07
3、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
2018年 3月 3日,发行人与北大方正签署《方正字库产品许可使用协议书》,
约定北大方正授予发行人在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对被许可字库以普通许可方式使
用,许可期限自 2018年 3月 1日至 2019年 2月 28日,许可使用费为 17,000元。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年 2月 28日,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金额 1,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的情况如下:
1、软件开发、集成合同
(1)2016年 11月 4日,无锡宇信易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信
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服务采购框架合同》(编号:KJ2016-1840),约定由无锡
序号注册人域名到期时间
1 发行人 smloan.net 2019.04.30
2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chengshangka.com 2019.04.06
3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yuchengpay.com 2019.03.18
4 宇信数据 yuxindata.com 2023.01.07
3、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
2018年 3月 3日,发行人与北大方正签署《方正字库产品许可使用协议书》,
约定北大方正授予发行人在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对被许可字库以普通许可方式使
用,许可期限自 2018年 3月 1日至 2019年 2月 28日,许可使用费为 17,000元。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年 2月 28日,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金额 1,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的情况如下:
1、软件开发、集成合同
(1)2016年 11月 4日,无锡宇信易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信
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服务采购框架合同》(编号:KJ2016-1840),约定由无锡

3-3-1-28
宇信易诚按照采购订单要求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合同约
定的价格有效期为2016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

(2)2016年7月6日,发行人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原银行信
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服务采购框架合同》(编号:HT2016-1212),约定由发行
人按照采购订单要求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3)2017年6月15日,发行人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服务合同》(编号:KJ2017-0035),约定由发行人按照
合同约定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力方面的协助,合同约定的价格有效期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2017年11月22日,发行人与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人力开发框架之补充协议》,在前述合同的基础上增
加了人员标准清单及单价。

(4)2017年4月20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人员外包服务框架协议》(编号:KJ2016-2091),约定
由发行人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息科技人员外包服务,合同有效期自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27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人员外包服务框架协议(宇
信科技)补充协议》,将前述合同的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3月31日。

(5)2017年3月24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广发银行
应用系统集成测试资源(常规类)采购协议》(编号:HT2017-0021),约定由
发行人根据要求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常规类项目实施人员,协议期限为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

(6)2016年1月20日,发行人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战略伙伴合作协议》(编号:KJ2016-1134),约定双方开展战略合作,协议
有效期为5年,在此基础上,发行人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乌

3-3-1-29
鲁木齐银行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由发行人为乌鲁木齐市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2、重大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1)发行人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授信函、担保合

2017年8月2日,发行人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授信
函(编号:BFP/20170718/SZ-01),约定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
发行人提供授信额度50,000,000元,每张发票/订单的最长融资期限为自提款之
日起计6个月;由洪卫东作为保证人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
《保证合同》。

(2)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全
业务品种)》、担保合同
2017年11月21日,发行人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署《综
合授信合同(全业务品种)》(编号:(2017)信银营授字第000102号),约
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向发行人提供授信额度120,000,000元,授
信期间为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7月6日;由洪卫东作为保证人与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7)信银营
保字第000418号)。

(3)无锡宇信易诚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担保合同
2017年11月28日,无锡宇信易诚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07800LK20178264),约定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3-3-1-30
公司无锡分行向无锡宇信易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15,292,143.87元,贷款期限为
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由发行人作为保证人与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80LKB20178032)。

(4)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签署借款合同
基于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于2017年6月26
日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0420423):
① 2017年9月5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
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434465),约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
科技园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6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1年。

② 2017年9月5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
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434468),约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
科技园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6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1年。

③ 2017年11月10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
行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445520),约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
村科技园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6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1
年。

④ 2017年11月10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
行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445514),约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
村科技园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7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1
年。

(5)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借款合同

3-3-1-31
基于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 2016年 11月 22日签
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 1600000123484号):
2017年 11月 7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流
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 ZX17000000043924号),约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 50,000,000元,借款期限
为自 2017年 11月 7日(约定的首次提取日)至 2018年 5月 22日。

(二)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和大额其他应付款
1、大额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中其他
应收款项下的账面余额为 25,999,768.23元,其中金额较大的款项为应收保证金
15,076,458.27元,应收押金 3,735,095.54元。

2、大额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项下的账
面余额为 32,526,142.42元,其中金额较大的款项为应付非关联方往来款
14,676,149.78元,应付押金 8,225,876.00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产生于
发行人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合法有效。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召开 1次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会
议和 2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3-3-1-32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
董事会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7年 11月 10日
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7年 11月 30日
3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18年 3月 13日
监事会
4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7年 11月 30日
5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8年 3月 13日
股东大会
6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 12月 20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和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审阅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 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收优惠
发行人于 2017年 12月 6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
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R201711005598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 3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28条的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可以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
率。

(二)发行人纳税情况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
董事会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7年 11月 10日
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7年 11月 30日
3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18年 3月 13日
监事会
4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7年 11月 30日
5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8年 3月 13日
股东大会
6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 12月 20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和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审阅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 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收优惠
发行人于 2017年 12月 6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
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R201711005598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 3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28条的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可以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
率。

(二)发行人纳税情况

3-3-1-3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管税务部门分别出具了如下证明:
1、发行人
2018年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向发行人出具《纳
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
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018年1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发行人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间,
“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宇信鸿泰
2018年1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东小口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
查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鸿泰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
期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纳税人涉税
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年01月
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3、天津宇信易诚
2018年1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出具《天津市滨海新
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涉税证明》,证明:“天津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系天津市
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管理的纳税人。经在征管系统查询,该企业在2017
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无未申报记录,无欠缴税款。未发现因
违规受到滞纳、罚款的情况。”


3-3-1-34
2018年1月24日,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出具《涉税证明》,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6940852122,纳税人名称:天津宇
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该纳税人隶属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
家税务局征管。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2016年12月01日至2018年01月
24日期间,税务违法违章记录如下:无。”

4、无锡培训
2018年1月30日,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收证明》,
证明:无锡培训“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共缴纳增值税0元,
企业所得税0元,且在此期间依法纳税,正常申报,无违法违规行为,特此证明。”

2018年1月30日,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证明》,证
明:“经征管系统查询,无锡宇信易诚培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14323813129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的管理期限内,
未发现违规行为。”

5、珠海宇诚信
2018年2月1日,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珠海
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039724728),属于在我局
注册登记的纳税人,根据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自2017年1月
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有因税收违法违规产生的处罚
记录。”

2018年2月1日,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珠
海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003039724728),于2017年
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31日,暂未发现其存在欠缴税款或其他偷税、漏税
问题,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被处罚的情形。”

6、宇信金地

3-3-1-35
2018年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金地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
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纳税人涉税
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年01月
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7、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2018年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易诚信息技术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
月29日期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8年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宇信易诚信息技
术出具《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
人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26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8、广州宇信易诚
2018年1月17日,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出具《证明》,
证明:“广州宇信易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91440101668141348B)
是我局管辖的纳税人。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暂未发现该纳税人2017年1月1
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018年1月16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向广州宇信易诚出具《涉
税征信情况》,证明:“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31日期间:暂未
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9、宇信鸿泰软件

3-3-1-36
2018年1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鸿泰软件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18
日期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宇信鸿泰软件出
具《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
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10、浙江宇信班克
2018年2月2日,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出具《税收违
法情况证明》,证明:“经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名称:浙江宇信班克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91330108580291202R)系我局管辖企业,
未发现该企业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因税务违法行为而受
到处罚的记录。”

2018年2月2日,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涉税证明》,证明:“浙
江宇信班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8580291202R)是我局
管辖的纳税人。经查核综合征管金三系统有关信息,该企业从2017年1月1日
至2017年12月31日,无欠税,尚未发现涉税违法违章行为。”

11、宇信启融
2018年1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启融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
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宇信启融出具《纳
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
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3-3-1-37
12、上海宇信易诚
2018年1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
局共同出具《税务证明》,证明:“上海宇信易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我局所管
辖的企业,已依法在我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在所属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
12月31日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
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13、厦门宇诚
2018年1月31日,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向厦门宇诚出
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证明:“经查询金三系统,暂未发现该企业于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违法违规记录。”

2018年1月24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向厦
门宇诚出具《涉税证明》,证明:厦门宇诚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
913502007980693803,“该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依法履
行纳税义务,未发现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我
局行政处罚的情形,未发现因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被
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14、珠海宇信鸿泰
2018年2月1日,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珠海
宇信鸿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03949301K),属于在
我局注册登记的纳税人,根据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自2017年
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有因税收违法违规产生的
处罚记录。”

2018年1月18日,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涉税征信情况》,
证明:珠海宇信鸿泰“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31日期间:暂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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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此证明用于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使
用。”

15、优迪信息
2018年1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优迪信息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
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优迪信息出具《纳
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
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16、上海宇壹
2018年1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
局共同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证明:“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上海宇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
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截止查询之日无欠税。”

17、湖南宇信鸿泰
2018年1月16日,长沙市芙蓉区国家税务局和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
务局共同出具《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证明:湖南宇信鸿泰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914301023205391791),“该企业2017年01月01日-2017年12月31
日能按规定纳税申报。”

18、宇信易初
2018年1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易初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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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根据税务核
心系统记载,该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018年1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出具《纳税人涉
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年01月
01日至2018年01月16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19、长沙宇信鸿泰
2018年1月16日,长沙市芙蓉区国家税务局和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
务局共同出具《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证明:长沙宇信鸿泰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该企业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能按规定纳税申报。”

20、无锡宇信易诚
2018年1月30日,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收证明》,
证明:无锡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91320214089331980D)“2017年1月1日
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共缴纳增值税23,577,234.40元,企业所得税11,647,504.42
元,且在此期间依法纳税,正常申报,无违法违规行为,特此证明。”

2018年1月30日,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证明》,证
明:“经征管系统查询,无锡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14089331980D)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的管理期限内,
未发现违规行为。”

21、宇信征信
2018年2月1日,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征信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2月01日期
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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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纳税人涉税
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年01月
01日至2018年01月26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2、宇信数据
2018年1月24日,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出具《涉税证明》,证明:纳税识别号:91120116550375376X,纳税人名称:
宇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该纳税人隶属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
务局征管。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2016年12月01日至2018年01月24日
期间,税务违法违章记录如下:无。”

2018年1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出具《天津市滨海新
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涉税证明》,证明:“宇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系天津市滨海
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管理的纳税人。经在征管系统查询,该企业在2017年01
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无未申报记录,无欠缴税款。未发现因违规受
到滞纳、罚款的情况。”

23、宇信恒升
2018年1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恒升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
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宇信恒升出具《纳
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
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4、珠海宇信易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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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日,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珠海
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03949117U),属于在
我局注册登记的纳税人,根据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自2017年
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有因税收违法违规产生的
处罚记录。”

2018年1月17日,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涉税征信情况》,
证明:珠海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91440400303949117U)“在2017年01月
01日至2018年01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此
证明用于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使用。”

25、宇信企慧
2018年1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企慧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
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纳税人涉税
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年01月
01日至2018年01月18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6、厦门宇信鸿泰
2018年1月30日,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涉税证明》,证明:厦
门宇信鸿泰“该公司税款所属期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尚无发现因违反税
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因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政
策)的违法行为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3-3-1-42
2018年1月30日,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
书》,证明:“经查询,厦门市宇信鸿泰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04月0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尚未发现欠缴税款和偷、逃税等违法违章情况。”

27、宇信金服
2018年2月6日,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涉税证明》,证明:“你
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尚无发现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因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违法行为而被我局行政
处罚的情形。”

2018年1月30日,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
书》,证明:“经查询,宇信金服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06月01日至2017年
12月31日尚未发现欠缴税款和偷、逃税等违法违章情况。”

(三)财政补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
人取得28项财政补贴,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局于2017年6月26日下发的《关
于申报2016年高新技术产品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珠横新商[2017]78号),
珠海宇信易诚于2017年8月9日收到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拨发的
6,000元。

2、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局于2017年6月26日下发的《关
于申报2016年高新技术产品区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珠横新商[2017]79号),
珠海宇信易诚于2017年8月9日收到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拨发的
18,000元。


3-3-1-43
3、根据《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珠海宇信易诚、珠海宇信鸿
泰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收到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拨发的
1,340,000元和670,000元。

4、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厦
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
[2014]108号),厦门宇诚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劳务协作奖励1,000元。

5、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厦门
宇诚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社保补贴874.44元。

6、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厦门
宇诚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社保补差2,242.35元。

7、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厦门
宇诚于2017年12月11日收到社保补差989.41元。

8、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厦门
宇诚于2017年12月8日收到社保补贴965.96元。

9、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厦门
宇信鸿泰于2017年11月30日收到社保补贴2,302.75元。


3-3-1-44
10、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厦门
宇信鸿泰于2017年12月1日收到社保补贴1,955.37元。

11、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厦
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
[2014]108号),厦门宇信鸿泰于2017年12月26日收到劳务协作奖励500元。

12、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宇信
科技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社保补差10,016.28元。

13、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厦
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
[2014]108号),宇信科技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收到劳务协作奖励
2,000元。

14、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宇信
科技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收到社保补差9,250.02元。

15、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
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宇信科技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11月
10日收到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拨付的29,650.56元。


3-3-1-45
16、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宇信
科技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收到社保补差12,862.33元。

17、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厦
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
[2014]108号),宇信科技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收到劳务协作奖励
500元。

18、根据宇信易诚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1
月5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无锡宇信易诚于2017年7月27日收到无锡市新
吴区人民政府拨发的14,747,200元。

19、根据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财政局于2017年4月18日下发的《关于做
好2017年度无锡市商务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锡商财[2017]59号),
无锡宇信易诚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拨发的300,000元。

20、根据无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8月16日下发的《关于印发<
无锡市电子商务中高端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无锡市服务外包中
高端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锡人领[2016]9号),无锡宇
信易诚于2017年11月9日收到无锡市财政支付中心拨发的2,000元。

21、根据无锡高新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下发的《关于组织2017年无锡软件
园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锡科创发[2017]16号),无锡宇信易
诚于2017年11月6日收到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拨发的100,000元。


3-3-1-46
22、根据《无锡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锡高管发[2015]7
号)及《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科技创新创业政策实施细则》(锡高管发[2016]3
号),无锡宇信易诚于2017年12月27日收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拨发的2,000
元。

23、根据《无锡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锡高管发[2015]7
号)及宇信易诚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1月5日
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无锡宇信易诚于2017年12月28日收到无锡市新吴区
人民政府拨发的108,000元、1,992,000元。

24、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
人社函[2015]1812号)及《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穗人
社发[2016]6号),广州宇信易诚于2017年8月30日收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拨发的34,076.92元。

25、根据《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促进企业上市
专项)》,发行人于2017年11月16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拨发
的500,000元。

26、根据宇信易诚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2009年8月19日签署
的《合作协议书》,天津宇信易诚于2017年8月21日收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财政局拨发的627,236元。

27、根据上海宇壹与上海闸北彭浦经济城于2014年11月24日签署的《协
议书》,上海宇壹于2017年8月7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拨付的50,000元。

28、根据长财建指[2017]94号文件,长沙宇信鸿泰于2017年12月14日收
到长沙市芙蓉区国库集中支付局拨发的新增“四上”服务业奖励资金10,000元。


3-3-1-47
经核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府奖励等均取得了相关
部门的批准或确认,该等补贴真实、有效。

十、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情况
2018年 2月 26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证明:“‘北京
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5年 1月 1日至今,在我局没有因违反质量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一、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事项的变更仍符
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


3-3-1-48
第二部分对《发审会暂缓表决意见》的答复
“发行人持有晋商金融20%股权,湖北消费金融12%股权,两家公司均属
于消费金融类企业。发行人2016年曾在晋商金融存款5,000万元并于2017年收
回,但未披露最终用途;2017年3月,湖北消费金融因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
的业务活动,被湖北银监局罚款50万元。保荐机构、律师未就前述事项的合规
性,两家公司日常经营是否符合当前金融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进行充分核
查、论证并发表明确意见,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

鉴于此,请发行人、保行机构等落实以下问题:
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前述事项的合规性,两家公司日常经营是否符合当前
金融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如有必要,请取
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

(一)相关事项的合规性
1、关于晋商金融股东存款
经核查并经晋商金融确认,2016年底起,晋商金融的股东晋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宇信易诚以及奇飞翔艺(北京)软件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
奇飞翔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向其提供了5亿元、5,000万元以及300万元
股东存款,存款年利率范围为3%-5%。其中,根据晋商金融与天津宇信易诚签
署的《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存款协议》(协议编号:JS-XF-20160007)
的约定,天津宇信易诚向晋商金融提供的5,000万元股东存款的存款期限为三个
月,自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3月28日,存款利率为4.5%。根据前述股(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