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华双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时间:2018年10月19日 17:51:02 中财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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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4年
8月
19日证监许可2014【86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年
9月
5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
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
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
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
较为稳定的品种。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
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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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
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9月
5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6月
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8年
2季度的
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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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募集..............................................................................................................................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九、基金的投资..............................................................................................................................47
十、基金的业绩..............................................................................................................................58
十一、基金的财产..........................................................................................................................5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9
十七、风险揭示..............................................................................................................................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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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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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双月定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双月定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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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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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自然日


35、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二
个月的月度对日,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二个月的月度
对日,以此类推


36、月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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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预约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提出预约赎回申请,约定由基金管理人于指定的运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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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自动为投资人发起赎回申请的行为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日/天:指公历日
53、月:指公历月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5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9、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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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6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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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

王珠林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
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杭州银华聚义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
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
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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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
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
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
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
内部审计部、深圳管理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
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
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
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党委书记,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任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
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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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
从业者,已从业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
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
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
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
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
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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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
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
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
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
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
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
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
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
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
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
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
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
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
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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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
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
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
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
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
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
(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
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彬女士,学士学位。2008年至
2015年
4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5年
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职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6年
3月
7日起兼任本基金及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0月
17日起兼任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7月
16日起兼任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王树丽女士,硕士学位。2013年
7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交易管理部助理
交易员、中级交易员、投资管理三部询价研究员、投资管理三部基金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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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
4日起担任本基金及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6月
7日起兼任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朱哲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4年
9月
5日至
2015年
7月
23日。

哈默女士: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5年
5月
25日至
2016年
10月
17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
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
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
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
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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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
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
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
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瑞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
8月至
2011年
2月任职于
ABB(中国)有
限公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
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
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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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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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
调整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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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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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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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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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
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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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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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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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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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
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
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
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年
06月
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25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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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与监督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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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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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电话
010-58162950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
利宝”手机
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网址
bank.pingan.com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网址
www.essence.com.cn

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网址
www.wlzq.com.cn

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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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
18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网址
www.china-invs.cn

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网址
www.guodu.com

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网址
stock.pingan.com

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网址
www.ne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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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网址
www.csc108.com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网址
www.citics.com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网址
www.citicssd.com

1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网址
www.citicsf.com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400888-
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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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网址
www.lxzq.com.cn

1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网址
www.xcsc.com

19)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网址
www.sczq.com.cn

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网址
www.1234567.com.cn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网址
www.ijijin.cn

2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东中路
222号奥体中心(西便门)文
体创业中心
联系人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网址
www.dtfunds.com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室
联系人李鑫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网址
www.jiyu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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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
1号
联系人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网址
www.suning.com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08
联系人熊小满
客服电话
400-619-9059网址
www.fundzone.cn

2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4层A428室
联系人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网址
kenterui.j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
公楼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联系人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
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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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
办公楼
8层
10室
法定代表人崔劲联系人于亚楠
电话
010-85207381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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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4年
8月
19日证监许可2014【86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已于
2014年
9月
2日结
束募集,募集期有效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折合的基金份额为
226,340,128.11,募集户数为
298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短期理财)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运作期的起止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该日即为第一个运
作期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
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第二个运作期从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
自然日(该日即为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起,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二个
月的月度对日(该日即为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止。以此类推。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如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年
4月
18日,且某投资人在本基
金募集阶段提出认购本基金的有效申请,由于
2014年
4月
18日次二个月的
月度对应日期
2014年
6月
18日为工作日,则该投资人所认购基金份额的第
一个运作期自
2014年
4月
18日起至
2014年
6月
18日止。由于
2014年
6

18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
2014年
8月
18日为工作日,该投资人所认
购基金份额的第二个运作期为自
2014年
6月
19日起至
2014年
8月
18日止。

由于
2014年
8月
18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
2014年
10月
18日(周六)
为非工作日,则
2014年
8月
18日在该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
2014年
10月
18
日的下一工作日即
2014年
10月
20日,该投资人所认购基金份额的第三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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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期为自
2014年
8月
19日起至
2014年
10月
20日止。



2:假设某投资人于
2014年
8月
1日(周五)提出申购本基金的申请,
8月
4日(周一)该笔申购申请获得确认,由于
2014年
8月
1日次二个月的
月度对应日期
2014年
10月
1日为非工作日,则
2014年
8月
1日在该月的
月度对日顺延至
2014年
10月
1日的下一工作日即
2014年
10月
8日,该次
所申购基金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自
2014年
8月
4日起至
2014年
10月
8
日止。由于
2014年
10月
8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
2014年
12月
8日为
工作日,该投资人所申购基金份额的第二个运作期为自
2014年
10月
9日起至
2014年
12月
8日止。由于
2014年
12月
8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
2015

2月
8日为非工作日,则
2014年
12月
8日在该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
2015

2月
8日的下一工作日即
2015年
2月
9日,该投资人所申购基金份额的
第三个运作期为自
2014年
12月
9日起至
2015年
2月
9日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通过销
售机构提出预约赎回申请,约定由基金管理人于指定的运作期到期日自动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发起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
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和撤销预约赎回申请的截止时点为运作期到期
日的前一自然日
15:00。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未办理预约赎回申请、办
理预约赎回手续后予以撤销、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后被确认赎回失败或在当期运
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的,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自然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运作期。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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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年
9月
5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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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
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提出预约赎回申请,约定由基
金管理人于指定的运作期到期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起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
管理人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未办理预约赎回申请、办
理预约赎回手续后予以撤销、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后被确认赎回失败或在当期运
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的,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自然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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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已于
2014年
9月
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认购份额的首个运作期到期日开始办理赎
回,本基金已于首个运作期到期日
2014年
11月
5日办理了认购期基金份额的
赎回业务。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其他代销机构或其他销售平台可根
据其业务规则,为投资人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转换转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在该到期日同时有多笔可赎回份

额的,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申请,在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办理预约赎回,也可
以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预约赎回申请在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内可以修改和撤销。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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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含
T+1日)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接受当期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日期和时间内提出的预约赎回申请,以及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的赎回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销售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人首笔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元。投资人申购
C类基金份额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
对机构投资人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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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
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人在同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
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
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目前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