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新疆交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1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2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01F20170406-5号 致: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 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 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17 年6月23日出具了《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截至 2017年6月30 日的最近三年及一期(指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以 下简称“最近三年一期”或“报告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 (2017)012671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众环专字( 2017) 01127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 字(2017)011276号《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 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7)011277号《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 “《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众 环专字(2017)011278号《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 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发行人 已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对与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和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 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01F20170406-5号 致: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 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 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17 年6月23日出具了《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截至 2017年6月30 日的最近三年及一期(指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以 下简称“最近三年一期”或“报告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 (2017)012671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众环专字( 2017) 01127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 字(2017)011276号《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 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7)011277号《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 “《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众 环专字(2017)011278号《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 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发行人 已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对与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和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 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法律意见(一)》所作的补充或修改之外,《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内容仍然有效。 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 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 准和授权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发行上市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 体资格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 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 质条件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实质条 件: 4 法律意见(一)》所作的补充或修改之外,《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内容仍然有效。 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 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 准和授权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发行上市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 体资格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 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 质条件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实质条 件: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上市的条 件 1.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 年 1-6月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1,565,071.69 元、 173,915,240.83 元、172,650,201.65 元、61,069,541.07元,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 9,124,189.20元、10,041,695.60元、 54,912,628.33元、11,219,956.67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2,440,882.49元、163,873,545.23元、117,737,573.32 元、49,849,584.40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 根据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58,000万元,发行人股本总 额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 6,500万股 A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不少于本次 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 6. 经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长江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 5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上市的条 件 1.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 年 1-6月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1,565,071.69 元、 173,915,240.83 元、172,650,201.65 元、61,069,541.07元,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 9,124,189.20元、10,041,695.60元、 54,912,628.33元、11,219,956.67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2,440,882.49元、163,873,545.23元、117,737,573.32 元、49,849,584.40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 根据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58,000万元,发行人股本总 额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 6,500万股 A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不少于本次 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 6. 经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长江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 三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 (2)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 (3)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经营合法性以及营运效率与效果,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6 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 三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 (2)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 (3)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经营合法性以及营运效率与效果,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5)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现行《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制定并实施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7 (5)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现行《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制定并实施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 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 效的,中审众环已就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审众环已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 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 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均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发生随意变更的 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 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72,440,882.49元、163,873,545.23 元、117,737,573.32元、49,849,584.40元,发行人最近 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 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②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552,830.51元、131,519,840.11元、303,198,366.69元、 -79,150,684.72 元,发行人最近 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8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 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 效的,中审众环已就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审众环已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 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 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均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发生随意变更的 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 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72,440,882.49元、163,873,545.23 元、117,737,573.32元、49,849,584.40元,发行人最近 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 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②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552,830.51元、131,519,840.11元、303,198,366.69元、 -79,150,684.72 元,发行人最近 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③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 3,007,733,350.38元、 2,348,213,168.70元、 2,310,693,774.35元、 2,046,345,781.42元,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④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8,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⑤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4,147,176.90元,净资产为1,429,638,303.19元, 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29%,不高于20%; ⑥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确认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 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 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9 ③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 3,007,733,350.38元、 2,348,213,168.70元、 2,310,693,774.35元、 2,046,345,781.42元,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④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8,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⑤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4,147,176.90元,净资产为1,429,638,303.19元, 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29%,不高于20%; ⑥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确认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 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 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资产、业务、人员、 财务、机构的独立性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 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的兼职情况见下表: 姓名 在发行人 处任职 兼职单位兼任职务 兼职单位与发 行人的关系 胡述军董事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乌鲁木齐特变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关联方 阜康市博腾煤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关联方 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关联方 10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资产、业务、人员、 财务、机构的独立性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 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的兼职情况见下表: 姓名 在发行人 处任职 兼职单位兼任职务 兼职单位与发 行人的关系 胡述军董事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乌鲁木齐特变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关联方 阜康市博腾煤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关联方 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关联方 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姓名 在发行人 处任职 兼职单位兼任职务 兼职单位与发 行人的关系 新疆特变(集团)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关联方 新疆特变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关联方 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关联方 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董事长关联方 新疆特变集团水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关联方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关联方 新疆中疆仓储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关联方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关联方 新疆特变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关联方 中丝路库车建设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新疆远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关联方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无关联关系 沈建文独立董事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联方 新疆财经大学旅游学院教师无关联关系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联方 龚巧莉独立董事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关联方 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联方 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无关联关系 孙新军独立董事新疆公路学会副理事长无关联关系 刘庆英 监事会主 席 新疆交通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无关联关系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无关联关系 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无关联关系 周文君监事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无关联关系 新疆棉花产业集团喀什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无关联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完全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职务,不存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 的财务人员不存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 陷。 五、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变 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业务情况。经核 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变化如下: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公路、桥梁、隧道、 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施工、勘察设计与试验检测,以及路桥工程施工主材料的 贸易业务。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 2017年 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 收入分别为人民币 3,001,659,167.13元、 2,330,387,279.37元、 2,259,016,489.70元及 2,025,231,703.49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 99.80%、99.24%、97.76%和 98.97%。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1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 陷。 五、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变 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业务情况。经核 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变化如下: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公路、桥梁、隧道、 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施工、勘察设计与试验检测,以及路桥工程施工主材料的 贸易业务。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 2017年 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 收入分别为人民币 3,001,659,167.13元、 2,330,387,279.37元、 2,259,016,489.70元及 2,025,231,703.49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 99.80%、99.24%、97.76%和 98.97%。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以及新增重 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主要关联方 1. 发行人新增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0家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其中, 8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新疆新交建阿富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交建阿富项目公司”)、新疆新交建阿禾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交建阿禾项目公司”)、新疆新交建富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 建富阿项目公司”)、新疆新交建红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建红 阿项目公司”)、新疆新交建精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建精阿项 目公司”)、新疆新交建和康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建和康项目公 司”)、新疆交通建设集团沙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建水利”)、新疆新 交建国防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国防项目公司”);2家参股公司, 分别为新疆昌吉新交建特变准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建特变项目公 司”)、霍尔果斯亚中交建国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亚中客运”)。发行人 新增 10家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之“九、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 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新增的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主要为:发行人董事胡述军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中丝路库车建设有限公司、新疆远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二)重大关联交易 13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以及新增重 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主要关联方 1. 发行人新增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0家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其中, 8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新疆新交建阿富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交建阿富项目公司”)、新疆新交建阿禾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交建阿禾项目公司”)、新疆新交建富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 建富阿项目公司”)、新疆新交建红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建红 阿项目公司”)、新疆新交建精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建精阿项 目公司”)、新疆新交建和康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建和康项目公 司”)、新疆交通建设集团沙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建水利”)、新疆新 交建国防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国防项目公司”);2家参股公司, 分别为新疆昌吉新交建特变准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建特变项目公 司”)、霍尔果斯亚中交建国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亚中客运”)。发行人 新增 10家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之“九、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 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新增的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主要为:发行人董事胡述军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中丝路库车建设有限公司、新疆远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二)重大关联交易 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1. 重大关联交易内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17 年 1-6月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2017年 1-6月,发行人新增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向关联方出售商品 /提供劳 务,基本情见下表: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 2017年 1-6月 (2)偶发性关联交易 ①为关联方代收款项净额 2017年 1-6月,发行人新增的为关联方代收款项净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关联方 2017年 1-6月 博乐市恒达矿业有限公司 512,646.56 兴亚工程 48,842.74 兴亚工程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795,179.45 ②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17年 1-6月,发行人新增的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 2017年1-6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359,610.23(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4 1. 重大关联交易内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17 年 1-6月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2017年 1-6月,发行人新增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向关联方出售商品 /提供劳 务,基本情见下表: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 2017年 1-6月 (2)偶发性关联交易 ①为关联方代收款项净额 2017年 1-6月,发行人新增的为关联方代收款项净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关联方 2017年 1-6月 博乐市恒达矿业有限公司 512,646.56 兴亚工程 48,842.74 兴亚工程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795,179.45 ②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17年 1-6月,发行人新增的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 2017年1-6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359,610.23(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①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 2017年 1-6月,发行人新增的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科目名称关联方名称 2017年 1-6月 注:截至2017年6月30日,兴亚工程其他应收款352,000元为履约保证金。 ②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 2017年 1-6月,发行人新增的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关联方 2017年1-6月 应付账款兴亚工程 741,797.68 应收账款兴亚工程 176,312.87 其他应收款兴亚工程 352,000.00 ③预收关联方款项 2017年 1-6月,发行人新增的预收关联方款项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关联方 2017年1-6月 预收款项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2,000,000 2.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 会议以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及 确认;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亦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及确 认。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均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遵循 了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操纵利润、损害发行人和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等情形。 15 ①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 2017年 1-6月,发行人新增的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科目名称关联方名称 2017年 1-6月 注:截至2017年6月30日,兴亚工程其他应收款352,000元为履约保证金。 ②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 2017年 1-6月,发行人新增的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关联方 2017年1-6月 应付账款兴亚工程 741,797.68 应收账款兴亚工程 176,312.87 其他应收款兴亚工程 352,000.00 ③预收关联方款项 2017年 1-6月,发行人新增的预收关联方款项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关联方 2017年1-6月 预收款项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2,000,000 2.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 会议以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及 确认;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亦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及确 认。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均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遵循 了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操纵利润、损害发行人和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等情形。 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已对发行人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有效性予以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关联 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 联交易的决策、披露程序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包括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 易发表独立意见等公允决策程序,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 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0家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其中, 8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交建阿富项目公司、交建阿禾 项目公司、交建富阿项目公司、交建红阿项目公司、交建精阿项目公司、交建和 康项目公司、交建水利、交建国防项目公司; 2家参股公司,分别为交建特变项 目公司、亚中客运。 (1)发行人新增的控股子公司 ①新疆新交建阿富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阿富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7月 7日,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7月 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6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已对发行人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有效性予以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关联 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 联交易的决策、披露程序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包括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 易发表独立意见等公允决策程序,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 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0家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其中, 8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交建阿富项目公司、交建阿禾 项目公司、交建富阿项目公司、交建红阿项目公司、交建精阿项目公司、交建和 康项目公司、交建水利、交建国防项目公司; 2家参股公司,分别为交建特变项 目公司、亚中客运。 (1)发行人新增的控股子公司 ①新疆新交建阿富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阿富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7月 7日,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7月 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91654300MA77J1037D的《营业执照》,交建阿富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恰秀路南苑 39号 2-202 室,法定代表人为马孝波,注册资本为 35,334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年 7月 7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绿化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阿富项目公司 8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阿富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 发行人 28,267.2 80 2 阿勒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066.8 20 合计 35,334 100 ②新疆新交建阿禾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阿禾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7月 7日,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7月 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4300MA77J10M2G的《营业执照》,交建阿禾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恰秀路南苑 39号 2-202 室,法定代表人为侯秀峰,注册资本为 10,000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年 7月 7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绿化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阿禾项目公司 9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阿禾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7 91654300MA77J1037D的《营业执照》,交建阿富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恰秀路南苑 39号 2-202 室,法定代表人为马孝波,注册资本为 35,334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年 7月 7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绿化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阿富项目公司 8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阿富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 发行人 28,267.2 80 2 阿勒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066.8 20 合计 35,334 100 ②新疆新交建阿禾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阿禾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7月 7日,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7月 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4300MA77J10M2G的《营业执照》,交建阿禾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恰秀路南苑 39号 2-202 室,法定代表人为侯秀峰,注册资本为 10,000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年 7月 7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绿化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阿禾项目公司 9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阿禾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③新疆新交建富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富阿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7月 7日,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7月 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4300MA77J10R3P的《营业执照》,交建富阿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恰秀路南苑 39号 2-202 室,法定代表人为王家会,注册资本为 41,910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年 7月 7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富阿项目公司 8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富阿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 发行人 33,528 80 2 阿勒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382 20 合计 41,910 100 1 发行人 9,000 90 2 阿勒泰克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 ④新疆新交建红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红阿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7月 7日,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7月 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4300MA77J0YW8D的《营业执照》,交建红阿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恰秀路南苑 39号 2-202 室,法定代表人为马孝波,注册资本为 16,200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年 7月 7 18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③新疆新交建富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富阿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7月 7日,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7月 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4300MA77J10R3P的《营业执照》,交建富阿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恰秀路南苑 39号 2-202 室,法定代表人为王家会,注册资本为 41,910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年 7月 7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富阿项目公司 8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富阿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 发行人 33,528 80 2 阿勒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382 20 合计 41,910 100 1 发行人 9,000 90 2 阿勒泰克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 ④新疆新交建红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红阿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7月 7日,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7月 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4300MA77J0YW8D的《营业执照》,交建红阿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恰秀路南苑 39号 2-202 室,法定代表人为马孝波,注册资本为 16,200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年 7月 7 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绿化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红阿项目公司 8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红阿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⑤新疆新交建精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精阿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8月 17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 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8月 1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652722MA77L29H2X的《营业执照》,交建精阿项目公司的公司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博州精河县精河镇解放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为张辉,注册资本为 10,000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年 8月 17日至 长期,经营范围为“工程管理服务、公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程勘察 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精阿项目公司 99.99%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精阿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 发行人 9,999.9999 99.99 2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0001 0.01 合计 10,000 100 1 发行人 12,960 80 2 阿勒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240 20 合计 16,200 100 19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绿化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红阿项目公司 8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红阿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⑤新疆新交建精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精阿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8月 17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 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8月 1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652722MA77L29H2X的《营业执照》,交建精阿项目公司的公司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博州精河县精河镇解放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为张辉,注册资本为 10,000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年 8月 17日至 长期,经营范围为“工程管理服务、公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程勘察 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精阿项目公司 99.99%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精阿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 发行人 9,999.9999 99.99 2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0001 0.01 合计 10,000 100 1 发行人 12,960 80 2 阿勒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240 20 合计 16,200 100 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⑥新疆新交建和康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和康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7月 5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7月 5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3200MA77HXFG5T的《营业执照》,交建和康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天目山路 2号,法定代表人为尹强,注册资本为 20,000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年 7月 5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的建设、投资、运营及维护,公路配套设施建 设及养护,土地整理及开发,酒店建设与管理,道路拯救,餐饮服务,仓储服务, 汽车维修,房屋租赁,广告位租赁,建材、机电设备、润滑油、机械设备、电子 产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矿产品、文 体用品、汽车配件、摩托车培训、家具、橡胶制品的销售,旅游项目开发,计算 机硬件的开发与销售,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和康项目公司 99%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和康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 发行人 19,800 99 2 和田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0 1 合计 20,000 100 ⑦新疆交通建设集团沙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交建水利成立于 2017年 8月 14日,根据塔城地区沙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2017年8月1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4223MA77KR9A85的《营 业执照》,交建水利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塔城地 区沙湾县乌鲁木齐西路 41号(水利局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为陈昌雄,注 册资本为 2,800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年 8月 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 “水利 工程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市政道路工程建筑;隧道、桥梁工程建筑。(依法 20 ⑥新疆新交建和康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和康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7月 5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7月 5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3200MA77HXFG5T的《营业执照》,交建和康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天目山路 2号,法定代表人为尹强,注册资本为 20,000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年 7月 5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的建设、投资、运营及维护,公路配套设施建 设及养护,土地整理及开发,酒店建设与管理,道路拯救,餐饮服务,仓储服务, 汽车维修,房屋租赁,广告位租赁,建材、机电设备、润滑油、机械设备、电子 产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矿产品、文 体用品、汽车配件、摩托车培训、家具、橡胶制品的销售,旅游项目开发,计算 机硬件的开发与销售,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和康项目公司 99%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和康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 发行人 19,800 99 2 和田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0 1 合计 20,000 100 ⑦新疆交通建设集团沙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交建水利成立于 2017年 8月 14日,根据塔城地区沙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2017年8月1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4223MA77KR9A85的《营 业执照》,交建水利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塔城地 区沙湾县乌鲁木齐西路 41号(水利局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为陈昌雄,注 册资本为 2,800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年 8月 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 “水利 工程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市政道路工程建筑;隧道、桥梁工程建筑。(依法 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水利 9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水利的股东及出资情况见下 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⑧新疆新交建国防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国防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8月 26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 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8月 2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652700MA77LG3A57的《营业执照》,交建国防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吐尔扈特路农副产 品物流园西门,法定代表人为张辉,注册资本为 10,000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8月 2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 “公路工程管理服务;公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 管理与养护;工程勘察设计;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绿化工程。”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国防项目公司 99.99%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国防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 发行人 9,999.9999 99.99 2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0001 0.01 合计 10,000 1001 发行人 2,520 90 2 沙湾县兴水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80 10 合计 2,800 100 (2)发行新增的参股公司 ①新疆昌吉新交建特变准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水利 9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水利的股东及出资情况见下 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⑧新疆新交建国防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国防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8月 26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 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8月 2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652700MA77LG3A57的《营业执照》,交建国防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吐尔扈特路农副产 品物流园西门,法定代表人为张辉,注册资本为 10,000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8月 2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 “公路工程管理服务;公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 管理与养护;工程勘察设计;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绿化工程。”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国防项目公司 99.99%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国防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 发行人 9,999.9999 99.99 2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0001 0.01 合计 10,000 1001 发行人 2,520 90 2 沙湾县兴水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80 10 合计 2,800 100 (2)发行新增的参股公司 ①新疆昌吉新交建特变准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交建特变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8月 25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 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8月 25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652300MA77LF2123的《营业执照》,交建特变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 184号特变水木融城综 合商业用房 B段二楼 201室,法定代表人为刘杰,注册资本为 25,700万元,营 业期限自 2017年 8月 2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 “工程勘察设计;公路工程建筑; 公路管理与养护;投资与资产管理;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服务;其他仓储业;汽车 修理与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绿化管理服务;广告服务; 其他综合零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社会经济咨询;其他专业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特变项目公司 49.5%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特变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 特变集团 12,721.5 49.5 2 发行人 12,721.5 49.5 3 昌吉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7 1 合计 25,700 100 ②霍尔果斯亚中交建国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亚中客运成立于2017年7月12日,根据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 年 7月 1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4004MA77J7PC6U的《营业执 照》,亚中客运的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欧 陆经典小区 10号楼门面房 2层,法定代表人为王庭暄,注册资本为 3,600万元, 营业期限自 2017年 7月 1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 “客运站管理运营,旅客运输, 车辆维修、停车、洗车及配件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房屋租赁,商 品运输配送,仓储(危险品除外),包装,搬运,装卸,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 并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会展服务,酒店运营管理,餐饮,场地租赁,工程咨询服 22 交建特变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年 8月 25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 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年 8月 25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652300MA77LF2123的《营业执照》,交建特变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 184号特变水木融城综 合商业用房 B段二楼 201室,法定代表人为刘杰,注册资本为 25,700万元,营 业期限自 2017年 8月 2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 “工程勘察设计;公路工程建筑; 公路管理与养护;投资与资产管理;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服务;其他仓储业;汽车 修理与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绿化管理服务;广告服务; 其他综合零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社会经济咨询;其他专业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特变项目公司 49.5%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特变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 特变集团 12,721.5 49.5 2 发行人 12,721.5 49.5 3 昌吉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7 1 合计 25,700 100 ②霍尔果斯亚中交建国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亚中客运成立于2017年7月12日,根据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 年 7月 1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4004MA77J7PC6U的《营业执 照》,亚中客运的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欧 陆经典小区 10号楼门面房 2层,法定代表人为王庭暄,注册资本为 3,600万元, 营业期限自 2017年 7月 1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 “客运站管理运营,旅客运输, 车辆维修、停车、洗车及配件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房屋租赁,商 品运输配送,仓储(危险品除外),包装,搬运,装卸,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 并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会展服务,酒店运营管理,餐饮,场地租赁,工程咨询服 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务,财务咨询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亚中客运 34%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亚中客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见下 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 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296 36 2 发行人 1,224 34 3 霍尔果斯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080 30 合计 3,600 100 2.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变更情 况如下: (1)新疆交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7月 21日,交建市政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 技术开发区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住所变更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 屯河区)融合南路 688号,经营范围变更为“铁路,道路,隧道、桥梁、钢结构 工程建筑,土石方挖运,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件的加工销售,钢结构加工,工程机械制造。(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新疆交建科学技术院有限公司 2017年 7月 15日,交建科技院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 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 “工程科研、勘察、设计、 施工、试验、监理及相关技术服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工程的 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技术开发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基础建设行业投资,新 型环保材料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沥青、改性沥青、彩色沥青、乳化沥青、沥青混 合料改性剂、抗车辙剂、高粘度添加剂、温拌剂、再生剂、废橡塑热塑性弹性体 沥青改性剂、工程纤维、伸缩缝、路面养护材料、塑胶制品的生产加工技术开发 23 务,财务咨询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亚中客运 34%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亚中客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见下 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1 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296 36 2 发行人 1,224 34 3 霍尔果斯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080 30 合计 3,600 100 2.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变更情 况如下: (1)新疆交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7月 21日,交建市政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 技术开发区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住所变更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 屯河区)融合南路 688号,经营范围变更为“铁路,道路,隧道、桥梁、钢结构 工程建筑,土石方挖运,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件的加工销售,钢结构加工,工程机械制造。(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新疆交建科学技术院有限公司 2017年 7月 15日,交建科技院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 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 “工程科研、勘察、设计、 施工、试验、监理及相关技术服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工程的 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技术开发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基础建设行业投资,新 型环保材料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沥青、改性沥青、彩色沥青、乳化沥青、沥青混 合料改性剂、抗车辙剂、高粘度添加剂、温拌剂、再生剂、废橡塑热塑性弹性体 沥青改性剂、工程纤维、伸缩缝、路面养护材料、塑胶制品的生产加工技术开发 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及销售,废旧地膜回收和加工,经营进出口业务;信息科技研发,技术推广服务;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矿 产品、建材、化工产品的销售。” (3)新疆交建交通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6月 16日,交建制造取得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 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 “公路交通工程、土木工程、园林绿化、公路 养护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及维修;建筑材料、场地的租赁;商务信息咨询; 工程技术服务;公路养护的项目技术开发;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沥青销售;防 护栏、隔离栅、防眩板、路面标线涂料、路面标线涂料玻璃珠的生产及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新疆交建海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17年 8月 6日,交建海蓝在《阿勒泰日报》刊登《注销公告》,拟申请注 销登记,并成立清算组、公告债权人。 2017年 8月 9日,阿勒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阿地工商内字)登记 内备字[2017]第 337573号《备案通知书》,对交建海蓝清算组成员予以备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海蓝注销的手续尚未办理完 毕。 (二)发行人子公司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天山路桥 换发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内容见下表: 序 号 权利人证号权利性质权利类型坐落面积(M2)用途 他项 权利 1 天山路桥 新 2017乌 苏市不动产 权第 0001313号 作价出资 (入股)/ 自建房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房屋(构筑 物)所有权 南苑办事处 塔里木河西 路 403-21 号 土地使用权 面积 4,392.90/ 房屋建筑面 积3,657.28 商务金 融用地/ 商业服 务 无 24 及销售,废旧地膜回收和加工,经营进出口业务;信息科技研发,技术推广服务;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矿 产品、建材、化工产品的销售。” (3)新疆交建交通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6月 16日,交建制造取得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 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 “公路交通工程、土木工程、园林绿化、公路 养护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及维修;建筑材料、场地的租赁;商务信息咨询; 工程技术服务;公路养护的项目技术开发;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沥青销售;防 护栏、隔离栅、防眩板、路面标线涂料、路面标线涂料玻璃珠的生产及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新疆交建海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17年 8月 6日,交建海蓝在《阿勒泰日报》刊登《注销公告》,拟申请注 销登记,并成立清算组、公告债权人。 2017年 8月 9日,阿勒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阿地工商内字)登记 内备字[2017]第 337573号《备案通知书》,对交建海蓝清算组成员予以备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海蓝注销的手续尚未办理完 毕。 (二)发行人子公司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天山路桥 换发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内容见下表: 序 号 权利人证号权利性质权利类型坐落面积(M2)用途 他项 权利 1 天山路桥 新 2017乌 苏市不动产 权第 0001313号 作价出资 (入股)/ 自建房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房屋(构筑 物)所有权 南苑办事处 塔里木河西 路 403-21 号 土地使用权 面积 4,392.90/ 房屋建筑面 积3,657.28 商务金 融用地/ 商业服 务 无 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 号 权利人证号权利性质权利类型坐落面积(M2)用途 他项 权利 注:1. 上表第1项,对应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乌苏市房权证南苑办事处字第0034368 号、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乌苏国用(2013)第000000323号。 2. 上表第2项,对应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乌苏国用(2013)第000000320号。 3. 上表第3项,对应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乌苏国用(2013)第000000321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承租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承租房产的基本情况见下表: 25 2 天山路桥 新 2017乌 苏市不动产 权第 0001311号 作价出资 (入股)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南苑办事处 海河西路乐 业巷 54号 1,306.42 其他商 服用地 无 3 天山路桥 新 2017乌 苏市不动产 权第 0001310号 作价出资 (入股)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南苑办事处 海河西路 154号院安 居巷043号 2,915.93 商务金 融用地 无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地址房屋面积( M2)期限租金 1 交建国 防项目 公司 博尔塔拉蒙 古自治州天 盈商贸有限 公司 博乐市土尔扈特路 博州农副产品物流 园园区 2号综合服 务楼内 2,409.52 2017年8月1日至 2020年8月1日 346,970.88 元/年 序 号 权利人证号权利性质权利类型坐落面积(M2)用途 他项 权利 注:1. 上表第1项,对应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乌苏市房权证南苑办事处字第0034368 号、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乌苏国用(2013)第000000323号。 2. 上表第2项,对应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乌苏国用(2013)第000000320号。 3. 上表第3项,对应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乌苏国用(2013)第000000321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承租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承租房产的基本情况见下表: 25 2 天山路桥 新 2017乌 苏市不动产 权第 0001311号 作价出资 (入股)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南苑办事处 海河西路乐 业巷 54号 1,306.42 其他商 服用地 无 3 天山路桥 新 2017乌 苏市不动产 权第 0001310号 作价出资 (入股)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南苑办事处 海河西路 154号院安 居巷043号 2,915.93 商务金 融用地 无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地址房屋面积( M2)期限租金 1 交建国 防项目 公司 博尔塔拉蒙 古自治州天 盈商贸有限 公司 博乐市土尔扈特路 博州农副产品物流 园园区 2号综合服 务楼内 2,409.52 2017年8月1日至 2020年8月1日 346,970.88 元/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地址房屋面积( M2)期限租金 (四)发行人子公司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新增 1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载内容见下表: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发行人拥有账面原值为 220,025,430.75元、账面净值为 122,948,485.93元的机器设备,拥有账面原值 为 28,497,777.03元、账面净值为 7,747,845.44元的运输工具,拥有账面原值 为 14,964,892.36元、账面净值为 5,364,236.63元的电子设备,拥有账面原值 为 4,276,558.30元、账面净值为 1,508,576.35元的办公设备等生产经营设施设 备。该等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需要所购买,发行人对该等生产经 营设施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另有说明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 26 2 交建股 份 奇台县美佳 食品制造有 限公司 奇台县食品工业园 区奇台县美佳食品 制造有限公司大门 西侧 宿舍及办公楼 1幢(三层、 警卫室) 2017年6月1日至 2018年5月31日 50万元/年 3 交建股 份 努尔艾合麦 提.图如普 莎车县阿地勒三大 队一小队 130×90 2017年4月20日至 2019年4月20日 20万元/年 序 号 软件名称著作权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著作权人 他项 权利 1 拌合站实时质量管理与控制系 统 V1.0 2017SR369407 2017年 3月 10日交建智能无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地址房屋面积( M2)期限租金 (四)发行人子公司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新增 1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载内容见下表: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发行人拥有账面原值为 220,025,430.75元、账面净值为 122,948,485.93元的机器设备,拥有账面原值 为 28,497,777.03元、账面净值为 7,747,845.44元的运输工具,拥有账面原值 为 14,964,892.36元、账面净值为 5,364,236.63元的电子设备,拥有账面原值 为 4,276,558.30元、账面净值为 1,508,576.35元的办公设备等生产经营设施设 备。该等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需要所购买,发行人对该等生产经 营设施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另有说明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 26 2 交建股 份 奇台县美佳 食品制造有 限公司 奇台县食品工业园 区奇台县美佳食品 制造有限公司大门 西侧 宿舍及办公楼 1幢(三层、 警卫室) 2017年6月1日至 2018年5月31日 50万元/年 3 交建股 份 努尔艾合麦 提.图如普 莎车县阿地勒三大 队一小队 130×90 2017年4月20日至 2019年4月20日 20万元/年 序 号 软件名称著作权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著作权人 他项 权利 1 拌合站实时质量管理与控制系 统 V1.0 2017SR369407 2017年 3月 10日交建智能无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 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 1. 工程施工合同 (1)2017年 2月 28日,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和田市交通运 输局签署《和田市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建和田 市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预计总投资 14亿元,完工日期为 2018年 12月 31日前。 (2)2017年 3月,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和田市交通运输局签 署《和田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建和田县公路“建 养一体化”服务项目,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年,预计总投资 7.1002亿元。 (3)2017年 3月,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于田县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局签署《于田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建于 田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2年,预计总投资 15.6亿元。 (4)2017年 3月,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洛浦县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局签署《洛浦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建洛 浦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总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年,预计总投 资 10.06亿元。 (5)2017年 3月,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策勒县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局签署《策勒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包策 勒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总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年,预计总投 资 7.113亿元。 27 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 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 1. 工程施工合同 (1)2017年 2月 28日,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和田市交通运 输局签署《和田市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建和田 市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预计总投资 14亿元,完工日期为 2018年 12月 31日前。 (2)2017年 3月,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和田市交通运输局签 署《和田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建和田县公路“建 养一体化”服务项目,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年,预计总投资 7.1002亿元。 (3)2017年 3月,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于田县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局签署《于田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建于 田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2年,预计总投资 15.6亿元。 (4)2017年 3月,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洛浦县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局签署《洛浦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建洛 浦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总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年,预计总投 资 10.06亿元。 (5)2017年 3月,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策勒县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局签署《策勒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包策 勒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总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年,预计总投 资 7.113亿元。 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6)2017年 3月,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民丰县交通运输局签 署《民丰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包民丰县公路“建 养一体化”服务项目,总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年,预计总投资 4.032亿 元。 (7)2017年 3月,华天工程与奎屯市交通运输局签署《合同协议书》,约 定由华天工程承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开干齐乡高疙瘩泉村 -别列克齐村 -S115线公路改建工程(Y001线)等 5个项目施工(第一合同段)项目,按监 理人指示开工,总工期 164天,合同金额 49,663,571.55元。 (8)2017年 3月,天山路桥与托克逊县金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同 协议书》,约定由天山路桥承包托克逊县 2017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期)第 一合同段(托克逊县通沟-S103线岔口公路改建工程),按监理人指示开工,总 工期 251天,合同金额 38,292,394.83元。 (9)2017年 4月,华天工程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签署《合同协 议书》,约定由华天工程承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G3012线榆树沟-石棉矿(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