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宇信科技: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1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京安股字2017第023-10号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中 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安股字2017第023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称“《法律意见书》”)、京安股字2017第023-1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安股字2017第023-5号《北京安新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安股字2017 第023-9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为“原 律师文件”)并已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京安股字2017第023-10号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中 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安股字2017第023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称“《法律意见书》”)、京安股字2017第023-1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安股字2017第023-5号《北京安新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安股字2017 第023-9号《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为“原 律师文件”)并已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3-3-1-2 鉴于立信于 2017年 9月 2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50527号《审计 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50529号《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同时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 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7年 6月 30日),根据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 核查和验证,并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应作出补充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 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书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 资格。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3-1-3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重新进行了逐一核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下 列实质性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 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 何单位或个人所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根据立信于 2017年 9月 2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年度、 2015年度、2016年度及 2017年度截至 6月 30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636.65万元、12,701.72 万元、14,083.62万元和-2,403.41万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立信确认,发行 人主要从事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包括咨询、软件产品、软件开发和实施、 运营维护、系统集成等在内的信息化服务,该等业务的验收和收入确认通常集中 在年末,上半年亏损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书面承诺,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 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3-3-1-4 5、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本 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6,000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发行 4,001万股,发行后股本总 额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本 次发行前股本总数为 36,000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发行 4,001万股,本次发行上市 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计算,已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015年、2016年及 2017 年截至 6月 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2,701.72万元、14,083.62万元和-2,403.41万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额不少于 1,000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发行人净资产(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01,519.00万元,不少于 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 损,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6,000万元,本次拟发行 4,001万股, 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本 次发行前股本总数为 36,000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发行 4,001万股,本次发行上市 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计算,已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015年、2016年及 2017 年截至 6月 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2,701.72万元、14,083.62万元和-2,403.41万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额不少于 1,000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发行人净资产(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01,519.00万元,不少于 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 损,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6,000万元,本次拟发行 4,001万股, 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之规定。 3-3-1-4 3-3-1-5 2、根据立信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250394号),发行人 系由宇信易诚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 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关于经营范围的记载及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包括咨询、软件产品开发及 实施、运营维护、系统集成等在内的信息化服务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 6、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7、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建立健全 股东投票及计票制度,并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 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 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3-3-1-6 8、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立信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9、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立信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0、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1、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 最近三年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最近三年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3-3-1-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 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 审核同意。 三、 发起人和股东 (一)海富恒歆 海富恒歆目前持有发行人21,733,92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6.0372%。 经核查,海富恒歆的普通合伙人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为深圳平安金融科 技咨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 6月,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 代码分别为 601318.SH和 02318.HK。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提供的资料,海富恒歆经追溯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合伙人名称持股比例( %)说明 1 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 4.7205 - 1-1 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0 - 1-1-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上市公司 2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5.2795 为代表“财通资 产-平安金宇基金 特定多个客户专 项资产管理计 划”出资,以下自 然人为该资产管 理计划的客户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富恒歆合法存续。 (二)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股东均 序号股东/合伙人名称持股比例( %)说明 1 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 4.7205 - 1-1 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0 - 1-1-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上市公司 2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5.2795 为代表“财通资 产-平安金宇基金 特定多个客户专 项资产管理计 划”出资,以下自 然人为该资产管 理计划的客户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富恒歆合法存续。 (二)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股东均 3-3-1-8 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拥有 26家子公司和 6家分支机构,增加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经营业务情况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所述的相关内容。 五、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的要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洪卫东于2017年5月18日在香港设立琴恒智能有限公 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洪卫东除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宇琴鸿泰、北 京信源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09年 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琴恒智能有限 公司以及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股权外,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形。 2、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关联方名称主要关联关系关联方名称主要关联关系 宇信金服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称“宇信金服”)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3、其他关联企业 名称关联关系 北京日耀金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戴士平的母亲葛瑞娣持股50% 的企业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目前存在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并参考《审计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单笔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 重大关联交易(不包括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三)2017年 8月 31日,发行人独立董事雷家骕、封竞和毛志宏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发行人 2017年 1-6月期间发生的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 交易、关联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拆借是为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而进行的,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 和纠纷;关于 2017年 1-6月发生的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独立董事封竞认为此 项关联交易是为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而进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独立董事雷家骕和 毛志宏为关联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回避发表独立意见。 2017年 9月 16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 于对公司 2017年 1-6月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确认 2017年 1-6月的关联 交易情况是为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而进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3-1-9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设 1家控股子公司,对外 转让 1家控股子公司和 2家参股公司,注销 1家二级子公司和 1家分支机构,其 他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有所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子公司 (1)新设子公司宇信金服 宇信金服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60%的股权。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年 5月 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宇信 金服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宇信金服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350200MA2Y8RA37P 公司类型法人商事主体(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厦门市集美区兑山西路 114号 159室(该住所仅限作为商 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洪卫东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经营范围 科技中介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商 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 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接受金融机构委托 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知识流 程外包;信用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 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 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3-3-1-10 3-3-1-11 成立日期2017年5月18日 营业期限2017年5月18日至2047年5月17日 登记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状态存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宇信金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宇信科技 3,000 60% 2 上海北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2,000 40% 合计5,000 100% (2)湖南宇信鸿泰股权变更 2017年6月28日,湖南宇信鸿泰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宇信科技将其持有 的湖南宇信鸿泰100%的出资转让给其他方,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对价 (万元)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186 62% 192.90060 徐振华 63 21% 65.33730 胡长青 30 10% 31.11300 黄维美 6 2% 6.22260 黎兰 6 2% 6.22260 文盟 1.5 0.5% 1.55565 张代 1.5 0.5% 1.55565 蔡淑章 1.5 0.5% 1.55565 邹姣 1.5 0.5% 1.55565 彭佩瑶 1.5 0.5% 1.55565 发行人 曾紫红 1.5 0.5% 1.55565 2017年6月28日,宇信科技与宇信易诚信息技术就上述股权变更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 2017年7月3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就上述变更向湖南宇信 鸿泰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23205391791的《营业执照》。 成立日期2017年5月18日 营业期限2017年5月18日至2047年5月17日 登记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状态存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宇信金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宇信科技 3,000 60% 2 上海北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2,000 40% 合计5,000 100% (2)湖南宇信鸿泰股权变更 2017年6月28日,湖南宇信鸿泰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宇信科技将其持有 的湖南宇信鸿泰100%的出资转让给其他方,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对价 (万元)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186 62% 192.90060 徐振华 63 21% 65.33730 胡长青 30 10% 31.11300 黄维美 6 2% 6.22260 黎兰 6 2% 6.22260 文盟 1.5 0.5% 1.55565 张代 1.5 0.5% 1.55565 蔡淑章 1.5 0.5% 1.55565 邹姣 1.5 0.5% 1.55565 彭佩瑶 1.5 0.5% 1.55565 发行人 曾紫红 1.5 0.5% 1.55565 2017年6月28日,宇信科技与宇信易诚信息技术就上述股权变更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 2017年7月3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就上述变更向湖南宇信 鸿泰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23205391791的《营业执照》。 3-3-1-12 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湖南宇信鸿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186 62% 2 徐振华 63 21% 3 胡长青 30 10% 4 黄维美 6 2% 5 黎兰 6 2% 6 文盟 1.5 0.5% 7 张代 1.5 0.5% 8 蔡淑章 1.5 0.5% 9 邹姣 1.5 0.5% 10 彭佩瑶 1.5 0.5% 11 曾紫红 1.5 0.5% 合计300 100% (3)长沙拓银股权变更 2017年6月5日,长沙拓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宇信科技将其持有的长 沙拓银46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即92%的股权转让给钟馨。 2017年5月5日,宇信科技与钟馨就上述股权变更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6月22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就上述变更向长沙拓银 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2599416706P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再持有长沙拓银的任何股权。 (4)厦门宇诚变更经营范围 2017年4月28日,厦门宇诚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经营范围由“计算机软 硬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及外围设备、机械设备、电子 元器件”变更为“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软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186 62% 2 徐振华 63 21% 3 胡长青 30 10% 4 黄维美 6 2% 5 黎兰 6 2% 6 文盟 1.5 0.5% 7 张代 1.5 0.5% 8 蔡淑章 1.5 0.5% 9 邹姣 1.5 0.5% 10 彭佩瑶 1.5 0.5% 11 曾紫红 1.5 0.5% 合计300 100% (3)长沙拓银股权变更 2017年6月5日,长沙拓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宇信科技将其持有的长 沙拓银46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即92%的股权转让给钟馨。 2017年5月5日,宇信科技与钟馨就上述股权变更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6月22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就上述变更向长沙拓银 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2599416706P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再持有长沙拓银的任何股权。 (4)厦门宇诚变更经营范围 2017年4月28日,厦门宇诚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经营范围由“计算机软 硬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及外围设备、机械设备、电子 元器件”变更为“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软 3-3-1-13 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2017年5月2日,厦门宇诚就上述变更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 案登记手续。 (5)上海宇信易诚变更住所 2017年6月7日,上海宇信易诚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将住所由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4幢22301-648座变更为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2楼C座。 2017年6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上述变 更向上海宇信易诚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757716285的《营业执 照》。 (6)优迪信息变更住所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优迪信息换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691668682C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优迪信息的住所由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甲 8号56幢3层312室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甲8号乙8号61幢 9层915室。 (7)宇信启融股权变更 2017年3月1日,宇信启融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李强将其持有的宇信启 融300万元的出资,即20%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 3-3-1-14 2017年3月1日,发行人与李强就上述股权变更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3月30日,宇信启融就上述变更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办理了备案登记。 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宇信启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宇信科技 1,200 80% 2 李强 300 20% 合计 1,500 100% (8)宇信数据变更住所 2017年7月5日,宇信数据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将宇信数据的住所由天 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座301室-24变更为天津华 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座401室-23-78。 2017年7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就上述变更向宇 信数据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550375376X的《营业执照》。 (9)宇信易诚信息技术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17年7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宇信易诚信息技术的经营范围于 2017年7月13日变更为“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发布、 代理广告;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 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企业 征信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服装、鞋帽、箱包、工艺品、文化用品、玩具、 化妆品、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 机械设备、通讯设备、汽车零配件。(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宇信科技 1,200 80% 2 李强 300 20% 合计 1,500 100% (8)宇信数据变更住所 2017年7月5日,宇信数据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将宇信数据的住所由天 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座301室-24变更为天津华 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座401室-23-78。 2017年7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就上述变更向宇 信数据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550375376X的《营业执照》。 (9)宇信易诚信息技术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17年7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宇信易诚信息技术的经营范围于 2017年7月13日变更为“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发布、 代理广告;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 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企业 征信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服装、鞋帽、箱包、工艺品、文化用品、玩具、 化妆品、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 机械设备、通讯设备、汽车零配件。(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3-3-1-15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注销天津宇诚信 根据发行人说明,天津宇诚信因长期无实际业务经营,发行人决定注销天津 宇诚信。根据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8日出具的《私 营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天津宇诚信于2017年3月28日经核准注销。 2、参股公司 (1)宇信华智股权变更 2017年3月6日,宇信华智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宇信科技将其持有的宇 信华智40万元的出资,即40%的股权转让给宋东生。 2017年3月6日,宇信科技与宋东生就上述股权变更事宜签署了《出资转 让协议书》。 2017年5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就上述变更向宇信华智 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6869011280的《营业执照》。 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发行人不再持有宇信华智的任何股权。 (2)易诚互动软件股权变更 2017年8月2日,易诚互动软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发行人将其持有的 易诚互动软件525万元的出资,即30%的股权转让给曾硕。 3-3-1-16 2017年8月2日,发行人与曾硕就上述股权变更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 议》。 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发行人不再持有易诚互动软件的任何股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易诚互动软件上述股权变 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 (3)航宇金服变更经营范围、住所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17年9月5日向航宇金服换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MA007KWA5J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航宇金服的住所由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9 号楼B1-081室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5-11号B1-E54,经营范围变更 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企业策划;翻译服务;会议服 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 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 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丝路华创法定代表人、股权变更 2016年12月31日,丝路华创召开董事会,同意发行人将其持有的丝路华 创31%的股权转让给珠海宇信易诚,法定代表人由武振朴变更为孔云。 2016年12月31日,珠海宇信易诚与中国丝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新 的公司章程。 3-3-1-17 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珠海宇信易诚就上述股权变更事宜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 2017年3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上述变更向丝路华创换发了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MA0057BA53的《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完成后,丝路华创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 中国丝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3,450 69% 2 珠海宇信易诚 1,550 31% 合计 5,000 100% (5)乙丙融增资 2017年6月1日,乙丙融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 万元,变更后的出资情况为:股东北京巳燊科技有限公司出资9,000万元,股东 天津宇信易诚出资1,000万元。乙丙融的股东据此签订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7年6月1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就上述变更向乙丙融换 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MA0052MU52的《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完成后,乙丙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北京巳燊科技有限公司 9,000 90% 2 天津宇信易诚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 3、分支机构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1 中国丝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3,450 69% 2 珠海宇信易诚 1,550 31% 合计 5,000 100% (5)乙丙融增资 2017年6月1日,乙丙融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 万元,变更后的出资情况为:股东北京巳燊科技有限公司出资9,000万元,股东 天津宇信易诚出资1,000万元。乙丙融的股东据此签订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7年6月1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就上述变更向乙丙融换 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MA0052MU52的《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完成后,乙丙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北京巳燊科技有限公司 9,000 90% 2 天津宇信易诚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 3、分支机构 3-3-1-18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注销1家分支 机构北京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部。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于 2017年3月21日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证明》,北京宇信易诚科技有 限公司营业部于2017年3月21日经核准注销。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产 1、自有房产 2017年6月26日,宇信金地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 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420423-003),将其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 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2号楼5层502、6层602的房产抵押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 就宇信鸿泰软件与李厚芬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 合同》(编号:M16102892),宇信鸿泰软件与李厚芬、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 有限公司、王新征于2017年6月12日签署《购房主体变更协议》,约定将房屋 的买受主体由李厚芬变更为王新征,王新征完全享有、承担并无条件履行《北京 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编号:M16102892)项下由李厚芬享有并承担的全部权 利、责任和义务。 2017年6月14日,宇信鸿泰软件与王新征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宇 信鸿泰软件将其所有的位于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2号楼14层1705的房屋 出售给王新征。王新征已就该房屋取得京(2017)海不动产权第0049057号权属 证书。 2017年5月5日,厦门宇信鸿泰作为买受人与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了1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具体合同信息如下: 序号合同编号房屋坐落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序号合同编号房屋坐落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序号合同编号房屋坐落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1 05011338 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 区一期工程第二部分( A12号楼) 12层 1209单元 闽 2017厦门市不动产 证明第 0061379号 2 05011344 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 区一期工程第二部分( A12号楼) 12层 1211单元 闽 2017厦门市不动产 证明第 0061389号 3 05011429 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 区一期工程第二部分( A12号楼) 14层 1409单元 闽 2017厦门市不动产 证明第 0061407号 4 05011482 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 区一期工程第二部分( A12号楼) 12层 1210单元 闽 2017厦门市不动产 证明第 0061385号 5 05011432 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 区一期工程第二部分( A12号楼) 14层 1410单元 闽 2017厦门市不动产 证明第 0061410号 6 05011414 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 区一期工程第二部分( A12号楼) 13层 1312单元 闽 2017厦门市不动产 证明第 0061405号 7 05011433 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 区一期工程第二部分( A12号楼) 14层 1411单元 闽 2017厦门市不动产 证明第 0061415号 8 05011436 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 区一期工程第二部分( A12号楼) 14层 1412单元 闽 2017厦门市不动产 证明第 0061420号 9 05011406 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 区一期工程第二部分( A12号楼) 13层 1310单元 闽 2017厦门市不动产 证明第 0061400号 10 05011405 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 区一期工程第二部分( A12号楼) 13层 1309单元 闽 2017厦门市不动产 证明第 0061398号 11 05011345 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 区一期工程第二部分( A12号楼) 12层 1212单元 闽 2017厦门市不动产 证明第 0061391号 12 05011407 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 区一期工程第二部分( A12号楼) 13层 1311单元 闽 2017厦门市不动产 证明第 0061403号 2017年 8月 15日,厦门宇信鸿泰、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及厦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楼宇按揭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SHT2017070792),约定厦门 宇信鸿泰将上述 12处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楼 宇按揭借款。 3-3-1-19 3-3-1-2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12处房屋均已竣 工验收但尚未交付,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2、新增租赁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房屋租赁情况见附件一。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租赁使用的41处房产中,第10、25、29、 30、35-41项共11项房屋租赁存在出租方未取得相关房产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情 况。本所律师认为,因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可 能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风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上述房产存在潜在的产 权纠纷或合同纠纷,但由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房屋面积相对较小,且能够比较容易租赁到合适的替代性生产经营或居住场所, 上述租赁事项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也不 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租赁的房屋中第1、3-17、19-41项共39项 租赁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上述房屋租赁未经相关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房屋租 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发行人有权按照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的 约定使用租赁房屋。 (三)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商标 3-3-1-21 经核查,宇信鸿泰持有的第3943497号商标(第42类)已于2016年11月 27日到期,宇信鸿泰对该商标进行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的有效期至2026年11 月27日。 2、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1项专利 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专利 权人 专利名 称 专利号 专 利 类 型 专利申请 日 期 限 取 得 方 式 他 项 权 利 1 发行 人 通用流 程异步 调度方 法及系 统 ZL201310643262.5发 明2013.12.03 20 年 原 始 取 得 无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41项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 时间 著作权 人 取得方式 他 项 权 利 1 宇信科技IVY 同业金融服务 平台软件V1.0 2017SR372027 2017.05.30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2 宇信科技IVY 财企金融服务2017SR372022 2017.05.30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序 号 专利 权人 专利名 称 专利号 专 利 类 型 专利申请 日 期 限 取 得 方 式 他 项 权 利 1 发行 人 通用流 程异步 调度方 法及系 统 ZL201310643262.5发 明2013.12.03 20 年 原 始 取 得 无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41项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 时间 著作权 人 取得方式 他 项 权 利 1 宇信科技IVY 同业金融服务 平台软件V1.0 2017SR372027 2017.05.30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2 宇信科技IVY 财企金融服务2017SR372022 2017.05.30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序 号 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 时间 著作权 人 取得方式 他 项 权 利 平台软件 V1.0 3 宇信科技新一 代信贷管理系 统 V1.0 2017SR108219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4 宇信科技决策 引擎 Shuffle软 件 V3.0 2017SR112847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5 宇信科技统一 额度管理系统 V1.0 2017SR169694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6 宇信科技开发 平台 EMP V2.3 2017SR169813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7 宇信科技掌上 营销软件( Palm Marketing)V1.0 2017SR170181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8 宇信科技统一 指标报表平台 V2.0 2017SR170187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9 宇信科技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 系统 V1.0 2017SR170193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10 宇信科技工作 流平台 eChain V3.0 2017SR172441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11 宇信科技企业 统一调度平台 (Unified Scheduling for Enterprise)V 2.0 2017SR172529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12 宇信科技 Data Master元数据管 理平台 V2.0 2017SR204567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13 宇信科技信用 风险内部评级 系统 V1.0 2017SR206698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14 宇信科技高速 行打盖章机软 件 V1.0 2017SR207374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15 宇信科技掌上 驾驶舱软件 2017SR207383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3-3-1-22 序 号 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 时间 著作权 人 取得方式 他 项 权 利 (Palm Cockpit)V1.0 16 宇信科技住房 公积金管理系 统 V1.0 2017SR207391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17 宇信科技客户 忠诚度积分管 理平台(Yusys Customer Loyalty Integral Management Platform)V3.0 2017SR207526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18 宇信科技银行 押品管理系统 V3.0 2017SR212074 2016.05.22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19 宇信科技在线 服务平台经销 商 PC平台 V1.0 2017SR212081 2016.05.05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20 宇信科技征信 中心平台 V1.0 2017SR212357 2016.05.05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21 宇信科技零售 业务工作流平 台 V1.0 2017SR212381 2016.03.30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22 宇信科技在线 服务平台 APP 平台 V1.0 2017SR212414 2016.05.05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23 宇信科技 Data Beautifier 数据 质量管理平台 V2.0 2017SR212871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24 宇信科技文件 分发平台软件 V2.3 2017SR212882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25 宇信科技住房 公积金管理系 统 V3.0 2017SR213481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26 宇信科技大数 据批量 ETL平 台 V1.0 2017SR215910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27 宇信科技大数 2017SR215916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3-3-1-23 序 号 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 时间 著作权 人 取得方式 他 项 权 利 据应用分析平 台 V1.0 28 宇信科技金融 风险监控系统 V1.0 2017SR215922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29 宇信科技财务 公司核心业务 系统 V1.0 2017SR217236 2014.05.20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30 宇信科技资产 管理系统 V1.0 2017SR224061 2016.11.22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31 宇信科技企业 服务总线系统 V3.0 2017SR225863 2016.05.22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32 宇信科技内控/ 合规/操作风险 整合平台 V1.0 2017SR311751 2016.01.20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33 宇信科技 Liana 网络金融服务 平台软件 V5.0 2017SR315235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34 宇信科技 Liana 网络金融服务 平台软件 V6.0 2017SR315248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35 宇信科技移动 工作站系统 V2.0 2017SR451913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36 宇信自动化测 试平台 V1.0 2017SR518610 2017.07.30发行人原始取得无 37 无锡宇信易诚 阿里云支付系 统 V2.0 2017SR218473未发表 无锡宇 信易诚 原始取得无 38 无锡宇信易诚 电子商务金融 服务平台 V2.0 2017SR219853未发表 无锡宇 信易诚 原始取得无 39 无锡宇信易诚 移动应用开发 平台软件 V2.0 2017SR213882未发表 无锡宇 信易诚 原始取得无 40 无锡宇信易诚 商业银行绩效 考核系统 V1.0 2017SR451894未发表 无锡宇 信易诚 原始取得无 41 无锡宇信易诚 2017SR454488未发表无锡宇原始取得无 3-3-1-24 3-3-1-25 序 号 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 时间 著作权 人 取得方式 他 项 权 利 Liana直销银行 软件 V1.0 信易诚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更名 根据国家版权局于 2017年 5月 17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 更或补充证明》(编号:软著变补字第 201707127、201707128、201707129号), 发行人持有的登记号为 2010SR068667、2010SR072791和 2011SR023125的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名称已由宇信易诚变更为宇信科技。 4、域名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持有的以下 2项到期的域名进行了续期登记注册,续期后的情况如下: 序 号 注册人域名到期时间 1.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chengshangka.com 2018.04.06 2.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yuchengpay.com 2018.03.18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年 8月 31日,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金额 1,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的情况如下: 1、软件开发、集成合同 序 号 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 时间 著作权 人 取得方式 他 项 权 利 Liana直销银行 软件 V1.0 信易诚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更名 根据国家版权局于 2017年 5月 17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 更或补充证明》(编号:软著变补字第 201707127、201707128、201707129号), 发行人持有的登记号为 2010SR068667、2010SR072791和 2011SR023125的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名称已由宇信易诚变更为宇信科技。 4、域名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持有的以下 2项到期的域名进行了续期登记注册,续期后的情况如下: 序 号 注册人域名到期时间 1.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chengshangka.com 2018.04.06 2. 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yuchengpay.com 2018.03.18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年 8月 31日,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金额 1,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的情况如下: 1、软件开发、集成合同 3-3-1-26(1)2017年5月2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17年软件 中心引入外部技术资源项目采购合同》(编号:KJ2017-0014),约定由发行人 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供开放平台应用项目开发、系统维护等服 务,服务期限自2017年3月20日起一年。 (2)2016年11月4日,无锡宇信易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信 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服务采购框架合同》(编号:KJ2016-1837),约定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无锡宇信易诚采购信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价 格有效期为2016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 (3)2016年11月4日,无锡宇信易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信 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服务采购框架合同》(编号:KJ2016-1568),约定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无锡宇信易诚采购其所需信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服务,合同约 定的价格有效期为2016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 (4)2017年8月17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科技文化 智慧银行网点建设总集成服务商项目合同》(编号:HT2017-0806),约定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发行人完成合同项下的南京银行科技文化智慧银行网点 建设总集成服务商建设项目,合同价款为18,650,000元。 (5)2017年1月10日,珠海宇信鸿泰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计 算机硬件产品采购合同》(编号:HT2016-3054),约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珠海宇信鸿泰采购2016年IT基础设施常规扩容项目硬件代理采购项目所需计 算机硬件产品及有关服务,合同价款为24,194,000元。 (6)2017年4月27日,发行人与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签署《2016 年金关工程二期所需PC服务器设备采购项目02包合同书》(编号: HT2017-3008),约定由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向发行人采购相关PC服务 3-3-1-27 器设备,合同价款为15,049,550元,发行人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设备交 货。 (7)2015年12月3日,发行人与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信息技术 专业人员技术服务采购框架合同》(编号:HT2015-0404),约定建信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向发行人采购其所需的信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服务,发行人按照经双方 确认的订单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相应人月数的专业人员。 (8)2016年11月4日,无锡宇信易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信 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服务采购框架合同》(编号:KJ2016-1838),约定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无锡宇信易诚采购其所需的信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服务,合同 期限为2016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 2、重大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1)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签署的《综合授 信合同》、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 2017年6月26日,发行人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签 署《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0420423),约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 村科技园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授信额度400,000,000元,每笔贷款的贷款期限最 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约定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 行签署的编号为0340668、0314988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清 的业务占用该合同下的授信额度;由宇信鸿泰和洪卫东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0420423-001和0420423-002),由宇信金地作为抵押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420423-003), 抵押物为宇信金地所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2号楼5层 502、6层602的房产。 3-3-1-28 基于上述安排: ① 2017年4月10日,发行人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 行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404745),约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 村科技园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3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首次提款日起1年。 该笔借款占用上述授信额度。 ② 2017年4月12日,发行人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 行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405117),约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 村科技园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贷款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首次提款日起1年。 该笔借款占用上述授信额度。 ③ 2017年6月29日,发行人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 行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420496),约定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 行向发行人提供贷款6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首次提款日起1年。 (2)厦门宇信鸿泰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楼宇按揭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2017年8月15日,厦门宇信鸿泰、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楼宇按揭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SHT2017070792),约定厦 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厦门宇信鸿泰提供20,470,000的借款,用于向厦门信息集 团有限公司购买坐落于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一期工程第二部分 (A12号楼)12层1209、1210、1211、1212单元,13层1309、1310、1311、 1312单元,14层1409、1410、1411、1412单元的房屋,借款期限自2017年8 月15日至2022年8月15日,厦门宇信鸿泰以前述购买的房产及其权益作为贷 款的抵押物,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厦门宇信鸿泰偿还借款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发行人和洪卫东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 证合同》(合同编号:GSHT2017070792保1和GSHT2017070792保2)。 3-3-1-29(3)无锡宇信易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保理协议 2017年3月17日,无锡宇信易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国 内保理业务协议(无追索权公开型)》(2016年北授字第024-004号),约定无 锡宇信易诚将其对商务合同买方享有的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意支付给无锡宇信 易诚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0元的基本收购款。 基于上述安排: 2017年3月17日,无锡宇信易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应 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约定无锡宇信易诚将其持有的发行人人民币50,000,000 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并授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二)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和大额其他应付款 1、大额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中其他应 收款项下的账面余额为28,759,700.45元,其中金额较大的款项为应收钟馨股权 转让款5,096,506.94元,应收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3,915,672元等。 2、大额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项下的账面 余额为28,788,733.40元,其中金额较大的款项为应付非关联方往来款 9,685,442.87元,应付押金8,017,176元等。 3-3-1-30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产生于 发行人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合法有效。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召开 2次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会 议和 3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7年 4月 25日 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7年 6月 5日 3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7年 8月 31日 4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17年 9月 20日 5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7年 4月 25日 6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7年 8月 31日 7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7年 9月 20日 8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7年 5月 18日 9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 9月 16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和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审阅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设子公司厦门宇信鸿泰、 宇信金服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纳税主体主要税种税率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7年 4月 25日 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7年 6月 5日 3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7年 8月 31日 4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17年 9月 20日 5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7年 4月 25日 6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7年 8月 31日 7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7年 9月 20日 8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7年 5月 18日 9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 9月 16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和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审阅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设子公司厦门宇信鸿泰、 宇信金服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纳税主体主要税种税率 3-3-1-31 纳税主体主要税种税率 企业所得税 25%厦门宇信鸿泰 增值税 6%、17% 企业所得税 25%宇信金服 增值税 6%、17% (二)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2016年 度或2017年1月至6月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28条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可以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具体如下: ①发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411003339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 2017年4月27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意发行人自2016年1 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发行人在 上述期间并未选择享受此优惠税率,具体见下述“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部分。 ②宇信易诚信息技术于2014年7月30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 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F20141100024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北京市海淀区国家 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17年3月13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 意宇信易诚信息技术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主体主要税种税率 企业所得税 25%厦门宇信鸿泰 增值税 6%、17% 企业所得税 25%宇信金服 增值税 6%、17% (二)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2016年 度或2017年1月至6月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28条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可以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具体如下: ①发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411003339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 2017年4月27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意发行人自2016年1 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发行人在 上述期间并未选择享受此优惠税率,具体见下述“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部分。 ②宇信易诚信息技术于2014年7月30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 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F20141100024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北京市海淀区国家 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17年3月13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 意宇信易诚信息技术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3-1-32 ③天津宇信易诚于2014年7月23日取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 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F201412000080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局于 2017年4月12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6)年度,同意天津 宇信易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④珠海宇信易诚于2016年11月30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 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644001370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 年4月26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6)年度,同意珠海宇信 易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2)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为软件技术企业,从而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 具体情况如下: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12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6)年度,同意发 行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 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 3-3-1-33 [2014]26号)文件规定,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子公司珠海 宇信易诚从事软件技术业务,属于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上 述鼓励类产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国 家税务局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6)年度, 同意珠海宇信易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12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 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5月18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 项备案表》(2017)年度,同意珠海宇信易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 月31日期间减免企业所得税。 ④无锡宇信易诚于2014年12月26日经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认 定为软件企业,并取得了编号为苏R-2014-B0091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关 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27号)的规定,自2014年起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的优惠政策。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5月16日出具《企 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6)年度,同意无锡宇信易诚享受2016年所得 税减半的税收优惠。 (3)增值税减免及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关于在全国 3-3-1-34 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3]37号)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发行人申报期内提供技术开发及服务业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 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软件产品销售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 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三)发行人纳税情况 根据天津宇信易诚于2017年5月12日提交,并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 查局检查一科盖章确认的《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天津宇信易诚在税 务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84,905.66元的未开票收入,应补缴增值税5,094.34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天津宇信易诚已于2017年5月12日全额补缴了上述税款及 滞纳金295.47元。 经发行人确认,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被税务机关处罚或要求缴纳滞纳金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管税务部门分别出具了如下证明: 1、发行人 2017年7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向发行人出具《纳 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 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月31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3-3-1-35 2017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发行人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7月21日期间, “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宇信鸿泰 2017年7月25日,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东小口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 查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鸿泰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月21日 期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7年7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纳税人涉税 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年01月 01日至2017年07月20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3、天津宇信易诚 2017年7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出具《天津市滨海新 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涉税证明》,证明:“天津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系天津市 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管理的纳税人。经在征管系统查询,该企业在2017 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无未申报记录,无欠缴税款。未发现因违规 受到滞纳、罚款的情况。” 2017年7月27日,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出具《涉税证明》,纳税人识别号:120117694085212,纳税人名称:天津宇信 易诚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该纳税人隶属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 税务局征管。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月27 日期间,税务违法违章记录如下:暂未发现。” 4、无锡培训 3-3-1-36 2017年7月24日,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收证明》, 证明:“无锡宇信易诚培训有限公司(913202143238131292)于2017年1月1 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缴纳增值税0元,企业所得税0元,正常申报,无 违法违规行为产生。” 2017年7月24日,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证明》,证 明:“经征管系统查询,无锡宇信易诚培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14323813129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3日的管理期限内, 未发现行政处罚、欠税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5、珠海宇诚信 2017年7月31日,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珠海 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039724728)属于在我局注 册登记的纳税人,该纳税人于2014年6月9日办理了税务登记。根据金税三期 系统查询结果,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暂未发现该纳税人有 因税收违法违规产生的处罚记录。” 2017年8月1日,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兹 有珠海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003039724728)自2017 年01月0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暂未发现其存在欠缴税款或其他偷税、漏 税问题,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被处罚的情形。” 6、宇信金地 2017年7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金地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月24日期 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3-3-1-37 2017年7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纳税人涉税 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年01月 01日至2017年07月20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7、宇信易诚信息技术 2017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易诚信息技术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 月31日期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宇信易诚信息技 术出具《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 人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月31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8、广州宇信易诚 2017年7月21日,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出具《证明》, 证明:“广州宇信易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668141348B) 是我局管辖的纳税人。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暂未发现该纳税人2017年1月1 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017年8月1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向广州宇信易诚出具的 《涉税征信情况》,证明:“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暂 未发现该纳税人在查询年度内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9、宇信鸿泰软件 2017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鸿泰软件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月21 日期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7 3-3-1-39(91430102599416706P),“该企业2014年1月1日-2017年7月18日能按规 定纳税申报。” 13、上海宇信易诚 2017年7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 局共同出具《税务证明》,证明:“上海宇信易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我局所管 辖的企业,已依法在我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在所属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 6月30日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 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14、厦门宇诚 2017年7月24日,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向厦门宇诚出 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厦门宇诚在“2014年1月至2017年6 月期间尚未发现欠缴税款和偷、逃税等违法违章情况。” 2017年7月14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向厦 门宇诚出具《涉税证明》,证明:厦门宇诚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 913502007980693803,“该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能依法 履行纳税义务,未发现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 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未发现因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 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15、珠海宇信鸿泰 2017年7月31日,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珠海 宇信鸿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03949301K)属于在我 局注册登记的纳税人,该纳税人于2014年5月21日办理了税务登记。根据金税 三期系统查询结果,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暂未发现该纳税 人有因税收违法违规产生的处罚记录。” 3-3-1-40 2017年8月1日,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兹 有珠海宇信鸿泰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00303949301K)自2017 年01月0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暂未发现其存在欠缴税款或其他偷税、漏 税问题,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被处罚的情形。” 16、优迪信息 2017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优迪信息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1日期间, “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7年7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优迪信息出具《纳 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 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月20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17、上海宇壹 2017年7月19日,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 局共同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证明:“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 询,上海宇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01-01—2017-6-30期间,未受到税务行 政处罚,截至查询之日无欠税。” 18、湖南宇信鸿泰 2017年7月19日,长沙市芙蓉区国家税务局和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 务局共同出具《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证明:湖南宇信鸿泰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914301023205391791),“该企业2017年01月01日-2017年7月18 日能按规定纳税申报。” 19、宇信易初 3-3-1-41 2017年7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税务所出具《涉税信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易初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月24 日期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根据税 务核心系统记载,该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017年7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出具《纳税人涉 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年01月 01日至2017年07月20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0、长沙宇信鸿泰 2017年7月19日,长沙市芙蓉区国家税务局和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 务局共同出具《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证明:长沙宇信鸿泰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该企业2016年7月1日-2017年7月18日能按规定纳税申报。” 21、无锡宇信易诚 2017年7月24日,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收证明》, 证明:“无锡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91320214089331980D)于2017年1月1 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缴纳增值税11410852.24元,企业所得税6673120.19 元,依法纳税,正常申报,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 2017年7月24日,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证明》,证 明:“经征管系统查询,无锡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14089331980D)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3日的管理期限内, 未发现行政处罚、欠税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22、宇信征信 2017年8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征信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月31日期 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3-3-1-42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纳税人涉税 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年01月 01日至2017年07月31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3、宇信数据 2017年7月27日,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出具《涉税证明》,证明:纳税识别号:120117550375376,纳税人名称:宇信 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该纳税人隶属于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 局征管。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月27日期 间,税务违法违章记录如下:暂未发现。” 2017年7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出具《天津市滨海新 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涉税证明》,证明:“宇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系天津市滨海 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管理的纳税人。经在征管系统查询,该企业在2017年1 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无未申报记录,无欠缴税款。未发现因违规受到 滞纳、罚款的情况。” 24、宇信恒升 2017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恒升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月21日期 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7年7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宇信恒升出具《纳 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 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月20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5、珠海宇信易诚 3-3-1-43 2017年7月31日,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珠海 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03949117U)属于在我 局注册登记的纳税人,该纳税人于2014年5月21日办理了税务登记。根据金税 三期系统查询结果,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暂未发现该纳税 人有因税收违法违规产生的处罚记录。” 2017年8月1日,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兹 有珠海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00303949117U)自2017 年01月0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暂未发现其存在欠缴税款或其他偷税、漏 税问题,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被处罚的情形。” 26、宇信企慧 2017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宇信企慧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月20日期 间,“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7年7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纳税人涉税 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年01月 01日至2017年07月20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7、厦门宇信鸿泰 2017年7月19日,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涉税证明》,证明:厦 门宇信鸿泰“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尚无发现因违反税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因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的违法行为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3-3-1-44 2017年7月25日,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 书》,证明:“经查询,厦门市宇信鸿泰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 年6月30日尚未发现欠缴税款和偷、逃税等违法违章行为。” 28、宇信金服 2017年7月17日,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涉税证明》,证明:“经 查询征管系统数据,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7年01月至2017年06月尚无发现因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因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的法律、法 规、政策)的违法行为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7年7月25日,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 书》,证明:“经查询,宇信金服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 月30日尚未发现欠缴税款和偷、逃税等违法违章行为。” (四)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 取得17项财政补贴,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库在库企业补助项目计划的公式》,珠海宇信易诚于2017年2月16日收到珠海 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拨发的100,000元。 2、根据《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暂行)>的通知》(珠横新办[2016]15号),珠海宇信易诚于2017年3月26 日收到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拨发的100,000元。 3-3-1-45 3、根据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于2017年3月1日下发 的《关于下达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的通知》(珠科工信[2017]182号), 珠海宇信易诚于2017年6月30日收到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拨发的 100,000元。 4、根据《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暂行)>的通知》(珠横新办[2016]15号),珠海宇信易诚于2017年4月27 日收到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拨发的900,000元。 5、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