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联安鑫隆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时间:2018年10月17日 00:35:04 中财网

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12月
5日证监许可
[2016]300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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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
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
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9月
3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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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的募集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九、基金的投资
................................................................................................47
十、基金的业绩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七、风险揭示
................................................................................................81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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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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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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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鑫
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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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3、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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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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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
金份额两个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类基金份额


46、元:指人民币元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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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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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孟朝霞女士,董事,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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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
意刘轶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孟朝霞女士代行督察长职
务。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

2007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
管兼创始人、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
监控部成员、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
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
品公司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
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

2017年3月底退休前,
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
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1990年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
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公
司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
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
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
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
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贝多广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
分校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担任客座研究员,并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中金公司和美国摩根大通。贝先生曾出版多项专著,获得过
孙冶方经济学论文奖,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近年来关
注普惠金融,并主持相关课题研究。贝先生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
融研究院院长、财政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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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
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
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

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
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
产管理公司担任
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年
11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
中国区负责人。2010年
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
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
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人力综
合部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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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同意刘轶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孟朝霞女士代行督察长
职务。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
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
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经
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
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
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薛琳女士,硕士学位。

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在上海红顶金融研究中
心公司担任项目管理工作;
2006年12月至2008年6月在上海国利货币有限公
司担任债券交易员;
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在上海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10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担任国联安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年12月至2015年11月兼任国联安中债
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6月起兼任国联
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3月至
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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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9月至
2017年10月兼任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10月
起兼任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
起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
至2018年7月兼任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8年7月起兼任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沈丹女士,硕士研究生。

2010年8月至2015年2月在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7年3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8月起任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
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兼任国联安
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安稳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3月转型为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7月起兼任国
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杨子江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1年5月至2008年3月在上海睿信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8年4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2017年12月至
2018年5月任
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至
2018年6月兼任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
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
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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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
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
FOF投资部(筹)负责人)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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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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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
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
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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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
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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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
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
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
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
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
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
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
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
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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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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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
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
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
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
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
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
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
3月
18日,中国民生银行
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年
11月
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
10月
26日,民生银行成
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
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
11月
26日,中国民生
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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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
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
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
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
行形象。



2013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
度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世纪传
媒颁发的
2013年
PE/VC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
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中,民生银
行荣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
任指数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
项目奖”。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
“2014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
新服务”称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得《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
济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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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
奖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
金投资银行”称号。



2015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年度中国卓
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
行”两项大奖。



2016年度,民生银行荣获
2016胡润中国新金融
50强和
2016中国最具
创新模式新金融企业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
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
工作,具有
25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
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
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
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8人,平均年龄
36岁,100%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
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
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
服务。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81只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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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
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
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
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
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
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
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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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
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
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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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
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
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
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
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
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
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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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期)
第七幢
23层
1号
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
期)第七幢
23层
1号
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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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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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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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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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6年
12月
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300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募集期为
2017年
2月
20日至
2017年
2月
27日。经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本基金
募集期间共募集份基金份额
600,091,922.88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29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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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

2017年
3月
3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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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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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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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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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6个月
0.50%
T≥6个月
0%

注:上表中,1个月按
30日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日、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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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5%
T≥30日
0%

对于
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两笔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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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金额
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


净申购金额=10,000/(1+0.40%)=9,960.16(元)

申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申购份额=9,960.16/1.1200=8,89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得到
8,893.00

A类基金份额。


申购
2:申购金额
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

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得到
8,927,678.57份
A类基金份额。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
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523.81份
C类
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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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50%=56.00(元)

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元。



4: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
110,000.00×0.5%=550.00元

赎回金额=
110,000.00-550.00=109,4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日,假设
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9,45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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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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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赎回价格以
赎回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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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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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若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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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