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信达澳银安益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

时间:2018年10月17日 00:35:45 中财网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2日证监许可【2017】842号文注册。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3月6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
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现金储备管理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资产配置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
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
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9月5日,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2018年6
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5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风险揭示 ..................................................................... 7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第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7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
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但是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N1座
第8层和第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T1座
第8层和第9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年6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54%;康联首
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46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8年9月5日

1、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信达澳银新征程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信达澳银新起点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货币市场基金

(1)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年7月至1988年10月任化工部
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年10月至1999年6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部
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1999年6月至2000年9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
理部高级经理,2000年9月至2007年9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2007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
务部总经理,2013年8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9月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Monash大学经济
学学士。1996年至1998年担任JP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客户经理,
1998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负责澳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
系管理,2002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伦敦),历任机构销售总监、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年6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董事,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EMBA。30年证
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年至1996年
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
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年至2000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至2004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2008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年至2013年5月任世纪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年7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9日起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会
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香港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


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
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潘广建先生于2007年5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
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至2016年5月13日,自2016年
5月14日起,潘广建先生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孙志新先生,独立董事,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总行教育部副主任,总行监察室主任,广东省分行党组
副书记、副行长,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
长),总行个人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总行党校(高级研修院)常务副校长,总行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工会常务副主席,总行监事会监事,于2011年
1月退休。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W.I.Carr(远东)有限
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摩根担保信
托公司Intl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2005年5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
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年6月19日起担任广
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立法咨
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教师,首都经贸大学经济
系讲师,自1993年2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年5月8日
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2007年5月加入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总
监助理。自2015年1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EMBA。30年
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年至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年至2000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至2004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2008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年至2013年5月任世纪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年7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9日起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督察长,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Concordia University经济
学硕士。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
格。1999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
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其间两次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作,参与养老基金
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2000-2001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
划”(FIST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2005年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
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
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
经理。


王咏辉先生,总经理助理,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硕士,
2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伦敦摩根大通(JPMorg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员、
高级分析师,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HSBC)高级分析师,伦敦巴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基金经理、部门负责人,巴克莱资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部门负责人,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Manulife Teda)国际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
人、基金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
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7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王咏辉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英国基金经理
从业资格(IMC),英国IET颁发的特许工程师(CEng)认证资格。


阳先伟先生,总经理助理,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本科和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民生证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债券研究员,国海证券有
限公司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吴证券深圳分公司董事总经理,资管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固
定收益总监。2018年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分管固定收
益业务。


2、基金经理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


证券从业
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


孔学峰

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稳定价值
债券基金、
慧管家货
币基金、纯
债债券基
金、慧理财
货币基金、
新目标混
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公募投资
总部副总


2018-03-07

-

14年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金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
收益总部副总经理;2011年8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公司,历任投资研究
部下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
副总监、固定收益总监、公募投资
总部副总监,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9月29日起
至今)、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基金(LOF)基金经理(2012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信达澳银信用债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5月14
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信达澳银
慧管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
月26日起至今)、信达澳银纯债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4日起
至今)、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9月30日起至今)、
信达澳银新目标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0月25日起至今)、信达
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3月7日起至今)。


尹华龙

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信用债债
券基金、鑫
安债券基
金(LOF)
的基金经


2018-05-04

-

6年

中山大学经济学硕士。2012年7月至
2015年7月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7
年5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5月4日起至今)、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基金(LOF)基金
经理(2018年5月4日起至今)、信
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5月4日起至今)。






3、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6名成员组成,设主席1名,委员5名。名单如
下:

主席:于建伟,总经理

委员:

王咏辉,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

曾国富,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孔学峰,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邹运,投委会秘书、基金经理助理

刘涛,产品创新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不受相关
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
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
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
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
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
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
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
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
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
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
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
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
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
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
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
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
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
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
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批
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
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
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
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
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
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
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
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
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
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
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
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
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
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
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
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
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
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
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
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
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
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
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
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
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
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
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
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
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
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


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2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
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
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
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
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
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
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0只。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
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1789.05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
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N1座第8
层和第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T1座
第8层和第9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2、其他代销机构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办公地址

客服电话

联系


网站

1

恒丰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芝罘区南大街
248号

蔡国华

同“注册地
址”

95395

李胜


www.hfbank.com.cn

2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张志刚

同“注册地
址”

95321

唐静

www.cindasc.com

3

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县
长兴镇潘园公
路1800号2号
楼6153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王翔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518号
A1002室

4008205369

吴鸿


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N1座第8
层和第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N1座
第8层和第9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2日证监许可【2017】84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
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四、本基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8年2月28日募集工
作顺利结束。本次募集份额合计700,107,715.87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17户。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6日起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以及销售方式,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8年3月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
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
形消除后支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办理申购、赎回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
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
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
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
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
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
户余额少于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数


量限制,以及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6个月

0.1%

T≥6个月

0



(注:T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6个月按180天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
费率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七、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2100 元,申购费率为0.8%,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0.8%)=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2100=4,919.32 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0元,则其可得到4,919.3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为100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假定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0=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1%=12.10 元

赎回金额=12,100-12.10=12,087.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87.9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
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净值的持续、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信用主体评级水平等各种影响债券投资的因素细致深入的
分析,确定债券组合资产在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品种之间的类属配置比例。在此基
础之上,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回购套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积极主动
地进行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类属配置比例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属,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结合该


类属的市场容量、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把上述数据和目标久期等输入债券类属
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例。


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例进行调
整。当市场实际利率高于公允值时,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的头寸,目的是获得有
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二)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的目标是在预期利率上升时保全资本,预期利率下降时获得较高的资本利
得。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
资增速、价格指数、消费增长率、m1、m2、信贷增长、汇率、国外利率等)、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以及市场指标(如新债券的发行利率与市场收
益率的差异、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回购利率等)预测利率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
度。


具体而言,当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规避市场风险
的同时,获取再投资收益。当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获取
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
率、货币供应量和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移动、非平行移动(平
坦化、陡峭化、扭曲)等变动。收益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场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变动
预期,追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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