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宇信科技: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3-1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京安股字2017第023-12号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中 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安股字2017第023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称“《法律意见书》”)、京安股字2017第023-1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安股字2017第023-5号《北京安新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安股字2017 第023-9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京安股字2017第023-10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京安股字2017第023-11号《北京安新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京安股字2017第023-12号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中 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安股字2017第023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称“《法律意见书》”)、京安股字2017第023-1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安股字2017第023-5号《北京安新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安股字2017 第023-9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京安股字2017第023-10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京安股字2017第023-11号《北京安新 2-3-2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合称为“原律师文件”)并已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月2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 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称“《告知函》”)的要求,本所对需要本所补充说明 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和完善,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 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书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3-3 一、《告知函》“6、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 人及下属子公司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缴、漏缴情形,对发 行人业绩的影响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2)说明 并披露外包服务成本的主要内容、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定价 机制及是否公允,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费用的财务处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 发表核查意见。”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存 在少缴、漏缴情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 1、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表,并 经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人数及社会保险的缴 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17年 6月底 2016年 12月底 2015年 12月底 2014年 12月底 已缴费人数 6,087 6,290 5,367 4,922 新入职员工 147 160 69 47 变更账户或缴费地员工 6 8 7 7 未 缴 费 人 数 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 3 10 1 1 员工人数 6,243 6,468 5,444 4,977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97.50% 97.25% 98.59% 98.89%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 是:(1)部分员工为当期期末新聘用员工,因入职时间晚于公司当月办理社会保 险的时间或者因原单位未及时为该等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减员手续,导致公司无 法在当期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因部分员工居住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缴费账 户,而变更缴费账户需要一定时间,导致当期断缴;(3)部分员工已在其他单位 缴纳社会保险,经确认,员工同意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已缴费人数 6,087 6,290 5,367 4,922 新入职员工 147 160 69 47 变更账户或缴费地员工 6 8 7 7 未 缴 费 人 数 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 3 10 1 1 员工人数 6,243 6,468 5,444 4,977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97.50% 97.25% 98.59% 98.89%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 是:(1)部分员工为当期期末新聘用员工,因入职时间晚于公司当月办理社会保 险的时间或者因原单位未及时为该等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减员手续,导致公司无 法在当期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因部分员工居住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缴费账 户,而变更缴费账户需要一定时间,导致当期断缴;(3)部分员工已在其他单位 缴纳社会保险,经确认,员工同意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3-4 2、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名册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表, 并经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人数及住房公积金 的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17年 6月底 2016年 12月底 2015年 12月底 2014年 12月底 已缴费人数 6,014 5,854 5,398 4,919 新入职员工 130 107 44 51 变更账户或缴费地员工 6 2 1 6 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3 1 1 1 未 缴 费 人 数未缴纳员工 90 504 0 0 员工人数 6,243 6,468 5,444 4,977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96.33% 90.51% 99.16% 98.83%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是:(1)部分员工为当期期末新聘用员工,因入职时间晚于公司当月办理住房公 积金的时间或者因原单位未及时为该等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减员手续,导致公 司无法在当期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2)因部分员工居住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 缴费账户,而变更缴费账户需要一定时间,导致当期断缴;(3)部分员工已在其 他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经确认,员工同意公司无需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3、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情况 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月-6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实 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分别为84,855,464.88元、94,815,511.33元、 118,974,822.95元和65,391,549.26元。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上述披露时点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主要原因为该等员工为新入职员工,因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子 公司未能在当期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该原因消除后,发行人及 其下属子公司即为该等员工补缴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 已缴费人数 6,014 5,854 5,398 4,919 新入职员工 130 107 44 51 变更账户或缴费地员工 6 2 1 6 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3 1 1 1 未 缴 费 人 数未缴纳员工 90 504 0 0 员工人数 6,243 6,468 5,444 4,977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96.33% 90.51% 99.16% 98.83%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是:(1)部分员工为当期期末新聘用员工,因入职时间晚于公司当月办理住房公 积金的时间或者因原单位未及时为该等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减员手续,导致公 司无法在当期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2)因部分员工居住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 缴费账户,而变更缴费账户需要一定时间,导致当期断缴;(3)部分员工已在其 他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经确认,员工同意公司无需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3、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情况 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月-6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实 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分别为84,855,464.88元、94,815,511.33元、 118,974,822.95元和65,391,549.26元。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上述披露时点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主要原因为该等员工为新入职员工,因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子 公司未能在当期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该原因消除后,发行人及 其下属子公司即为该等员工补缴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 2-3-5 公司为各期期末未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在当期全部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则报告期各期公司可能产生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及 相应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 6月底 2016年 12月底 2015年 12月底 2014年 12月底 社会保险补缴金额 17.21 22.28 9.81 7.05 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 23.76 31.62 2.75 2.90 合计 40.97 53.90 12.56 9.95 利润总额 -1,315.87 20,003.70 8,738.60 6,219.28 占利润总额比例 -3.11% 0.27% 0.14% 0.16% 注:假设全部补缴金额均计入当期成本,未计入存货。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总额对当期 利润总额的影响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4、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 被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其给予行政 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关村管理部出具的 证明,在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因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没有发现发行人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就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天 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无锡市社会保险基 金管理中心、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天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长沙市芙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广 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火炬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就住 社会保险补缴金额 17.21 22.28 9.81 7.05 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 23.76 31.62 2.75 2.90 合计 40.97 53.90 12.56 9.95 利润总额 -1,315.87 20,003.70 8,738.60 6,219.28 占利润总额比例 -3.11% 0.27% 0.14% 0.16% 注:假设全部补缴金额均计入当期成本,未计入存货。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总额对当期 利润总额的影响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4、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 被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其给予行政 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关村管理部出具的 证明,在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因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没有发现发行人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就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天 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无锡市社会保险基 金管理中心、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天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长沙市芙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广 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火炬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就住 2-3-6 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取得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关村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朝阳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广州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开管理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西青管理部、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 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芙蓉区管理部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已出具《洪卫东先生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相关承诺》,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全部或部分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 金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本人将承担全部费用;或依照相关主管部门 要求相关费用必须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情况下,及时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给予足额补偿,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该等欠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事宜造成额外支付及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 等费用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要由于未能及时 为新入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存在少缴、漏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的情形,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该等原因消除后即为该等员工补缴了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总额对当期 利润总额的影响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已就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可能存在的补缴社 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已经出具承诺,承担全部因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全部或部分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住房公积金及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因此,前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3-7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宇信易诚信息技术在一些非主要业务环节 存在少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根据宇信易诚信息技术于2016年10月1日 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FESCO”)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 和发行人确认, FESCO向宇信易诚信息技术后期维护、客户服务等临时性、辅 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派遣员工。FESCO持有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于2016年10月9日核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京)14666), 许可经营事项为劳务派遣,有效期限为2016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 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2017年6月30日,FESCO向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派 遣的员工人数为18人,主要从事后期维护、客户服务等业务,占宇信易诚信息 技术用工总量的比例为7%。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报告期内存在使用劳务派遣 人员情形;截至2017年6月30日,劳务派遣单位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使用劳务派遣的员工人数占其用工总量的比例为7%,该等派 遣员工所担任岗位为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告知函》“11、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在2014年-2016年 期间发生多笔资金拆借行为,至2017年3月已清理完毕。请发行人:(1)区分 偶发性关联交易和资金拆出、拆入方向等,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拆 借对方的关联方类别、拆借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相应的程序,收取资金占 用费用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2)说明是否完整披露所 有关联方及关联方资金拆借事宜;(3)说明发行人2014、2015年向关联方信源 翔宇拆出的3408.40万元是否已经偿还及还款资金来源情况,信源翔宇的业务情 况,是否曾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或存在相同供应商、客户、技术或共享资 源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履行相应的 程序 2-3-8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 50527号),报告期 内与关联方在2014年-2016年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包括资金拆入、资金 拆出、资金垫付的情况。针对该等资金往来情况,发行人履行的内部程序如下: 1、公司于2016年5月-6月期间,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2013年度-2015 年度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并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比照上市规则,完善公司有关关联 交易的内控制度。 2、上述制度建立后,公司均按相关制度履行了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并召开董事会(含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对每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予以统一审阅及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对2016年1-6月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于2016年8 月-9月期间,第一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6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联人士对该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2)《关于对2016年7-12月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于2017年2 月-3月期间,第一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7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联人士对该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3)《关于对公司2017年1-6月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于2017 年8月-9月期间,第一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关联人士对该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2-3-9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资金往来情 况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二)说明信源翔宇的业务情况,是否曾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 经核查信源翔宇的工商注册文件,信源翔宇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信源翔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4953147F 法定代表人王晓琳 注册资本3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1月28日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5号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园综合楼 331室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股权结构王晓琳,持股比例为100% 根据信源翔宇出具的确认函,2014年-2015年间,信源翔宇除曾经持有宇信 易诚信息技术、浙江宇信班克、宇信恒升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未曾与发行 人形成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信源翔宇未曾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 三、《告知函》“12、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11家控股子公司。请发行人说 明并披露控股子公司设立目的、定位,报告期内大部分控股子公司亏损的原因, 未来的发展规划,少数股东的背景、股权结构,是否在发行人(母公司)处任 职,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少数股东同时持有发行人(母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经核查并经相关主体确认,发行人11家控股子公司及少数股东的背景、股 权结构、在发行人(母公司)处任职,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及原因等如下: 1.宇信易诚信息技术(发行人持股74.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4953147F 法定代表人王晓琳 注册资本3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1月28日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5号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园综合楼 331室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股权结构王晓琳,持股比例为100% 根据信源翔宇出具的确认函,2014年-2015年间,信源翔宇除曾经持有宇信 易诚信息技术、浙江宇信班克、宇信恒升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未曾与发行 人形成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信源翔宇未曾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 三、《告知函》“12、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11家控股子公司。请发行人说 明并披露控股子公司设立目的、定位,报告期内大部分控股子公司亏损的原因, 未来的发展规划,少数股东的背景、股权结构,是否在发行人(母公司)处任 职,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少数股东同时持有发行人(母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经核查并经相关主体确认,发行人11家控股子公司及少数股东的背景、股 权结构、在发行人(母公司)处任职,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及原因等如下: 1.宇信易诚信息技术(发行人持股74.25%)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井家斌:5.25%;王强:2.5%;王晓飞: 2%;陶晴: 1%;白剑: 1%; 李楠:2%;冯刚: 0.5%;贺欢: 0.5%;张昱: 2.6875%;孙振华: 0.5%; 辛伟:0.25%;都郁: 0.25%;文杰: 0.125%;吴迪: 0.125%;赵国良: 0.25%;张晓峰: 0.1875%;郑三磊:0.25%;吴从建: 0.375%;许加 桢:0.125%;李昀城: 0.125%;于洋: 0.125%;杨家祥: 0.125%;李 恒星:0.0625%;刘晓辉:0.0625%;李冬梅: 0.0625%;罗尚龙:0.0625%; 田国锋:0.0625%;马强:0.0625%;周添: 0.125%;许长忠:5% 少数股东背景 张昱、许长忠为外部投资人;赵国良为湖南宇信鸿泰员工;白剑为发 行人员工;其余人员均为宇信易诚信息技术员工。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均为自然人,不适用。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白剑任发行人金融平台系统支持部市场及产品总监,未在发行人担任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少数股东均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井家斌通过宇琴金智和宇琴鸿程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 0.1700%股份。 张昱通过宇琴华创间接持有发行人 0.6077%股份。其余少数股东均未 持有发行人股份。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1)井家斌自 2011年即持有宇信易诚信息技术的股权,后因为境外 实际权益落回境内及员工激励的原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持有宇信 易诚信息技术股权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安排没有关系。 (2)张昱持有宇琴华创的权益,宇琴华创是发行人于 2015年 4月引 进的投资人;因看好宇信易诚信息技术的发展,张昱 2015年 12月受 让宇信易诚信息技术的股权,成为宇信易诚信息技术的少数股东。因 此,张昱同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存在,因为宇信易诚信息技术主要从事为银行的收单业务提供营销 及运维服务,发行人主要从事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包括咨询、 软件产品、软件开发和实施、运营维护、系统集成等信息化服务,两 者业务侧重不同;且井家斌和张昱分别在发行人和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的持股比例较低,不会对前述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产生影响,故 不存在利益冲突。 2.上海宇壹(发行人持有 60.5%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上海北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39.5% 少数股东背景主要从事大数据业务分析。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不适用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否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2-3-10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公开的信息及工商底档,上海宇壹 少数股东上海北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是从事大数据业务分析的公司,不是发行人 的关联方,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 1 周凯 47.50% 2 上海北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50% 3 周鸿兴 14.25% 4 上海瀚远投资有限公司 5.00% 5 严泓 4.75% 合计 100% 3.宇信数据(发行人持有 60.4938%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株式会社 NTT DATA:25.9259% Inno Success Investments Limited:13.5803% 少数股东背景 株式会社 NTT DATA为境外上市公司; Inno Success Investments Limited为香港公司。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株式会社 NTT DATA的控股股东为 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rporation(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持股 54.19%; Inno Success Investments Limited的股东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 ELITE DRIVE LIMITED,持股 100%。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不适用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否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4. 长沙宇信鸿泰(发行人持有 67%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申奇天:2.65 %;彭峥: 2.95%;彭华: 1%;徐永恒: 2.25%;王颂东: 21.5%;张毅: 2.65% 少数股东背景均为长沙宇信鸿泰的员工。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均为自然人,不适用。 2-3-11 2-3-12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否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否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5. 宇信征信(发行人通过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持有其74.25%的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持有其100%股权,无少数股东。 少数股东背景不适用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不适用。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不适用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不适用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6. 珠海宇诚信(发行人持有70%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刘敬东:20%;张昱:10% 少数股东背景 刘敬东、张昱为具有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开发及相关咨询服务经验的 团队。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均为自然人,不适用。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否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张昱通过宇琴华创间接持有发行人0.6077%股份;刘敬东未持有发行 人股份。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张昱持有宇琴华创的权益,宇琴华创是发行人于2015年4月引进的投 资人;因看好珠海宇诚信的发展,张昱2016年1月完成受让珠海宇诚 信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成为珠海宇诚信的少数股东。因此,张昱 同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存在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否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5. 宇信征信(发行人通过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持有其74.25%的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持有其100%股权,无少数股东。 少数股东背景不适用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不适用。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不适用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不适用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6. 珠海宇诚信(发行人持有70%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刘敬东:20%;张昱:10% 少数股东背景 刘敬东、张昱为具有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开发及相关咨询服务经验的 团队。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均为自然人,不适用。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否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张昱通过宇琴华创间接持有发行人0.6077%股份;刘敬东未持有发行 人股份。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张昱持有宇琴华创的权益,宇琴华创是发行人于2015年4月引进的投 资人;因看好珠海宇诚信的发展,张昱2016年1月完成受让珠海宇诚 信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成为珠海宇诚信的少数股东。因此,张昱 同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存在 2-3-13 7. 宇信启融(发行人持有80%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李强:20% 少数股东背景李强拥有核心及综合业务相关的丰富经验,与发行人合作开拓业务。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为自然人,不适用。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否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否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8. 宇信恒升(发行人持有51%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信源翔宇:19%;任波:14%;朱东兵:14%;李文华:2% 少数股东背景 信源翔宇目前无实际业务;任波、朱东兵、李文华是在证券行业电子 化领域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技术经验研发及创业团队。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信源翔宇由王晓琳持股100%,其他少数股东均为自然人,不适用。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否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否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9. 宇信企慧(发行人持有56%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徐莹:24%;黄俊伟:20% 少数股东背景 徐莹是具有一定客户资源的外部人员;黄俊伟原为宇信科技的员工, 设立宇信企慧后即从发行人处离职。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均为自然人,不适用。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否 是否持有发行否 少数股东背景李强拥有核心及综合业务相关的丰富经验,与发行人合作开拓业务。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为自然人,不适用。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否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否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8. 宇信恒升(发行人持有51%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信源翔宇:19%;任波:14%;朱东兵:14%;李文华:2% 少数股东背景 信源翔宇目前无实际业务;任波、朱东兵、李文华是在证券行业电子 化领域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技术经验研发及创业团队。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信源翔宇由王晓琳持股100%,其他少数股东均为自然人,不适用。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否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否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9. 宇信企慧(发行人持有56%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徐莹:24%;黄俊伟:20% 少数股东背景 徐莹是具有一定客户资源的外部人员;黄俊伟原为宇信科技的员工, 设立宇信企慧后即从发行人处离职。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均为自然人,不适用。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否 是否持有发行否 2-3-14 人股份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10. 宇信金服(发行人持有60%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上海北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40% 少数股东背景主要从事大数据业务分析。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不适用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否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上海北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 1 周凯 47.50% 2 上海北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50% 3 周鸿兴 14.25% 4 上海瀚远投资有限公司 5.00% 5 严泓 4.75% 合计100.00% 11. 湖南宇信鸿泰(发行人通过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持有其62%的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徐振华:21%;胡长青:10%;黄维美:2%;黎兰:2%;文盟:0.5%; 张代:0.5%;蔡淑章:0.5%;邹姣:0.5%;彭佩瑶:0.5%;曾紫红: 0.5% 少数股东背景除胡长青为外部投资人外,前述自然人股东均为湖南宇信鸿泰的员工。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均为自然人,不适用。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否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10. 宇信金服(发行人持有60%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上海北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40% 少数股东背景主要从事大数据业务分析。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不适用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否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上海北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 1 周凯 47.50% 2 上海北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50% 3 周鸿兴 14.25% 4 上海瀚远投资有限公司 5.00% 5 严泓 4.75% 合计100.00% 11. 湖南宇信鸿泰(发行人通过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持有其62%的股权) 少数股东及其 持股比例 徐振华:21%;胡长青:10%;黄维美:2%;黎兰:2%;文盟:0.5%; 张代:0.5%;蔡淑章:0.5%;邹姣:0.5%;彭佩瑶:0.5%;曾紫红: 0.5% 少数股东背景除胡长青为外部投资人外,前述自然人股东均为湖南宇信鸿泰的员工。 少数股东股权 结构 均为自然人,不适用。 是否在发行人 (母公司)任职 否 2-3-15 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否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11家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中,除井家斌和张昱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其他少数股东均不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少数股东井家 斌、张昱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分别为0.1700%和0.6077%,持股比例较低,不 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亦不会因此产生利益冲突。 四、《告知函》“13、发行人参股公司较多,且业务领域较为分散。请发行 人说明并披露:(l)投资9家参股公司的目的,被投资公司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 务的相关性,是否属于高风险的财务性投资或其他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 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报告期内经营的合法合规性;(2)合资方的背景、 股权结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资方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是否存在利益冲 突;(3)参股公司报告期内业绩情况,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部分企业 亏损的原因,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2017年1-6月发行人投资收益明显提高 的原因及可持续性;(4)发行人对外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 行;(5)铜根源、上海拍贝两家参股公司中,发行人均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 较高,说明是否应合并报表;(6)丝路华创、京北阳光投资中心均为投资类企业, 晋商金融、湖北消费金融均为消费金融类企业,说明发行人参股的原因及未来 规划;(7)2016年发行人在晋商金融存款5,000万元,2017年归还,说明存款 的原因及性质,是否属于委托投资或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否履行相关程序,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 发表核查意见。” (一)被投资公司是否属于高风险的财务性投资或其他类金融业务,是否 符合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报告期内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1、是否属于高风险的财务性投资或其他类金融业务 少数股东同时 持有发行人(母 公司)股份安排 的原因 不适用 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 不适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11家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中,除井家斌和张昱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其他少数股东均不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少数股东井家 斌、张昱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分别为0.1700%和0.6077%,持股比例较低,不 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亦不会因此产生利益冲突。 四、《告知函》“13、发行人参股公司较多,且业务领域较为分散。请发行 人说明并披露:(l)投资9家参股公司的目的,被投资公司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 务的相关性,是否属于高风险的财务性投资或其他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 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报告期内经营的合法合规性;(2)合资方的背景、 股权结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资方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是否存在利益冲 突;(3)参股公司报告期内业绩情况,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部分企业 亏损的原因,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2017年1-6月发行人投资收益明显提高 的原因及可持续性;(4)发行人对外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 行;(5)铜根源、上海拍贝两家参股公司中,发行人均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 较高,说明是否应合并报表;(6)丝路华创、京北阳光投资中心均为投资类企业, 晋商金融、湖北消费金融均为消费金融类企业,说明发行人参股的原因及未来 规划;(7)2016年发行人在晋商金融存款5,000万元,2017年归还,说明存款 的原因及性质,是否属于委托投资或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否履行相关程序,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 发表核查意见。” (一)被投资公司是否属于高风险的财务性投资或其他类金融业务,是否 符合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报告期内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1、是否属于高风险的财务性投资或其他类金融业务 2-3-16 参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和《关 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 财务性投资主要指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行为,对于发行人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 于以下情形的,也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1、发行人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 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2、发行人 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说明,其投资前述9家参股公司的目的主要是拓展发行人 业务及客户范围寻求机遇,了解行业的前沿发展,寻求有潜力的合作团队,增强 发行人竞争力。前述9家参股公司均不属于基金(产品)。除乙丙融和京北阳光 投资中心作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外,发行人在其余7家参股公司均有权委派董 事,可以对该等参股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因此计入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属 于财务性投资。天津宇信易诚出资1,000万元以持有乙丙融10%股权,发行人出 资500万元持有京北阳光投资中心11.49%合伙权益,该等出资占发行人最近一 年的资产总额比例合计约为0.57%,相对于发行人资产规模金额较低,且发行人 仅以其出资为限对该等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故参股公司对发行人而言不属于高风 险的财务性投资。 参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 36号)的相关规定,类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 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前 述参股公司的业务描述,前述参股公司均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丝路华创和京北阳光投资中心以自有 资金对外投资,不公开募集资金;晋商金融持有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2016年 2月22日颁发的编号为00553292的《金融许可证》,湖北消费金融持有中国银 监会湖北监管局2015年4月7日颁发的编号为00597045的《金融许可证》,故 晋商金融和湖北消费金融为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金融企业。除前述外,其他参股 公司均主要从事IT技术研发和平台运营,不具有金融属性,其从事的业务不属 于类金融业务。发行人投资前述参股公司也不属于参与类金融业务。 2-3-17 2、是否符合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 发行人主要从事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包括咨询、软件产品、软件开 发和实施、运营维护、系统集成等信息化服务,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7]第ZB 50527号),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 年1月-6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434,000,214.23元、1,501,543,362.02元、 1,623,182,683.29元和518,099,401.66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433,816,717.55元、1,501,353,161.28元、1,619,985,246.32元、517,132,735.50 元,历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均不低于99.80%,历年投资收益占营业 收入比例均不高于2%。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投资参股公司,均为基于自身的 核心竞争能力投资有互补行业经验或者互补能力的合作伙伴,促进公司主营业务 的发展:(1)通过投资发展前景良好的消费金融公司,更深入了解消费金融行业 的发展,加深对客户业务的理解,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行业里的竞争地位。 此类投资如晋商金融和湖北消费金融;(2)通过投资,能够帮助公司延伸业务范 围,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此类投资如航宇金服(财富管理行业的IT系统和平台)、 珠海数通天下(消费金融行业的IT系统和平台)、铜根源(供应链金融的IT系 统和平台)、上海拍贝(场景电商和支付的IT系统运营)、以及乙丙融(信用卡 业务的IT系统和平台);(3)通过投资专业的行业内投资机构,参与行业内更为 前瞻的业态和新的业务领域进行投资布局,培养潜在客户,进一步保持发行人的 创新能力和技术优势。此类投资如丝路华创和京北阳光等。据此,发行人投资前 述9家参股公司不会对认定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产生实 质性影响。 3、报告期内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针对前述9家参股公司报告期内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本所律师检索了相应参 股公司的工商、税务(国地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环境保护、外汇、质 量监督、海关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除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于2017 年3月28日作出鄂银监罚决字[2017]1号《处罚决定书》,认为湖北消费金融违 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对湖北消费金融罚款50万元外,9家参股公 司无其他违法违规的记录。 2-3-18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投资9家参股公司均不属于高风险的财务性投资或从 事其他类金融业务,符合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除前述湖北消费金融 因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被处以50万元罚款外,发行人9家参股公 司在报告期内经营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合资方的背景、股权结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资方持有发行人 股份情况,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发行人前述9家参股公司合资方的背景、股权结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 资方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如下: 1. 铜根源(发行人持有50%的股权) 合资方及其持股比例袁晨轩:49%;袁宽学:1% 合资方背景 袁晨轩具备金融、产业链和信息技术相关背景,袁宽学为袁晨轩 的一致行动人。 合资方股权结构不适用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袁晨轩、袁宽学均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不适用 2. 珠海数通天下(发行人持有49%股权) 合资方及其持股比例北京互动金服科技有限公司:51% 合资方背景 北京互动金服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9日,管理团队 拥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经验,其主要提供与互联网消费金融IT 平台相关的技术服务。 合资方股权结构王美华持股60%,林乾旭持股40%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北京互动金服科技有限公司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不适用 3.航宇金服(发行人持有48%股权) 合资方及其持股比例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2% 合资方背景 根据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avictc.com), 其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新加坡企业华侨银行有限公司等单 位共同发起组建,是国内唯一集央企控股、上市背景、中外合资、 军工概念于一身的信托公司,注册地为江西南昌,注册资本为 40.22亿元。 合资方背景 袁晨轩具备金融、产业链和信息技术相关背景,袁宽学为袁晨轩 的一致行动人。 合资方股权结构不适用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袁晨轩、袁宽学均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不适用 2. 珠海数通天下(发行人持有49%股权) 合资方及其持股比例北京互动金服科技有限公司:51% 合资方背景 北京互动金服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9日,管理团队 拥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经验,其主要提供与互联网消费金融IT 平台相关的技术服务。 合资方股权结构王美华持股60%,林乾旭持股40%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北京互动金服科技有限公司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不适用 3.航宇金服(发行人持有48%股权) 合资方及其持股比例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2% 合资方背景 根据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avictc.com), 其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新加坡企业华侨银行有限公司等单 位共同发起组建,是国内唯一集央企控股、上市背景、中外合资、 军工概念于一身的信托公司,注册地为江西南昌,注册资本为 40.22亿元。 2-3-19 合资方股权结构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参见下表。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不适用 根据航宇金服填写的调查问卷,截至2018年1月9日,航宇金服其他股东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17.27% 2 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82.73% 合计100.00% 4. 上海拍贝(发行人持有40%股权) 合资方及其持股比例张啸雄:39%;喻咏:21% 合资方背景 张啸雄、喻咏拥有多年的互联网领域技术开发、企业运营相关经 验。2014年7月,二人作为股东及管理团队,共同合作经营上 海拍贝,主要经营场景营销相关的技术开发和应用。 合资方股权结构不适用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张啸雄通过宇琴金智间接持有发行人0.1004%股份。 喻咏通过宇琴金智间接持有发行人0.0494%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上海拍贝主营业务是为电商提供技术服务,专门从事场景营销技 术开发和应用,发行人主要从事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包 括咨询、软件产品、软件开发和实施、运营维护、系统集成等信 息化服务,两者业务侧重不同;且张啸雄、喻咏虽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但持股比例较低,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 亦不会因此产生利益冲突。 5. 丝路华创(发行人通过珠海宇信易诚持有其31%的股权) 合资方及其持股比例中国丝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69% 合资方背景 中国丝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丝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 持股的子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财富管理等业务。 合资方股权结构 中国丝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由在开曼群岛设立的CHINA SILK ROAD HOLDING GROUP LIMITED(中国丝路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100%持股。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中国丝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不适用 6.京北阳光投资中心(发行人持有11.49%的合伙份额)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不适用 根据航宇金服填写的调查问卷,截至2018年1月9日,航宇金服其他股东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17.27% 2 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82.73% 合计100.00% 4. 上海拍贝(发行人持有40%股权) 合资方及其持股比例张啸雄:39%;喻咏:21% 合资方背景 张啸雄、喻咏拥有多年的互联网领域技术开发、企业运营相关经 验。2014年7月,二人作为股东及管理团队,共同合作经营上 海拍贝,主要经营场景营销相关的技术开发和应用。 合资方股权结构不适用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张啸雄通过宇琴金智间接持有发行人0.1004%股份。 喻咏通过宇琴金智间接持有发行人0.0494%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上海拍贝主营业务是为电商提供技术服务,专门从事场景营销技 术开发和应用,发行人主要从事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包 括咨询、软件产品、软件开发和实施、运营维护、系统集成等信 息化服务,两者业务侧重不同;且张啸雄、喻咏虽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但持股比例较低,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 亦不会因此产生利益冲突。 5. 丝路华创(发行人通过珠海宇信易诚持有其31%的股权) 合资方及其持股比例中国丝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69% 合资方背景 中国丝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丝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 持股的子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财富管理等业务。 合资方股权结构 中国丝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由在开曼群岛设立的CHINA SILK ROAD HOLDING GROUP LIMITED(中国丝路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100%持股。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中国丝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不适用 6.京北阳光投资中心(发行人持有11.49%的合伙份额) 合资方及其持股比例 深圳市聚元投资有限公司认缴比例:11.49%,北京京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GP)认缴比例: 1.15%,高东: 2.30%;金毅: 2.30%; 聂勇:4.60%;万宇:2.30%;王超:2.30%;王晶:2.30%;杨 珣:2.30%;于浩: 6.90%:赵莉:2.30%;郭惠玲: 2.30%;郭 乐华:2.30%;郭志斌: 11.49%;吕辰逸: 2.30%;孙胜梅: 2.30%; 孙晓辉:2.30%;万大勇:2.30%;王雅玉: 4.60%;王玉珏:11.49%; 于宏刚:2.30%;于宏亮:2.30%;张振盛: 2.30% 合资方背景 深圳市聚元投资有限公司隶属深圳市德洲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5年 6月开始转型,是集团旗下一家创新、高效的专业投资 机构。 北京京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聚焦金融创新领域的早 期股权投资机构,是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 管理人。 合资方股权结构 深圳市聚元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京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 例分别如下表所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杨珣通过宇琴通诚间接持有发行人 0.1493%股份,其余股东均未 持有发行人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京北阳光投资中心主营业务为投资,发行人主要从事向以银行为 主的金融机构提供包括咨询、软件产品、软件开发和实施、运营 维护、系统集成等信息化服务,两者业务侧重不同;且杨珣虽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但持股比例较低,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 和财务决策,亦不会因此产生利益冲突。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开的信息及其工商底档,京北 阳光投资中心其他合伙人深圳市聚元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比例 1 吴思宏 26% 2 吴晓鹏 15% 3 吴晓隆 20% 4 吴思远 24% 5 吴晓滨 15% 合计 100%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公开的信息及其工商底档及其填 写的调查问卷,京北阳光投资中心其他合伙人北京京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 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 1 北京京北投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5% 2 罗明雄 60% 2-3-20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 3 桂曙光 15% 合计 100% 7. 乙丙融(发行人通过天津宇信易诚持有其 10%的股权) 合资方及其持股比例北京巳燊科技有限公司:90% 合资方背景合资方为乙丙融管理团队的持股平台。 合资方股权结构 武凡丁持有北京巳燊科技有限公司 99.5%股权,张瑞萍持有北京 巳燊科技有限公司 0.5%股权。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北京巳燊科技有限公司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不适用 8.晋商金融(发行人通过天津宇信易诚持有其 20%的股份) 合资方及其持股比例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 奇飞翔艺(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已于 2017年 12月 6日变更名 称为“北京奇飞翔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5% 山西华宇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8% 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7% 合资方背景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于 2009年 2月 28日正 式挂牌成立,是一家总行设在山西太原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北京奇飞翔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是 360公司体系内公司。 山西华宇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华宇集团控股并按照上市企业 规范要求组建的从事零售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包括太原华宇 购物中心、太原华宇国际精品商厦、太原华宇购物广场以及大同 华宇购物中心等,总营业面积近 30万平方米。 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 1993年,是一家以超市 大卖场为主营业态,融和多种零售业态为一体的大型零售企业集 团,是目前华北区最大的零售连锁企业集团之一。 合资方股权结构前述合资方的股权结构分别参见下表。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前述合资方均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不适用 根据其填写的调查问卷,截至2017年12月末,晋商金融股东晋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 山西省财政厅 14.69% 2 太原市财政局 9.79% 3 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9.47% 2-3-21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4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9.18% 5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54% 6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6.12% 7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12% 8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12% 9 长治市华晟源矿业有限公司 4.93% 10 山西楼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29%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公开的信息及其工商底档,晋商 金融股东北京奇飞翔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 1 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51.77965% 2 周鸿祎 12.89929% 3 天津欣新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35547% 4 天津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9799% 5 北京红杉懿远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91817% 6 天津信心奇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7186% 7 齐向东 1.90372% 8 浙江海宁国安睿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4219% 9 天津聚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6342% 10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1.39375% 11天津天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5299% 12南京瑞联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8887% 13金砖丝路(银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8887% 14汇臻资本管理(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87110% 15宁波博睿维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87110% 16深圳华晟领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78398% 1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74043% 18北京融嘉汇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0.65332% 19烟台民和昊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0.56621% 20瑞金市华融瑞泽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0.56621% 21苏州太平国发通融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0.43555% 22杭州以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43555% 2-3-22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 23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43555% 24上海赛领博达科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0.43555% 25宁波执一奇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0.43555% 26金砖丝路(深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43555% 27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0.43555% 28上海绿廪创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43555% 29芒果文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43555% 30宁波建虎启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43555% 31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0.43555% 32宁波挚信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39199% 33上海永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34844% 34锐普文华(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0.34844% 35郎泰传富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21777% 36中金佳立(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0.21777% 37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21777% 38金华市普华百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21777% 39北京凯金阿尔法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0.21777% 40嘉兴英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0.19600% 41嘉兴云启网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19600% 42千采壹号(象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13066% 合计 100%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开的信息及其工商底档及其填 写的调查问卷,晋商金融股东山西华宇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 1 杨虎 四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 18%,因其 未在调查问卷中填写,且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未公开股权 比例,所以发行人无法得知每名自然 人股东确切的持股比例 2 王永东 3 段晓清 4 陈全祥 5 山西华宇集团有限公司 52% 6 山西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0% 根据其填写的调查问卷,截至2018年1月8日,晋商金融股东山西美特好连 2-3-23 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比例 1 储德群 67.325% 2 李海清 28.425% 3 李海滨 2.000% 4 范春莲 1.000% 5 武晋明 0.250% 6 孙海英 0.250% 7 原文兵 0.250% 8 赵晓 0.250% 9 温元俊 0.250% 合计 100.00% 9.湖北消费金融(发行人持有 12%股份) 合资方及其持股比例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北银行”):30%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上市公司):20% 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 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9% 合资方背景 湖北银行系在原宜昌、襄阳、荆州、黄石、孝感五家城市商业银 行的基础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于 2011年 2月 27日设立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Z.000100)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 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整体在深交所上市。 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大陆领先的金融数据、信息和 软件服务企业。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Z.000501)是湖北省大型综合性 商业企业集团,其前身是创建于 1959年的武汉商场, 1992年在 深圳上市。 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武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控制的企业,是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 2017年 9月 30日,持有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54%的 股份。 合资方股权结构前述合资方股权结构分别参见下表。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前述合资方均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不适用 根据湖北银行填写的调查问卷,截至2017年12月28日,湖北消费金融股东 湖北银行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2-3-24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0.17% 2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9.28% 3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28% 4 宜昌市财政局 6.23% 5 劲牌有限公司 6.06% 6 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6.04% 7 武汉汇森投资有限公司 4.69% 8 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2.86% 9 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86% 10 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52%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公开的信息及其工商底档,湖北 消费金融股东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1月7日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 司时的发起人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 1 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6.5750% 2 陆风 36.0690% 3 曹剑 7.8090% 4 张江汉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5000% 5 上海万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000% 6 周立 1.0000% 7 廖原 0.5000% 8 李秀明 0.1875% 9 杜宜波 0.1875% 10 周涛 0.1560% 11汪宁 0.1031% 12 王战 0.0938% 13 邱朝阳 0.0750% 14 陈炜 0.0563% 15 宋晓言 0.0563% 16 孙建 0.0313% 17 孙骏 0.0313% 18 金剑 0.0313% 2-3-25 2-3-26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 19 吴风华 0.0188% 20 曾嵘 0.0188% 合计100% 根据其填写的调查问卷,湖北消费金融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65.91% 2 武汉国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8.27% 3 武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82% 合计1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9家参股子公司的合资方中,除张啸雄、喻咏和杨 珣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其他合资方均不持有发行人股份;张啸雄间接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比例为0.1004%,喻咏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0.0494%,杨珣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0.1493%,持股比例较低,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 营和财务决策,亦不会因此产生利益冲突。 (三)发行人对外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2015年7月15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现行 有效的《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年4月18日,宇信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议案,并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6年5月20日,宇信科 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案并通过了《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6年6月10日,宇信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并通过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称“《对 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待公司上市后生效并执行,但在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上市前参照执行。截至目前,依据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 和《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需要经过董事会审批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均已履行相应程序,与发行人对外投资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19 吴风华 0.0188% 20 曾嵘 0.0188% 合计100% 根据其填写的调查问卷,湖北消费金融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65.91% 2 武汉国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8.27% 3 武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82% 合计1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9家参股子公司的合资方中,除张啸雄、喻咏和杨 珣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其他合资方均不持有发行人股份;张啸雄间接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比例为0.1004%,喻咏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0.0494%,杨珣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0.1493%,持股比例较低,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 营和财务决策,亦不会因此产生利益冲突。 (三)发行人对外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2015年7月15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现行 有效的《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年4月18日,宇信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议案,并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6年5月20日,宇信科 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案并通过了《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6年6月10日,宇信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并通过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称“《对 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待公司上市后生效并执行,但在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上市前参照执行。截至目前,依据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 和《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需要经过董事会审批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均已履行相应程序,与发行人对外投资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2-3-27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对外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在 进行对外投资时,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并参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 与发行人对外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四)2016年发行人在晋商金融存款5,000万元,2017年归还,说明存款 的原因及性质,是否属于委托投资或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否履行相关程序 1、存款的原因及性质,是否属于委托投资或关联方资金占用 天津宇信易诚作为晋商金融的股东,依照晋商金融的要求向其提供前述存 款,存款期限三个月,存款年利率为4.5%。天津宇信易诚已于2017年3月28 日收回晋商金融前述存款。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 及晋商金融经过中国银监会审批的经营范围,晋商金融有权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 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天津宇信易诚作为晋商金融的股东向晋商金融提供存款符合 前述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晋商金融相关财务报表显示,除天津宇信易 诚外,晋商金融的其他股东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提供了5亿元股东存款、 北京奇飞翔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也曾向晋商金融提供了300万元股东存款,且存 款年利率范围为3%至5%。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接 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的人民币业务,晋商金融的经中国银监会审 批的经营范围也包括接受股东存款,且天津宇信易诚向晋商金融提供存款在晋商 金融的资产负债表中计入负债:吸收存款项,该笔存款不属于委托子公司进行投 资活动。 因此,前述存款是天津宇信易诚按照相关法规和晋商金融要求提供的股东存 款,不属于委托投资,不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2、是否履行相关程序,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2-3-28 就前述存款,发行人履行的内部程序如下: 2016年11月23日,宇信科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天津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向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股东存款的议案》。 2016年12月5日,宇信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天津 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向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存款的议案》。独 立董事雷家骕、封竞和毛志宏针对天津宇信易诚向晋商金融提供股东存款发表 《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前述交易是为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而进行的,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 纷。 2016年12月22日,宇信科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天津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向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存款的议 案》。 2015年7月15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4月18日, 宇信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并 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6年5月20日,宇信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了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议案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包括《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年报工作规 程》)。2016年6月10日,宇信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和《北 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 度》(以下称“《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前述《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和《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均待公司上市后生效并执行,但 在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上市前参照执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包括《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年报 2-3-29 工作规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等 制度目前均已参照执行。就天津宇信易诚向晋商金融提供存款,依照《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和《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要求,发行人的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也就此 发表了意见。关联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宇信易诚在晋商金融存入5,000万元具备合理原因,且 不属于委托投资或关联方资金占用,该项事宜已依照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有效和健全的。 五、《告知函》“14、发行人业务、资产主要来源于洪卫东等人创立的宇信 鸿泰和曾硕等人创立的易诚世纪。目前,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洪卫东,主要 管理层以宇信鸿泰核心人员为主。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早期对宇信鸿泰与 易诚世纪在业务、资产、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整合情况,后续曾硕等原易诚世 纪核心人员的去向,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内容,是否与发行人业务、产品、技 术等相关联,是否存在潜在纠纷;(2)易诚世纪业务的演变情况,曾硕等原易诚 世纪核心人员在Yucheng股权演变情况,发行人与原易诚世纪核心人员及其控 制的企业之间存在的交易情况,易诚世纪的注销时间、原因,注销前的经营和 财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早期对宇信鸿泰与易诚世纪在业务、资产、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整 合情况,后续曾硕等原易诚世纪核心人员的去向,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内容, 是否与发行人业务、产品、技术等相关联,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1、早期对宇信鸿泰与易诚世纪在业务、资产、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整合情 况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在2006年10月宇信易诚设立之前,与发行人关联 的境内的运营主体为宇信鸿泰和易诚世纪,宇信鸿泰和易诚世纪主要从事为中国 境内银行提供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以及软件解决方案的业务。其中,宇信鸿 泰的主要业务是集成业务和以核心、信贷系统为主的软件开发和运维服务,易诚 世纪的主要业务是以网上银行为主的软件开发和运维服务,双方均主要面向银行 2-3-30 客户,彼此业务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宇信易诚设立之后,宇信鸿泰和易诚世纪成 为宇信易诚的全资子公司,并对其业务、资产、人员、技术等进行了整合,基本 情况如下: (1)业务整合 宇信鸿泰和易诚世纪将原有业务均整合进新成立的宇信易诚,除客户要求不 变更服务主体的原有合同以外,业务合同、客户均整合进宇信易诚,宇信鸿泰和 易诚世纪原从事的主要业务由宇信易诚直接负责经营。 (2)资产整合 宇信鸿泰与易诚世纪的100%股权被宇信易诚收购,成为宇信易诚下属全资 子公司,因此各自资产随股权一并被宇信易诚收购、整合。 (3)人员整合 宇信鸿泰和易诚世纪团队人员按双方人员的职能区分,进行了统一整合,易 诚世纪约70%-80%的人员为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人员,与宇信鸿泰相关业 务的技术人员共同组建了网银事业部,双方的其他研发、运营、销售和行政等人 员都各自整合,成立了产品中心、运营管理部、销售部和行政部等部门。2006 年底双方团队已经整合完成,实现了共同办公。 (4)技术整合 宇信鸿泰方面的核心技术主要为信贷管理系统、数据转换系统、呼叫中心系 统,易诚世纪方面的核心技术主要为Liana系统,上述技术也均整合进宇信易诚, 双方团队后续在此基础上研发了宇信易诚信贷管理系统、呼叫中心应用系统、 EMP、Liana5等新的核心产品技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宇信鸿泰已无实际经营业务,易诚世纪已注 销。 2-3-31 2、后续曾硕等原易诚世纪核心人员的去向,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内容,是 否与发行人业务、产品、技术等相关联,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说明,易诚世纪的核心人员包括曾硕、钟明昌、王奕,经核查该 等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该等核心人员的去向以及从事的主要业务为: 曾硕于2013年从宇信易诚离职,离职后主要在北京易诚互动软件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称“易诚互动软件”)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在北京易诚互动网络 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钟明昌于2010年从宇信易诚离职,离职后主要在 易诚互动软件担任总经理。王奕于2011年3月从宇信易诚离职,离职后在北青 航媒广告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年10月至今在北京融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任职,目前担任其董事和总经理。 易诚互动软件主要从事互联网银行IT系统研发和实施等业务;北京易诚互 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为商业银行提供规划咨询、解决方案设计与实施、 IT应用及业务运营外包等服务内容的业务;北京融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主 营业务为无线互联网移动应用产品、技术服务和解决方案,包括互联网移动应用 平台技术、手机银行应用等。易诚互动软件历史上曾为发行人持股30%的参股公 司,发行人从未持股北京易诚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融易通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根据易诚世纪该等核心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发行人说明,易诚世纪该 等核心人员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在技术、资产、业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于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产品无关联,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宇信鸿泰和易诚世纪的业务以及资产、人员和技术已经整合 至发行人的前身宇信易诚;易诚世纪的核心人员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在技术、资 产、业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于发行人,与发行人的业务、产品无关联,与发行人之 间不存在潜在纠纷。 (二)易诚世纪业务的演变情况,曾硕等原易诚世纪核心人员在Yucheng 股权演变情况,发行人与原易诚世纪核心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的交易 2-3-32 情况,易诚世纪的注销时间、原因,注销前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等 1、易诚世纪业务的演变情况 经核查易诚世纪的工商档案文件,易诚世纪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如下变更: (1)2001年2月设立时的经营范围 根据易诚世纪设立时的章程,2001年2月易诚世纪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主开发、自主版权的软件产品, 销售代理的软件产品;销售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销售计算机网络及通信设备, 承接计算机系统工程。” (2)2004年6月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易诚世纪于2004年6月9日签署的章程,易诚世纪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主开发、自主版权的软件 产品,销售代理的软件产品;销售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销售计算机网络及通 信设备,承接计算机系统工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3)2006年4月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易诚世纪于2006年4月6日签署的章程,易诚世纪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开发后的产品、销售代理的软件产品、计 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销售计算机网络及通信、通讯设备;承接计算机网络工 程。” (4)2006年12月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易诚世纪于2006年12月8日签署的章程,易诚世纪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2-3-33“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主开发、自主版权的软件 产品,销售代理的软件产品;销售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销售计算机网络及通 信设备,承接计算机系统工程。” 另外,经发行人说明,易诚世纪具体从事的业务演变情况如下: 2001年2月,易诚世纪设立,主要业务是以网上银行为主的软件开发和运 维服务。 2006年底,与宇信鸿泰一起,易诚世纪大部分业务、资产、技术和人员被 整合进宇信易诚,易诚世纪只有极少量的原合同、后续维护合同因为客户要求而 继续履行,其他业务均在宇信易诚开展。 2008年,易诚世纪完成原有业务合同后,未再新签约其他业务合同,后一 直未从事实际经营业务。 2016年9月,由于多年无实际业务,易诚世纪予以注销。 2、曾硕等原易诚世纪核心人员在Yucheng股权演变情况 (1)曾硕在Yucheng股权演变的情况 ① Yucheng上市之初持股情况 2007年3月,Yucheng在NASDAQ上市,曾硕通过Elite Concord International Limited间接持有Yucheng678,645股股份,同时,根据曾硕与洪沈平、李小龙于 2006年1月25日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曾硕通过Elite Concord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为洪沈平、李小龙代为持有Yucheng137,711股股份。 ② 2008年8月解除代持 2008年8月,前述代持关系解除,曾硕等自然人不再通过特殊目的公司Elite Concord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Yucheng股份,而是直接持有Yucheng的股份。 2-3-34 因此,曾硕此时间接持有的Yucheng678,645股股份转为直接持有,其亦不再为 洪沈平、李小龙代为持有Yucheng的股份。 ③ Yucheng上市期间的持股情况 根据曾硕填写的调查问卷,曾硕将所持有的Yucheng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出售 或者Yucheng私有化过程中出售完毕,之后不再持有Yucheng的股票。 (2)钟明昌在Yucheng的持股变化情况 ① Yucheng上市之初持股情况 2007年3月,Yucheng在NASDAQ上市,钟明昌通过China Century Holdings Group Limited间接持有Yucheng 140,629股股份,同时,根据钟明昌与张岩、张 冬云等8名易诚世纪原股东于2006年1月25日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钟明 昌通过China Century Holdings Group Limited为张岩、张冬云等8名易诚世纪原 股东代为持有Yucheng257,070股股份。 ② 2008年8月解除代持 2008年8月,前述代持关系解除,钟明昌等自然人不再通过特殊目的公司 China Century Holdings Group Limited持有Yucheng股份,而是直接持有Yucheng 的股份。因此,钟明昌此时间接持有的Yucheng140,629股股份转为直接持有, 其亦不再为张岩、张冬云等8名易诚世纪原股东代为持有Yucheng的股份。 ③ Yucheng上市期间的持股情况 根据钟明昌填写的调查问卷,钟明昌将所持有的Yucheng股票在二级市场及 Yucheng私有化过程中陆续出售完毕后,不再持有Yucheng的股票。 (3)王奕在Yucheng的持股变化情况 ① Yucheng上市之初持股情况 2-3-35 2007年3月,Yucheng在NASDAQ上市,王奕通过Shinning Growth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间接持有Yucheng 140,629股股份,同时,根据王奕与 徐广林、方勇等11名易诚世纪原股东于2006年1月25日签署的《委托持股协 议》,王奕通过Shinning Growth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为徐广林、方勇等11 名易诚世纪原股东代为持有Yucheng219,152股股份。 ② 2008年8月解除代持 2008年8月,前述代持关系解除,王奕等自然人不再通过特殊目的公司 Shinning Growth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持有Yucheng股份,而是直接持有 Yucheng的股份。因此,王奕此时间接持有的Yucheng140,629股股份转为直接持 有,其亦不再为徐广林、方勇等11名易诚世纪原股东代为持有Yucheng的股份。 ③ Yucheng上市期间的持股情况 根据王奕填写的调查问卷,王奕个人股票账户中的股票最终在二级市场出售 完毕,此后不再持有Yucheng的股票。 3、发行人与原易诚世纪核心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的交易情况 根据原易诚世纪核心人员曾硕、钟明昌、王奕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与原 易诚世纪核心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的主要交易情况如下: ①曾硕和钟明昌目前所控制或任职的易诚互动软件与发行人存在互相采购 人员外包及运维服务的情形。 ②王奕目前所控制的北京融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存在技术 服务外包的业务合作。 ③ 2017年9月,发行人将其所持有的易诚互动软件30%的股权转让给曾硕, 转让价格为580万元。 4、易诚世纪的注销时间、原因,注销前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等 2-3-36(1)易诚世纪的注销时间 2016年9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易诚世纪出具了《注 销核准通知书》,易诚世纪经核准予以注销。 (2)注销原因 经发行人说明,由于宇信易诚设立并收购易诚世纪后,易诚世纪的业务已转 移至宇信易诚,长期无实际经营业务,故申请注销。 (3)注销前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易诚世纪于2006年底,其业务、资产、人员和技术等整合 至宇信易诚后,长期无实际经营业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易诚世纪的财务报表, 易诚世纪在注销前,其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23,724,892.29元,净 资产为-1,629,956.61元,其2015年度的净利润为-1,534.06元。 本所律师认为,易诚世纪的注销合法有效。 六、《告知函》“15、报告期内的曾经为发行人联营企业的金实盈信为发行 人主要供应商。2016年6月,发行人以3,060万元的价格将金实盈信45%的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