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15南航01: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南航01”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029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公告编号:2018-066 债券代码:136053 债券简称:15南航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南航01”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代码:100910 . 回售简称:南航回售 .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 元/张 . 回售申报期: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9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20日 . 票面利率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上 调为4.15% 特别提示: 1、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15南航01”,债券代码“136053”,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 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本期债券发行时票面利率为3.6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 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 限内票面利率为4.15%。 2、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 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 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3、“15南航01”的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 报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南航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 记。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将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5南航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1月20日),以人民币100元/张 (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南航01”债券,请“15南航01”债 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5南航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 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南航01”债券持 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 南航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8年11月 20日。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 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南航01 3、债券代码:136053 4、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581号”。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 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 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 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 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则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 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 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 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0、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 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 经登记机构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 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 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1、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63% 12、起息日:2015年11月20日 13、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20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 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2020年11月2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20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5年12月14日 在上交所上市。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0;回售简称:南航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9日 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 3、回售价格:面值人民币100元。以人民币1,000元为一 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 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 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 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登记, 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11月20日。发行人委 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2018年11月20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 售债券的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南航01”,请“15南航01”债 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 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 后2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 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 月19日)票面利率为3.63%。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 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内票 面利率为4.15%。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20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 19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3.63%。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 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 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人民 币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日 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9日。 七、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5南航01”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一经确 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15南航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10月23 日至2018年10月29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10,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 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 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南航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 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南航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 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南航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 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11月20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8年10月16日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8年10月18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年10月19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年10月22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8年 10月 23日至 2018 年10月29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8年10月31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8年11月15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2018年11月20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5南航 01”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南航01”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1月20日),以人民币100元/张 的价格(净价)卖出“15南航01”债券。请“15南航01”持有人对 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 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 南航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 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 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 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 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 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 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魏兵 电话:020-8612 3412 传真:020-8611 3527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68号中国南方航空大厦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磊 电话:0755-8213 0833 传真:0755-8213 3436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14层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7 0114 传真:021-5875 418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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