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自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8年10月17日 00:31:40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0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7]1842号文的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178,178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1.14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9,604,902.9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566,037.73元,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354,038,865.19元。以上募资已经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
职业字[2018]20267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
2018年10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募集资金
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经董事会同意,公司分别与中国
建设银行长沙营盘路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湘府支行
(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兴证券”)三方协商,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金额

款项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营盘路支行

43050175403600000107

200,000,000.00

募集款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湘府支行

731904148410555

155,104,902.92

募集款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融资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兴证券。公司存
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
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兴证券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
用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东兴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每半
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伟洲、袁科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东兴证券。


(六)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东兴证券更


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
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东兴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专户银行按照本协议第四、五条约定履行监管职责即视为已全部履行本协议
项下的监管义务,专户银行对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事项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


(九)东兴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东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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